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
难点、热点问题解析
目 录
一、工资清单要不要给员工、工资清单的制作技
巧以及工资结算要求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争议的举证规则、
特殊工时下的加班工资支付
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病假工资、年休假
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四、“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非正常产假工资待遇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什么情况下
不能扣除员工工资
一、工资结算
(一)工资总额的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
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
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参见: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第3条
工资总额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特殊情况下
支付工资
加班加点
工资
津贴和
补贴
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
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
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
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
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的定义
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
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
工资等。
参见: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企业工
资支付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
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
班工资等。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
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
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
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1.工资清单内容
① 工资项目
② 数额
③ 时间
④ 员工姓名
2.注意:
工资清单一式2份,一份保存备查,一份
提供给劳动者
(1)工资项目: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等
参见:
1995年国务院令《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
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
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二、 加班工资
(一)计算基数
1.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
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
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
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
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
定
(1)劳动者与企业间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
(2)实际履行与约定岗位不一致,按照实际岗位
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无劳动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确定;
(4)前两者均无约定时,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
资的70%确定
3.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加班争议时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对比: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和三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
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
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
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
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特殊工时
1.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
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
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
制度。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
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
时制度。
对比:标准工时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
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
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三、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病假工资,年
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一) 双倍工资的情形及计算基数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见:2008年的国务院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
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
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
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
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
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
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
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4)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构成项目,未明确用
人单位又无法证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
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5)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
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参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
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二)病假工资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
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
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
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
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
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
工负伤救济费。
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
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
2016年人社局公布的
2015年各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
2015年各地区小时工资最低标准
上海市2015年月平均工资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
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
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1268元,
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比上年增长%。
凡按201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2016年3月31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
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0日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员工工资
参见: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至二十四条
(一)列举了不得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见社会活动;
(2)企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3)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被隔离观察;
(4)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但仍
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
(二)企业可以扣除工资或不支付
工资的情形
(1)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不得
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
(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因其他客观
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
但不得超过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得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五、三期女职工
(一)工资支付
(二)生育津贴
(三)产假假期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有正常产假工资
待遇
(一)工资支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的除外。
注意此处,上海工资支付,计算基数的天数是30
天,参加沪府发〔2013〕5号【具体内容见下文
中的产假假期规定】
2012年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
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
用合同。
注意:
上海工资支付,计算基数的天数是30天,参加沪
府发〔2013〕5号
(二)生育津贴
2012年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
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
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
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月平均工
资300%的按300%计发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60%计发
低于市人社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
准的,按最低标准法。【最低标准参见网
路链接】
一、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
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
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
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
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6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
者流产的妇女,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生
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发布
(三)产假假期
年 国务院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 98天
难产增加15天
每多生育一个婴孩增加15天
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上海市产假规定共计128天
对比下列两个文件:
2013年上海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时额外增加了晚育假30天
2016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第
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提出30天生育假、10天配
偶陪产假
(1)晚育假变为生育假
(2)配偶陪产假不限于晚育的配偶
2016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第四
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提出配偶陪产假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
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
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
资发给。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有正常产
假工资待遇
(1)工资与产假待遇 (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用)
观点一:员工享有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企
业单位无行政处罚权
深圳(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二:员工享有产假,但员工不享有产假期间工
资待遇
深圳市(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
1.产假—法律高于政策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身体健康、分娩休假的权益应当得到保
障,因此,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假期,不管其生育
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
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
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是从基本人权
出发,考虑到妇女的生理健康问题,不需要考虑
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
应当享受产假.到这里,第一个是否给予产假的
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2. 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
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
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
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上述系列规定,可
以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我国计划生育
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
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2016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三十七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
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