第 26卷 第 5期
2007年 lO月
农业科技管理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1.26。No.5
0ct. 2007
文章编号:1001—861 1 f2007)05—0024-05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子科技价值链创新
徐世艳 t 王 玲 李 颖 黄 钢 刘 平 。
(1.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长春 130033;2.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成都 610066;3.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 100026)
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 中起着核心作用,突出表现在排他性激励、创新内部化和减少外部性。对于种子科
技价值链创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构建新型投资体系、增强品种创新激励和推进企业科技转型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为
提升我国种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快实施种子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战略 ,切 实加强我国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的源头创新 ,
大力培育种子企业 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完善我 国新品种保护法制体 系。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种子;科技价值链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 :A
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过程,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
的创造、利用和保护的管理过程。社会若没有对有价
值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投资者 、企业法
人、技术创新者将无法保证对企业技术创新剩余索取
权的获取,将难以保证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期权投资
的回报。企业科技价值链从研发创新到孵化创新再
到市场创新的多重循环创新将失去推动力。“搭便
车”者坐享其成,犹如“公共地的悲剧”一样 ,多数人
不愿意承担技术创新的投资与风险,投资人、企业家
和创新者会偏向于投资最小化的产品,整个社会将失
去创新的动力。因此,在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
中,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核心地
位。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的
关系为基础,分析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现代种子科技价
值链生成、构建、运转、升值等管理的影响,并就有序
推进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进行讨论。
1 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价值链创新中的核心
作用
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的根本 目标是通过源源不
断地技术创新使企业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其中心
任务是致力于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的
创新、开发利用和保护。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
价值链创新管理表现出以下核心功能。
1.1 排他性激励 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了知识产权
的排他性(Exclusivity),是权利拥有者对技术创新的
有限的独占权 ,它是为激励创新而设立的一项租金,
对权利人的成本予以补偿和奖励以激励新知识的创
造,减少重复发明和法律实施的成本【l1。它从法律上
保护了投资人和发明人的利益 ,排除他人无偿使用创
新技术牟利,防止他人搭便车。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Transferability),又规定了权利的自由转让权 ,通过
转让以实现对权利人的成本补偿和对剩余索取权的
获取。知识产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是指使任何
投资人都有对技术创新投资(人、财、物、时间、精神
等)产生的创新成果拥有某种权利。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从法律上保证了技术创新权利的初始分配。正因
为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才使投资者 、经营者 、创新
者对技术创新有内生的驱动力,企业科技价值链才有
可能有效地生成和运转,才有可能在企业科技价值链
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 ,不断地有新的投资者、经营
者 、创新者进入或退出,才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各阶
段成果的技术交易实现技术转移,也才有可能基于同
一 核心技术衍生出树状分支式的各种衍生系列创新
产品等。反之,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由于机会
主义的短期行为 ,则必然让“搭便车”者坐享其成 ,投
资者 、经营者和创新者会失去创新的动力,企业技术
创新的速度将大大延缓。
1.2 创新内部化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交易费用是
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具
体包括评估度量的费用 、申请和维护产权的费用、寻
求交易对象和谈判的费用、订立合约和执行交易的费
收稿 日期:2007—09—10
基金项 目:本文系农业部科教司《中国加入 UPOV1991文本时机研究》课题部分研究内容
作者简介:徐世艳(1974一 ),女 ,硕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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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徐世艳等: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子科技价值链创新 ·25·
用以及维护交易的费用等。交易费用理论的核心是
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费用。由于技术交易中的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往往导致高昂的交
易费用。同时 ,技术交易双方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必然
涉及许多技术问题 ,甚至产生技术纠纷,往往增大了
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降低了技术创新的预期利润。
科研院校大量的科技发明之所以未能被企业转化,其
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技术转让过程中交易费用过高。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内
部化,即把原来主要通过技术交易获取技术成果的方
式转变成主要依靠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网络的技术
创新,把企业与外部研究机构的外部合约转变为企
业科技价值链的内部合约,或转变成企业科技价值
链创新网络组织内部合约。这有利于降低技术创新
的交易费用和风险成本 ,提高企业创新收益。
1.3 减少外部性 由于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 ,通过
知识外溢而使整个社会受益,往往使技术创新活动
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知识产权保护通过
对知识产权的明确界定 ,将非排他性产权转变为排
他性产权,可将外部性内部化,降低不确定性,从而
促使人们形成稳定的技术创新预期 ,减少产生机会主
义行为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技术创新溢
出内部化的一种手段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技术创新者
对其技术专利、品种权等拥有的有限的垄断权,有效
遏制了模仿者、“搭便车”者对技术创新者的侵权,从
法律上保证了技术创新者的创新预期收益,因而激
发了企业 、投资者和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
性。需要指出,无论是品种权保护,还是专利制度,都
是在技术创新已经获得成果并经合法 申报受理后才
能得到保护,而且必须经过企业大量的创新投入和
活动从市场上获取收益。因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
一 种有条件的事后保障激励制度 ,它使创新者的私人
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趋于一致。
植物新品种保护 (PVP)又称植物育种家权利
(PBR),是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它与
专利权、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一样 ,属于知识产权范
畴,它是由国家专 门审批机关按照法律 、法规 ,依据
相关程序授予新品种选育完成单位或个人对其申请
品种的排他独占权,以法律手段给予育种者权益保
障,以形成对植物育种技术创新长久激励的制度安
排。目前 ,全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推行的是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保护模式。截至 2005
年 7月,UPOV成员国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前 20位
的国家总申请品种权 24.5万件,居前 3位的依次为
法国、英国、美国。我国品种权总申请量全世界排名
第 20位 ,2005年 ,申请量排名全世界第 4名 ,是近 3
年申请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 新品种保护对种子科技价值链创新的促进
作用
农作物种子产业是农业的核心基础产业 ,是国家
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发达国家现代种子企业发展的
历史表明,没有强有力的新品种保护制度就不可能有
蓬勃发展的现代种子企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现
代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的基础。当前,在推
进中国种子企业的历史转型中,必须高度重视植物新
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
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2.1 构建新型投资体系 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 ,是
加快现代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
创新,是为了构建多元化的新型种子企业投资体系而
以法律形态确立的制度安排。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随
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家公共投资已逐
步从可盈利的种子企业中退出或弱化,私人部门在有
利可图的杂交育种和生物技术育种等种子产业领域
已成为投资主体 。例如,国际经合组织(OECD)22个
国家非政府组织(或私人 )在种业 、农化等领域的科
研投资占农业研究总投资的比重平均已达到 49.6%,
其中,英国、荷兰、美国分别为 62.4%、56.8%和
53.7%。2006年 ,孟山都和先正达跨国公司投入种业
农化研发的经费分别达7.25亿美元和7.96亿美元,
分别占当年其销售总收人的9.87%和9.89%。在新品
种权保护制度激励下,美国私人农业 R&D投资迅速
增加,1980年,美国私人农业 R&D支出是美联邦预
算的 2.5倍 ,1992年 ,约为 3倍。1980—1992年 ,私人
投资增长 135.1%,其中,植物育种增加312.4%,生物
技术增加 71.5%,同期美联邦预算仅增加 97.4%。相
应的,私人部门投入研究的人力也比公共部门多。许
多育种领域,私人育种投入的人力高于公共投资机构
数倍[2]。由于私人育种投资的大幅度增加,到 20世纪
末,私人育成的玉米品种已占欧美玉米新品种面积的
100%,私人育成的大豆、棉花新品种分别占 90%和
93%,私人育成的油菜品种占78%,而投资回报相对
较低的小麦新品种 ,私人育成种在欧美 占71%,在美
国约占25%[3-4]。
我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大大提高了种子
企业投资新品种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种子企业科技
价值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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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农业科技管理 第 26卷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 8年来 ,
形成了新品种权供不应求的技术交易局面。1999~
2003年,全国新品种权交易额累计达 5.4亿元。从全
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第一申请单位的分布看,截至
2007年 8月底,科研院所、企业、教学单位和个人的
申请量 占国内总申请量的比例分别为 52.16%、
34.6l% 、7.94%和 5.29% ,品种权 授 权 量 分 别 为
58.19%、28.65%、9.79%和 3.37%(见表 1)。种子企业
已成为我国品种权拥有量的第二优势集团。根据黄
颉、胡瑞法等调研,在参与调研的种子公司申请保护
的品种中,52.5%从国有研究机构购买,47.5%由自己
选育【 。
表 1 国内品种权申请和授权
(1999年 1月 1日一2007年 8月 31日)
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国外申请单位未计人
2.2 增强品种创新激励 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大促进
了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体系新品种产出的效
率。据统计,美国 1971~1994年发出的植物新品种保
护证书 3 306项 ,其中,87%为私人部门所有,13%为
公共部门所有【4l。《条例》实施 8年来,我国广大育种
科技人员的创新权益有了法律保障,育种创新主体
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新品种审定量和新品种权申
请量迅速上升。《条例》实施后 5年与实施前 5年相
比,全国省级审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
花 6大作物新品种数量分别增长 89.76%、218.51%、
32.74%、61.27%、121.05%和 32.35%,5年 6大作物新
品种总量增长 96.63%,年均增长 19.33%。我国已公
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6批 ,受保护的属和种
已达 62个。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从 1999
年的 115件,上升到 2005年的 950件 ,跃居 UPOV成
员国第4名。2007年8月,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
申请总量已达4 269件。从植物结构看,水稻、玉米、
小麦等大田作物占总申请量的 90.49%,而蔬菜 、果
树 、花卉、牧草分别占 4.0%、2.53%、2.90%和 0.07%。
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 已达 1 266件 ,其中,大田作物
占92.02%,蔬菜 、果树 、花卉分别占3.63%、2.53%和
1.82% 『6l。
从地区分布看,育种科研实力强的农业大省申请
较多,申请量居前十二强的省(市)有四川、山东、河
南 、吉林 、辽宁 、江苏 、河北 、北京 、湖南 、黑龙江、安
徽 、湖北 ,申请量均超过 100件 ,最多达 475件(四川
省 ),前十二强总申请量达 3 210件,占同期国内总申
请量的78.20%,其余省(市、区)仅占21.80%。这也充
分反映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 自主创新能力在不同
地区和不同作物之间的非均衡性分布。
2.3 推进企业科技转型 20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
家种子企业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为基础,用了半个
多世纪的时间完成了从传统种子企业向现代种子科
技企业的转型。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新技术革命的迅
速进展,为许多农业高科技跨国公司种子企业科技价
值链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商机,为一些高科技公
司构建以新品种权为主线的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全
球创新网络 ,通过技术垄断控制种子市场提供了一次
新的洗牌机会,许多全球种业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品种
权和基因专利领域跑马圈地的步伐【7l。20世纪 80年
代以来,许多化学公司、药物公司、食品公司都争先
恐后并购种子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结果导致市场集
中度进一步提高。如美国玉米种子市场,1998年 ,美
国种子工业 4个公司集中度(C4),玉米为 76%,豆类
为 49%,棉花为 87%(John L.King,2001)I31。
进入 20世纪90年代后,孟山都、杜邦等跨国公
司大举进军种业 ,掀起了全球种业企业科技价值链重
组浪潮,形成了拥有大批知识产权和数十亿巨额资本
的巨型高科技跨国种业公司,以巨型跨国公司为核心
构建了遍布全球的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网络系
统。2006年,全球十强种业跨国公司年销售额已达到
120亿美元,占全球种子经营额的48%。先锋、孟山
都、先正达、利马格兰等 4家跨国种子公司销售总收
入已达96.8亿美元,占全球种子经营额的 38.7%。
UPOV各成员 国持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是种子企
业,新品种权总量居前十强的种子企业,其小麦、玉
米、大豆 、油菜 4大作物分别占全世界 UPOV成员国
总量的 43.5%、71.33%、65.8%和 72.57%,其技术创
新能力突出I81。
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快了中国种子企业向科技企
业的转型。一是新品种转移速度加快,有效促进了种
子企业科技价值链中品种创新与孵化创新、市场创新
的有效链接。在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激烈的市场竞
争条件下,种子公司在技术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的激励
下,具有加快新品种链接转移的巨大的内在驱动力,
成为新品种孵化和市场创新的主体。据对四川、江
苏、河南等省农科院的调查 ,《条例》实施 8年来,新
品种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链接转移的途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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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徐世艳等 :植物薪品种保护与种子科技价值链创新 ·27·
要有以下 8种方式 】:
① 自主开发:品种权人将新品种留在本院所控股
种子公司开发。
②一次买断:品种权人将新品种权一次性转让给
种子公司。这种交易一般转让价偏低,但开发风险完
全转移给买方。
③定额转让,分期付款:交易双方约定新品种交
易的转让总金额,买方分期付款。这种方式的经营风
险主要在买方。
④首付加提成:买方先支付首付款,其余的有偿
使用费根据种子公司生产量或经营量按一定比例付
给卖方。这种方式体现了风险共担。
⑤授权开发:品种权人将新品种使用权按一定地
域和一定期限分别授权给几家种子公司有偿开发,分
散开发风险。
⑥联合开发 :品种权人同时将一个新品种使用权
转让给多家种子公司,组成新品种开发联合体。这种
方式有利于加快新品种的推广。
⑦作价入股:新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作价入股,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⑧委托育种:种子公司提前几年向育种科研机构
按协议定额支付委托育种经费,要求受托方按照公司
制订的育种 目标定期拿 出由委托方专营的新品种。
这是一种购买新品种期权的有效方式。
种子企业向科技企业转型的第二个特点是实行
研发创新 、孵化创新和市场创新相结合的科技型种子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高。科技型种子企业是
典型的农业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具备新品种自主创新
能力,在企业科技价值链的链接方面多采用研发创
新、孵化创新和市场创新相结合的循环链接模式。发
达国家跨国种业公司均具备上述特征。
中国现代种子产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着力培育一
大批科技型种子企业集群。我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
度 8年来,迅速推动了中国传统种业向现代种子科技
产业的转型,一批高科技新型种业公司正在形成。从
现阶段我国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的发展趋势
看,主要有两类种子企业具有增长潜力。第一类是国
有育种科研院所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种子公司,全国现
有的450多家国有育种科研院所大多数都创办了国
有控股的科技型种子企业,其具有人才、资源、品种、
技术、资金和信誉等多方面的优势,同时又兼有混合
制经济的优势。据 2006年农业部组织的对全国省级
以上农业科研院所种子企业调查,在受调查的 110家
种子企业中,83.6%的企业有育种研发机构,平均有
育种研发人员 18人 ,2005年 ,平均研发投入为 247
万元,占年销售收入的 14.4%,采用 自主开发的企业
占61.0%,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的占94.2%,种
子企业科技价值链的链接方式目前多为孵化创新和
市场创新链接模式,但正在向研发创新、孵化创新和
市场创新链接模式过渡。第二类是拥有经济实力的
大中型国有种子企业及股份制种子公司。我国现有
的 10家种业上市公司 2006年底种业销售总收入达
到 34.58亿元,约占同期全国种子经营额的 13.1%,
中国种子产业的集中度逐渐提高。中国上市种子公
司的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链接也多为孵化创新和市
场创新链接模式,部分上市种业公司已形成研发创
新、孵化创新和市场创新链接模式。 ,
3 加快实施种子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战略
我国必须充分利用加入 UPOV 1991年公约前的
过渡时期,及早做好相应的准备,加快实施种子企业
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战略,着力提升中国种子科技产
业 自主创新能力 】。
3.1 加强企业科技价值链的源头创新 应着力培育
好中国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自主创新的源头。中国
不可能在所有植物属种上居国际先进地位,只能有所
为,有所不为。应在我国种子界、育种科技界广泛宣
传 UPOV 1991年公约文本,支持和鼓励育种科研自
主创新研究,而对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选育研究,国
家不再给予支持。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过渡期政策,
大幅度增加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主要粮经
作物及大宗蔬菜和果树的育种科研投资,尤其在种质
资源创新上加大资助,大力培育中国种子企业科技价
值链 自主创新能力。尽管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
油菜、杂交棉花等作物杂交种具有市场营利的能力,
但面对西方跨国种业公司的强大竞争压力,中国政府
应在这方面长期持续给予资助,大力支持对提高我国
种子科技原创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育种科研项目。同
时,对大中型国有种子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也应
给予大力扶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中国育种科研机
构和种子企业是难以与西方跨国种业公司抗衡的。
3.2 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方面,要着力培养
中国种子企业 自主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应加强种子
企业与多元化创新主体的链接和协同创新。对于技
术创新能力较差的中国众多的种子企业 ,实施种子企
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战略更具有现实性。一是重
视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与科研院所科技价值链的链
接,以新品种权研发为核心发展种子企业科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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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农业科技管理 第 26卷
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重视企业种子科技价
值链的技术孵化链接。科研院所转移给企业的新品
种 ,从商业化开发的角度看 ,尚属成果雏形 ,需要经
过技术的孵化、熟化及商业化研发。任何新品种都有
一 个以提纯扩繁、试种示范为主的市场沉默期 ,这是
种子技术商业化开发过程 中不可逾越的客观阶段 。
一 些种子企业试图把从科研院所购买的新品种直接
推向市场 ,往往导致新品种夭折 、农民受害 、企业亏
损 ,甚至输光老本。这类案例,不胜枚举。三是重视种
子企业 自身技术力量的培养。新品种商业化开发各
个阶段 ,都有大量的种子技术问题 ,需要大批的、多
方面的、不同层次的种子技术人才。作为科技型种子
企业应把 自身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作为企业的人力
资源发展战略抓好。四是高度重视种子生产基地的
链接。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与农业产业链链接的关
键节点是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作为有长远发展 目
标的科技型种子企业 ,应重视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的
培育,与基地农户链接成利益共同体。’当前 ,种子企
业侵犯农民利益的短期行为较多,往往导致种子基地
频繁变动,企业种子质量难以保证。五是重视新品种
技术服务网络的链接。新品种售后技术服务是种子
企业科技价值链与种植农户链接的市场节点,农民对
种子企业新品种的使用效果直接关系种子企业科技
价值链的持续竞争力和利益最大化问题。重营销,轻
服务是目前许多种子企业的通病,致使优良新品种在
生产中的增产增收效果难以发挥。
3.3 完善品种保护法制体系 新品种保护制度既是
中国种子企业科技价值链创新管理体系建设的法制
基础 ,更是推进农业科技 自主创新、建设有中国特色
的科技型现代农业的基本制度保证。虽然我国农业
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已跃居 UPOV成员国第4位,但
总申请量却排在第2O位,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农业现
代化发展的新形势。为了适应中国农业发展新阶段
的需要和迎接世界农业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我国必
须在种子产业——这一农业核心基础产业上迅速提
升 自主科技创新能力 。中国是世界栽培植物八大起
源中心之一,具有极其丰富的栽培植物资源,半个多
世纪的农业科技发展 已奠定了中国种子产业赶超国
际先进水平的坚实基础,加之植物育种创新是一种技
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我国农业科技人才 、新品种科
技成果和植物资源又极其丰富,完全可以在不远的将
来成为国际领先的生物产业强国。
为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必须进一步
加强。国家应采取强有力的扶持措施 ,加强种子企业
科技价值链源头创新能力建设,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
创新的品种权的申请数量和质量,大力加强我国新品
种保护法制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机构建
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种权保护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优先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
对植物新品种创新 、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多渠道投资。
同时,应总结《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发达
国家新品种权创新保护利用的先进管理制度,以UP_
OV 1991年公约为基础,认真研究和拟定适合我国
国情的、维护我国长远利益的、与国际规则接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选择适当的
时机出台 《新品种保护法》,并在准备较充分的条件
下加入 UPOV 1991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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