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1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与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及股东名册...........................................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五章 董事会......................................................15 第一节 董事....................................................15 第二节 董事会..................................................1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1 第七章 监事会......................................................23 第一节 监事....................................................23 第二节 监事会 .................................................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2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6 第十章 信息披露.....................................,,.............2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9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1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32 第十四章 争议及解决.... ...........................................32 第十五章 附则......................................................33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总部企业基地125号1-6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规范化的股份制运行机制,追求最佳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资本保值增值,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 1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日);动漫设计;软件外包;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大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陶 利 40080% 净资产出资 孙玉玺 % 净资产出资 第 2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陶 威 204% 净资产出资 余永祥 102% 净资产出资 陈文东 102% 净资产出资 李跃磊 % 净资产出资 未广庆 % 净资产出资 周鑫辉 % 净资产出资 孟祥远 % 净资产出资 合 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5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第 3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第 4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及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变更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将其股票(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 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 第 5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意购买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其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形成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意见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此次会议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次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 6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得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利用关联方占有、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7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 8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 9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第 10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六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第 11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式、会议记录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 12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 13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股东大会认为与关联股东有关的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者股东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应选董事或者股东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表决权,股东即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者股东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第七十九条 除了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第 14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至少有1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 15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之前,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 16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第 17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本节有关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节有关董事空缺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 18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给公司股东提供适时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必须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并经董事会会议任命;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第 19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与关联董事有关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协助股东大会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 20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有关联的人或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第 21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员。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除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提出相关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 第 22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宜。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新闻媒体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23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择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 24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和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各股东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必要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账册外,不另立会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分配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油股东大会决定。 第 25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所分得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第一百四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达; 第 26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 邮寄; (三) 传真; (四) 电子邮件; (五) 电话; (六) 公告方式。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通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送达地址以股东名册中记载的地址为准(股东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中的地址,否则因地址变更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或)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督管 第 27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外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第 28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出现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因出现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 第 29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第 30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做出安排。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第 31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媒体采访或报道; (六)电话咨询和传真; (七)现场参观和座谈一对一的沟通等。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章 争议及解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 32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是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 “以内”、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分,按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第 33 页 共 36 页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挂牌草案)之签署页)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陶利 孙玉玺 陶威 余永祥 陈文东 李跃磊 孟祥远 周鑫辉 未广庆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 第 34 页 共 3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