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产生和产业化使其相关所得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本文重新梳理了虚拟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做了细致研究。作者认为,针对网络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新特性,在目前形势下,尚缺乏认真研究和充分准备、缺少可靠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的措施,对对虚拟货币征税应该缓行。
【关键词】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交易 交易税 网络游戏
前言
虚拟货币交易税问题的提出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9月28日发布的国税函〔2008〕818号批文,该批文是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的回复。
让我们来研读一下该批文的要点: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紧接着,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就公布了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
此项意见的出台,在互联网间引起广泛争议,互联网企业、经济学家和网友意见纷呈。一项网上投票显示,在125291位参与投票的网友中,赞成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网友达%;认为20%的固定税率过高的网友占%(每日经济新闻)。
纵观各类评论以及政府部门的文件和批复,均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国税总局在出台意见回复中,以及十四部委的文件中所指定的“虚拟货币”均未对于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和范畴做出明确的解释和定义。
由于文件中并未对于“虚拟货币”定义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明确什么形式存在的虚拟物品为“虚拟货币”,故此在坊间对于“虚拟货币”的各项争议则不绝于耳,随之而来的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货币”“禁”、“管”、“放”的态度不一,且各自的论据不一。笔者分析发现造成此争议和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大家讨论的目标对象不统一所造成(人民网-游戏频道)。
那么,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交易,国家税务机关为何预备对这类交易征收税费,不同人群针对此项政策的意见为何截然不同,反对人群的比例为何如此之高。要回答以上问题,本文作者认为,需要对虚拟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有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研究。
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通常用于购买货币发行者(也即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真实的。例如你用腾讯公司的Q币去买腾讯公司的QQ会员服务。虚拟货币也可以用于此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某一个网络游戏里,或者兑换成此货币发行者所发行的其它虚拟货币。
在人类历史上,从金属货币的诞生到纸质货币的使用,经历了几千年的时光;但在互联网的历史上,虚拟货币的出现仅仅只用了几年的时间。不过,就在这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我们就已经清晰地看到了它发展的脉络。
现在,第一只虚拟货币的产生到底是什么时候已经无从考证了,但虚拟货币的家族成员大大丰富却是不争的事实。眼下,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 POPO币等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炙手可热的“货币”。第一只虚拟货币的产生也许是偶然的,但站在产业的高度看,虚拟货币的诞生却是必然的。
在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网民们开始在网上购买虚拟产品和服务。这些虚拟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一般在5元人民币以下。一开始,邮局汇寄是大家普遍使用的方法,但这种支付方法的成本太高,而且过于麻烦。如果选用银行卡支付,又可能会因为这几元钱而导致银行卡资料外泄。相比之下,具有灵活、便捷、安全的虚拟货币无疑是满足网络微支付需求的最佳选择,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喜爱。在前两年的超级女声总决赛中,超女的粉丝们为了支持自己心爱的歌手,纷纷购买虚拟货币——Q币投票,仅淘宝网一天Q币的交易额就超过50万元!
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商来说,出售虚拟货币不仅可以直接获得经济回报,还可以用作会员激励,一方面可以满足会员的荣誉感,同时增强会员的黏性,促进会员为了进一步提升自己在网站的地位而参与网站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虚拟货币的推出还可以培养黏性极强的付费网民群体,引导用户树立付费消费的习惯。
然而,在各发行商家看来,他们发行的虚拟货币并不是金融学概念中的“货币”。新浪网U币负责人杨燕认为,虚拟货币只是一个产品,或者说是“储值卡”、“账户”,网民仅仅是将人民币存储在他们的账户里面进行消费。而云网总裁朱子刚更是直接表示:货币的发行权归央行所有,其他的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僭越。
虚拟货币发行商们否认自己发行的是“货币”,往往有他们自己的考虑,因为发行货币的确是一种金融行为,他们不想去挑战政策的底线,引起政府的反感。但抛开他们的立场不谈,他们的观点也没有错。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真正货币应该具备交换、流通、存储、价值尺度四个基本职能,而虚拟货币显然并不完全满足这些条件。 但是,我们不能用现实中的标准来要求诞生于虚拟网络上的虚拟货币。在虚拟的互联网上,一些虚拟货币已经开始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着货币的 职能,比如:腾讯与瑞星合作,用户在瑞星站点下载杀毒软件可用Q币进行支付;新浪的U币用户可在新浪商城中直接用U币为所买的商品支付;百度币的推出已经 用于个人MP3收费下载等。各家虚拟货币已经开始试着走出“虚拟”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
而对于此前网络热议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作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各方讨论的目标对象并不统一所造成,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以下几个目标对象的混淆:角色游戏币、账户预存点数以及预付卡。而普通网络用户所关心的基本上是游戏角色内的游戏币交易征税问题,而据作者分析税务机关更多的是关心具有一定金融代币性质的虚拟货币(即点卡和预存点数)。
所以假如在主题中划定虚拟货币的界限,即虚拟介质是存在于游戏内还是游戏外。存在于个人游戏角色上的即游戏世界内的游戏道具,无论是被称之为币还是元宝或石头,而存在于游戏角色之外的预付卡,账户预存点数均视作为虚拟货币讨论对象物,以严格区分游戏道具和虚拟货币的差别。(列举:腾讯的Q币,在发行Q币,以及用户充值QQ号存在与总账号上,其特征为代币形式,可作为虚拟货币研究对象物,而当Q币转换到游戏内的某个角色身上,以游戏币的形式存在时,该游戏币属性则归于游戏道具)。
具体来说:
游戏币为游戏虚拟世界内存在的一种道具,即玩家通过游戏设计者所设定的游戏规则和玩法,在游戏内通过各种合理的游戏行为获得的游戏奖励(如打怪物所得,完成游戏任务所得,或者玩家依照上述方式获得其他游戏道具后向游戏内NPC按照比值兑换所得),其最终属性为游戏内一类虚拟道具。游戏设计者为了使该道具在游戏的虚拟世界内充当兑换或交换时的普通等价物,同时为了赋予游戏更多的现实社会性,以及便于玩家理解,故此会给其定名为XX币或XX银子(统称游戏币)。该类型的游戏币纯粹是游戏内的消耗品,其价值完全由市场对这种消耗品的需求决定,任何人包括其发行人都无法对其价格做出任何保证,而且随着游戏的设定变动,获取方式不易。该对象物应该列为游戏的虚拟道具范畴,而非虚拟货币范畴。
而游戏预付点数(部分游戏称之为元宝,白金币,金子,XX币等,本文中均称之为预付点数),为由游戏营运商发行,根据游戏营运商所公布的一定汇率通过现实经济社会的法定货币购买的游戏虚拟介质。该对象物(预付点卡)由于是直接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同时游戏营运商定义了与现实货币单项兑换比例(只能买进,不进行回购),故此该对象物具有了现实货币的部分特征,即成为消费者向游戏营运商购买游戏服务和游戏虚拟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该游戏预付点数(不同游戏称呼不同),具有了类似法定货币的部分金融价值,表明用户预付购买了现金等值的商品或服务。该对象物只是具有的类似现金预付卡性质一种预付凭证,用户可以根据该预付凭证随时随地的购买游戏营运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和服务,或者在游戏内购买其他玩家的虚拟道具。其特征为由游戏营运明码标价,并通过现实经济体系的法币购买,由游戏营运商担保其在自身游戏内使用价值。(部分游戏的元宝,金子等是通过按照法币营运商规定汇率购买预付点数,在通过营运商规定的汇率兑换成游戏内的元宝,金子称谓的虚拟物品可视作同一类对象物),该对象物的出售是目前道具收费游戏的主要收入方式。
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
虚拟网络交易近些年发展迅猛,围绕着虚拟物品的交易,产生了在游戏中以获取虚拟物品为工作的职业玩家、炒作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的炒家等等,实际上已经成了产、 供、销一条龙的网上交易市场。
“一个玩家把别人的账号买过来,他就可以得到其所有的虚拟资产,受让方也就如虎添翼。”据东南大学软件学院网游高手杨姓同学介绍,游戏升级需要时间,为了让自己玩得更爽,他经常会花钱直接从其他玩家手里购买“武器”。不仅有玩家靠这个挣钱,现在还有网络游戏代练公司,专门帮玩家代练、打怪。
在不少网游网站中有许多游戏代练工作室发布的代练信息:“魔兽世界60至70级,498元代练6天”,“角斗士套装(5防具),500元 ”……。网吧通常也会雇佣一些职业玩家,24小时挂在网上打游戏,不少白领买家将自己的账号交给网管卖家,让专职玩家替 自己提高级别。
卖像装备、金币这些虚拟物品的,一般分两类。一类是玩家个人转让,但单靠一个人的能力也赚不了多少游戏币,所以很少。一类是由一些老板组建的工作室,雇佣一帮人打币、打装备。这样的工作室遍地都是,少的三五个人,多的100多人。他们每天的任务就是,不停地打币、打装备,或者代人练级。然后把这些东西通过各种渠道卖出去,拿到真金白银。
这些渠道产生的虚拟物品一般通过三个渠道进行交易:一是直接在游戏买卖装备频道中进行;二是现实中在线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三是通过淘宝网、5173等专业的网上交易平台出售。据有关人士估计,在这种平台上的交易占到了总量的90%之多。
很多希望在游戏中取得江湖地位的玩家都不惜一掷千金,有消息说,在中国第一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天津区的“天津卫”服务器中,一位玩家打造出一把“140级加体质无级别的武器”,开价10万元人民币,最终以5万元成交。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一家调查网联合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4941人参与)显示,%的青年使用过虚拟货币,其中%的青 年“经常使用”。%的人将虚拟货币用于购买网站增值服务(如会员服务、游戏道具等),%的人将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购买实物产品, %的人用于兑换现金。当问到虚拟货币的获取途径时,%的青年称虚拟货币是“父母、亲戚给钱买的”,%的青年称是“自己从网游中挣来的”,%的青年称是“自己赚钱买的”。
于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形成了。《大众软件》2007年电脑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7年全国网络游戏中,活跃付费账户数量为785万人,每个活跃付费账户的平均收入为每月79元。一位从事虚拟交易的资深人士透露,他最高时候的月收入可以过万。有媒体估计,中国互联网每年已具备100亿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增长。若按20%税率推算,理论上将产生20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存在的问题
2003年2月,《红月》网络游戏的玩家李某一夜之间从虚拟世界中的“百万富翁”沦为“街头流浪者”,他在游戏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修炼来的高级装备不翼而飞。为此,李宏晨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这起案件被业界称为首例虚拟财富失窃案。有调查显示,网络游戏在线玩家中,%的人有过网络无形财产被盗的经历。
韩国警方财经破获了一个倒卖游戏虚拟货币的团伙,这个团伙在中国雇佣廉价劳动力和使用外挂获取大量游戏货币。每笔虚拟货币交易他们抽取3%到5%的回扣。该团伙使用他人名义开办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以货款的名义把钱汇到一个中国香港公司的账户。在去年5月和今年的9月间,通过游戏物品中间商进行出售获得现金,总共从韩国向中国非法电汇了3800万美元。据一位了解此案的官员透露:“这个团伙使用一个可变换IP的自有网络来隐蔽自己的真实地点。使得在中国的IP地址看起来像在一个韩国的网吧中。”
长期以来,由于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的泛滥已经使网络盗窃形成了产业化的规模,从制作木马病毒,到传播病毒,再到网络盗窃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销赃,严重危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也使盛大、腾讯之类的运营商非常头疼。
有文章指出,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由商家发行,与人民币可以“兑换”,如果泛滥则后果不堪设想。一旦虚拟货币商家无限发行,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之后,媒体曾热烈讨论过“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央行也对此话题表示关注。很多官员提议,国家应立法禁止虚拟财产非法交易,虚拟货币进入公众视野。
2007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等14个部、委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倒买倒卖虚拟货币。”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是目前税收监管的盲区,北京地税局在长期调研中发现,快速增长的虚拟货币已形成涉及多种虚拟货币、借助网络覆盖全国的庞大规模产业链,并且,虚拟货币交易引发了倒卖、敛财,甚至影响现实金融秩序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地税局在今年9月初按照具体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请示。该负责人说:“我们希望用‘堵疏’结合方式去促进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决定可谓酝酿已久。3年前,国家税务总局就曾找一批企业咨询过对个人征虚拟货币所得税的事宜。现在,随着中国虚拟货币规模快速增大,收税的请示也很快得以批复。这就部分回答了国家税务机关为何预备对这类交易征收税费的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合理性
从国税总局的意见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种明确的表示,即将虚拟货币视作“财产”看待,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将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纳入国家经济管理体系范畴,在中国的个人虚拟财产问题上积极意义重大,也为游戏产业和学术界,社会各界所长期争议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等同现实经济中的财产等问题的争论,给出了政府态度,也为今后规范管理虚拟财产以及将虚拟财产保护等立法等课题起了个重要和有意义的开端。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理角度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先承认虚拟网财归属的合法性,才能对合法财产的交易进行征税。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网财的交易。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仅比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参考的情况下,直接按照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率20%进行征收,显然有些操之过急。为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着手对虚拟网财流转过程中产生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而不能仅仅单一增加税收收入项目。目前需要先行厘清的是统一有关虚拟网财的各种争议,继而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再对通过网络买卖虚拟网财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才能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从法律法规的政策层面解读此番“征税新政”:首先一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发生变化;于国富强调新出台的政策,仅仅是“所得税具体实施层面上的变化”。
于国富表示,就网络货币虚拟交易的增值部分视为个人所得进行征税,本身就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按照税法交易的盈余应该缴税”,而“这次的意见并没有出格之处”。目前公众对实体交易征收税赋已经习以为常,对网络交易不征收税赋“会在实体交易和网络交易之间产生不公平”。至于税赋高低和国家提供的相关措施是否到位,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于国富表示,作为税务机关只能在现行法律下去执行相关的规定,而不可能去对法律条文进行变更。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盈余的所得税不存在起征点的问题。但未来究竟是发生一笔交易就缴纳一次税款,还是累积到一定规模再统一上缴仍不好做出判断。
中央财经大学郭田勇教授则表示,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越来越大,只要是因交易获得收入盈利,原则上讲都应该缴税。但是,对于买卖货币的个人收税在征管上却有一定难度。目前,因为在网上进行虚拟交易大多数都是个人行为,在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没有发票等查询管理的书面记录,监管私下交易目前仍有很大难度。不过,此政策具有前瞻性和趋势性,规范了行业管理,这是值得肯定的。
北京广盛律所卿正科律师认为虚拟货币征税完全符合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虚拟货币交易所得属于转让财产的所得,确切地说属于转让一种经济利益所得,国家对此开征个人所得税是合法的。目前,我国游戏产业和其他网络虚拟交易发展迅猛,每年交易额数量巨大,已经初步形成一个虚拟货币交易产业。国家出台此政策,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规范行业管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合理性。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认为:“目前税收征管已经纳进虚拟经济,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中间赚取的差价,属于虚拟货币的增值部分,税法已规定增值部分如果有收益必须缴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批复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经济和法律界专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开征税收的合理合法性的认可,广大互联网用户却表现出了压
倒性的反对意见。当然其中部分反对声音可能来自相关的利益方,特别是那些以大量买卖虚拟货币牟取暴利
的产业链条的成员。但是,作者认为反对比例如此之高,同时相当多的业内人士和经济法律学者也对此表示质疑,此项政策的可行性还存在进一步探讨研究的空间。对此,作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虚拟货币及其交易是否已经真正具有合法性?
这是所有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有不少人认为,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已经变相地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合法性,并暗示着接下去会连续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在今年的上海“两会”期间,钱丽萍代表曾提出立法禁止虚拟货币发行。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虽然虚拟财产有许多问题,但由此提出禁止发行虚拟货币却是荒谬的。该学者还引用了法律界著名的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
现在,虽然国家税务局是变相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合法性,但是这个问题的确认似乎应该得到央行的承认才更具权威性,毕竟,虚拟货币是首先是用真钱购买的。而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以下问题的大前提。
二、在非实名制前提下纳税人应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局虽然下了虚拟货币可收税的批复,但具体收税时应该向谁收?提出这个疑问的前提是目前网络的非实名制。网上许多账户的注册非常容易,基本不需要什么证件,甚至可以提供假的证件号,也没有核实机制,那么这些账户如何确定其真实身份?所以,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在实名制没有推行的前提下,国税局的批复是否有些草率?
三、虚拟货币的纳税比例是否合理?
20%的纳税比例到底高不高?如果按照国税局的批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那么只能认为20%是法律的规定,无所谓高不高。
但这个问题要归结到第一个问题,虚拟财产是否合法?另外,虚拟财产转让是否应列入个人财产转让。因为,本来“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是一种比喻,是一种形容,现在却被国税局认为和真实的财产与货币相同了。
四、如何计算虚拟货币纳税人的收入?
如果虚拟财产转让要收税,如何计算纳税人的收入则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是无法准确计算该交多少税的。所以,首先要搞清纳税人的每笔收入。这其中,既有前面提到的实名制问题,还要有个详细的记录,其中要准确地包括纳税人每次的买进与卖出的价格,而买进的价格即原值。这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所有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站必须拥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数据库,且要有国家来监控。
五、虚拟货币收税时是否有减免对象与范围?
已经有人提出,“既然虚拟货币交易蔚然成风,那么赖此为生的很可能有许多是毫无收入或低收入的社会人群,对这部分人怎么能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呢?”这些人应该是低收入的弱势群体或下岗失业群体,本应该进行补助或鼓励他们的自食其力。那么,他们理应成为虚拟货币收税时的减免对象。
另外,还有哪些对象应该减免,以及应该如何减免,应该如何确认、审核被减免对象的资格?这应该都需要国家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协同工作,并且实施的难度很大。
六、收税时如何处理互联网的无疆界性?
假设此项政策在北京开始试点,但是基于互联网无疆界的特性,许多以前未碰到的情况会相继浮出。比如如果北京先实行,其他地区怎么处理?会不会出现北京工商局“网站新规”实行后出现的软抵抗?即使全国都实行了虚拟货币收税,那么对于国外的情况如何处理?例如,一个人到国外去居住了,但曾经购买了Q币,然后通过Q币交易大量获利,但根据税法,其不在中国,因此就不必向中国政府纳税。
对于互联网的无疆界性,应该说目前还没有很完备的应对办法。
七、虚拟货币收税时是否会冲击互联网产业?
虽然,国内一些主流的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站,比如腾讯网声明,支持国家税务局的作法。但是,作者认为这是这些网站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讲的公关套话,甚或是企业的无奈之举。
毕竟,虚拟货币为这些网站带来许多的流量及收入,至少巨大的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真实货币在这些网站流通,收税必然会使购买虚拟货币的网民减少,让虚拟财产的转让减少,进而会影响到原先靠虚拟货币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网站,如网游。
八、如何监管“非法的”虚拟货币交易?
也有专家提出,目前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转让的重点应该不是收税,而是监管。也许有人说国税局当然是考虑国家税收的总体增长,而监管应该是其他部门的事。但问题是,如果不收税,虚拟货币交易监管还可以推迟或推脱,但是,如果要收税了,就不只是国税局一家的事了。纳税人可以提出:国家既然收税,就要严格监管并保护其认可的“财产”。另外,私下的交易谁都反对,例如,由于可以和人民币挂钩兑换,不排除有人通过将“黑钱”换成虚拟货币,再转手,通过虚拟世界的过滤来洗钱。问题该由谁监管,怎么监管?
但是,许多例子表明,对非法交易的监管往往更难执行。
九、虚拟货币的发行权是否应审核和谁来审核?
谈到虚拟货币,其发行权是很重要的。不少专家提出,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进行兑换买卖,掌握虚拟货币发行权的商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发行货币、发行财富的权力,可以随意扩充自己的财产。此外,商家还可以利用发行虚拟货币的权力,通过少发,提升虚拟货币的价格,或者通过多发,使虚拟货币贬值。从而洗劫玩家的财富。
由此,虚拟货币发行权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已经确认虚拟货币是合法性,那当然不是任何网站都可以发行的了,必须由取得政府资格审核的机构来执行。那么,究竟应该由谁审核,央行还是工信部,审核的依据从何而来,都需要讨论。
十、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
有不少专家学者在前几年就提出,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进行兑换买卖,如果虚拟货币的数量巨大,则可能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问题很直接,这些人认为虚拟货币会冲击人民币。
虽然这个问题还有许多争议,但肯定已经引起了央行的重视。引用“Q币会否对人民币形成冲击”大讨论的关键人物杨涛的举的一个例子,“若Q币能自由兑换人民币,必然会有很多人将Q币作为自己的财富,而此时黑客入侵公司,或者该公司突然破产,那么网民的Q币资产将全部化为乌有,社会财富流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虽然这只是一种假设或者说极端情况,但毕竟也存在可能性,国家的相关部门应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
总结
本文作者认为,在虚拟货币征税的问题上,由于目前法律还不健全,学术界和官方的争论也很大,技术
也不完善,而现在的宏观经济形势又不容乐观,所以对虚拟货币征税应该缓行。另外,虚拟交易今后发展的方向还未确定,以后形成自己的市场也有可能,在它的发展初期,不应该轻易打击。退一步说,由于监管很困难,征收也很难,所以税源也难以保证。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对此发表的意见相对比较中肯,符合现实情况:“对虚拟货币征税是应该的,但时机还未成熟。”
网络经济发展迅猛,相关法规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虽有重重困难,但如何管理和规范网络秩序、如何引导网络环境健康发展、如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实利益,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义务。
其一,虚拟货币纳入税收服务管理之前,税收部门先行理清与统一有关虚拟货币的各种争议,继而制定与出台更具现实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其二,税务与文化、工商等部门还得多多沟通协商,此税该不该征,应该怎么征,相关部门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行,不能政出多门,各自为是,各行其利,以保护广大网民的利益。
其三,要很好地征收虚拟货币市场的税收,还必须要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和提供交易的第三方给予充分支持,实行代扣代缴。
其四,要真正有效做好对此项税的征收,必须要建立、完善虚拟货币征收系统,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建设、完善,要动员通讯、IT、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完成、健全电子交易税规。
另外,如今虚拟货币发展迅速,运用范围迅速扩大,将来非常有可能逐步成为具有竞争力的支付工具。在实施监管方面,重点应该在监控运营商,推动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度。
在征税之前应该充分考虑业内专家的意见,应该有人专门来研究这个领域,以促进它的发展。
以网络游戏为先锋的网络经济具有极强的动态性、不确定性、技术性和有别于传统经济的特性,全面、清晰地认识它尚且比较困难,把握它、应对它就更需要认真的研究、充分的准备、可靠的理论基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措施,更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后果。任何行为在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安全的前提之下成为征收对象,最终都将难以成为实效,更多只是表面的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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