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研究
1 绪论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
戒失信”,十八大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1]。继深圳、上海等地方性个人征信法规相
继出台后,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征
信机构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推动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建设起着
举足轻重的作用。2015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
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机构名单,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信用
、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及北京华道征信八
家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2]。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向市场开
放,市场资本开始进入征信业。这八家征信机构在机构性质和征信业务开
展模式等多方面都与互联网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拉开了我国新型征信模
式——互联网征信——的序幕,2015
年也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征信“元年”。由于网络技术和商务环境日渐成熟
,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征信相比于传统征信,其具有的
征信主体多元化、涵盖人群广、信息数据来源多元化且数量巨大等特点逐
渐被人们认识并重视,因而国内外互联网征信发展非常迅速。但与此同时
,被征信主体权利保障问题也开始凸显,然而既有征信立法主要针对传统
征信而设立,并未考虑这一新型征信模式,因此法律制度准备不足的弊端
也逐渐显现。如何保障被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已成为当前困扰互联网
征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 研究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也越来越重要,信用
消费也不断发展扩大,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信用经济。在制度经济学看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其实就是信用关系、信任关系扩展
的过程。成熟繁荣的征信业将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更能保障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
市场信用环境,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防范经
济风险等。由于现有的征信立法没有考虑互联网征信这一新型的征信模式
,互联网征信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被征信人(本文所指的被征信人
仅仅指自然人)权利保护受到巨大的挑战。综上所述,本课题的研究具有
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课题将分析互联网征信的特点以及被征信
人权利,针对互联网征信下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探索完善保护被
征信人权利制度的建议;平衡互联网征信业发展与被征信人权益保护之间
的冲突,为制定相关政策、立法及措施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我国互联网
征信业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2
互联网征信的一般法理 互联网征信概述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也叫“熟悉的社会”,
地缘、血缘和人际交往较为稳定,社会内部较为封闭。此情形下,信用只
涉及个人道德问题,只在熟人之间产生信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
的发展,我们从“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
里信任依赖于充分的信用信息,但要自行收集对方的信用信息是要花费较
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因此市场对于征信有极大需求,这促进了征信
业发展。征信,也称为信用调查、资信调查,一般指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
段广泛收集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和筛
选,并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判断,以此评估、验证调查对象信用状况
的专业活动[17]。也就是说,征信就是对企业资信或者消费者个人信用进
行调查、核实的活动[18]。征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
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和被征信人。法律层面上也对征信的内涵有界定,
且无论是行政规章还是地方规章,都将征信定义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征
信的客体是信用信息数据,但这些规章对征信行为内涵的规定也不是完全
一样[72],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个人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以及信用产品的使
用规定。互联网征信是相对于传统征信而言的概念,互联网征信指互联网
征信机构采集互联网用户在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网络平台上留下的海量信息数据,以及通过线下渠道采集的公共信息等数
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技术进行分析,最终做出对网络主体
的信用水平、信用行为等信用状况的描述。互联网征信将互联网技术运用
到征信业中,它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技术
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的广泛应用,海量的信
息数据随之产生,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数据呈爆炸式增长。个人信息逐渐
以数据形式为载体存在、经济关系呈现网格化,信息数据的价值渐渐被挖
掘出来,征信机构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和处理,最终形成各种征信产品
。互联网征信就是采集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留下的行为数据、社交信息
、交易信息等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从而对个人信用状况做出评价,
以此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防范信用风险[19]。 .........
互联网征信的法律性质
互联网征信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互联网征信的
法律性质,不妨采用从普通再到特殊这个研究模式。地方性规章在界定征
信概念的时候,往往也涉及到征信的法律性质问题。例如,《福建省企业
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将征信界定为一种服务性行为,《上海市企
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征信界定为主体之间因委托而产生的经营性
行为,《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则将征信界定为主体
之间因约定而产生的活动①。不难看出,地方性规章无疑都是把征信界定
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依据自己的意志
做出的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行为。互联网征信就是征信机构运用互联网技
术采集、处理网络信息,评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行为主体互联网征信机
构属于民事主体、具有市场性;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人是平等的主体,双方
之间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关系。其行为也不
是依据行政职权行使权力,而是依据民事契约获得权利,体现的是双方意
志;互联网征信行为也不具有强制力,征信产品如同普通商品一般,在市
场上交易。可见互联网征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互联网征信是否是一种
合同行为?首先,信用信息的采集阶段,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和被征信
主体之间是存在委托关系或合同关系;信用信息处理以及评估是一个相对
封闭的环节,由征信机构独立完成。其次,信用信息使用者通过契约取得
被征信人同意,以及从征信机构处获取信用报告,征信本质上是一种中介
服务活动。尽管互联网征信中大部分征信机构都是公司内部机构、子公司
或分公司,信用信息也是用于公司自身业务,但是同其他征信主体之间都
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做出行为,所以互联网征信是一种合同行为。
........... 3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分析
...............14 被征信人隐私权 ..............14
隐私和隐私权 ............14
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 ...............15
互联网征信中隐私权的内容 ...........16 被征信人信用权
..............16 信用权概念 ..............17
互联网征信中信用权的内容 ...........18 被征信人信息权
..............19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辨析.........
2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 21
信用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 21 4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23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立法现状............... 23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立法 ............. 23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 25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6 5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31
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考察.......... 31
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重构.......... 33 5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征信机构为了形成更为准确的信用产品,希望更多的采集被征信人
的信息数据,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促使征信机构可以隐蔽的、大量的采集网
络用户的信息数据。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互联网征信机构可以自主决定信息采集范围,极大的威胁者个人信息安全
。征信机构和被征信人的权利界限在哪,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保护被征
信人的权利就是本文研究的内容。下文考察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
利保护制度,借鉴其立法经验,提出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
的重构建议。 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考察
美国及欧盟的征信业发展时间长远,征信市场繁荣,互联网征信立
法较为完善,故本章节主要考察了美国和欧盟关于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制
度,并对比分析了欧洲式的统一立法模式和美国式分散立法模式的异同,
以及各自存在的弊端。美国征信业市场发达,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信用
市场,和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在美国,现行的征信法律系以《公平
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Reporting
Act)为核心,期间多项新法案、法律修正案不断出台,包括《隐私权法》
、《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
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结账法》等①。核
心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以保护消费权益为宗旨,规定采集个人信息的
范围和程序、征信机构的义务、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
信用报告不准确的更正程序及报告使用者的责任。防止授信机构的不正当
授信行为导致消费者的信用降低,或债务催收机构的不正当债务催收行为
致使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54]。1974
年《隐私权法》指出要对政府采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加以
限制;1978
年《金融隐私权法》提出若没有获取消费者允许或行政传票,政府机构不
能采集个人金融信息;1996
年《消费者信用报告改革法》提出规范解决信用信息争议的程序并赋予信
息提供者更多的义务;2003
年《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规定三大征信局每年向信息主体免费提供个
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及评级方法[55]。美国的征信立法更侧重于法律对
征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赋予征信主体足够的空间和自由。
......... 结语
互联网征信作为一种新型的征信业形式,发展时间短,理论研究少
,法律缺失,被征信人权利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但是必须肯定互联网征
信对促进征信市场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为引导互联
网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积极的对其加以理论研究和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若是立法侧重保护被征信人权利,制定严格的征信业法律法规,会阻碍
征信业的发展;反之,侧重促进征信业发展而制定较为宽松的征信业立法
,被征信人权利又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为了平衡互联网征信业的发展与被
征信人权利保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未来征信立法,都应当以互联网征
信的特征以及由其引发的新问题为基础,明确互联网信息采集的范围、完
善互联网中被征信人权利保障制度等。作为新型的征信方式,互联网征信
的发展前景一片大好。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