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 口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日期: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长沙通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一、 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下列商品,授权范围如下:
货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总值(大写):
二、交货要求:
三、付款条件:
T/T,在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向甲方指定外商汇出。
四、代理费用:
代理费%,每票不低于人民币500元,每架飞机或者每单模拟机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结算给乙方。关税、增值税、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报关费、报检费、换单费、港区费用(或空运仓储费)、运费等进口通关其他费用乙方代收代付,由甲方承担。
五、本合同系甲、乙依据我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乙方据此以自己名义与外商 签订外销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于双方之间均不产生外贸代理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买卖、承揽或其他合同关系。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 乙方权利、义务:
1. 参与甲方对外商合同签订,或者根据甲方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对外进口合同,并向甲方提供合同副本。
2. 收到甲方的开证保证金后按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3. 负责办理代理进口报关、商检及其他接货手续,但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如需索赔,在收到甲方的索赔委托、依据及索赔费用后及时代理甲方按乙方对外签署的合同规定向外索赔,索赔利益归甲方所有,但代理手续费不做任何退回。
5. 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货物备妥期、装运期、预计抵达情况,以便甲方及时做好接货准备。
6. 收到国外正本单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向甲方结算。汇率以乙方实际对外付汇日汇率为准。
7.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凡属于船方或保险责任的,应会同乙方在港口的货运代理向有关责任方面索要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凡属于国外发货人责任的短重及/或品质索赔,及时申请商检,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终了前15天将商检证书送到甲方,以便甲方审核及时对外提赔。
8.乙方必须积极办理属于发货人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有义务代表甲方向国外发货人提赔,并须据理力争督促国外发货人尽速理赔。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对外索赔进展情况,并对此索赔案负责到底直至甲方同意结案为止。
(二) 甲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代理费预付款和各项杂费准备金。
2.根据与外商合同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3.接受与乙方协商在确定的进口合同的固定条款,承认乙方代表甲方承担这些合同条款对"买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收到乙方交来的对外进口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如发现同协议要求有不符点时,应在收到合同副本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乙方。否则,即视为甲方已承担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5.货到目的港后,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港口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交接事宜。甲方必须在预期货物抵达前1天内向乙方支付货物的预期税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货物报关完毕交付给甲方后,乙方应该向甲方开具甲方应付费用清单并提供单据,乙方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结清由此所发生的所有本合同规定费用(报关费、商检费、港杂费、仓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如果外商系甲方自己所定,如发生迟交货或不交货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追索,乙方协助。
7 本合同所涉及商品进口完成后,双方结清全部款项,款项多退少补。
七、有关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不可抗力及违约、过失责任
由于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申报不实、单证不全、迟延缴纳费用、货物属于违禁物品或未取得批准进口文件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由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仅对甲方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甲方事先声明的除外。
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由于海关卫检、动植检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一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八、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会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上海仲裁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23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20022, 传真:86-021-52920506。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附件:对外贸易货物进口合同条款
甲 方:
乙 方:
长沙通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杨笑侬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杨笑侬
地 址:
地 址:
长沙市星沙碧桂园荷韵水轩75号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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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402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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