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人身保险监管
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的业务监管
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
保险监管的主体:
国家保险监管机关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独立审计机构
社会媒体
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
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人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
人身保险监管与人身保险经营管理
共同点:
最终结果都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
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主要区别:
对象不同
具体目标不同
内容不同
手段不同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机构:人身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是进行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基础和载体。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是对人身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变更、兼并、市场退出以及人身保险中介人实施的监管。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国有、股份
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审批原则、设立原则
对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最低开业资本金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
对从业人员的规定
对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制定
对硬件设备的规定
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提交文件、资料,提出申请
初审合格后进行筹建
经批准的公司登记注册、准备营业
缴存保证金:20%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
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要求
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
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
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地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股权转让:10%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名称
分立和合并
中国保监会认为须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破产
清算组的职权:
资产评估,编制清单
通知债权人(10日内)、公告(60日,3次)
处理、清算公司未了结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处理(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不足清偿(按照比例分摊)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非法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公司合法权益
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同业信誉
挪用、侵占保险费
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隐瞒重要情况,不实转告,欺骗
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其他损害公司、投保人等利益的行为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出资不得低于RMB5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有条件
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RMB5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有条件
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RMB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条件: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经纪人经营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RMB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
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条件: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注意
在我国,只有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才能成为保险代理人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在被保险经纪公司雇用后,由公司代其获得《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
人身保险的业务监管
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
人身保险投资的监管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
个人、团体终身寿险
个人、团体定期寿险
个人两全保险
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团体年金保险
个人、团体短期、长期健康保险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监管:书面、口头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
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投资的监管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方式的准入
资产类别的最高或最低比例
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
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
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
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资本金的监管:RMB2亿元
人寿保险公司保证金的监管:20%
人寿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监管:10%X利润,50%注册资本,25%转为资本金
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
摸索阶段,主要不足:
从保险监管目标的角度看
在偿付能力的计算中,资产的风险没有具体体现
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过于粗略和简单
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我国缺乏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
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精算师监管制度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
摸索阶段,主要不足:
2.从对费率的监管来看
费率拟定过于标准化,不符合实际情况
费率拟定高度统一,不利于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经营发展
费率拟定手续繁琐,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合规性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相结合,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检测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逐步使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人身保险业监管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