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交付(delivery)
关于交货的重要概念
“交货”的含义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充分通知
运输方式-海运
海运方式
运输单据
订舱流程
交货的含义
货物的交付简称交货,是指卖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交货与装运的区别
在INCOTERMS 中关于卖方“交货”义务
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FAS FOB CFR CIF
实际交货和推定交货
DAT/DAP/DDP 术 语 —— 实际交货方式
交货(delivery)和 装运(shipment)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交货地点: 指定目的港、目的地或进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
EXW/FCA/CPT/CIP/FAS/FOB/CFR/CIF术 语
—— 推定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或出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
FCA/CPT/CIP/FAS/FOB/CFR/CIF 术语关于“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交货”义务的含义
CFR与CIF术语的A4与B4义务:
A4 交货(Delivery)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delivery)至船上。
B4 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接受(accept)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收取(receive)货物。
推定交货与实际交货
采用F和C术语的合同,如果表现为“凭单交货”,当在实际货物交与承运人,但尚未转移货运单据之前,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只能为“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
当通过银行收取货款,转让单据,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因为是凭单据买卖,具有象征性交货的特点。
在“凭单交货” 合同中:
要区分“装运条款”与“交货条款” !
货物的交付(delivery)
关于交货的重要概念
“交货”的含义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充分通知
运输方式-海运
海运方式
运输单据
订舱流程
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均须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37条、第49条和第52条(1)款对交货时间进行了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33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 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
(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 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交货。
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规定最迟期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rch 2002.
规定某一段时间内装运
Shipment during Jan./Feb. 1999.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The Buyer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 (date).
某一约定日期
Shipment on 5th May 2000
装运时间的其他规定方法
近期装运术语,如:
“prompt shipment”,“immediate shipment ”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确认某一事项后确定装运期。
“subject to shipment space available”
“subject to approval of export licence ”
“shipment by April 30th subject to Buyer’s L/C
reaching the Seller on or before March 1st”
UCP600 第三条 释义
…
Unless required to be used in a document, 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be disregarded.(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
提前交货的卖方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提前交货的买方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52条 ( 1 ) 款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以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UCP600中有关时间的其他说明(1)
“UCP600”第三条 释义:
…… The expression "on or about" or similar will be interpreted as a stipulation that an event is to occur during a period of five calendar days before until five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specified date, both start and end dates included. ……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
UCP600中有关时间的其他说明(2)
“UCP600”第三条 释义:
…… The words "to", "until", "till", “from” and “between” 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period of 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 or dates mentioned, and the words “before” and "after" exclude the date mentioned. ……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月×日至×月×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月×日之前”(before) 及“×月×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UCP600中有关时间的其他说明(3)
“UCP600”第三条 释义:
…… The words “from” and "after" 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maturity date exclude the date mentioned.
词语“从×月×日”(from)以及“×月×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The terms “ first half ” and “ second half ” of a month shall be construed respectively as the 1st to the 15th and the 16th to the last day of the month, all dates inclusive. ……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UCP600中有关时间的其他说明(4)
“UCP600”第三条 释义:
…… The terms "beginning", "middle" and "end" of a month shall be construed respectively as the 1st to the 10th, the 11th to the 20th and the 21st to the last day of the month, all dates inclusive. ……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规定装运(交货)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货源情况: 库存、生产能力、配套能力、生产周期、技术要求、货物数量等;
运输情况:运输能力、航线、港口条件、气候条件等;
商品的性质:受潮霉变、受热融化、震荡、加工、包装、检验等
市场需求情况:季节、成套设备
资金占用问题:预付货款、交货付款
货物的交付(delivery)
关于交货的重要概念
“交货”的含义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充分通知
运输方式-海运
海运方式
运输单据
订舱流程
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s):
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只是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
具体订明每批的装运时间、批次或数量。
During Oct./ Nov./Dec. 2000 in three monthly Shipments:
During metric tons
During metric tons
During metric tons
关于交货时间与分批装运的案例
某年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 ”字样,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案例分析(1)
我银行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客户收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与合同上的交货条件相违背,即以货物提前到港造成仓储和利息等费用为理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经多方协商,最后我公司考虑到多年往来,决定先行垫款,并同意对方将第三、四批货物货款推迟四个月付款。出口商的原意是为了迅速收回货款,但最终却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10%的货款)。
案例分析(2)
进口商提供的信用证没有按照合同开立,已是违约行为,虽然此违约并非恶意。在双方都希望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改正信用证上的错误。
合同与信用证是各自独立的不同文件,从这一点来说,卖方并无过错而议付行审单时也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而不受买卖合同的束缚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会付款。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关于转船的案例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根据《UCP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关于转船的案例分析
转运分批条款
Shipment during Oct./ Nov./Dec. 2001,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Shipment during Jan. /Feb. 2001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 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 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
During Mar/Apr 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to be transhipped at Hong Kong.
卖方既可在不同航次或不同班次的运输工具上分次先后发运货物,也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分组或分票装运。
卖方必须分别装在不同航次的船舶或不同班次的其他运输工具上。
货物的交付(delivery)
关于交货的重要概念
“交货”的含义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充分通知
运输方式-海运
海运方式
运输单据
订舱流程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交货地点通常取决于买卖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它直接关系到: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
在有关的运输合同中,还涉及到租订接运船舶等运输工具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
FCA的A4条款
A4 交货
……
交货在下列情况完成:
a)如果指定地是卖方所在处所, ……
b)如果指定地点是a)以外的其他地方……
如果没有约定的地点,以及如果有几个地点可资利用
卖方可在交货地选择一个最适应其意图的地点交货。
如果没有买方确切的指示,卖方可按运输方式和/或
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所要求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
If no specific point has been agreed within the named place, and if there are several points available, the seller may select the point at the place of delivery which best suits his purpose.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其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装运地选择的注意事项
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
出口业务
考虑装运地与产地的距离,交通便利、费用较低、储存及其他基础设施;
大宗货物或货源分散,应争取多个装运地;
选择许可外轮进入的港口;
应选择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
进口业务
国家政策
港口条件
多个装运地/装运港的选择
对于合同规定多个装运港(地)或笼统的规定:
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任意选定装运港(地);
FAS、FOB、FCA合同,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选定的装运港(地)通知买方。
port of shipment:Qingdao and Shanghai
port of shipment:Qingdao/Shanghai/Dalian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目的港或目的地选择
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
我国政策和安全问题;
规定具体明确的港口,避免笼统规定方法,如 .(European Main Port);
内陆国家采用CFR或CIF条件的出口交易;
目的港重名问题
“路货”交易
“选择港”问题;
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方,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就必须把货物单据、所有权凭证及保险单等交付买受人。
海上路货
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前提条件:卖方必须将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
目的港选择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目的港选择案例分析
我方做法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
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选择港” (optional ports)问题
接受外国客户选择港要求时,应注意:
合同规定的“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备选的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为班轮停靠的港口
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并在合同中说明费用的负担方。
CIF London , optional Hamburg / Rotterdam, 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最终港口选择的期限和权利
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货物的交付(delivery)
关于交货的重要概念
“交货”的含义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充分通知
运输方式-海运
海运方式
运输单据
订舱流程
例:FOB的相关通知问题
以FOB条件成交时,按国际贸易惯例:
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为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买方接到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
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将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和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内容电告买方,即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接卸货物和办理通关手续。(CFR和CIF条件同理)
合同中的备货通知条款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分批和转船。
装船通知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