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6-2
1.行政审批事项
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核准 转移登记)
2.颁发的法律文书
房地产权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后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起施行)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第三、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9号令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部令第96号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⑴、法院裁决拍卖文书或房屋产权人委托拍卖的委托书;
⑵、拍卖成交合同;
⑶、法院确认拍卖结果的确认书或委托人承认拍卖结果的书面证明;
⑷、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或拍卖行开具的发票;
⑸、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拍卖行开具的发票;
⑹、房屋权属证书,如果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没法取得,应申请灭失登记;
⑺、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⑻、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⑼、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⑽、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说明:
①、拍卖的发票应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
②、如果拍卖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必须按该房屋原取得产权的途径先行给予确认产权,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给予办理拍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③、拍卖房屋不是房产证记载的全部,则买受人要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办理房屋的分割手续或共同共有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建设局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建设局
10.审批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2、初审(部门工作人员)3、复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4、审批(部门负责人)5、核发房地产权证(窗口工作人员)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粤价[2002]163号、粤价函[1999]532号。
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建设局产权登记股: 电话:83879683
投诉机构:禅城区建设局法制股 电话:83876229
受理咨询机构:南海区建设局产权股:电话:81213198
投诉机构: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6227399
受理咨询机构:顺德区建设局房地产业股 电话:22836088
投诉机构: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836698
受理咨询机构:三水区建设局房产业务股 电话:87748405
投诉机构: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7748906、87748805
受理咨询机构:高明区建设局产权股 电话:88620920、88620919
投诉机构: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8881311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建设局监察室 电话:0757-82281786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18.改革意见
拟保留(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