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截止时间为签订统征协议之日)。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享受住房安置,又享受门市或生产辅助用房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的有效证明(学生证原件、学籍证明),并经审核属实的。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闹东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5、小区开发户。
6、城镇居民自理口粮户,且有承包地的人员。
7、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计划生育子女。
8、已参加社保、户口已农转非、有承包地且仍在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门市或生产辅助用房安置。
1、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同胞等。
2、夫妻挂靠户。合法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此长期居的夫妻挂靠户口(其中,挂靠方为非农户且已享受房改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享受安置。)挂靠人口应提供相应证明:(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挂靠方提供单位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证明;(3)挂靠方属本县范围内农村户口的,本人承诺今后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3、子女挂靠户。夫妻一方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以签订土地统征协议时间为截止时间)长期生活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户籍已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居住的轮换工本人,不包括配偶和子女。
5、就地农转非人员。指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又住房的就地农转非本人,不包括配偶和子女。
6、父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在本地,虽然本人户口在外地(无业),但长期在家赡养父母,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又承包地或自留地的唯一子女本人,不包括配偶和子女。
7、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三)几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回乡大学生在家待业且无固定工作的给予安置,住房按35平方米进行置换,互不补差。
2、有房无户的安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换房安置:(1)房屋产权属于本人;(2)截止签订统征协议之日,已经在征地范围内居住3年以上;(3)经核实在其他地方无住处;(4)安置对象限为夫妻本人。夫妻本人基本安置35平方米内实行换房,互不补差,不享受门市或生产辅助用房安置,不给于残值补偿,原住房超过基本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拆迁补偿。同时,每一名被安置的人员须向拆迁单位无偿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安置用地。3、有户无房的的安置。因被安置人无住房,按“有安置必扣残值”原则,由被安置人按200元/平方米标准,以35平方米/人为基本安置面积计算给拆迁方7000元/人的残值补差后,享受住房、生产辅助用房安置及50元/平方米住房简装费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施补偿拆迁后,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实行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第十九条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拆迁人为应安置人员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的标准无偿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选择。选择的安置房超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的安置房低于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设成本支付给被拆迁人;低于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给被拆迁人。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拆迁人为应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5平方米/人的标准无偿提供安装门市;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拆迁人为应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5平方米/人的标准无偿提供生产辅助用房。选择的安置门市超标准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的安置门市低于标准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设成本支付给被拆迁人;低于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愿放弃5平方米/人门市安置,可将门市调换成住房,由拆迁人以补差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原有的水、电、天然气、电话、闭路电视等户头,由被拆迁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停手续,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恢复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需新立户的,由拆迁人按附件1的标准按实补偿。
安置房规划设计:安置房的规划按照犍为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施;户型面积设计分别为40至60平方米、70至90平方米、100至130平方米:建设标准要符合合格质量、安全要求,外墙面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内墙为清水墙,进户门为钢制门,窗为塑钢窗。
安置房选房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且按时按协议完成拆迁的同批次人员,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的,选房序号顺延。
对安置完成拆迁的,其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又土地使用证》,由拆迁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货币安置(产权价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对象选址货币安置,资源放弃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拆迁人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由拆迁人安置基本安置房人均35平方米,以建设成本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门市人均5平方米,以建设成本价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安置建房用地:新建安置房小区及小区相应周边的公共设施用地按“地随人走”的原则,每一名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含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须向拆迁单位无偿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用地,该面积在被安置人员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内作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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