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沙特阿拉伯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沙特阿拉伯王国(以下简称“沙
特”)的经济概况、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沙特阿拉伯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该指南围绕沙特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
税收征管、税收协定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沙特经济概况,主要介绍沙特近年经济发展情况、支柱
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投资政策等。
第二章沙特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沙特的税收制度,包括税
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沙特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中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中沙税收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在沙特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纳
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沙特投资的税收风险。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
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纳税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
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检查等方
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
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沙特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主要经济数据 .................................................................................1
进出口情况 .....................................................................................1
就业情况及经济发展规划 .............................................................2
支柱和重点行业...........................................................................................3
石油和石油化工业 .........................................................................3
天然气业 .........................................................................................3
沙特知名公司 .................................................................................4
经贸合作.......................................................................................................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4
与我国的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6
投资门槛 .........................................................................................6
投资吸引力 .....................................................................................7
投资注意事项 .................................................................................9
第二章 沙特税收制度简介 ......................................................................................12
概览...............................................................................................................12
税制综述 .......................................................................................12
税收法律体系 ...............................................................................12
最新税制变化 ...............................................................................13
企业所得税.................................................................................................17
居民企业 .......................................................................................17
非居民企业 ...................................................................................29
其他 ..................................................................................................33
个人所得税.................................................................................................34
居民纳税人 ...................................................................................34
非居民纳税人 ...............................................................................35
增值税.........................................................................................................35
概述 ..................................................................................................35
税收优惠 .......................................................................................45
应纳税额 .......................................................................................46
其他 ..................................................................................................53
消费税.........................................................................................................60
概述 ..................................................................................................60
税收优惠 .......................................................................................63
应纳税额 .......................................................................................64
其他 ..................................................................................................64
其他税费.....................................................................................................67
扎卡特税 .......................................................................................67
关税 ..................................................................................................70
土地税 ...........................................................................................74
人头税 ...........................................................................................75
房地产交易税 ...............................................................................76
社会保障缴款 ...............................................................................77
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 ...............................................................78
第三章 税收征收与管理制度 ..................................................................................81
税收管理机构.............................................................................................8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81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81
居民纳税人征收管理制度.........................................................................82
税务登记 .......................................................................................8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86
纳税申报 .......................................................................................91
税务检查 .......................................................................................97
税务代理 .......................................................................................98
法律责任 .......................................................................................98
其他征管规定 .............................................................................102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103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简介 .........................................................103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03
其他 ................................................................................................104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05
关联交易...................................................................................................105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05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07
关联申报管理 .............................................................................108
同期资料...................................................................................................109
分类及准备主体 .........................................................................109
具体要求及内容 .........................................................................110
转让定价调整...........................................................................................116
独立交易原则 .............................................................................116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16
转让定价调整 .............................................................................118
预约定价安排...........................................................................................119
适用范围 .....................................................................................119
程序 ................................................................................................120
受控外国企业...........................................................................................121
判定标准 .....................................................................................121
税务调整 .....................................................................................121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21
主要内容 .....................................................................................121
税务调整 .....................................................................................121
资本弱化...................................................................................................121
判定标准 .....................................................................................121
税务调整 .....................................................................................122
法律责任...................................................................................................122
第五章 中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23
中沙税收协定...........................................................................................123
中沙税收协定概述 .....................................................................123
适用范围 .....................................................................................123
常设机构的认定 .........................................................................12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29
沙特税收抵免政策 .....................................................................137
无差别待遇原则 .........................................................................137
在沙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37
沙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39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39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39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40
启动程序 .....................................................................................141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42
沙特仲裁条款 .............................................................................143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43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概述 .............................................................143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4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沙税收协定争议 .........................................145
第六章 在沙特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47
信息报告风险...........................................................................................147
登记制度 .....................................................................................147
信息报告制度 .............................................................................148
纳税申报风险...........................................................................................150
在沙特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50
在沙特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50
在沙特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51
调查认定风险...........................................................................................151
认定居民企业 .............................................................................151
BEPS行动计划............................................................................15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52
享受协定待遇风险...................................................................................153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53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53
其他风险...................................................................................................155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影响 .....................................155
税收抵免 .....................................................................................155
法律风险 .....................................................................................156
劳动合同风险 .............................................................................157
参 考 文 献 .................................................................................................................158
附录一 沙特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59
附录二 中国与沙特签订双边文件一览表 ...............................................................160
附录三 沙特预提税率一览表 ...................................................................................163
第一章 沙特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主要经济数据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2024 年,沙特 GDP 为 万亿
美元,实际增长率为 %,这一 GDP 增长主要得益于非石油活动增
长 %,以及政府活动增长 %。而石油活动则下降了 %。
2018 至 2024 年,沙特GDP 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1 沙特2018年至2024年GDP数据
年份 GDP(亿美
元)
人均GDP(美
元)
GDP增长
率
2018 8,466 28,036 %
2019 8,386 27,893 %
2020 7,343 23,271 %
2021 8,742 28,396 %
2022 11,086 34,454 %
2023 10,676 31,676 %
2024 10,854 30,746 %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根据沙特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沙特 2025 年一季度实际 GDP 较
2024 年同期增长 %,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非石油活动增长 %, 以
及政府活动增长 %,同时,沙特石油活动产出则同比下降了
%。在各行业中,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及酒店业增长率最高,
达到 %。
进出口情况
2024 年沙特进出口总额为 20, 亿里亚尔, 其中出口额
11, 亿里亚尔,进口额 8, 亿里亚尔,贸易顺差 2,726 亿里亚
尔。
出口商品中,占比最多的是矿产品(8, 亿里亚尔),化学
工业产品( 亿里亚尔),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亿里
亚尔),机械及机械装置、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 亿里亚尔),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相关运输设备( 亿里亚尔); 前五大出
口目的地依次为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和阿联酋,出口额分别为
1, 亿里亚尔、1, 亿里亚尔、1, 亿里亚尔、1, 亿里
亚尔和 亿里亚尔。
进口商品中,占比最多的是机械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其零
部件(2, 亿里亚尔),车辆、航空器、船舶及相关运输设备
(1, 亿里亚尔),基本金属及其制品( 亿里亚尔),化学
工业产品( 亿里亚尔)和矿产品( 亿里亚尔);前五大进
口来源地依次为中国、美国、阿联酋、印度和德国,进口额分别为
2, 亿里亚尔、 亿里亚尔、 亿里亚尔、 亿里亚尔
和 376 亿里亚尔。
就业情况及经济发展规划
(1) 就业情况
根据沙特统计局官方数据,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沙特总失业
率为 %。沙特外籍劳工就业率为 82%,其中外籍男性就业率为
94%,主要在家政、建筑、批发零售与机动车维修、制造业等行
业工作;外籍女性就业率为 %。近年来,沙特政府通过提高工
作签证申请配额门槛、征收外国劳工人头费和家属费、限制外国劳
工从业工种等手段,加大外国劳工在沙特就业难度和成本,间接推
动外籍劳工减少。
(2) 经济发展规划
2016 年沙特发布“2030 年愿景”,旨在到 2030 年跻身全球前
15 大经济体,将沙特公共投资基金(PIF)的资产总额从 1,600 亿
美元提升至近 万亿美元,将全球竞争力指数排名从第 25 名提升至
前 10 名,将外国直接投资占 GDP 的比重从 %提高至 %,将私
营经济 GDP 贡献率从 40%提升至 65%,将非石油外贸出口占比从16%
提升至 50%,将政府非石油财政收入从 435 亿美元提高至 2,667 亿美
元,将失业率从 %降低至 7%,将油气行业本地化水平从40%
提升至 75%。
2021 年,沙特公共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IF”)发布下一个五年
投资计划,旨在发展基金对关键领域的支持作用,加速推动“2030
愿景”下经济社会转型。未来五年,PIF 资产规模将扩增至
万亿美元,为目前的两倍。PIF 计划向本国经济注入 4,000 亿美
元,其中对非石油经济的支持规模为 3,200 亿美元,可以创造180
万个就业岗位。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为推动工业行业发展,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正
式启动国家工业战略,并成立以王储为首的工业最高委员会,负责
建立工业部门治理模式、监督行业发展。另外,还与私营部门成立
工业委员会,确保投资者能参与政策和决策制定。通过国家工业战
略以及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沙特旨在成为帮助稳定全球供应链、向
世界出口高科技产品的领先工业强国。
2023 年 5 月,沙特宣布设立四个经济特区,分别是“阿卜杜拉国
王经济城”“拉斯海尔”“吉赞”“云计算”四个经济特区。特区入驻企业
将享受优惠税率,进口、生产投入、机械免关税,100% 外资所有
权等优惠政策。
支柱和重点行业
石油和石油化工业
石油和石化工业是沙特的经济命脉。沙特已探明石油储量
2,976 亿桶,居全球第二位,约占全球总储量的 %,每日原油
产能 1,200 万桶,并有能力将此日产量继续保持 50 年。沙特阿美公
司计划到 2025 年投资 3,340 亿美元支持石油产业,一方面扩大海上油
田勘探,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
近年来,沙特政府充分利用本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积
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大力发展钢铁、炼铝、水泥、海水淡
化、电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非石油产业,旨在摆脱对石油产业
的过度依赖,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
天然气业
沙特已探明天然气储量 万亿立方英尺( 万亿立方
米),居全球第六位,约占全球总储量的 %。沙特国内天然气消耗
量年均增长 %,目前沙特生产的天然气主要用于满足国内消费。沙
特正开发贾富拉(Jafurah)天然气田,该气田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
项目之一,总估值超过 1,100 亿美元,天然气蕴藏量预估达
200 万亿立方英尺(约 万亿立方米),开采的大部分天然气用于
制造蓝氢。
沙特知名公司
沙特阿美公司是沙特首屈一指的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能源公
司。阿美公司成立于 1933 年,早期为美国与沙特合资公司,后被沙
特国有化,现有员工 6 万多名。
其他沙特主要知名公司包括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沙
特电力公司(SEC)、沙特矿业公司(MAADEN)、沙特海水淡化
公司
(SWCC)及沙特电信公司(STC)。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沙特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依托政治、宗教影响力及经济
实力,积极参与地区事务。重视发展同美国关系,同时开展多元化
外交,加强同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亚洲伊斯兰国家以及中国、日
本的交往,积极发挥石油大国作用,已经与超过 130 个国家建立外
交关系。2005 年 12 月,沙特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目前,沙特是石油输出国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阿拉伯国家联
盟、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秘书处设在沙特吉达)、海湾阿拉伯
国家合作委员会(GCC)的重要成员,也是二十国集团(G20)中
唯一的阿拉伯国家。沙特还是伊斯兰教第一圣地麦加和第二圣地麦
地那的所在地,在中东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拥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20 年,沙特以轮值主席国身份成功举办 G20
领导人峰会和系列活动。2023 年 8 月,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
决定邀请沙特从 2024 年起成为金砖国家正式成员。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是海湾地
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海合会成立于 1981 年,总部设在沙特首
都利雅得,成员国包括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阿曼、巴
林六国。海合会自成立以来,每年 11 月或 12 月召开首脑会议。此外,
1999 年起一般还在没有举办首脑会议的年份召开非正式首脑协商会
议,就相关重要问题协调立场,但不作决议。六国的外交、国防、
内政、石油、财经等大臣(部长)也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旨
在协调立场,采取联合行动。2022 年 12 月,海合会第 43 届首脑会议
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行,海合会六个成员国重申将加强团结,共同
致力于实现海湾经济一体化。
与我国的经贸合作
2022 年 12 月 10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
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并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此次
峰会,习近平主席发表了《继往开来,携手奋进 共同开创中海关系美
好未来》的主旨讲话,提出“共促团结的伙伴、共谋发展的伙伴、共
筑安全的伙伴、共兴文明的伙伴”的四大伙伴关系。同月, 中国政府
与沙特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2030 愿景”对接实施方案》, 旨在推动两国各
领域务实合作。
2024 年 5 月 20 日,中国-沙特高级别联合委员会财金分委会第三次
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金融、税收、海关
和投融资合作,在二十国集团、多边开发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等框
架下的合作等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多项共识。
2024 年 9 月 11 日,李强总理访问沙特并与沙特王储兼首相穆罕
默德举行会谈,共同主持召开中国—沙特高级别联合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同沙特工商界代表进行座谈。
目前,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沙特“2030 年愿景”对接日益加强,
两国在贸易、产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向纵深
发展,合作水平不断提高。沙特连续多年保持中国在西亚北非地区
最大贸易伙伴国的地位,也是中国企业在阿拉伯地区的主要
承包工程市场之一,双方重点合作项目也在稳步推进或加紧商谈。截
止 2024 年底,中国与沙特在经贸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
中沙贸易额 1, 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额 亿美元、进口
额 亿美元。中方主要出口机电产品、金属及其制品、汽车轮
船、纺织服装等,主要进口原油、石化产品等。沙特长期是中国最
大原油供应国,2024 年中国从沙特进口原油 7, 万吨。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 相关程序和政策
2020 年 3 月成立的投资部是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沙
特境内外商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旨在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 提
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励
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清
单中所列的业务和其他一些由专门部门审批的业务外,外国投资者
想要投资于沙特某个行业,都必须先向投资部申请投资许可证。审
批特殊业务投资的部门包括沙特中央银行(SAMA)、资本市场局
(CMA)、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CITC),以及气象和环境委员
会等。
沙特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沙特设立公司、工厂或开设
办事处(无经营权限)。沙特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外国公司
与本国公司一样,受《公司法》的约束。
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任何长期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必须获得
由投资部颁发的许可证(又称“投资执照”)。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
通过出售自身股份或企业获得的利润或盈余汇往国外,或以其他合
法手段使用,也可以汇出必要款项用于履行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义务。
(2) 外资并购相关规定
沙特主管外资市场并购的政府管理机构包括资本市场管理局、
沙特商业投资部以及沙特竞争监管局。
沙特法律不允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沙特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
份,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原因是沙特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公
司是其母公司法律人格的延伸,其自身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没有
对外投资和收购的资格。沙特法律不允许敌意收购,如果被收购方
不同意转让其股份,任何人也不得强迫其转让。
沙特市场中典型的并购方式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收购
需要合法生效的收购协议。在股权收购中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
公司股权让与第三方的书面决议,并经投资部核准、公证机关公证
后,通过官方公报刊发。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可选择收购全部资
产或部分资产。在沙特的所有并购行为都必须最终由沙特竞争监管
局批准,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和法律顾问
参与,并接受资本管理局审核。
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收购时,首先需要向投资部申请外资许可证,
如果该企业已经享有许可证,则只需对许可证进行相应地修改。外国
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股票。
投资吸引力
(1) 优惠政策框架
沙特投资部为希望在沙特投资的外国人提供多项税收和金融优
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选定材料、设备和机械的关税退税
和豁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外国公司的利润仅征收 20%的公司税
(在 G20 国家中最低)。金融优惠政策包括: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
沙特政府赞助的各种区域和国际金融计划,如沙特出口计划、阿拉
伯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计划、阿拉伯贸易融资计划和伊斯兰开发银
行计划。
沙特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计划。2021 年 3 月, 沙
特王储宣布了“合作伙伴计划(Shareek)”,以鼓励在沙特投资, 参与
的公司将有资格获得 Shareek 计划的贷款、赠款和共同投资, 以及沙
特政府在监管和其他问题上的特别支持。沙特工业发展基金
(SIDF)通过为支持私营部门的工业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具体额
度取决于项目的位置。例如,在发达地区(利雅得、吉达、达曼、
朱拜勒、麦加、延布和拉斯海尔)建立制造设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
获得高达项目价值 50% 的 15 年期贷款; 在最不发达地区( 详见
)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达项目价值 75%的 20 年期贷款。2022
年初,沙特启动区域总部计划,申请区域总部牌照的企业可以同时
向沙特投资部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如沙化率(本国公民在所有员工
中所占的强制性比例)减免、签证配合优惠等。
(2) 行业鼓励政策
沙特投资部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六大类鼓励性投资行业包括:
①以能源为基础的产业:包括原油炼化、石化、化肥、海水淡
化与发电业、冶金开矿行业等;
①运输物流:包括航空、铁路、港口码头、道路、物流等;
①信息通信技术产业;
①医疗卫生产业;
①生命科学产业;
①教育产业。
(3) 地区鼓励政策
沙特打造了多个拥有投资优惠政策的经济区。沙特政府于 2022
年启动经济特区,聚焦制药、生物技术和数字产业等领域投资,这
些区域将拥有特殊的立法环境,并包括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
沙特政府考虑在沙特新未来城(NEOM)和利雅得的阿卜杜拉国
王金融区建立特别监管区,此外,包括吉达附近的阿卜杜拉国王经济
城、中北部的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德王子经济城、麦地那的知识
经济城和西南部的吉赞经济城在内的四个经济城市,能够提供物流和
经商等便利。沙特工业城和科技区管理局(阿拉伯语为MODON)负
责监督 35 座工业城市的发展,其中包括一些仍在开发中的城市,以
及私人工业城市和综合体,MODON 为这些城市的商业投资提供激
励措施,包括有竞争力的工业用地租金、政府资助的融资、出口担保
和某些海关豁免。朱拜勒和延布工业城为企业提供各种激励措施,包
括免税期、关税豁免、低成本贷款以及优惠的土地和公
用事业费率。2023 年 5 月,沙特正式发放四个新经济特区许可证,
新的经济特区分别位于利雅得、吉赞、拉斯海尔和阿卜杜拉经济城。
投资注意事项
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
沙特在下列行业中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
(1) 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 883-5115
项下的矿产领域服务);
(2) 军用机械设备及服装生产;
(3) 民用爆炸物生产;
(4) 军用物资供给;
(5) 调查和安全领域;
(6) 麦加和麦地那不动产投资;
(7) 与朝觐和小朝觐相关的导游服务;
(8) 劳务服务;
(9) 不动产经纪人服务;
(10) 与印刷和传播法规相关的服务(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
88442、87501、875、96114、962、871、86506、88、853、
87505、
87904、96113 项下的部分项目);
(11) 国际分类码 621 项下规定的有偿商业代理服务;
(12) 声像服务;
(13) 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及国际分类码 93191 项下的半医疗
服务;
(14) 鲜活水产捕捞;
(15) 毒剂中心、血液银行及卫生检疫机构。
另外,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外国投资者联合体(包括居民、非
居民、互换协议和持证股民)的股权上限为 49%。不允许外国持证
股民联合体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权超过 20%。
社会治安
沙特本国内部无反政府武装组织,但是近年来也门的反政府武
装组织胡塞武装对沙特本国安全造成威胁,时常向沙特境内(主要
是南部吉赞地区)发射导弹或发动无人机袭击。2022 年 4 月的斋月
前夕,在联合国斡旋下,各方同意停火。
2023 年 4 月,断交 7 年的沙特与伊朗达成和解,同意恢复外交关
系。
沙特当地居民不可私自持枪,仅可通过办理相关手续持有气枪。
沙特尚未对外公布发生的所有恐怖袭击案件,本地未发生过中国公民
被绑架事件。
外国劳工政策
2020 年 11 月,沙特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发布私营领域外籍雇
员改革计划,正式废除外籍劳工“保人”制度,相关举措已于2021
年 3 月 14 日正式生效。
“保人”制度指外籍雇员需要本国雇主担保才能获得签证及合法
地位,无保人许可私自调换工作、更换保人、离开国境将被视为违
法行为。新出台的外籍雇员改革计划按照国际惯例废除“保人” 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
(1) 允许外籍雇员就业自由流动。雇员在具有约束力的工作合
同到期时,无需雇主同意即可更换雇主自主择业;
(2) 改革出境和再入境签证。外籍雇员在提出申请后不经雇主
同意即可离开沙特外出旅行,但要以电子方式通知雇主;
(3) 改革最终离境签证。外籍雇员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可不经雇
主同意离开沙特,但要以电子方式通知雇主,同时承担违反雇佣合
同有关的所有后果(财务或其他方面)。上述事宜皆可通过手机应
用程序完成。
经济政策风险
沙特政策的透明度尚需提高。沙特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但
对项目优惠措施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在优化服务水平、简化程序、
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透明度不够。鉴于沙特当前仍高度依赖原油
出口,而且产业结构单一,能源价格的周期波动对国家经济政策和
宏观规划有较大影响。
第二章 沙特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沙特的财政和税收由沙特政府统筹,按计划和预算分配各地方,
由财政部负责税法实施和保障税款征收。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为
沙特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部长报告。
沙特所得税法(王室法令第 3321 号)是沙特关于所得征税的统
一税法,沙特国内不区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该税法将企业
利润、个人所得、股息及资本利得等收入都作为一般性所得统一课
税。沙特对沙特籍公民收入征收扎卡特税(Zakat)。扎卡特税又称
“天课”,根据伊斯兰教法征收。沙特与海合会成员国共同行动, 自
2018 年起开征增值税。目前征收的其他税费还有消费税、关税、土地
税、人头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等。
税收法律体系
沙特于 1950 年 11 月 2 日通过王室法令第 3321 号颁布了所得税
法,自 1950 年 10 月 13 日起实施。该法作为沙特国内最主要的税收法律,
规定了所得税及天然气投资税的征纳义务和程序。
与此同时,沙特王室法令第 8634 号于 1951 年 4 月 7 日颁布,
规定了扎卡特税的征收。财政部根据该法令于 1951 年 5 月 13 日发
布了第 393 号部长决议。通过上述一系列王室法令及部长决议的颁
布实施,沙特正式建立了对沙特籍居民征收扎卡特税,对非沙特籍
居民征收所得税及天然气投资税的税收法律体系。
2017 年 7 月 12 日,沙特议会通过了《增值税法(草案)》。7 月
25 日,沙特《增值税法》获王室批准(王室法令第M/113 号)并于
次日官方公报正式公布。《增值税法》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开征增值税。2017 年 9 月 5 日,沙特在税务机关官网上发布《增值
税法实施条例》(Value Added Tax-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共
12 章 79 条,该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消费税法》由沙特税务机关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布,并于
2017 年 6 月 11 日生效。2017 年 6 月 6 日发布的《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为《消费税法》的适用和纳税人在注册和合规方面的责任作了具体
说明。税务机关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消费税法
实施条例》的修订版。
最新税制变化
近年来,沙特境内税制变化趋势呈现频率高、速度快、与国际接
轨等特点。当前税制的变化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引入与税率的提高,
逐步引入OECD 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以下简称“BEPS”)
[1]
,设立新经济特区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系
统的运行,更新转让定价指南等。
沙特开征房地产交易税
根据王室法令第A/84 号中对房地产处置交易征收新“交易税” 的指
示,财政部部长于 2020 年 10 月 2 日发布第 712 号部长级决议, 批准对
房地产处置交易新征收交易税的相关实施条例。根据《房地产交易
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自 2020 年 10 月 4 日起,无论房地产
在处置时的状况、形态或用途如何,均按房地产处置价值总额的 5%
征收税款。随后沙特税务总局批准了关于《房地产交易税实施条例》
第 3a 条的修正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起生效。该修订主要扩大了房
地产交易税豁免的适用范围。
沙特发布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指南
2020 年 6 月,沙特税务机关在官网发布《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
指南》,对相互协商程序及其适用的税务问题、申请时限、申请资
格、提交资料、具体步骤进行了明确。作为 BEPS 包容性框架的成
[1]
全称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2013 年,二十
国集团(G20)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议启动了应对 BEPS 的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
BEPS 的浪潮。该行动计划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
员,沙特发布该文件旨在满足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的最基本要求,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沙特发布最新的税务申诉指南
2022 年 2 月,沙特税务机关发布最新的申诉指南,即纳税人有
权在法定时限内,即在税务稽查决定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正式提交对
税务局决定的异议文件。该期限从决定发布之日开始计算,节假日
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 60 日申诉期内。
沙特电子发票实施更新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宣布沙特电子发票第二阶段
第四批系统关联企业的标准,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宣布沙特电子发
票第二阶段第五批系统关联企业的标准。根据公告,2021 年或 2022
年应税收入超过 亿里亚尔的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开始将其电子发票解决系统与官方电子发票门户平台
(Fatoora)整合,完成系统集成;2021 年或 2022 年应税收入超过1
亿里亚尔的纳税人,上线关联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沙特政府宣布四个新经济特区
沙特政府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宣布在沙特境内建立四个新的经济特
区,旨在鼓励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这四个经
济特区分别是: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经济特区、吉赞经济特区、拉斯
海尔经济特区、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云计算经济特区。沙特
政府同时宣布为在这些经济特区注册投资鼓励产业的企业提供有竞
争力的优惠政策。四个经济特区内具体鼓励行业及优惠政策详见章
节 。
沙特批准了转让定价细则修正案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4 月通过了沙特转让定价细则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此外,沙特税务机关还明确
了转让定价规则实施的两个阶段,如下表所示。
表 2 沙特转让定价实施阶段
阶段 关联交易额标准 是否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
超过 1 亿里亚尔 必须遵守
4,800 万-1 亿里亚尔 可以遵守
第一阶段:
2024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不超过 4,800 万里亚尔 不适用
超过 4,800 万里亚尔 必须遵守
第二阶段
2027 年 1 月 1 日以后
不超过 4,800 万里亚尔 不适用
本次修正案主要包括两个主要内容:
(1) 将转让定价规则扩展至扎卡特税纳税人;
(2) 正式引入预约定价安排(APA)机制。
根据沙特之前实施的转让定价制度规则,扎卡特税纳税人除需
要满足国别报告的合规要求外,并不适用其他转让定价规则。此次
的修正案则要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扎卡特税纳税人需要遵守转
让定价规则,并在转让定价披露表和声明书中披露其关联方交易的
相关信息。因此,扎卡特税纳税人也需要确保其关联方交易满足独
立交易原则,并根据现有的申报门槛(600 万里亚尔)满足年度合
规和文件准备及申报的要求。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沙特税务机关宣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所
得税和扎卡特税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转
让定价事宜达成事先约定。该机制的实施将为沙特纳税人在一定年
限内(暂未公布批准安排可适用的年限,但通常为五年)的转让定
价安排提供保护,可以使企业在税务稽查中降低风险以及满足合规
要求。
沙特税务机关后续将进一步颁布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审理的指南,
包括申请要求、程序、审理费用、磋商时间等详细信息。
沙特为吸引跨国公司制定新的税收优惠
2023 年 12 月,沙特阿拉伯宣布对愿意在沙特阿拉伯建立区域
总部的跨国公司提供 30 年税收优惠,并于 2024 年 2 月颁布了该税
收优惠的实施细则。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 30 年内享受
企业所得税 0%税率和免于缴纳预提所得税(限于对外支付股息、向
关联方付款以及支付经营活动所需服务费的情况)的优惠。
2024 年 5 月,沙特税务机关批准了该国所有空运、陆运和海运港
口的抵达休息室运营商免税的规定。每位游客从休息室运营商购买
不超过 3,000 里亚尔的货物以及 200 支以内的香烟可以海关免税价格
直接购买,无需进行额外申报。
沙特延长“取消税务罚款和豁免经济处罚计划”执行期限
2024 年 12 月 29 日,沙特财政部部长宣布将“取消税务和豁免
经济处罚计划”的有效期进一步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于
2025 年 7 月再次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 免除税务罚款的类别:因逾期登记、逾期支付和逾期提交
纳税申报表所产生的罚款,增值税更正申报罚款,以及因妨碍税务
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和电子发票违规行为被处以的罚款。在豁免
期到期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的税款,还可免除相关滞纳金;
(2) 豁免条件:纳税人需要完成相关税种的税务认定、进行完
整的纳税申报且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或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3) 纳税人因偷税漏税违法行为而被处以的罚款不得免除。
沙特通过《土地税法》修正案
2025 年 4 月 29 日,沙特通过《土地税法》修正案,完成对土
地税收制度进行自 2016 年《土地税法》实施以来最重大的修订,主
要变更内容包括:
(1) 将未开发土地的土地税的年度适用税率从 %提高到 10%,
计税依据为该宗土地的财产评估价值;
(2) 首次对长期空置且无合理用途的房产征收年度税,即无正
当理由长期闲置的可使用建筑物,将按年征收最高相当于预估租金
价值 5%的房地产税;
(3) 最小应税土地面积设立为 5,000 平方米,包括指定城市区
域内的独立地块和连片土地。
企业所得税
根据沙特所得税法(王室法令第 3321 号),沙特国内不区分企
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而是将企业利润、个人所得、股息及资本
利得等收入作为一般性所得,统一课税。
沙特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非沙特籍的外
籍企业和自然人,沙特籍自然人缴纳扎卡特税。沙特所得税的纳税
人包括以下几类:
(1) 股东中有非沙特籍或非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居民企业,但
在沙特金融市场上市的企业除外;
(2) 在沙特从事商业活动的非沙特籍自然人;
(3) 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或者非居
民自然人;
(4) 取得来源于沙特境内其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自
然人;
(5) 在沙特境内及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从事天然气投资、液
态烃、凝析液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或企业;
(6) 从事石油能源生产的自然人或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所得税法虽然将具有非沙特籍或非海合会
成员国公民股东的居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但是税款的征收是针
对该股东依据其股权份额在所得中占比确定的,这也体现了沙特所
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统一的特点。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对于企业而言,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
个即被视为沙特居民企业:
(1) 该企业根据沙特法律注册成立;
(2) 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沙特境内。
应当注意的是,沙特税收体系中沙特居民概念与沙特籍概念的
区别:前者用于区分国内税与国外税的纳税义务,后者用于区分在
沙特国内税中所得税与扎卡特税的纳税义务。
征收范围
沙特对居民纳税人在沙特取得的收入予以课税。对通过常设机
构在沙特经营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从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或与该
常设机构相关的收入予以课税。
沙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活动的范围,包
括商业、工业、农业、服务业、银行、保险、投资、运输、动产和
不动产转让、租赁业务,以及专业、手工业活动、经纪业务和其他
任何旨在取得盈利的活动,不包括居民自然人开立各类银行账户
(活期账户、个人账户和储蓄账户)或交易在沙特股票市场注册的
公司股票。
税率
(1) 对于居民企业、非沙特籍的居民自然人及通过常设机构从
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自然人,标准所得税税率为
20%;
(2) 天然气投资领域的纳税人通过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该领
域经营许可的公司的股份而获得资本收益,所得税税率为 20%;
(3) 对于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纳税人,税率为 50%-
85%,具体为投资额高于 1,000 亿美元,税率为 50%;投资额为 800
亿至 1,000 亿美元,税率为 65%;投资额为 600 亿至 800 亿美元, 税
率为 75%;投资额低于 600 亿美元,税率为 85%。
另外,从事其他天然气投资领域活动的纳税人,除按一般规定
基于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 20%至 85%的税率缴纳天然
气投资特别税。该税率根据投资的内含报酬率(即使投资净现值为
零的折现率)确定,计税依据等于任何与天然气相关的活动总收入
(包括偶然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减去可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应
纳税额中可以扣除上述企业所得税金额。此外法规规定,纳税人必
须分别确定每份合同的计税依据,不得合并不同合同的账目。
税收优惠
(1) 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激励
①适用地区
对于在沙特的六个欠发达省份(包括经济区和工业区):阿布哈
省、胡夫省、海尔省、吉赞省、纳吉兰省和北领地省的投资项目,
沙特政府给予为期十年的税收优惠。
①适用条件
项目必须得到沙特投资部颁发的营业执照,项目投资总额不得少
于 100 万里亚尔(合 266,000 美元),项目必须有经过沙特国内合法
审计的账户。如果在上述六个地区的投资项目是由设立在其他地区的
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投资的,则该投资项目应当是独立的项目, 即具
有独立的资金、独立的经审核的账户并独立运营,而且税收优惠不涉
及其他地区的项目。
①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对沙特员工的年度培训费用加计扣除
50%,如果培训费用扣除后余下的金额足够支付沙特员工的工资,
则再对沙特员工的年度工资费用加计扣除 50%。但是对沙特员工的
培训和工资的税收优惠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的应缴税额,同时也
不允许跨年度结转。获得对培训、雇佣沙特员工税收优惠的项目在
税收年度内最少要雇佣 5 名沙特员工,员工应当是技术和管理人员,
不能是门卫、司机、服务人员或者其他非技术管理人员,合同有效
期至少 1 年,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培训机构应当被有关部门认
可。
对工业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在扣除培训和雇佣沙特员
工费用后进行,而且优惠总额不能超过投资项目实收资本中非沙特
份额的 15%,此项优惠可以跨年度结转,直至达到优惠总额或者优
惠年限上限为止。
(2) 综合物流保税区的税收优惠
2018 年 10 月 10 日,沙特在利雅得机场附近建立了综合物流保
税区(ILBZ)。2021 年 3 月 16 日,沙特民航总局发布了综合物流保
税区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①自企业获得在综合物流保税区开展活动的许可证之日起,50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 0%;
①在税收优惠期内,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某些款项免征预提税;
①在综合物流保税区内进口或运输货物适用关税暂缓政策。
(3) 综合物流特区的税收优惠
2023 年 12 月 10 日,沙特发布了与综合物流特区有关的扎卡特、税
收和海关规定的一般准则。为综合物流特区的企业提供了以下税收
优惠政策:
①自企业获得在综合物流特区开展活动的许可证之日起,50 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 0%;
①在免税期间,向非居民支付的某些款项,如股息、贷款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①暂停征收与综合物流特区活动有关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关
税,直至这些货物进入本地市场。
(4) 跨国企业集团总部的税收优惠
在投资部和利雅得市皇家委员会的联合倡议下,2024 年 2 月,
沙特公布了《区域总部税务规则》,如果跨国公司将其总部机构迁
移至沙特境内,则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 30 年内享受企业
所得税 0%税率和免除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①总部机构须从沙特投资部(MISA)获得许可证,并只开展特
定活动;
①总部机构必须拥有充分的开展活动的场所、财产,并雇佣有
与开展活动成比例的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
①总部机构须在沙特境内开展对企业集团的管理活动,包括举
行董事会会议、做出战略决策等;
①总部机构在沙特境内承担与其活动相关的运营费用;
①总部机构仅从特定活动中(即旨在加强集团在本地区的形象,
并为公司、子公司和其他相关公司的内部业务提供战略监督、行政
指导和支持的活动)获得收入;
①在沙特至少有一名常驻董事;
①遵守沙特转让定价规则,并按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开展交
易。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应税收入是指扣除免税收入后的总收入,无论收入是以何种形式
支付的。具体包括商业、工业、农业、服务业收入,从事银行、保险、
投资、运输、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无形资产及其使用权转让收入,专
业活动、代理活动、经纪活动和手工艺活动收入,银行存款收入和股
票证券交易收入等旨在取得盈利的任何其他活动的收入。另外,收到
的赔偿金也属于应税收入。
(2) 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指包括偶然收入在内的各类收入、利得、利润,减去
减免的收入。特别注意的是,资本利得在沙特作为一般性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①合同中向沙特销售货物的收入不被视作源于沙特的应税收入,
除非合同内容会涉及在沙特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安装或者培训服
务等。如果销售货物合同中涉及在沙特境内提供相关服务,那么这些
在沙特境内提供服务的收入可能为应税收入;
①按照相关规定,在沙特证券交易所处置在 2004 年 7 月 30 日之后
购入股票实现的资本利得,以及处置非经营相关资产获得的收益属
于免税收入;
①在沙特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处置证券,但是该证券也在沙特证
券交易所交易,那么无论是通过股票交易所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处置
证券,处置收入均免税;
①沙特居民企业从其他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股息(包括现金及实物股息),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
况下免税:
A.股息接收方拥有被投资企业 10%(含)以上的股份;
B.股息接收方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 1 年(含)以上。
①处置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3) 税前扣除
①沙特所得税法规定一般性的费用支出都可在计算所得税时进
行税前扣除,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该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有可以证实的凭证或者其他
证据证明;
B. 该费用是与取得应纳税所得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合理的工
资、与企业相关的差旅费、与业务相关的财产租金、业务中使用的
财产合理折旧金额等;
C. 该费用与相应的纳税年度直接相关;
D.该费用具有非资本性质(即不会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①利息扣除、折旧费用以及修理和维护等费用遵循一定的扣除
标准:
A.折旧
合理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资产
[2]
应当按照类别适用不同的年折
旧率计提折旧,其中:
a. 固定建筑物折旧率:5%;
b. 可移动的工业、农业建筑物折旧率:10%;
c. 机械设备、机器、硬件、软件、设备、客车、货车类资产折
旧率:25%;
d. 为开采自然资源进行的探测、开采、开发等资本化支出折旧
率:20%;
e. 其它如飞机、轮船、火车、家具、商誉等有形、无形资产折
旧率:10%;
f. 土地不可计提折旧,但土地上的建筑物可单独计价计提折旧。
[2]
可计提折旧资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购置该资产不得用于转售,而应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企业经营;
2. 该资产必须属于消耗性资产,其价值会因使用、损坏或陈旧而减少,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仍具有价值;
3. 该资产必须由纳税人拥有,并持有正式文件,例如房屋产权契据以及其他资产购置合同和发票。
g. 当某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小于 1,000 里亚尔时,可一次性全额计
提折旧。
B. 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可以在以下公式确定的限额内扣除:
公式为:纳税人来源于贷款的总收入+(M-N)×50%。
其中,M 为应纳税所得,不包括来源于贷款的所得;N 为税法规
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不包括贷款利息支出。银行不适用此公式。外
国企业在沙特的全资分支机构,向外国总部支付的利息和其他财务
费用不可抵扣。另外,在建资产价值中已经被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不
适用上述公式,而是留待以后年度折旧扣除。
①捐赠
沙特所得税法允许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前提是捐赠对象为政
府组织或政府认可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
①坏账与准备金
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的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可以将坏账损失进
行扣除。除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外,企业不得将计提
的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坏账损失进行扣除的条件还包括:
A.坏账必须已在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
B.坏账必须源于商品销售或服务的提供;
C. 纳税人必须提交其会计师出具的证明,表明这些债权已根据
主管部门的决定从账簿上注销;
D. 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程序追讨债权,并且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
明已无法追讨,例如法院判决或债务人破产;
E. 债务不得与纳税人的关联方相关;
F. 纳税人可在债权实际收回年度将清偿款项确认为应税收入。
①研发支出与修理升级费用
为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技术、科学、工程、计
算机系统或类似领域的实验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为研发活动
购买的土地及设备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设备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对于可折旧资产的修理升级费用,可按照资产的
折旧类别进行扣除,每个纳税年度每类资产可扣除的修理维护费用
不得超过该类资产年末账面剩余价值的 4%,当年超过部分应计入该
类资产账面价值留待以后年度折旧扣除。
①为雇员子女支付的学费
雇主为雇员子女支付的学费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则可以进行扣
除:
A.必须是支付给当地注册的学校的学费;
B. 雇员所获得的福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①基金缴费
雇主为雇员向按照沙特有关规定和条例成立的养老基金和储蓄
基金缴纳的缴款可以扣除,但是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无论是一次性缴款,还是分次缴款,扣除额不得超过雇员所得
的 25%,雇员所得是指雇主为雇员缴纳上述缴款之前雇员的所得; B.
上述基金是根据特殊条款成立的基金,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签
署相关合同的条件以及受保人的权利;
C.雇主为雇员缴纳上述款项的义务必须在雇佣合同或者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
D.上述基金是有单独账户的独立机构,其账户接受独立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①退休金
企业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的退休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每位员工的
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收入的 25%,员工个人缴纳的退休金不可税前
扣除。
①技术服务费
在沙特境外由总部承担、与在沙特境内生产利润直接相关的技
术服务费用(即与任何类型的工程工作、化学或地质研究、工业工
作相关的费用)及技术人员薪酬,可在沙特分支机构提供经审计的
下列证明时予以扣除:
A.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或提供的服务内容;
B. 实际完成情况;
C. 相关款项的支付对象。
①不得扣除的费用
A.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B. 支付给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现金和实物形
式的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类似的酬金,家庭成员指配偶、子
女、父母、兄弟、姐妹。此规定不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
C. 因提供财产和劳务而支付给合伙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的现
金或实物形式的、价值超过所提供的财产和劳务公平市场价值的费
用;
D. 举办宴会、体育比赛、娱乐、旅游活动等发生的娱乐费用。
自然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例如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E. 在沙特和其他国家已经缴纳或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和相关的
罚款和罚金;
F. 在沙特向任何团体缴纳的罚金或者罚款,例如交通罚款和公
共设施损坏罚款。但不包括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缴纳违约金的经济性
罚金或者罚款,例如因未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缴纳的违约金,
该类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
G. 在沙特境内进行贿赂支出或其他任何被视为非法活动产生的
费用,即使是在境外支付;
H. 在沙特境内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机构支付的、超过总保险费 3%
的保险佣金,无论代理人是否为合伙人;
I. 境外公司完全拥有的当地子公司向境外总部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或佣金、贷款利息、估计的间接管理费用以及一般费用;
J. 关联团体之间提供的货物和劳务的价值超过正常交易价值的
部分。源于价值重估的未实现的汇兑损益的收入或者损失不能税前
扣除;
K. 间接费用,即企业海外总部产生的一般行政费用中可归于在
沙特活动的部分费用,以及为宣传或管理、控制和监督与沙特分支
机构、代理人或代表的有关的费用。以下类型企业的所有总部费用
均被视为间接费用:
a. 银行;
b. 从事银行和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c.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d.只从事货物贸易、进出口和经纪活动的企业。
(4) 亏损弥补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当年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计算计税依据时
进行弥补,直到亏损完全弥补为止。持续性的亏损是无限期向后结
转,每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年度应税所得额的 25%。
纳税人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发生的亏损,或从事不征收所得税
的活动而产生的亏损,以及未经沙特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定期账
目中的亏损,均不得结转。
无论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只要企业继续从事同样的
交易活动,企业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在沙特作为一般性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在外国股东
处置居民企业股份时,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为 20%。
如果公司被集团(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不计算集团内公司
之间资产转移的资本利得,但自转让之日起两年内,转让资产不得
出售给集团外的公司。
①存货
沙特所得税法对于存货成本计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拥有存货
的企业应当建立存货清单。一个纳税年度中售出的商品成本可以税
前扣除,售出的商品成本等于当年购入的商品成本加上期初商品成
本减去期末商品成本。
对于采取收付实现制的纳税人,计算商品成本时可以选择采用
直接成本法或完全成本法,对于采取权责发生制的纳税人,只能采
用完全成本法。在计算期末库存商品成本时,纳税人应采用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孰低法计算,计算账面价值时则应采用加权平均法。
以上计价方法,除非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随意
违背或变更。
①股息及股权转让
股息作为收入予以课税。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份取得的股权
转让收入,按照 20%课税。满足前文免税条件的,适用免税政策。
应纳税额
(1) 按照纳税人类型不同,沙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以下几
种情况:
①对于居民企业,以非沙特籍合伙人或股东来源于沙特境内的
应税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支出,加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
所得税额。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企业的每位股东或合伙人,计税依
据应分别计算;
①对于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纳税人,以应税收入减去
允许扣除的支出,加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对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以直接从该
常设机构取得或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支出,
加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 预估方式征税
如果纳税人的某一活动在沙特境内和境外均存在相关支出项目,
且两者存在重叠导致难以准确区分,则税务机关可以按预估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此外,在下列情况中税务机关也可以预估征税:
①小型企业收入有限且无需设立账簿或记录;
①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①未能在沙特境内保存准确的账目、账簿和记录,以反映纳税
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①纳税人未能提供文件证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①纳税人账簿和记录未遵循法定格式、表格和方法;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以阿拉伯语保存账簿和记录,且经税务机关
书面通知限期翻译后仍未整改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和其他证据(如纳税人经
营活动性质、经营环境等),以一定的利润率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
额:
①从事特许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 75%;
①提供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 80%;
①从事技术和咨询服务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 20%;
①从事医生、法律、会计、工程行业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
得低于 20%;
①出售水果、蔬菜、肉类和鱼类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得低
于 10%;
①经营加油站、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得
低于 10%;
①从事其他活动的纳税人,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 15%;
①如果合同中未详细规定与沙特供应合同相关的工程价值,则在
沙特境内进行的每项相关工程的收入应按合同总价值的 10%估算。
如果在沙特境内经营的航空公司、陆地和海上运输公司的分支
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确定:
①外国航空公司在沙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应纳税所得额
为在沙特境内机票、运输、邮政及其他收入总额的 5%;
①外国陆地和海上运输公司在沙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应
纳税所得额为在沙特境内运输及其他收入总额的 5%;
①税务机关认为的其他合理方法。
合并纳税
集团下属各企业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和母公司合并纳税。
其他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的会计计量方法应能正确、真
实反映其经营活动。自然人可以选择采取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
记录其经营活动,但若其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超过 500 万里亚
尔的限额,后续纳税年度应一律采用权责发生制,且无论后续收入
是否继续保持在 500 万里亚尔以上。对于企业而言,法律规定需要
建立账册的企业,应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录其经营活动。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税收管辖权
沙特是采取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2) 判定标准
不是依据沙特法律注册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也不位于沙特境
内的企业为沙特的非居民企业。
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经营业务的非居民企业从该常设机构取得
的收入或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收入应在沙特课税。
常设机构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全部或部分商业活动的常设地
点,包括通过代理人开展的业务,其中包括:
(1) 建筑工地、装配设施以及与此相关的监督活动;
(2) 用于勘测自然资源的装置、场地、钻探设备、用于勘测自
然资源的船舶,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活动;
(3) 非居民自然人开展业务的固定基地;
(4) 获准在沙特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
(5) 非居民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保险或再保险活动的地点。 上
文提到的“代理人”是指拥有直接权力代表非居民企业进行
谈判和签订合同,或在沙特持有非居民企业的货物,以满足定期向
客户提供货物要求的非独立人士。
如果机构和场所仅用于以下目的,则不属于常设机构:
(1) 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或产品;
(2)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储存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或产
品;
(3) 仅为非居民企业收集商业信息而购买货物或产品;
(4) 为非居民企业的利益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5) 起草与贷款、货物交付或技术服务有关的合同以供签署;
(6) 从事上述第(1)至(5)项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活动。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则认为该所得
是源于沙特的应税收入:
(1) 通过发生在沙特境内的活动获得的收入;
(2) 通过位于沙特境内的不动产获得,包括处置这类不动产的
产权份额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主要资产直接或间接包含沙特境内
不动产的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合伙人权益获得的收入;
(3) 处置沙特居民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合伙人权益获得的收入;
(4) 出租在沙特境内使用的动产所取得的收入;
(5) 通过沙特境内工业资产或知识产权的销售或许可证获得的
收入;
(6) 通过沙特居民企业支付的股利、管理费用和指导费用获得
的收入;
(7) 总部或分支机构是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服务而取
得的收入;
(8) 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沙特境内的
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服务发生在沙特境内”是指服务相关的活动全
部或部分需要在沙特境内实施,以及在飞机或轮船上提供的服务, 条
件是相关服务为在沙特境内经营的企业而开展;
(9) 通过开采沙特境内自然资源获得的收入;
(10) 非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的常设机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
务或有类似行为而导致应归属该常设机构部分的收入;
(11)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贷款收入(即通过资金使用而产
生的任何款项):
①债务由位于沙特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
①借款人居住在沙特境内;
①贷款与非居民企业在沙特的常设机构有实质联系。
但是,如果银行间存款在居民借款人处存放的期限最长为 90 天,
且借款人提交沙特阿拉伯货币机构(SAMA)批准的年度报表中详细
说明了贷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贷款期限及已支付的贷款回报金额,
则此类存款产生的贷款收益可免税。
(12)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受保财产或被保险人位于沙特的保险
费和再保险费,或者保险涵盖与在沙特从事的活动有关风险的保险
费和再保险费;
(13) 从提供给在沙特境内居住的人的技术和咨询服务中获得
的收入,以及从提供与在沙特境内开展的活动有关的技术和咨询服
务中获得的收入;
(14) 销售在沙特境内制造或生产的商品所获得的收入;
(15) 与进口设备、机械或货物等相关的合同收入,如果合同
同时约定在沙特境内提供其他服务(如运输、安装、维护、培训
等),则与上述境内服务相关的收入部分被认定为来自沙特的收入,
并仅就服务收入予以征税。
沙特所得税法特别指出,款项的支付地不能作为决定收入来源
的依据。非居民企业位于沙特常设机构所进行的支付在判定所得来
源地时视同沙特居民企业完成的支付。
向沙特销售商品的合同(包括货物装运和保险合同),上述合同
中约定的事项不应被视为在沙特境内开展的活动,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包括在沙特境内从事的相关活动(例如国内运输、安装、维护、培训
等),应被视为在沙特境内开展的活动。
税率
对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 20%。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通过沙特常设机构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在沙特
缴纳企业所得税;当非居民企业从沙特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沙特常设
机构时,应在沙特缴纳预提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以直接从该常设
机构取得或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减去法律允许扣除的支出,
加上法律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对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制定了特别的所得
归属规则——引力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非居民企业在沙特常设机
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除常设机构本身活动取得的收入外,还应包括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沙特境内开展的与常设机构活动性质相同或类似
的另一些活动的收入。
此外,沙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可能会规定与引
力原则不同的常设机构所得归属规则(如独立企业原则),此时税
收协定的规定优先。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预提所得税
任何一个沙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沙特的常设机构,在
对外支付来自沙特境内的款项时都应支付预提所得税。无论支付人
是否在沙特所得税法下被判定为纳税人,或该笔款项是否在沙特居
民企业税收申报中被视为可抵扣费用处理。具体税率如下:
表3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付款性质 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 0%(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公司支付的股息)或 5%(其他情
况)
利息 5%
特许权使用费 15%
管理费 20%
租金 5%
机票费、空运或海运费 5%
保险或再保险费 5%
付款性质 预提所得税税率
技术或咨询服务费 5%
国际电信服务费 5%
其他服务付款 15%
注 1:天然气、石油或碳氢化合物投资领域的企业分配股息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企
业清算时,清算分配所得超过资本成本部分视为股息分配。
注 2: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以下目的而支付的款项:(1)知识产权的使用或使用权,
包括版权、专利、设计、工业、商业或商业秘密、商标和专有技术;(2)与工业、商业或
科学专业知识有关的信息;或(3)自然资源的使用。
注 3:管理费是指为管理服务合同支付的款项,例如酒店管理合同、船舶管理合同等。
注 4:技术或咨询服务费是指:各类技术、工艺和科学费用,包括各领域的研究、科
学、地质或工业性质的勘察工作、咨询费、监理费或任何类型的工程费用。
注 5:机票费、空运或海运费是指在沙特境内支付给空运或海运公司或其代理①的任何
购买机票或支付空运、海运费用的款项。
注 6:国际电信服务费是指向居民公司支付的任何与从沙特提供国际电话通话服务相
关的服务费用。
支付方必须在首次支付前向税务机关登记。支付方应在支付款
项的次月 10 日内扣缴预提所得税并提交纳税申报表,同时需要向非
居民企业出具扣缴证明。支付方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120 日内
(珠宝公司应在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预提所得税申报表,
并提供收款人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身份证号)、付款类型,以及
税务局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其他
对于合伙人制企业,沙特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由合伙人而非
企业本身承担,即合伙企业需将收入分配至各合伙人,并由合伙人
以个人身份纳税,但是合伙企业有义务确定纳税年度、会计确认方
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制度,并有义务就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利
润进行备案和申报。如果合伙企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所需信息
申报,或未能遵守经批准的申报表格填写要求,合伙企业将因此面
临相应罚款处罚;根据沙特《公司法》第 76 条第(a)款,罚款按
其收入总额的 1%计算,但不得超过 20,000 里亚尔。
对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其股东或一般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
的股权份额纳税。以前当股权变动超过 50%或者公司所有权发生变
动时,非沙特籍股东在股权变动之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能在变动之
后年度进行弥补。但是自新的修正案发布后,只要公司继续经营同
样的活动,无论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如何变化,损失都可以在变
动之后年度进行弥补。
个人所得税
沙特不对工薪收入、劳务报酬等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该国进
行商业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或从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收入的非居民纳
税人需要按照沙特所得税法纳税。
居民纳税人
判断标准
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即为
沙特居民纳税人:
(1) 在沙特境内有固定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留总时间不
少于 30 天;
(2) 虽然在沙特境内没有固定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沙
特境内居留总时间不少于 183 天。
固定住所是指纳税人以任何形式(租赁或拥有所有权)居住一
年及一年以上的房屋;在确定个人居住地时,不应仅以其国籍作为
考量依据。
在沙特居住不足一天时间的视为全天居住,在沙特境外旅行过
境沙特的除外。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①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①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征税对象是合伙人个人,而非合伙企
业。但是,合伙企业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显示其收入、利润、损
失、费用、债务等。
(2) 不征税所得
①居民纳税人取得来自沙特的就业所得、实物所得、养老金所
的、董事报酬所得;
①居民纳税人(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的个人除外)取得的利息
和股息所得。
(3) 免税所得
详见章节 (2)。
税率
经营所得的税率为 20%。
应纳税额
对于非沙特籍居民自然人,以其来源于沙特境内的应税收入,
减去法律允许扣除的支出,加上法律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所
得税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
判断标准
不满足前述 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
详见章节 。
税率
详见章节 和 。
应纳税额
详见章节 。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每个自然人或企业的每个股东或合伙人,
计税依据分别单独计算。
增值税
概述
海合会最高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授权金融和经济委员会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mmittee)完成《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沙特在 2017 年 1 月
30 日通过了王室法令第 M/51 号,并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颁布了王
室法令第 M/113 号。根据协议规定,沙特于 2017 年 9 月 5 日颁布了
沙特税务机关第 3839 号决议批准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增值税法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连同海合会的
其他成员国一起,沙特选择实施 5%的标准增值税税率,是世界上最
低的税率之一。
2020 年 5 月 11 日,沙特财政部部长宣布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
5%提高到 15%,王室法令 A/638 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发布,规定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标准税率从 5%提高到 15%。
纳税义务人
在沙特境内销售以及进口货物或服务的居民或非居民,均为增值
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根据《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定义,
沙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为获取收入在沙特阿拉伯独立进行经营活
动并在王国办理增值税登记或需要在王国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人”。根
据《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 条,经营活动包括任何“以持续和
定期方式进行的活动,即商业、工业、农业或专业服务活动, 以及
使用物质或非物质财产等任何其他类似活动”。
其中:仅持有子公司股份而不开展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仅进
行捐赠和资助活动而不开展经营活动的慈善机构不被视为纳税人。
(1) 居民纳税人
①应税企业
A.强制登记
凡过去 12 个月内总应税销售额或未来 12 个月预计的总应税销
售额超过 375,000 里亚尔的企业,需强制办理增值税登记,进行纳
税申报。每月月底,居民必须估计未来 12 个月的收入。如果预计收
入超过强制性登记门槛,则居民必须在该月起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登
记。
需要进行强制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
B.自愿登记
a. 过去 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或未来 12 个月预计总应税销售额
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000 里亚尔之间的公司,可选择办理增值税
登记;
b. 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虽在 375,000 里亚尔以上,但企业专门从
事销售“零税率”货物或提供“零税率”服务的,可选择办理增值税登
记。如销售特定的医疗产品、从事国际运输和出口货物或服务到非
海合会成员国家,适用“零税率”。
①非应税企业
下列企业不用登记增值税:
A.年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以下的企业;
B. 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都属于免增值税范围的企业。
在计算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合并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展类似或关联活动的关联方销售额,从而以该总额判断纳税人
是否达到增值税登记的门槛。另外,从 2020 年 10 月 4 日起,销售房
地产所得将不计入判断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登记门槛的销售额中。
(2) 非居民纳税人
未登记但有义务对其在沙特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缴纳税款的非居
民,必须在首次销售的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登记、缴纳税
款,该登记自非居民有义务缴纳税款的首次销售之日起生效。
如果月末,非居民纳税人没有在过去 12 个月内于沙特提供任何
有义务申报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服务,需要注销登记(详见下文
)。
征收范围
在沙特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另有
规定除外。
(1) 销售货物:是指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作为所有人处置货物
的权利。《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5 条将货物定义为所有类型的
有形财产或资产,包括水和各种形式的能源,如电、气体、照明、暖
气、冷气等,还包括授予物权和给予使用不动产权利的交易,但不
包括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产品或其作为抵押品的所有权转让。销
售货物具体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①根据协议转让货物所有权,且所有权转让时间不晚于全额支
付对价之日;
①授予基于房地产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①根据政府机关的决定或法律规定强制转让货物所有权。
(2) 以下情形被视同销售货物:
①以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外的任何目的转让货物,不论有无对价;
①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①停止经营活动后保留的货物;
①部分货物用于经营活动外:将属于企业资产一部分的货物用
于纳税人经营活动以外的目的(包括其私人用途);
①无偿提供货物,除非是在业务过程中向雇员提供低价值货物,
或作为低价值样品和礼物提供,以促进业务活动。
低价值货物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
A. 给予员工或其他人的每件货物、礼品或样品的价值不超过
200 里亚尔(不含税价格);
B. 每年货物、礼品和样品的总价值不超过 50,000 里亚尔。
(3) 以下情形不被视同销售货物:
①成员国之间的自有货物转让:只要纳税人能够在货物进入成
员国之日起 60 天内证明;
①为促进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而赠送不超过限额的礼品或样品, 以
及作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向纳税人雇员提供不超过限额的货物;
①货物因毁坏、盗窃或灭失而未用于经营活动。
另外,如果与货物有关进项税尚未扣除,则也不视同销售。
(4) 提供服务和视同销售服务
《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7 条将服务定义为所有不属于提
供货物的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授予、转让、分配、中止或放弃权利;
①提供便利或利益;
①承诺不实施或允许实施特定行为;
①放弃参与某活动的权利;
①放弃或转让货物中不可分割的份额。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纳税人被视同销售服务:
①将构成纳税人资产一部分的货物用于经营活动以外的目的;
①履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
①销售代金券收取的对价超过其面值;
①无偿提供服务。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偿提供服务的目的是推
动开展纳税人自身的经营活动或者向其雇员提供服务,且每个接受
者所得到的服务市场价值不超过 200 里亚尔时,相关服务不作视同
销售处理。另外,如果与提供服务有关进项税尚未扣除,则也不视
同销售。
(5) 不属于征收范围的交易
纳税人转让构成其经营活动一部分的货物和服务,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①被转让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经营活动的主体内容,
并且接收方在货物和服务转让后立即使用这些货物和服务从事相同的
经营活动;
①接收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或因为该转让将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①转让方和接收方之间存在书面协议;
①转让方和接收方在转让行为发生当月将下列情况通知税务机
关:
A.转让方和接收方的姓名和地址;
B.转让方和接收方的税务识别号;
C.接收方已因转让而在税务机关注册的证明;
D.经营活动转让的日期;
E.经营活动转让中包含的货物和服务的详细信息;
F.转让方和接收方的经营活动转让协议副本;
G.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当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位于沙特境内时,纳税人才产生相应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
(1)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由《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0
条至第 14 条、《增值税法案》第 13 条和第 14 条以及实施条例第
21 条至第 28 条规定,以目的地原则为基础:
①如果货物的销售是在没有运输的情况下进行的,则纳税义务
发生地是货物提供给客户之日的所在地;
①如果货物销售的运费是由供应商或客户承担的,则纳税义务
发生地应为货物开始运输时的所在地,根据《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
议》第 12 条,如果货物从一个成员国运输或发送到另一个成员国,
且购买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或购买方虽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销售
方在购买方所在国应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时,纳税义务发生地应为
货物结束运输时的所在地;
①装配和安装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地是组装或安装发生地;
①运输工具上销售货物:运输工具上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
地为运输开始地;
①分销:在一个成员国设立的纳税人通过分销系统向在另一个
成员国设立的应税贸易商销售电、气、油和水时,纳税义务发生地
应为该应税贸易商设立的地点;如果向非应税贸易商销售,纳税义
务发生地为实际消费地点。
(2) 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一般情况下,应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是供应
商的设立地。但是如果客户是纳税人,则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为客户
的设立地。
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应遵守特殊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判定规则:
①应税供应商向非应税客户出租运输工具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是该运输工具交由客户使用的地点;
①由海合会成员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另一成员国的非增值税纳税
人提供的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为实际履行地,
“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包括下列服务:
A.港口停靠、系泊和登陆服务;
B. 与运输有关的海关或出入境手续;
C.空中导航服务;
D.领港服务;
E. 船员用品服务;
F. 装载、卸载或再装载服务;
G.开箱检查;
H.货物安全服务;
I.准备或修改提单、空运单或海运单以及装运证明;
J.提供运输所需的包装;
K.仓储服务。
①酒店、餐饮、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教育等服务的纳税
义务发生地点是服务实际履行地;
①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以及电子贸易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是实际使用服务或消费者受益的地方
[3]
,“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 一
词包括下列服务:
A. 通过有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
任何性质的信号、文字、图像和声音或信息;
B. 转让或让与使用传输、发射或接收设备的权利;
C.全球信息网络的接入;
D.提供音频和视听内容,供公众根据节目表收听或收看;
E.通过互联网进行现场直播;
[3]
如果在商店和商业场所、Wi-Fi 服务点、网吧、餐厅、酒店大堂或其他需要客户实际位于特定位置才能
提供服务的场所,通过公用电话或独立电话服务提供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及电子服务,则客户被视为在该
位置消费和受益于相关服务。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则按照客户的居住地判定实际使用服务或消费者受益
的地方,参考的标准包括:1.客户的账单地址;2.客户的银行账户;3.客户用于接收电信和电子服务的互
联网地址;4.客户用于接收电信和电子服务的 SIM 卡的国际代码。
F.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图像或文本,如照片、屏保、电子图书和
其他数字化文件或文档;
G.提供音乐、电影、游戏和点播节目;
H.在线杂志;
I.提供网页使用或网站托管服务;
J.程序和设备的远程维护;
K.软件供应和软件更新;
L.网站上的广告以及与此类广告相关的任何权利转让。
①货物进口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是第一个入境点所在的海合会成
员国,即根据海合会统一海关法货物通过的第一个海关点所在国;
①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是不动产所在地。“不
动产”一词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构成建筑物和构筑物永久
组成部分的固定装置或设备。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具体包括下列情
况:
A.授予、转让或放弃任何不动产权利;
B. 授予、转让或放弃任何主张或获得任何不动产权益或权利的
人身权利;
C. 授予、转让或放弃占用不动产的许可证或任何其他与不动产
或房地产有关的合同权利,包括在酒店或类似场所提供住宿;
D.建设、拆除、转换、重建、改建、扩大、维修或保养房地产;
E.房地产经纪人、拍卖师、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和其他参
与房地产相关事务的人提供的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中称为“应纳税
日期”,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称为“供货日期”。它是应税行为(对
价的提供或支付)发生并产生纳税义务的日期,具体因供应类型而
异。
(1) 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或服务供应日、发
票开具日和收到部分或全部对价日三者较早的日期,其中“货物或
服务供应日”是指:
①如果货物的销售是在没有运输的情况下进行的,则是货物提
供给客户之日;
①如果货物销售的运费是由供应商或客户承担的,则为货物开
始运输之日;
①装配和安装货物,则是组装或安装完成之日;
①提供服务,则是服务实际完成之日;
①货物和服务视同销售,则是导致视同销售的情况发生之日。
(2) 重复开具发票或重复持续支付对价(即就连续提供的货物
或服务在 12 个月内至少开 1 次发票和支付 1 次对价),则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按照发票上规定的付款日期、实际付款日期或者发票开具日
期三者孰早确认;如果纳税人连续提供货物或服务但未收到付款或
未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或服务开始提供之日后第
二年相同日期的当天;
(3) 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口当日,税款由海
关在进口时征收;
(4) 纳税人由于终止经营活动或其他导致其不再具有增值税登
记资格的情况而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实
际终止经营活动之日或注销增值税登记之日孰早确定;
(5)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不动产权属依法转移
之日或购买方实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日孰早确定;
(6) 按照《政府招标和采购法》参与 B2G(企业对政府)交易
的企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向政府机构发出与应税交易有关
付款通知之日或实际收到交易对价之日孰早确定。
税率
(1) 标准税率
纳税人在沙特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服务,除另有规定外,标
准税率为 15%。
(2) 零税率
零税率货物和服务在法律上是应税的,但税率为 0%。这一规定
的存在是为了让从事零税率项目的企业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获
得退税。这是与从事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的关键区别,因为后者
无法获得退税。
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向非海合会成员国家出口
应税企业向非海合会目的地出口货物或服务,适用零税率。而
货物在非海合会目的地出口提交的证据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A. 海关部门或另一成员国的同等部门签发的出口文件,表明供
应商或客户出示的货物已被批准出口;
B. 能够明确客户和货物交付地点的商业文件;
C. 在沙特领土之外交付或接收货物的运输文件证明。
临时进口到沙特进行维修、翻新、改装或加工的可移动货物的
再出口所需提交的证据要求同上。
①向非海合会成员国居民提供的服务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纳税人向在海合会成员国无居住地
的非成员国居民提供的服务,适用零税率:
A. 根据《协议》第 17 至 21 条所列的特殊情况(包括运输工具租
赁、客货运服务、房地产相关服务、电信与电子服务以及餐饮文化
等服务),海合会成员国不属于这些服务的提供地点;
B. 纳税人没有证据表明客户在海合会成员国有居住地,且有证
据表明客户是在海合会成员国以外的居民;
C. 当客户或任何其他人位于海合会成员国时,客户或任何其他
人未收到服务的收入导致无法扣除服务的进项税,或者该服务适用
除零税率以外的其他税率;
D. 在供应期间,提供的服务与海合会成员国内的有形货物或财
产无关。
①国际运输
在国际运输范围内,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包括:
A.运送旅客和行李的国际运输;
B.用于国际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包括为娱乐或私人使用的运
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是指该运输工具在过去 12 个月或预计
未来 6 个月用于国际运输的次数、距离、收入和成本在所有运输活
动次数、距离、收入和成本中占比不低于 75%;
C.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服务(包括随身行李运输、机场内运输、
座位预定、卧铺或客舱服务等)。
①药品和医疗产品
按照卫生部或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的药品和医疗产品分类,
药品和医疗产品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合格药品和合格医疗产品。
合格药品和合格医疗产品的买卖适用零税率。
①投资金属
以下两种涉及合格投资金属的交易适用零税率: A.
开采商或精炼商最初销售合格金属的销售环节;
B.任何进一步出售保持纯度不变的合格金属的销售环节。
而合格金属为金、银、铂。其中,当金属纯度不低于 99%且可
在全球金银市场上交易时,合格金属才被认为是供投资的合格金属。
①军事产品
对在沙特税务机关注册,并经军事工业总局(AGIM)批准制造
军事产品的纳税人,向武装部队和政府安全部队提供的符合条件的
军事产品,适用零税率。
①金融服务
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
①合格供应商向外交使团销售货物适用零税率。
税收优惠
沙特对以下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1) 特定的金融服务:货币担保或任何付款票据的发行;提供
任何信贷或信贷担保;任何往来账户、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的操作
服务;发行或转让债券、股票或其他任何承诺向持有人支付金额义
务的可转让票据;伊斯兰金融产品的收入;提供保险或再保险;提
供金融工具,如衍生工具、期权、掉期、信用违约掉期和期货等。
(2) 房地产处置交易:2020 年 10 月 2 日,沙特宣布对房地产处
置交易(包括通过所有权转让或以所有者身份处置的方式销售房
地产,以及通过租赁或许可方式销售住宅房地产)免除增值税并征
收新的交易税,沙特财政部将协同住房部制定统一条件,对满足要
求的持牌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卖方不收取销项税,但是也不允许抵扣其支
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因此,仅从事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即使
应税销售额高于 375,000 里亚尔(不含),也不允许进行增值税登
记。
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沙特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退税申请适用
于房地产免税供应商。要申请退税资格,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①该房地产必须由开发商作为买方,通过与合法授权方签订融
资租赁协议或租购协议的形式持有;
①合同中必须说明承租人的权利或为了持有该房产作出的承诺,
包括付款计划并在其中明确租金以及房产所有权的价值。同时承租
人必须在整个合同期内做好财务记载;
①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保留账簿、记录和文件,包括
发票,以证明支付了应退税的增值税。
沙特税务机关还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得退税必
须遵循的程序,具体如下:
①退税申请必须在发生增值税的月度、季度或日历年度内提出;
①任何退税申请必须在退税相关属期结束后的 6 个月内提出;
①有退税资格的开发商可以选择要求改变退税期,沙特税务机
关也有权主动改变退税期。
应纳税额
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关税、
其他税费和价外费用,但并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销售额
也不包括销售折扣、国家补贴、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前提是纳税人
不抵扣该类费用对应的增值税)。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销售额不按实际支付或取得的价款确
认,而按相关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即非关联方之间在同一期间提
供类似货物和服务时应得的对价)确认:
(1) 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
(2) 交易的价款低于其公允市场价值;
(3) 购买方无权就相关进项税进行全额扣除。
上文的“关联方”一词是指:
(1) 存在配偶、姻亲或四亲关系(即四代人之内的亲属关系)
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2) 雇主、雇员与合伙人;
(3) 作为企业合伙人、董事或战略决策指导者的自然人与企业
互为关联方;
(4) 企业 50%以上资本或表决权由自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
接持有时,该自然人与企业互为关联方;
(5) 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被同一人或同一集体持有超过 50%以
上资本或表决权,该两个或多个企业互为关联方;
(6) 破产管理人、穆斯林宗教与社团组织管理人及任何受益人
均为关联方。
如果纳税人无偿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将其用于应税活动以外目
的并根据法律被视同销售时,销售额则为相关货物、服务的购买价格
或成本,如果购买价格或成本无法确定,则销售额为相关货物、服务
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果纳税人因终止经营活动而根据法律被视同销售
时,销售额为相关货物、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
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根据海关法统一确定的进口货物的海关价
值(即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加上进口商承担的价外费用,如佣金和经
纪费、包装成本及运费和保险费用)加上消费税、关税和除增值税以
外的其他税费的总额。如果进口货物的价值被低估或被高估, 可以
在向海关当局支付增值税之前或之后修改。对于出口到海合会境外制
造或维修的货物复进口至沙特时,计税依据为货物增值部分
(制造或维修附加值)加上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也包括进口环节的进
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就当期多出的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如果在上一年度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里亚尔,且本
年度预计应税销售额也不超过该数值,则纳税人可以仅在纳税申报表
中包括已实际付款或收款的货物和服务对应的销项税和进项税。在其
他情况下,纳税人应就所有已经发生的应税交易进行报税,无论相关
款项是否实际支付。
增值税抵扣和退税
(1) 进项税额抵扣
应税企业从增值税登记的供应商处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的增
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果存在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允许正确计算税款的商业文件,
则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应税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额。
购进未特别注明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时,可享受增值税进
项抵扣。
①购进海合会其他成员国的应税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额。
从海合会其他成员国家进口货物时在当地支付的增值税或在国
内应税项目下支付的增值税均可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居住地点为没有实施增值税的其他
海合会成员国家,那么从该国家进口将被视为来自海合会外部国家
的进口。
①购进海合会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应纳税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
值税额。
从非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应税货物时,只要进口的货物或者服
务适用零税率或标准税率,在当地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①购买用于生产应税和非应税供应品的货物和服务产生进项税
的,进项税只能在与应税供应品有关的使用比例的限制内扣除。
①纳税人在增值税注册之前 6 个月所接受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扣
除,但需要遵守下列条件:
A.该服务与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应税活动相关;
B. 在纳税人增值税注册登记日之前,该服务尚未完全提供;
C.该服务的进项税不属于法定不允许扣除的情形。
①纳税人在增值税注册之前所购买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扣除,但
需要遵守下列条件:
A. 该货物与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应税活动相关,如果货物并非完
全用于该用途,则应按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可以扣除的进项税;
B. 如果货物属于纳税人的资本性资产,则在增值税注册登记当
天其账面价值应为正数;
C. 在纳税人增值税注册登记日之前,该货物尚未被完全消耗;
D.该货物的进项税不属于法定不允许扣除的情形。
(2) 增值税抵扣的时间
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可在发
票开具的时点抵扣。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则在纳税期内进项税额只
能在发票金额被实际支付的时点进行抵扣。
(3) 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在增值税登记后购买资产,如果属于全款购进,同时其从
事零税率或者标准税率的交易,那么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资产的进
项税额;如果属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的,应按照一般的纳税时
限,在每期付款时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抵扣。
企业在登记增值税前已购买资产并已缴纳税款的,登记增值税
后仍可抵扣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应的
资产价值以账面净值为上限。账面净值是根据纳税人财务报表适用
的会计准则(如直线折旧法)来确定的。
如果纳税人使用资产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变化(如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转出),导致纳税人的进项税
额减少或增加,则纳税人应调整先前扣除的与该资产相关的进项税
额,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期为 6 年,对于土地、房产等不动
产,调整期为 10 年。如果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惯例确定的资产使用寿命
短于上述期限,则调整期为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
年计算。
(4)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
①纳税人用于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
①实施条例确定的某些被视为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无关的货物
和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
①针对“限制机动车辆”(限制机动车辆是指不是专门用于公司
用途或打算转售的车辆)或相关服务(提供维修、改装、保养等服
务)支付的进项税额;
①根据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或者涉及违禁商品不符合进项税减
免条件的活动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下列被视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货物和服务(货物或服务应由纳
税人直接作为应税品提供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①任何形式的体育、娱乐、文化服务;
①在酒店、餐厅及类似场所消费的餐饮服务;
①购买或租赁载客量不超过 10 人的机动车,但下列机动车除外: A.
专门用于经营活动目的,不可供私人使用的卡车、起重机和
其他重型设备;
B. 购买或租赁作为应税货物进行再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类似
活动的车辆;
C. 注册为紧急车辆,例如救护车、消防车、安保车辆和警卫车
辆;
D.其他专门用于经营活动目的,不得供私人使用的车辆。
①与上一项中提到的机动车相关的燃料、维修、保养、改装和
类似服务;
①其他用于私人或非商业目的的货物或服务。
(5)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退税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①到期的应纳增值税额为负
如果纳税期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企业应纳增值税总
额是负数,那么企业可以申请退税。
①多缴增值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给税务机关的税额超过应纳增值税税额,那么企
业可以要求退税。
①存在借方余额
如果企业的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出现了余额,那么企业可以要
求按照该金额进行退税。
纳税人可以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在伊斯兰教历年结束后 5 年
内(含)的任何其他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如果纳税申报表
到期且未向税务机关提交,退款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税务机关审查退税请求后,若批准部分或全部退款,税务机关
必须在批准请求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退款程序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
纳税人的注册银行或指明的银行账户付款。
当企业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纳税人可以要求将该申报表相关
的可退税款结转留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自动将可退还的税
款余额结转用于纳税人的下一期或者任何其他期限的增值税税额抵
减。如果纳税人存在其他欠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税务机关也可
将应退税款优先用于支付这些款项。
(6) 游客退税计划
对于不是海合会成员国居民的游客,当其位于沙特境内时,可以
向参与游客退税计划的销售方申请退还在沙特购买货物所缴纳的增值
税(特定货物除外,如车辆、船舶和飞机、烟草、食品和饮料、
石油、天然气及其衍生物),条件是货物在沙特停留期间保持未被
使用原始状态,并由游客携带至海合会成员国境外。
增值税调整
当销售价值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须对任何先前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进行调整,如:
(1) 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被视为发生后,商品被
全部退还且必须退款;
(2) 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税率发生变更;
(3) 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值发生变化,例如销售后的折扣力度;
(4) 商品或服务部分被退还,销售价值和税金必须按比例进行
调整。
纳 税 人 将 使 用 贷 记 通 知 单 (Credit Note) 和借记通知单
(Debit Note)对以前发票中申报的高估或低估的增值税进行纠正:
(1) 贷记通知单:如果供应商意识到从客户那里收取了过多的
增值税,供应商必须就差额向客户出具贷记通知单;
(2) 借记通知单:如果供应商意识到从客户处收取的增值税不
足,供应商必须就差额向客户出具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和借记
通知单必须明确原始交易对应的税务发票号码。
如果纳税人没有收到应税销售的全部款项,则可以在满足下列
所有条件时,申请在纳税申报表中就未支付对价的交易调减其销项
税额:
(1) 纳税人先前已将应税交易计算的销项税额计入纳税申报表
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2) 该交易活动不涉及纳税人的关联方;
(3) 自应税交易完成之日起已经至少过去 12 个月;
(4) 纳税人提交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表明未支付款项在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中已被核销;
(5) 如果未支付款项超过 10 万里亚尔,则纳税人还需提交通
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但未果的证明(如司法裁决、购买方破产证据
或启动其他正式追讨程序的法院命令)。
如果销项税额根据以上规则调减后,纳税人又收到了全部或部
分款项,则必须在收到款项的纳税期的申报表中进行体现,并开具
新的税务发票以反映收到的额外金额。
如果纳税人已经就其收到的货物或服务完成了进项税额的抵扣,
但在货物或服务销售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仍未支付全额付款,则必
须将尚未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税款进行进项税额调减。
其他
反向征收机制
根据《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规定,反向征收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为纳税人有义务代表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
居民企业缴纳增值税,同时获得将该税款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扣除的
权利,且该纳税人需要满足《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和相关国家
增值税法中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因此,纳税人从非居民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或者从其他协定
成员国企业或个人接受服务时,可以适用反向征收机制。如果相关
服务是通过电子网站向沙特境内消费者提供的,则默认该网站运营
方完成了两项业务,即首先向非居民企业购买服务,随后向境内消
费者提供该服务,从而网站运营方承担反向征收机制下缴纳增值税
的义务。
(1) 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
①法律及专业服务;
①会员/订阅服务;
①广告服务。
(2) 不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
①非居民企业向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服务(如非居民企业提
供金融服务);
①非居民企业向沙特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非居民企业
需要在沙特注册增值税税号并履行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①《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非居民企业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房地产相关服务、
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以及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服务、其他服务(包括
酒店、餐饮、文化体育、教育服务等)。
进口增值税
进口货物或者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除非货物或者服务被特别
指明是免征增值税的。缴纳税款的证明必须是根据购买成员国(海
合会成员国)的法律签发的税务发票或类似文件,若货物不是在该
成员国购买(但在该成员国海关处报关),则为海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纳税人就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证据。
(1) 已登记增值税的企业
如果企业已登记增值税,并且从一个非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货
物(或者从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但是不能证明以前的增值税已支
付),那么当进口的货物到达沙特以后,就必须向海关部门缴纳进
口增值税。
如果企业既从事出口又从事进口,并且进口大于出口,那么该
进口商可以选择在和其他增值税相同的纳税申报表中向税务机关
(而不是海关)申请缴纳进口增值税。税务机关仅在下列情况下批
准纳税人的申请:
①纳税人需每月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前 12 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
4,000 万里亚尔时需每月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况下则每 3 个月缴纳一
次增值税),且至少进口一次货物;
①纳税人能证明在最近的 12 个月期间,或在其作为纳税人的所
有时间内(如果不足 12 个月),所有纳税申报和付款都按时进行,
并且履行了与增值税有关的所有其他义务;
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持续稳定。
在获得准许后纳税人如若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则税务机关将
通过反向征税机制对税款完成追缴。
(2) 未登记增值税的企业
如果未登记增值税的企业或个人从另一个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
价值超过 10,000 里亚尔(不含)的货物,而且并不能证明其在原产
国缴纳过增值税,也需在沙特海关部门缴纳进口增值税。
在进口增值税税目下,进入沙特的进口货物的价值是货物的价
值加上适用的关税、消费税、保险费用、运输费用、其他财政性付
款(增值税除外)和货物进口附带的任何服务费用(不包括应税价
值在内)。
(3) 对下列货物进口免征增值税:
① 根 据 《 海 湾 合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共 同 海 关 法 》 (Common
Customs Law of the GCC States,下文简称《共同海关法》)和在沙
特适用的海关规定,旅行者个人行李中携带的个人物品和礼品进口
免税;
①对于特殊需求人士所需的设备,如果在议会发布的法令规定
范围内,则免税;
①如果纳税人被要求通过其纳税申报表对进口产品纳税,那么
根据共同海关法对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口免税,但仅限于进口商品已
经与海关部门或另一个成员国的同等部门签订其进口关税无法收取
的声明;
①用于外交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关税的货物;
①由居住在国外的公民和第一次来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带来的二
手个人行李和家用电器;
①出口商品退回。
(4) 不征增值税范围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项目可能不属于征收进口增值税的范围,
例如:
①由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
①发生在沙特境外(但请注意某些国际服务适用特殊的服务提
供方所在地规则,例如电子商务服务);
①没有经营活动的实质。
增值税特殊事项
应税货物和服务销售满足货物和服务自给的条件时为非应税项
目(名义销售除外)。这包括增值税应税团体的一名成员向该团体
的另一名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
如果一项应税项目在一个以上的海合会成员国注册,并从海合
会其他地方的一个实体向沙特提供业务,则该交易为应税项目。税
务机关并不把这类交易视为自给,相反,沙特税务机关将把它们视
为从非沙特分支机构的原始供应商进口到沙特实体,因此这笔交易
为应税交易。
增值税发票
登记增值税的供应商必须在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提前收到付
款、向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出口货物或服务,以及向非海合会成
员国的客户提供零税率服务时提供发票,发票上需注明应税销售的
收入和纳税信息。
(1) 发票开具时间
增值税发票必须在交易发生的次月 15 日内开具。
(2) 增值税发票所需的信息
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必须用阿拉伯语,并包括以下与交易有关的
细节:
①发票开具日期和销售日期(如果两者之间有差异);
①能够识别的发票序列号码;
①销售商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纳税识别号;
①客户的法定名称、地址,当客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还需
要提供客户纳税识别号(以及客户和供应商双方同意的客户自开增
值税发票的声明);
①货物的数量和类型,或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和性质;
①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收入总额,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5%或 0%);
①在发票上,货物或服务的单价中如果不包含任何折扣或返利,
那么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中也不考虑折扣或返利的增值税税额和退税税
额;
①应纳增值税税额,货币单位为里亚尔;
①解释计算增值税中任何适用零税率、免税或保证金计划的方
法。
(3) 简化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可使用简化的增值税发票,适用范围为价值在 1,000 里亚
尔以下且不属于出口或内部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简化的增值税发票
必须包括:
①发票开具的日期;
①供应商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纳税识别号;
①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描述;
①发票中提及的商品或服务的应付总额;
①应纳增值税额或应付总额中有标注应纳增值税税额。
(4) 增值税发票的货币单位
增值税发票应始终以里亚尔作为基础货币单位。如果交易行为
采用另一种货币单位,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税款缴款到期之日按照税
务机关提供的沙特货币每日汇率进行换算,以使该外币金额转换为
里亚尔。
(5) 自开发票
自开发票是指当客户自行开具发票时,记录其支付给供应商的
进项税,取代了供应商提供发票给客户。自开发票适用于客户和供
应商双方同意将其作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首选方法的情况(并且供
应商明确表示其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
(6) 保存期限
记录、账簿和会计文件(包括发票)应至少保存 6 年,从相关
年度结束算起。所有记录(包括发票)必须以纸质形式或通过服务
器以电子形式保存在沙特。
税务机关的权力
(1) 税款评估
根据实施条例第 62 条,由纳税人或税收代理人提交有效的纳税
申报表被视为纳税人对相关纳税期内到期税款的自我评估。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有权对到期税款进行
评估。税务机关发布的评估与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时本应进行的自
我评估具有相同的地位。税务机关可收取评估项下的任何到期税款或
收取评估项下的任何到期罚款,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
人提供应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进项税额、适
用反向征税制度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进口货物总价值、免税销售额
等详细信息。
发出评税表并不免除纳税人提交未缴税款申报表的义务。在纳
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撤销已作出的评估,并
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纳税人作出的自我评估调整纳税义务和罚款。
此外,实施条例第 64 条允许税务机关对一个或多个纳税期内纳税
人的增值税义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可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税
务机关的办公室进行。无论哪种情况,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审计开始
前至少 20 天发出通知。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纳税人存在违
反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纳税人拒绝或可能拒绝与
其合作,税务机关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纳税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
如果审计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则只能在纳税人的工作时
间内进行。审计过程中,纳税人有义务提供所有发票、账簿、记录
和会计文件等信息。审计完成后,评估必须包括以下详细信息:应
缴税款、付款到期日和评估依据。评估还必须通知纳税人有权上诉。
税务机关发布评估并不以进行审计为条件。税务机关的新评估
将废除并取代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或税务机关先前在没有纳税申报表
的情况下作出的评估。
作为一般原则,自纳税期所在公历年结束之日起 5 年后,税务
机关不得就该纳税期发布或修改任何评估。但是,如果纳税人被要
求进行增值税登记,但纳税人未能登记,或者纳税人故意进行违反
《增值税法》规定的交易,追征期延长到 20 年。
(2) 处罚
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税务机关针对下列情况做出罚款决定:
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处 10,000 里亚尔以下罚款;
①任何向税务机关提交错误纳税申报表的,可在 20 日内更正申
报,如果先前申报表因计算的税额出现错误,低于应缴税款,应处
以相当于差额的 50%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权免除或减少上述罚款。
如果应纳税额与申报税额的差额在 5,000 里亚尔内,可通过调整下一
期申报表来进行更正;
①任何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应当处以不低
于税款 5%且不超过税款 25%的罚款;
①任何未在增值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人,每拖延 1
个月将被处以相当于未缴税款 5%的罚款;
①在未违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更严厉的惩罚规定的情况
下,未登记的纳税人若开具税务发票,应处以不超过 100,000 里亚
尔的罚款;
①沙特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处以不超过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A. 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留税务发票、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可
就每个纳税期间单独处以罚款;
B. 阻止或妨碍在税务机关工作或为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履行其
职责;
C. 违反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其他规定;
D.以电子方式开具的增值税简化发票中未注明二维码;
E. 当开具电子发票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
F.电子发票中不包含买方增值税注册登记号(如有)。
①提交虚假、伪造文件、申明、登记册或信息,意图逃避应缴
税款、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或非法获得退税款,应处以不低于应
缴税款的罚款;
①纳税人不开具或不存档电子发票,应处以 5,000 里亚尔至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①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又删除或修改发票数据, 应处以
10,000 里亚尔至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罚款不应影响到期税款的支付,且适用增值税
法律规定的处罚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
如果自先前处罚的裁决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含)存在再次违规
行为,则对其可以加倍罚款。
消费税
概述
2017 年 6 月,沙特引入了消费税,开始对某些特定货物(烟草制
品、软饮料和能量饮料)征税。这是在沙特与海合会协调下实施的
一个税种,自 2017 年 6 月 11 日起生效。
2019 年 5 月 15 日,沙特税务机关批准了对消费税行政法规的修
订。这些修正案扩大了沙特的消费税应税范围,包括含糖饮料、电
子吸烟器具及其中使用的液体。2023 年 2 月,沙特税务局进一步修订
了消费税行政法规中关于推迟缴纳进口商品消费税、处置应缴纳消
费税的非消耗品、退还已缴纳的非消耗品消费税以及审计程序的某
些规定。
(1)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保税仓库(Tax Warehouse)中取
出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而不将其置于任何后续的暂
免纳税安排下,或者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进口清关时未申请将货物
转移至保税仓库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2) 暂免纳税安排(Tax Suspension Arrangement)是指暂缓缴
纳消费税的应纳税安排。根据《沙特消费税法实施条例》(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Excise Ta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有
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暂时不缴纳消费税:
①被许可人[4] 在保税仓库内生产、存储应税消费品或接收当地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①应税消费品在下列情况下的转移:
[4]
被许可人指经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授权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存储、转移和接收在
本地生产的或进口到保税仓库的应税消费品的人。
A.从沙特的一个保税仓库转移到沙特的另一个保税仓库;
B. 从沙特的保税仓库转移到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
C.从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转移到沙特的保税仓库;
D.根据《共同海关法》的规定,应税消费品从沙特或任何其他
海合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再出口到海合会成员国以外;
E.将进口应税消费品转移到沙特或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保
税仓库。
(3) 消费税适用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储存商和当地生产商。
根据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纳税人应缴纳消费税:
①暂免纳税安排之外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商;
①暂免纳税安排之外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商;
①下列情况下的被许可人:
A.暂免纳税安排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转移;
B. 暂免纳税安排期间,应税消费品发生毁损或不可恢复的损失,
且没有证据表明销毁或损失超出其可控制的范围;
C. 从暂免纳税安排中发放应税消费品用于消费。
①任何在暂免纳税安排之外,持有未缴纳应缴税款的应税消费
品的单位或个人,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这些货物的应缴税款尚
未支付;
①任何其他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消费的。
如果多人共同负担同一纳税义务,则他们对缴纳该税款应承担
连带责任。沙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与纳税连带责任人之任何
一人、部分人、全体人缴纳部分或全部税款,当任何一人缴纳全部
或部分税款时,其他人的纳税义务也在该范围内消除;同时,纳税
连带责任人有权向纳税人追偿其缴纳的税款。
(4)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及其相应的生效日期如下表所示。
表 4 消费税税目、税率及其生效日期
税目 税率 法律依据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烟草制品(包括《共同海关
法》第 24 章中提到的所有项
目)
100% 2017/6/11 2017/6/11
税目 税率 法律依据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软饮料(包括任何含有气体的
饮料,无味碳酸水除外。以及
可以转化为软饮料的浓缩物、
粉末、凝胶或提取物)
50% 2017/6/11 2017/6/11
能量饮料(含有兴奋剂或提供
精神或身体刺激物质的饮料,
包括咖啡因、牛磺酸、人参和
瓜拉那。以及可以转化为能量
饮料的浓缩物、粉末、凝胶或
提取物)
100
%
2017/6/11 2017/6/11
含糖饮料(添加了糖或其他甜
味剂源并以饮料形式生产的任
何产品,无论是即饮型、浓缩
型、粉末型、凝胶型还是其他
任何可以饮用的形式)
50% 2019/5/15 2019/12/1
用于吸烟、雾化和类似活动的
电子设备和工具(无论是否配
合含尼古丁物质或烟草进行使
用,均适用此处税率)
100
%
2019/5/15 2019/5/15
用于吸烟、雾化和类似活动的
电子设备和工具中消耗的液体
(无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均适
用此处税率)
100
%
2019/5/15 2019/5/15
沙特税务机关曾发布针对含糖饮料所涵盖货物范围的具体说明,
含糖饮料包括:
(1) 果汁粉;
(2) 天然果汁;
(3) 果泥;
(4) 通过混合液体制成的饮料;
(5) 干果果汁;
(6)100%鲜榨果蔬汁;
(7) 添加糖或其他甜味剂的果蔬汁饮料;
(8) 牛奶和乳制品,包括婴儿人工奶、奶粉或婴儿食品,牛奶
含量至少为 75%的饮料,含有 100%植物来源的牛奶替代品(例如大
豆糖浆)的饮料;
(9) 用于特殊营养和医疗用途的饮料和浓缩物;
(10) 由自然人制作,用于个人消费或商业用途以外的特定用
途,且含有糖或其他甜味剂的饮料和浓缩物;
(11) 在餐厅和类似场所制作的、含有糖或其他甜味剂且以敞
口容器盛装、直接供最终消费者饮用的饮料。
税收优惠
(1) 进口豁免
如果进口货物根据《共同海关法》免征关税,则应免除进口消费
税。另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在进口时也应免征消费税:
①不超过 200 支的雪茄和小雪茄;
①不超过 500 克的烟草制品;
①不超过 20 升的软饮料;
①不超过 10 升的能量饮料。
如果在进口时超过了上面所列的任何数量,则应对全部数量的
应税消费品全额征税。
(2) 在国际航班上向旅客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豁免
①凡在获得保税仓库许可的免税商店内向消费者出售的货物,
如消费者在销售之日起 24 小时内出示国际航班的登机牌,则免税;
①本条第①款所指持牌人的豁免申请,必须以登机证所列明的证
明文件为依据;
①就本条而言,国际航班是指飞机离开沙特的地点与飞机降落
在海合会成员国以外的地点之间的直接或间接飞行。
(3) 国际组织的豁免
在互惠条件下,外交和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以及驻沙特的外交
和领事使团团长以及成员应免税。此税收豁免只适用于进口应税消
费品或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时。任何申请豁免的人,应向沙特税务机
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沙特税务机关发现申请人不具备豁免条件,
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应不予豁免并按规定处理。
应纳税额
(1)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指定价
值的特定百分比(税率)计算的。
消费税的指定价值被称为税基。税基应该根据零售价格与标准
价格的比较来判定,以较高者为准。其中零售价格是指零售业销售
这些商品的价格,不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标准价格,也称为最低
价格,是指海合会税务机关定期商定的标准价格表中的价格。
(2)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由海关当局根据货物的税基并按照
《共同海关法》规定的程序计算应纳税额。
(3) 消费税抵扣
如果保税仓库持证人已就用于生产其他消费税货物的消费税货
物缴纳了税款,则可从应缴税款总额中扣除该税款。扣除的税款应
限于消费税申报表所记载的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使用的消费税货
物的已缴税额。
其他
(1) 根据沙特消费税法,任何有意从事以下活动的人,均须向
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①进口应税消费品;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根据暂免纳税安排持有应税消费品。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但从事了应税活动,税务机关可以
自行为纳税人核算应纳税额并通知其缴纳税款。
(2) 消费税标签
纳税人在沙特出售烟草制品、软饮料或能量饮料之前,必须首
先购买消费税标签、完成激活并将其贴在上述应税产品之上,贴有
消费税标签的产品可以在沙特境内获得许可的海关仓库或保税仓库
中消费。纳税人申请购买消费税标签,需向税务局提供消费税登记
号等身份信息、应税消费品类型、购置消费税标签数量以及应税消
费品的消费地点材料。取得标签后,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就尚
未使用的标签情况进行记录。
(3) 纳税期与州财政年度(The State's Fiscal Year)有关, 每个
纳税期为 2 个月,因此 1 个财政年度将有 6 个纳税期,纳税人
应在纳税期间结束后的 15 天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交纳税申
报表。该表格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①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消费税纳税人的信息;
①每类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①保税仓库许可证编号以及每个保税仓库发放用于消费的应税
消费品名单;
①已贴有消费税标签应税消费品的信息。
在纳税期结束后,对于从暂免纳税安排中发放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距下一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不足 1 个月,则税务机关可将
此税期计入该纳税人的下一个纳税期。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或申报错误,税务机关可以自行为纳税人核算应纳税额并通知其缴
纳税款。
进口商发现其未正确申报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导致税款缴纳不
足的,应自知悉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如发现已
提交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存在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导致税款缴纳
不足的,应自知悉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更正申报。凡在暂免纳税安排
外持有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商业用途的实体,或其他法定纳税义务
人,应于税款到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未缴纳税款。
(4) 税款缴纳
①在不影响《共同海关法》规定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应代表税
务机关并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程序收取进口应缴税款。海关当局应
在收齐税款后 7 至 14 天内将税款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转交税务机关。如
果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支付进口应缴税款的
日期在原先基础上延迟 45 日:
A.进口应缴税款超过 1,000,000 里亚尔;
B.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当局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的银行保证金或
现金担保;
C. 银行保证金自进口应税消费品之日起至少 60 天有效;
D.纳税义务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按时缴纳关税、消费税或银行
保证金;
E. 纳税义务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被宣布破产或被判定犯有税务
或经济犯罪。
①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支付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应在纳税
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支付。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核算应纳
税额时,纳税人应在收到纳税通知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款。
纳税人支付的款项如果超过消费税应缴税款,超出部分应优先抵缴
前期未结清的罚款或费用,然后冲抵最早发生的欠税。如果纳税人
逾期未缴纳应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没收其提供的财务担保。
(5) 税务机关可以发布配额,限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消费的应
税消费品的数量,使其与在配额发放之前的对应期间内应税消费品
的数量配比,如果纳税人未能遵守配额,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的税率
对超额部分征税。关于配额的具体内容由税务机关负责通知纳税人。
(6) 违法处罚
2017 年 9 月沙特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第 3905 号决议对消费
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在法定申报截止日期前
未报税的,每逾期 30 天(尚未达到 30 天的周期视同 30 天)处以申报
表中报税金额 5%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25%;
①阻止、妨碍或限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处以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①未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后每个工作
日罚款 1,000 里亚尔,但罚款不得超过 50,000 里亚尔;
①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自
变更生效之日起至通知税务机关之日止,每个工作日罚款 1,000 里
亚尔,但罚款不得超过 50,000 里亚尔;
①纳税人违反保护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责任,罚款金额相当于此
类货物的应纳税额或 50,000 里亚尔(以较高者为准);
①纳税人未维护和保存商业记录和电子记录,处以 50,000 里亚尔
罚款;
①违反《消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任何其他规定,首次违法
处以 10,000 里亚尔的罚款,如果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处以初始
罚金的数倍金额(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但不得超过 50,000 里亚
尔。
另外,纳税人完成下列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应处以相当
于因此逃避缴纳金额的罚款,如果是累犯,处以相当于消费税货物
价值 3 倍的罚款:
①将消费税货物带入或带离沙特境内,但未全额缴纳此类货物
的应纳税款,或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则或配
额要求;
①提交虚假、伪造或编造的文件、资料或记录,或给货物贴上
错误的消费税标签,从而达到不缴税或非法获得退税的目的;
①未经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进口、持有、储存、运输或接收
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活动;
①以其他方法逃避缴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自上次被处罚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发生任何违规违法行为,
直接处以上次罚款金额 200%的罚款,并吊销执照 6 个月。
其他税费
扎卡特税
概述
沙特对沙特籍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收入征收扎卡特税,又称“天
课”。扎卡特税是伊斯兰教对财产和收入征收的直接税,它所筹集的
收入主要是为了救济穷人。扎卡特税根据伊斯兰教法征收。
根 据 AH7-7-1440 部长令发布的扎卡特税征收执行条例,该条例
取代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第 2082 号部长令和所有决议发布的条例。
新的扎卡特税法条例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并适用于所有居民
纳税人。沙特税务机关已经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制定手册,以详细说
明、解释和澄清法规的规定并回答纳税人的疑问。沙特税务机关根
据一系列监管修正案,发布扎卡特税征收条例、扎卡特税筹资活动
计算规则,政府承担征收扎卡特税以及政府债券和伊斯兰债券
(Sukuk)投资所得税的责任,并定于 2020 年年初开始实施。2024
年 3 月,沙特财政部根据第 1007 号部长决议批准了新的扎卡特税征收
执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扎卡特税的立法框架。
纳税义务人
扎卡特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下列主体:
(1) 在沙特获得许可证并开展业务的沙特居民(与个人所得税
居民标准相同);
(2) 在沙特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和其他机构、场所;
(3) 持有沙特上市居民企业(与企业所得税居民标准相同)股
份的非沙特居民股东(非沙特籍创始人除外);
(4) 沙特国有企业和公共投资基金控制的居民企业;
(5) 经沙特资本市场管理机构许可的融资基金等;
(6) 由沙特个人持股并在沙特设立的企业。
下列主体不属于扎卡特税纳税人:
(1) 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
(2) 对沙特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
公司;
下列主体虽属于扎卡特税纳税义务人,但免于征收扎卡特税:
(1) 慈善协会、民间社会团体、教育培训机构;
(2) 公益基金;
(3) 非营利企业;
(4) 其他税务机关允许免除扎卡特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
扎卡特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所有投资及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利润、股息、红利等一切收入扣除费用、成本等支出后的余额。
扎卡特税以“ 天课基数( 资产负债表口径, Balance Sheet Basis)”
和“企业分配给沙特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经调整后净利润”中的较
高者为税基。天课基数按可课税资产净额法或资金来源法计算。
遵循伊斯兰教历年的,税率为 %;遵循公历年的,税率为
%。如果纳税人某年开展的活动在 354 日内结束,则相应纳税
年度无需缴纳扎卡特税。
纳税人应当保管对其资产、收入、支出进行记录的账簿以备纳
税申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
2021 年 2 月 26 日,财政部修订了 2019 年 10 月 27 日第 852 号
部长决议,该决议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该决议修订了天课基数
计算规则,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扎卡特税时将房地产交易税交易、零
税率增值税交易和免征增值税交易剔除。
申诉
纳税人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进行纳税申报,并
在相同的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通常应通过“Sadad”系统完成转账),
如果扎卡特税纳税人发现自己的扎卡特税申报有误,有权要求税务
机关进行修改。税务机关对申报数字有疑问的,可以在审计账簿后
调整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文件;纳税人对调整
后数字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结果后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并交由一审申诉委员会裁决。
异议提出和申诉程序的规定如下:
(1) 扎卡特税纳税人有权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
务机关提出申诉;
(2) 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日起 90 日内就申诉作出裁决;
(3) 如果税务机关拒绝了申诉,或者在税务机关未作出裁决的
情况下经过了 90 日,扎卡特税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通知后或 90
日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4) 为了让税务机关接受申诉,扎卡特纳税人应支付有争议金
额的一部分,不少于争议金额的 10%且不超过 25%。
关税
概述
(1) 征收范围
所有进出国境的货物都应向海关报关,并向就近海关申报纳税,
但海合会成员国之间完全免除关税。
(2) 税率
按照海合会统一规定,沙特进口关税税率通常在 0%-25%之间,
多数情况下为 5%, 少数情况下可达 100%, 计税依据为到岸价
(CIF)。数量有限的项目需要按照公制重量或容量计算关税,而不
是从价计算。根据沙特海关条例,进口产品应当按照付款之日实施
的税率征收关税。
沙特使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关税分类,共有近2
万项商品名录,以下列举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①适用 10%关税税率的产品有:工业用奶、奶油、酸奶、乳清、
淀粉、口香糖、可可粉、糕点面团、蛋糕、薯片、爆米花、去壳豆类、
果汁、活性酵母、发动机油、油乳化剂、发动机润滑油、变速箱油、
按重量计含有超过 70%石油的制剂、钻井设备润滑制剂、航空润滑
油、纸和纸板、信封、办公室用文件、信箱和类似物品、练习册、教
材书籍、鸡蛋包装盘、斗篷、大理石、石灰华和雪花石膏、不锈钢丝、
角钢、窗户、门框、灭火器、水管、平板电脑、保险箱、手推车等;
①适用 15%关税税率的产品有:火鸡、牛奶乳酱、西红柿、洋葱、
胡萝卜、黄瓜、西葫芦、秋葵、西瓜、甜瓜、葡萄糖、含可可的糖果
产品、天然矿泉水、食盐、石英砂、天然沥青、蜂窝状片材、聚酯纤
维、无纺布、天鹅绒、地毯、床垫、桌垫、男鞋、浴缸、壁炉架、洗
脸盆、玻璃、食品罐、茶壶、餐具、托盘、泵、冷冻机、过滤器、冷
却器、热水器、发电机等;
①适用 20%关税税率的产品有:鸡肉、鹿肉、鹅肉、羚羊肉、
通心粉、粉丝、可可、热带木材、包装箱、运输箱、火柴盒、电力
电缆卷筒、筷子、勺子、叉子、擀面杖、衣架、竹制品、牙签、洗
衣板和熨衣板等;
①适用 100%关税税率的产品有:未加工烟草、未加工的烟草废
料、含烟草的香烟、雪茄、含烟草的方头雪茄、烟草代用品香烟
(不含烟草或尼古丁)、鼻烟、烟草提取物和香精、用于电加热装
置的烟草胶囊等;
①其余产品多数情况下适用 5%的进口关税税率。
国际旅客在进出沙特时,如携带价值 60,000 里亚尔以上的货币、
价值 60,000 里亚尔以上的珠宝和宝石、价值 3,000 里亚尔以上的礼品、
200 支以上的香烟、电水烟或 25 支以上的雪茄或任何其他易耗品、违
禁和限制物品时,必须提交清关申报表。上述申报既可以通过税务
机关网站提交,也可以前往海关港口的申报办公室提交。如不提交
申报,将被处以物品价值 25%的罚款。
除了关税以外,沙特海关还征收多种海关费用,包括海关申报
处理费、X 光检查费、信息交换服务费、实验室样品处理费以及出
口费用等,但自 2024 年 10 月起,上述费用均被取消,现行海关费用
主要是清关手续费,按照货物申报价值的 %收取,最低金额为
15 里亚尔,最高金额为 500 里亚尔;若属在线商店邮寄且价值不
超过 1,000 里亚尔的自用货物,则统一征收 15 里亚尔。
(3) 制度演变
①2020 年 1 月,沙特海关发布了引入自愿披露计划的指南,为进
口商提供了自愿与沙特海关联系并更正任何已发现的过去未能遵守
沙特海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的机会。随后,沙特海关宣布将该计划
期限推迟三个月,由原先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延续到 2020 年 9 月
30 日。延期后,该计划的范围仍将按照原始公告保留,并且强调如
下重点更正方面:海关申报表中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价值、原产地
或分类有关的不正确信息;在提交海关申报表后,进口商本应修改
提交给沙特海关但遗漏了的信息的情况;
①2020 年 5 月,沙特海关宣布自 6 月 10 日起全面上调沙特进口产
品关税,并发布了最新进口产品关税清单,包括食品、矿物和化工
产品、塑料、橡胶、皮革制品、纺织品和鞋类、贱金属(如钢、铁、
镍、铜、铝)、水泥、陶瓷、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玩具、家具、
车辆和各种其他制成品。
本次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食品、农业品等首次大幅提高关
税;二是工业产品关税普遍上调至高位;三是医疗健康、机电设备
等产品关税的调整幅度较小。此外,免征某些特殊商品的关税,如
钢铁、水泥、建材等商品。此外,一些商品的进出口的批准与限制
措施等经常会因沙特国内市场情况而变动;
①2022 年 6 月,为进一步保护和鼓励沙特国家工业和当地农产品
发展,沙特政府宣布自 2022 年 6 月 12 日起提高涉及 107 个关税税目产
品的关税税率,包括活体动物、食品、矿物、化学制品、塑料、玻
璃制品、贱金属、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和车辆;
①2024 年 1 月 26 日,沙特海关发布了《保税区规则》,明确了
保税区许可和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保税区许可的类型、保税区经营
者的义务以及沙特海关与保税区相关的监管职能;
①2025 年 7 月,沙特对外贸易总局(GAFT)宣布对原产于中国
的进口圆形截面钢管或不锈钢管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该关税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为期五年。作为该决定的一部分,税务和海关总
署根据制造商的不同征收 %至 %的关税。
税收优惠
(1) 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如糖、大米、茶叶、未经焙烧的咖
啡豆、豆蔻、大麦、玉米、牲畜、肉类(鲜肉或冻肉)。免除进口
关税的产品还保留用于配种的动物、糖、种子、维生素、激素、药
品、医疗设备、抗生素、燃料木、竹炭、报纸、杂志、词典、邮票、
支票、纪念钞、贵金属粉末或贵金属片、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
打孔机、真空吸尘器、智能手机、GPS 车辆追踪器、无线耳机、无
线接入点设备等;
(2) 签有贸易促进协议的阿盟成员国可享受优惠的关税税率;
(3) 签有双边经贸协定的阿拉伯国家享有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
计税依据
(1) 按重量征收关税的进口货物,按关税表所示的毛重或净重
计算。货物毛重包括货物重量,以及所有内外包装材料重量。货物
净重不包括所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材料,但包括用于分隔和排列货物
的物品;
(2) 根据沙特海关条例,对进口货物的价格征收关税。这一价
格是根据实际支付的费用或以出口国货币计价的商定费用来评估的。
此价格包括从出口港装运进口货物的包装材料费用和运往沙特港口
的运费和保险费,这些费用需按沙特阿拉伯货币局(SAMA)在申
报之日公布的汇率换算成里亚尔。如果无法实现这一程序,进口货
物将根据能够确定的最接近的可比价格定价。
其他
(1) 沙特实行自由贸易和低关税政策。海合会成员国之间已组
成关税联盟,货物只在进入海湾地区时收取统一关税。在成员国之
间则可自由流动,无须再缴纳任何关税;
(2) 项目需要而沙特当地又无法生产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免除
进口关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民族工业产品的,受政府政策的保护,
进口同类的外国产品将增加关税;
(3) 对走私货物的处罚,从没收到征收关税,从罚款到监禁不
等;
(4) 为了鼓励在制造业中建立合资企业,政府对本地生产的优
质产品给予关税保护,使其免受竞争性进口商品的影响。相关竞争
性进口商品税率可高达 25%;
(5) 为保护当地食品加工和生产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沙特
将食品的进口关税与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水平挂钩。一般而言,如
果当地食品或农产品产量超过自给自足水平,进口关税税率最高可
达 40%;
(6) 沙特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猪肉、青蛙肉、驴肉、骡肉、特
定酒精产品、野猪毛皮、罂粟和罂粟籽、麻黄、古柯叶、扩音器和
消声器、圣诞节庆祝活动用品、枪支、弹药和烟花、带有隐藏摄像
头的产品、嚼烟等。禁止出口马、骆驼和牲畜、青饲料、柴火和干
草、渗泉水和小麦以及古董和历史文物;
(7)2024 年 6 月 1 日起,沙特正式实施免税临时货物入境制度。
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展示或使用的商业样品和专业设备(但不包括
运动器材)无需填制报关单、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领取进出口许可
证便可以直接进口沙特境内,条件是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出口或再进
口。
土地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第 M/4 号皇家法令和 2016 年 6 月 13 日第377 号
部长决议颁布了《土地税法》(White Land Tax Law)及其实施条例,
授权由住房部(The Ministry of Housing,MOH)执行。
根据《土地税法》最新规定,所有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可
开发的空置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每年按照不超过土地市场价值的 10%
缴纳税款;2025 年首次对长期空置且无合理用途的房产(无正当理
由长期闲置的可使用建筑物)征收年度税,,将按年征收最高相当
于预估租金价值 5%的税款。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为应税土
地:
(1) 土地闲置,指未按照公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土地;
(2) 土地在城市边界范围内;
(3) 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应纳税的土地类别。
下列土地不属于应税土地:
(1) 不满足上述缴纳土地税条件的土地;
(2) 所有权人因与其自身无关的原因,导致其处置土地的权利
受限的土地;
(3) 存在对批准和颁发土地开发或建设所需许可证构成障碍的
限制情形的土地;
(4) 需于一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空置土地。
土地税的应税金额应由主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有关通知,该通
知中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纳税人的姓名和民事或商业登记号码;
(2) 土地所有权文件编号;
(3) 土地所在地;
(4) 通知的法律依据;
(5) 应付土地税金额;
(6) 缴纳土地税的日期;
(7) 缴纳土地税的方式;
(8) 不缴纳或逾期缴纳土地税的后果;
(9) 纳税人有权按照正常程序对通知提出上诉的说明。
除税务机关通知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住房部官网查询土地税。
纳税人必须在通知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税的缴纳。如果
应纳土地税的土地由多人拥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各方均
有义务按其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缴纳土地税。
人头税
沙特于 2016 年开始实施财政平衡计划,通过征收“人头税”、提高
本土化率等举措,逐步提高企业雇佣外籍人的成本,为本国人创造
更多就业机会。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在沙外籍人士必须为其自身及随居家属
缴纳人头税。如果企业中外籍人员数量超过沙特籍人员,则税费标
准为每人每月 400 里亚尔;如果外籍人员数量未超过沙特籍人
员,则税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里亚尔。随后该税费标准在 2019 年
和 2020 年逐年上调,2020 年分别上调至每人每月 800 里亚尔(外
籍人员数量超标企业)和 700 里亚尔(外籍人员数量未超标企业)。
而对于企业外籍人员的随行家属,其人头税标准则从 2018 年的每人
每月 200 里亚尔上调至 2020 年的每人每月 400 里亚尔。
2024 年 2 月,沙特内阁决定对员工少于 9 人的小型企业在未来三
年内免除人头税纳税义务,如果企业主同时属于企业全职员工,
且在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了登记,则企业可以就两名外籍人员享受免税;
如果除企业主以外至少有一名雇员是属于沙特国民的全职员工, 且
在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了登记,则企业可以就四名外籍人员享受免税。
房地产交易税
2020 年 10 月 2 日,沙特宣布对房地产处置交易免除增值税并征
收新的房地产交易税,免征房地产处置的增值税,其增值税销项税
将不再收取,从而其进项税减免、分摊和增值税退税都将受到影响。
沙特财政部将协同住房部制定统一标准,可对满足要求的持牌房地
产开发商退还增值税;满足退还要求的企业名单将由财政部定期更
新。
房地产交易税适用于所有房地产供应类型,包括销售、租购协
议、赠与财产和 50 年以上的融资租赁。
无论房地产在处置时的状况、形状或用途如何,交易是否发生在
房地产建造之后,也无论交易涉及整个房产还是房产的任何部分,
均按房地产(或任何部分)处置价值总额或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的 5%税率征收税款。该税应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并备案时缴纳。
下列情况下,免征房地产交易税:
(1) 首次购房(总房款在 100 万里亚尔及以下)的沙特公民可
以免除交易税;
(2) 在遗产受益人之间按法定份额分配遗产时,只要房地产先
前出售时已经缴纳了房地产交易税,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就可以免税;
(3) 在没有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家庭、
民间或慈善机构或获得许可的慈善协会可免税;
(4) 向政府机构、外交机构或国际组织出售房地产免税;
(5) 个人股东向所持股公司转让名下房产所有权的,免征房地
产交易税。该转让行为以转让时的股东身份为判定基准,后续是否
继续持股不影响免税政策的享受;
(6) 将房地产赠与丈夫、妻子或三代以内的亲属免税,但受赠
人自获赠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将该房产转赠给原本不符合直接受赠免
税资格的人;
(7) 作为合法金融产品的一部分,或作为与融资有关的担保,
业主临时转让房地产所有权可免税,条件是房地产所有人履行了对
融资实体的义务之后,房地产将重新归其所有;
(8) 个人以实物认购并按资本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设立房
地产投资基金,免征房地产交易税。实物交易涵盖基金设立、清算
前及认购期满 5 年发生的交易情形。
根据不同交易情形,房地产交易税的缴纳期限如下:
(1) 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份而处置应税房地产的,应在股份实
际转让之日或签订无条件转让该股份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税款;
(2) 根据沙特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出售期房而处置房地产
的,应在公证人记录之日或之前缴纳税款;
(3) 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处置行为以拖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应在房地产处置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税款;
(4) 因不满足免税条件而不再享受免税待遇的房地产,应在失
去免税资格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税款;
(5) 除上述第(1)条所述情况外,如果房地产转让需要进行
公示,应在公式 30 日内缴纳税款;
(6) 其他建设、取得、经营和转让房地产等行为的,应在合同
约定的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日或实际占有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缴纳房地产交易税,则每逾期 1 个月应被
处以相当于未缴纳税款 5%的罚款;纳税人未及时或未准确披露交易
详细信息或提供不准确的房产价值信息,应处以不少于 10,000 里亚
尔的罚款(但不得高于税款本身);纳税人故意逃税的,处以相当
于应纳税额 1 倍至 3 倍的罚款。
社会保障缴款
根据社会保险条例,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雇员与公共部门
(Public Sector)雇员需缴纳的保险项目一致,具体内容包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税率如下:
表5 社会保险类型和缴纳比例
类型 雇主缴纳比例 雇员缴纳比例
养老、残疾和死亡保险(仅针对沙特籍雇员) 10% 10%
失业保险(仅针对沙特籍雇员) % %
工伤保险(针对沙特国籍和非沙特国籍的雇员) 2% -
社会保险的缴款基数为雇员的工资,工资包括:
(1) 基本工资,包括定期薪酬和佣金(销售或利润的百分比);
(2) 以现金支付的住房补贴;
(3) 住房福利,金额以 2 个月基本工资确定。
下列报酬不包括在社会保险的缴款基数中:
(1) 因工作性质、风险、地点或其他原因而发放的津贴;
(2) 加班工资;
(3) 补助金和年度奖金;
(4) 实物福利。
沙特国籍雇员每月社会保险缴款基数上限为 45,000 里亚尔,即
工资超出 45,000 里亚尔的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非沙特国籍雇员每
月社会保险缴款基数下限为 400 里亚尔。海合会成员国公民雇员每
月社会保险缴款基数下限为 1,500 里亚尔。
社会保险按月缴款,每年年初确定缴款基数,当年内不再调整。
从事独立商业活动的个人,例如自由职业者、商人、工匠等,
以及在没有雇佣其他工人的家族企业中受雇的雇主家庭成员,可以
自愿缴纳社会保险缴款。但是某些雇员,例如公务员、武装部队成
员、农民、水手、家庭佣工等不能参与到上述社会保险计划中。
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
沙特政府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宣布在沙特境内建立四个新的经济特
区(SEZ),旨在鼓励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这四个经济特区分别是:位于麦加省的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经济特区;
位于东部省的拉斯海尔经济特区;位于吉赞省的吉赞经济特区; 位
于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的云计算经济特区。加上 2022 年
11 月沙特成立的特别综合物流区(SILZ),沙特目前共有五个经济
特区。
在五个不同的经济特区内鼓励行业有所不同,对应的优惠政策
也有所不同。
表6 沙特五个经济特区鼓励行业及优惠政策
地区 鼓励行业 优惠政策
最高 20 年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5%)
从特区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适用 0%的股
息预提税
进入特区的货物、资本设备和原材料适用
零关税
企业设立后五年内对雇佣外籍人才提供更
加灵活的支持性政策
经济特区内,或不同经济特区之间的应税
商品交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阿卜杜拉国王经济
城(KAEC)
经济特区
汽车供应链及组装
消费品
电子灯制造
(ICT) 制药
医疗技术
物流
免除特区内企业员工及其家属的其他行政
管理费
拉斯海尔经济特区
造 船
钻机平台
(包含维护、修理和大修)
同上
吉赞经济特区
食品加工
金属加工
物流
同上
与 OECD 原则保持一致,避免双重征
税,
并适用云服务提供商(CSP)运营模式
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电价( 美元/千
瓦时)
免除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的行政管
理费用
云计算经济特区
(利雅得 KACST
创新中心)
云计算服务
允许从经济特区内向企业提供云计算服
务,并可在沙特境内建设和运营数据中心
进入该区域用于生产制造的货物无需缴纳
增值税
特别综合物流区
交通和物流枢纽 增
值服务及售后服务 货
物分类、包装、分销
在特别综合物流区内进口或运输的货物免
征关税
地区 鼓励行业 优惠政策
特别综合物流区内企业 50 年内享受企业
所得税零税率,以及免除预提所得税义务
的优惠
第三章 税收征收与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沙特所得税法授权财政部负责沙特的税法实施并保障税款征收,
财政部根据税法,于 1951 年 5 月 14 日通过 394 号部长决议设立扎卡特
与所得税局(Department of Zakat and Income Tax, 简称DZIT),为
沙特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部长报告。
2016 年 5 月 7 日沙特通过 133 号法令将扎卡特与所得税局更名为扎
卡特和税务总局(General Authority of Zakat and Tax)。
2021 年 5 月 4 日沙特政府决定将扎卡特和税务总局更名为扎卡特、
税务和海关总局(Zakat,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
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内部设立 14 个部门,其中较为重要的
部门名称与主要职权如下:
(1) 法律事务与合规部门:负责制定与扎卡特、税收和海关相
关的政策和法规,处理法律案件的审查、提出异议及诉讼;
(2) 安全事务部门:负责监督与海关检查、安全监控、安全情
报、安全支援及港口管理相关的安全运营工作;
(3) 信息技术与数字化部门:领导所有技术系统和数字化活动
的规划、设计、实施、运营及绩效管理流程,开发技术系统和数字
化解决方案;
(4) 战略与贸易便利化部门:推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国际协
议与合作;
(5) 分析与风险部门:评估和降低纳税人、交易商、中介机构
的合规风险;
(6) 扎卡特研究与咨询服务部门:开展直接税、间接税与海关
研究,以及案件管理。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的主要职责为:依据伊斯兰教义对沙特
籍纳税人征收扎卡特税,依据沙特税法对其他在沙特国内进行商业活
动的非沙特籍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种,监督与纳税人相关
的运营执行情况,包括检查、异议、申诉、付款审批、退款、催收、
注册、免税、评估等。
居民纳税人征收管理制度
沙特所得税法详细规定了税款的征收管理流程,主要适用于沙特
的所得税,对于沙特籍纳税人缴纳的扎卡特税则不在此规定之内。沙
特尚未制定适用于所有税种的税收征管法。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为沙特财政年度。纳税人的纳税
年度自其商业注册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除非有其他文件证明另
一不同的日期。下列情形下纳税人可使用其他的纳税年度:
(1) 纳税人在所得税法规生效前使用其董事会批准的不同纳税
年度;
(2) 纳税人采用公历财年;
(3) 纳税人是使用不同会计年度的集团公司成员或外国公司分
支机构。
纳税人变更纳税年度带来的 2 个完整纳税年度中的间隔,应被
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此外,新设立的纳税人的第一年或中断经营的纳税人的最后一
年,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税务登记
所得税税务登记
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其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
之前在税务局进行注册,不包括仅承担代缴预提税义务的纳税人;
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税务机关自行为其办理登记。自然人未
按规定时限在税务机关注册的,将面临 1,000 里亚尔罚款;若为股
份公司,罚款金额为 10,000 里亚尔;其他类型实体则处以 5,000 里亚
尔罚款。
增值税税务登记
(1) 强制登记
过去 12 个月或预计未来 12 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 375,000 里亚尔的
纳税人,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进行纳税申报。
(2) 自愿登记
过去 12 个月或预计未来 12 个月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
至 375,000 里亚尔之间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登记为增值税纳
税人。
另外,如果纳税人的所有销售额都适用零税率,即使其销售额
超过 375,000 里亚尔,也免于强制登记,但可以自愿登记。
(3) 集团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如果他们处于同一控制之下,可
以登记为一个增值税应税实体。同一控制意味着同一法人实体或个
人拥有其他集团成员 50%及以上的资本份额、表决权或股权公允价
值。集团登记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的电子申请表格提出申请。
集团登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有集团成员必须进行经营活动;
①所有集团成员必须是沙特的合法居民;
①至少有一名集团成员必须独立达到增值税登记的应税销售额
门槛;
①集团所有成员均未享受海关暂免纳税安排,没有权利申请退
税。
如果集团登记申请被批准,所有成员将被视为一个增值税应税
实体。这意味着集团的增值税将把其所有成员的增值税加总在一起
计算,即加总的销项税额减去加总的进项税额,但集团成员之间销
售商品和服务不视为增值税应税交易。
增值税集团必须指定一名代表主体,该代表主体就集团产生的
所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承担主要责任,集团其他成员就相关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通过刻意分割业务活动不当获取税收
优惠,有权为分割出的实体注册增值税集团,并将其在税务上视为
同一实体。同理,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集团的存续与增值税法
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违背时,可以依法解散该增值税集团或要求部
分成员退出。
(4) 注销登记
如下两种情况下企业可注销增值税登记:
①强制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 30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表7 纳税人与注销增值税登记
纳税人 注销增值税登记
停止进行经营活动;
所有纳税人
不再以法人身份存在或转让经营业务;
非沙特居民
在任何月份的月末往前倒推,在最近的 12 个月内未在沙特
境内从事任何应税销售行为;
至少登记增值税 12 个月的税收
居民(3 种情况要同时满足)
①过去 12 个月年度销售总额或年度费用总额不超过自愿登记
增值税的门槛;
①在过去 24 个月在沙特境内的年度销售总额或年度费用总额
不超过强制性登记增值税的门槛;
①当月加上后续 11 个月预计的年度销售总额或年度费用总
额预计不超过自愿登记增值税的门槛。
①自愿注销登记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注销登记可自愿选择:
A. 过去 12 个月, 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500 里亚尔之间;
B. 在未来 12 个月(包括当月),该公司预计的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500 里亚尔之间。
(5) 增值税登记数据库
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将提供一个数据库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
过 数 据 库 核 实 供 应 商 及 客 户 的 纳 税 识 别 号 (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税号”)。
(6) 非沙特居民企业登记
非沙特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从事增值税应税的相关销售和采购,
必须登记并缴纳增值税。
(7) 增值税登记过程
企业可以使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可访问的应用程序登记增值
税。要登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税号。
如果企业没有税号,企业需要在登记增值税之前,在税务机关
的网站上登记一个税号。
增值税注册登记申请必须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①申请人的名称,如果是自然人,则需提供个人信息;
①申请人经常居住或营业地点;
①电子邮箱;
①税务机关颁布的电子识别号码;
①商业登记号;
①年度销售收入或购置支出的价值;
①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交证明
申请信息准确性及注册资格的相关材料,并给予申请人至少 20 日的
材料准备期限。
完成登记的居民纳税人应在其主要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和网上
商店展示增值税登记证书,以便公众查看。如果纳税人登记信息发
生变更,则应自变更之日起 20 日内通知税务机关。
消费税税务登记
任何人在进行与消费税有关的下列活动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提
交登记申请并获得登记证书:
(1) 进口消费税应税货物;
(2) 生产消费税应税货物;
(3) 根据暂免纳税安排持有消费税应税货物。
要提交登记申请,纳税人需要在线登录其沙特税务机关账户,
并提交登记申请和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 纳税人希望从事的消费税应税活动;
(3) 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货物。
税务机关将在申请提交后 14 日(含)内审核消费税登记申请并
将其决定(批准或拒绝)传达给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可以将审核期
延长 14 日(含),并在申请提交后 14 日(含)内将延期决定通知给
纳税人。如获批准,登记将自申请登记之日起生效,并由税务局发
出财务识别码(FIN)。在被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收到拒绝通
知和拒绝的理由。
税务机关对应办理注册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可依法直接予
以登记。
如果纳税人连续 1 年不从事消费税应税活动,应进行注销登记,
同时须取消其拥有的所有税务仓库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中应包括
下列信息:
(1) 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消费税注册号);
(2) 纳税人的税务仓库许可证信息;
(3) 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的原因。
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仅适用扎卡特税纳税人,且必须是全资子公司。不允
许对所得税进行合并纳税。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除未在沙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之外,任何纳税人都应
以阿拉伯文建立账簿,以便税务机关准确确定其应缴纳的税款。在
沙特境内的企业必须编制并提交以下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此报表展示公司在特定时间点的财务状况,详
细说明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情况;
①损益表:损益表总结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支出、收
益和损失,提供了其盈利能力的信息;
①现金流量表:此表跟踪公司内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提供有
关公司现金流动性和现金管理的信息;
①权益变动表:此表说明公司权益账户的变化,包括分配和保
留的收益。
除此之外,沙特部分税种的法律还对纳税人的账簿设置提出了
额外要求,如下为增值税记录和账簿要求:
①保存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沙特境内保留他们的增值税记录。这些记录可为
沙特境内的物理文档,也可以电子形式存储,但是物理服务器需要
在沙特境内,且会计账簿中所有条目的原始证明文件也必须保存在
沙特境内。跨国公司将其记录集中保存在沙特境外的情况下,必须
保证在沙特境内有一个终端,通过此终端可以获取与沙特相关的增
值税记录。
沙特取消了要求外国纳税人指定当地代表来履行其增值税事务
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总局官网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但相
关记录仍需保留在沙特,并要求非居民企业至少任命一名沙特当地
的会计师依法维护企业发票、账簿、记录和其他文件。
①审计时所需的记录
纳税人应保存有关增值税计算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将包括增
值税申报表和发票,也可能包括其他交易记录。
①增值税账户
每个企业的增值税账户将显示所有在不同时期的增值税进项和
销项税额,已支付、留抵和累积的增值税税额等。
(2) 会计制度简介
自 2017 年起,在沙特境内运营的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国际会计准
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这套准则为实体如何
编制和呈现其财务报表提供了指导,因此,企业必须保留准确的财
务记录并生成符合 IFRS 准则的报告。沙特专业会计师协会
(SOCPA)就如何遵守 IFRS 准则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并就沙特国
内特殊财务事项(如扎卡特税)设立了额外要求和标准。从 2018 年
1 月起,沙特要求中小企业使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中小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适用 IFRS 准则,一旦选择适
用后不能再修改。
除此之外,沙特部分税种的法律还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了
额外要求,例如在所得税法框架下,纳税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纳税人的会计准则必须明确反映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
①居民公司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规定或沙特普遍接受的 14 种
会计原则保留商业记录的纳税人,在调整账目后应根据保留的商业
记录确定其总收入和总支出;
①就会计基础而言,自然人可以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记
录其交易。但是,如果其在上一纳税年度、预计本年度的业务总收
入超过 500 万里亚尔、或者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因违反增值税法规收到
相关通知的,则必须在所有后续纳税年度中使用权责发生制;
①法律规定保留或要求保存商业账簿的公司,必须按权责发生
制记录其收入和支出。其他情况下,公司可使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
发生制;
①除根据本条①或①要求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外, 纳
税人可在获得税务部门同意后更改其会计基础;
①如果纳税人改变其会计方法,则必须在变更后的下一纳税年
度对收入和扣除项目或债务或任何其他项目进行调整,防止遗漏或
重复任何项目;
①与长期合同(履行期限超过 6 个月,需跨年度完成,且与生产、
安装、建造或提供相关服务有关的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必须
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并按照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费用占合
同总估算成本的比例计算确认。对于未遵守权责发生制的企业, 税务
机关有权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证据和迹象,按照适当方式确定长期
合同收入。
根据沙特公司法规定,上市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
经纪公司必须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强制性年度审计。沙特专业会计师
协会要求在沙特适用国际审计准则,并附加以下要求:
①审计文件应至少保留 10 年;
①审计报告中必须包含脚注。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所属纳税期间后,必须保存相关记录至少6
年,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①所有已开具和收到的税务发票;
①账簿和会计文件;
①大额销售和采购合同,以及包含此类业务详情的任何商业信
函;
①银行对账单和任何其他财务记录;
①进口、出口和装运文件;
①与增值税计算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记录。
对于资产相关的记录,企业必须保存一定期限——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为 6 年,不动产如房地产是 10 年,并加上从购买之日起的
5 年,总共是 11 至 15 年。记录必须用阿拉伯文保存,所有已开具的
发票必须用阿拉伯文印刷。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就以下事件开具税务发票:
①向另一个纳税人或非应税法人销售应税货物;
①在实际销售之前向纳税人或非应税法人收取的应税商品和服
务的任何价款。
任何此类税务发票必须在销售发生月的次月 15 日(含)内开具。
如果交易价值小于 1,000 里亚尔,且不涉及货物出口,则纳税人
可以开具简易增值税发票。简易发票应当于销售行为完成或款项收讫
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开具。但是由银行、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相关的税务发票,应在服务发生的次月起 15 日(含) 内开
具。
在一个月度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提供货物和服务时,纳税人可以
选择开具汇总发票,汇总发票应在交易发生的次月起 25 日内开具。
税务发票中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①发票开具日期;
①用于识别和区分税务发票的序列号;
①供应商的税务识别号;
①客户的税务识别号及其声明(如果客户负责核算销项税额);
①供应商及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①供应货物的数量和性质,或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性质;
①供应发生的日期(如果与税务发票开具日期不同);
①销售额、不含税单价以及未包含在单价中的折扣或返利;
①适用税率;
①应缴增值税额;
①如果税款未按标准税率征收,则必须说明适用于该交易的税
务处理方式。
简易发票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①发票开具日期;
①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税务识别号;
①所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说明;
①货物或服务的应付对价;
①应缴税款或对价包含税款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已批准了《电子发票管理条例》,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正式发布,并于 2021 年 12 月正式实施,企业应做好
软硬件准备。下列人员受该条例管理
[5]
:
①居住地位于沙特的纳税人;
①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代表沙特居民纳税人开具税务
发票的客户或任何第三方。
沙特要求纳税人将其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接入 FATOORA 系统
(电子发票自动化系统)并实现数据共享(即实时报告 B2B 电子发
票,以及在生成后 24 小时内报告B2C 电子发票)。有开具电子发票
和电子票据义务的人员除了在增值税法及其它实施条例要求的情况
下开具电子发票外,还必须就其所有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交易开具
[5]
《沙特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管理条例》商务部,2021 年 1 月。
电子票据。非本国居民在本国发生应税行为无需开具电子发票或电
子票据。
依据本规定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票据,与依照《增值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所述税务发票和买卖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有开具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义务的人员需遵守有关电子发票和
电子票据的标准、要求、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①用于发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必须能够连接
到互联网;
①用于开具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应能够与使用
应用程序接口(API)的外部系统相连接;
①用于发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防篡改的, 并
应当纳入一种有助于发现用户或其他使用者任何篡改行为的机制;
①用于发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符合本国一
切与数据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有关的要求和限制。
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局长有权细化与电子发票及电子票据
有关的任何限制、要求、技术规范或附加程序规则,包括与发行、
处理、传输、记录保存、与电子发票系统整合,以及交换或共用与
之有关的数据信息等。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批准了沙特电子发票法规的
更新。此次更新新增了 2 项电子发票功能:
①使纳税人能够以 XML 和可读格式记录适用于应税交易的费用
及补贴;
①增加了开具预付款发票的新功能,使后续开具的发票可以与
相应预付款发票进行关联,同时强调了XML 技术要求。
此外,沙特税务机关还对电子发票法规与相关文件之间的一致
性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现场开票的要求。上述新增加的功
能已在所有FATOORA 系统中实现,企业可以及时进行调整。
纳税申报
所得税纳税申报
(1)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
[6]
终了后 120 日(含)内完成当年纳税申
报。终止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在终止商业
活动后 60 日内针对终止前纳税期间进行纳税申报。
应税收入超过 1,000,000 里亚尔的纳税人应当由在沙特具有执业
资格的会计师就其申报表的正确性出具证明。
合伙人企业应当就其企业的收入、利润、亏损、费用、债务及
其他与纳税相关事项提交信息申报,提交日期不得晚于纳税年度结
束后 60 日(含)。
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公历或伊斯兰历填写公司的财务年报。外
商全资公司或外商与沙商的合资公司需在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净收
入的基础上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沙商独资公司或外商与沙商合资公司需随
同纳税申报上交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税务机
关开始使用新的电子申报系统(ERAD)。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扎卡特税以及需要同时申报所得税和扎卡特税的纳税实体都需要在
ERAD 上进行申报。所有数据必须录入新的 ERAD 系统,税务机关
不再接受纸质打印版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120 日(含)内完成税款缴纳。如
果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额等于或高于 200 万里亚尔,应在该纳税
年度的第 6、9、12 个月的最后一天前进行 3 次税款预缴,缴纳的金额
为上一纳税年度缴纳税款减去上年预缴税款后差额的 25%。如果该
差额小于 500,000 里亚尔则免于进行预缴纳。如果税务机关基于合理
依据认定纳税人本纳税年度营业利润较上年度显著下降(降幅超过
30%),可依法调减当期预缴额度。
(3) 分期纳税和多缴退税
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充分正当理由的条件下,沙特财政部部
长有权或可授权税务局长批准税款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税款金额
[6]
纳税年度是指沙特国家财政年度。但新注册纳税人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或在企业停业或清算的情况下的
最后一个纳税年度,可以采用比国家财政年度更短的独立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不得超过 1,000,000 里亚尔,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纳税人缴纳税款
的累积年数,同时当该缴纳方式可能危害财政收入的时候,财政部
部长或被授权的税务局长可以取消分期付款安排。另外,税款分期
缴纳不能免除分期期间的延期缴税罚款。
为享受分期纳税的待遇,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应缴税款金额、相关财务期间以及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税款的
原因,并提交证明文件。纳税人的申请应包括分期付款次数、每期
金额以及预付款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
并答复纳税人。如果连续两期未缴纳分期税款,纳税人必须立即一
次性缴清全部剩余税款。
对于五年内超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退税,
同时可以要求补偿,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 30 天内完成退税,如果
退税逾期超过 30 天的,则每逾期 30 天应向纳税人补偿相当于应退税
款 1%的金额;逾期不超过 30 天的,将不予补偿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
(1) 申报要求
①纳税人必须在所属纳税期结束后次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增值税
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年度应税销售额为 40,000,000 里亚尔以上的,
按月申报纳税;年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 40,000,000 里亚尔的,按季度
申报纳税,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月申报纳税;已连续2
年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果过去 12 个月内应税销售额不超过
40,000,000 里亚尔,则可以申请按季度申报纳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提供销售时收取的销项税和采
购时支付的进项税的相关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为 2 个不同的
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销售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第二部分涉及
购买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
①纳税申报表必须由纳税人或有权代表纳税人行事的人提交。
通过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对该纳税期进行税收评估。
在纳税人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相关税收期间,税务机关可根
据其对税收的最佳估计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有义
务提交未完成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发现向税务机关提交了错误纳税申报表并导致少报税款
的,可在 20 日内更正申报,但必须要提供下列信息:
①纳税人希望更正纳税申报表所涉及的纳税期间范围;
①所涉及纳税期间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情况;
①纳税申报表中错误的说明以及为何填报错误的原因。
纳税人如果少报税款不超过 15,000 里亚尔,可以在下次纳税申报
表中进行更正。如果纳税人多报税款,则可以在任何时间内进行更
正申报,但不得晚于相关年度结束后的 5 年。
进口货物至沙特境内的纳税人,可选择向海关总署自主申报,
即通过提交纳税申报表来完成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而非
由海关总署在货物清关时直接征收税款。为提交该申请,纳税人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选择适用月度纳税期,且每月进口货物频次至少一次;
①可证明其在过去 12 个月或成为纳税人不满 12 个月的期间内, 已
在规定期间内提交所有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且已履行其他与增
值税相关的义务;
①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良好的偿付
能力。
(2) 税款缴纳
企业需要计算每月或每季度纳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
计算下个月末所需的缴税金额。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缴纳的税款必
须在该纳税期结束后次月的最后一天前支付。在税务机关发布评估
的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评估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税款。如
果纳税人提供证据表明其无法在到期时缴纳税款,则可以分期支付
税款和罚款。
纳税人要求分期缴纳税款或罚款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税务
机关提出。此类请求必须确定到期税额,付款到期的相关纳税期限
以及无法在到期日期之前支付的原因。请求必须包括支持证据。税
务机关必须在 20 天内向纳税人提供正式的接受或拒绝通知。获得分
期缴纳税款同意后,如果纳税人连续 2 次未能完成分期缴款要求,
或者税务机关认为该缴纳方式可能危害财政收入的时候,财政部部
长或被授权的税务局长可以取消分期付款安排。另外,税款分期缴
纳不能免除分期期间的延期缴税罚款。
(3) 退税政策
未在沙特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非沙特居民企业(不得在沙特或
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拥有营业场所或固定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申请沙特进项增值税退税:
①该非沙特居民企业所注册的司法管辖地也有增值税或类似的
税制;
①该非沙特居民企业在所注册的司法管辖地进行了税务登记;
①该非沙特居民企业所注册的司法管辖地也提供类似的退税机
制,在该国经营的沙特企业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除此之外,其他在沙特的指定人员(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外交和领事机构及使团等)若未在沙特境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也
有资格申请沙特进项增值税的退税。
具体退税申请程序如下:
①非沙特居民企业需在沙特税务机关网站注册申请退税身份,
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和文件进行登记;
①非沙特居民可在自然年结束后 6 个月内向沙特税务机关提交
退税申请;
①最低退税额为 1,000 沙特里亚尔。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将在 30 日
内完成审核,在申请人的退税申请获批后,自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
日内,退税款将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他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含非沙特居民企业)可以根据规
定在任何时间提出退税申请,但通常每个季度/年度只能提交一次。
(4) 电子合同
2022 年 9 月,沙特税务机关在官网发布了“电子合同”的增值税指
南,该指南指出: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内容的增值税处理。无论
合同是以书面、口头还是电子形式订立,针对相同应税行为所进行
的增值税处理应当是相同的。
该指南还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有关方通过互联
网并以电子方式磋商和执行的合同为电子合同。合同各方通常以数
字化格式与另一方进行单独互动,无需各方进行亲自会面而达成合
同。
消费税纳税申报
(1) 申报要求和税款缴纳
要提交消费税申报表,纳税人必须登录其税务机关账户,申报
消费税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期限设定为 2 个月,在每个期
间结束时,纳税人将有 15 日时间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并支付消费税。
(2) 退税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消费税。以下是退税申请的可
能情况:
①纳税人提交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并支付了税款,例如,已缴纳
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被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
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可退回;
①已对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征收消费税;
①纳税人就消费税免税货物错误地支付了税款。
退税申请须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①纳税人的详细信息;
①申请退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原产地信息;
①消费税应税商品在消费环节缴纳的税额。
要申请退税,纳税人必须登录税务机关账户,选择退税申请类
型并提交。纳税人将无法申请超过 90 日前付款的退税,如果是外交
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或领事使团提交退税申请,则该期限可
以延长到 6 个月。在申请中,纳税人应提及他是否希望将退税金额记
入其税务机关账户或转入其银行账户。如果纳税人存在其他税款
债务,退款金额将首先支付这些债务,其余的将记入纳税人的账户。
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其他
沙特税务机关引入了在线“合同披露义务”,要求所有在沙特缴
纳扎卡特税、所得税、增值税和任何其他形式税收的纳税人申报价
值超过 100,000 里亚尔的合同。纳税人必须在合同执行之日起 3 个
月内报告。沙特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将合同的任何更新或终止内
容以电子方式进行披露。对于积极履行披露合同义务的纳税人, 税
务机关将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适度放宽监管力度。
税务检查
沙特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合理告知的前提下,有权在纳税申
报截止后 5 年内对申报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如果纳税人存在避税目的,
未提交申报或申报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申报表
中存在计算和实质性错误的,纳税评估可延长至 10 年;如果纳
税人蓄意违法或者未进行登记,纳税评估可延长至 20 年。纳税人有
权在纳税申报截止后 5 年内对当年多缴税款提出退税申请。
沙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实地检查,以核实纳税人是否履行税法
规定的义务,主要规定如下:
(1) 实地检查应在被检查人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并需提前至少
20 日通知纳税人,除非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可能拒绝合作,且存在
违法行为,则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2)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的信息,税务机关也有
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所有账簿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
(3) 实地检查在纳税人所在地或税务机关的办公室进行,税务
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正式函件。涉及消费税时,还可以进入纳税人
仓库、运输工具中开展检查;
(4) 如果纳税人以电子方式储存其账簿和记录,则在税务机关
检查人员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以纸质形式提供所需信息;
(5) 如果接受检查的纳税人不配合提供所需信息,税务机关应
与主管行政机关协调,要求其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如果有理由相
信纳税人可能试图隐匿、销毁或篡改此类文件,税务机关还可以扣
留这些文件;
(6) 文件应在检查结束后 15 日内(涉及增值税的检查则在结
束后 20 日内)归还给所有者。如有必要,税务机关可以留存任何文
件或记录的副本;
(7) 检查完成后,税务机关将发布评估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以
下细节:应缴税款、付款截止日期和评估的依据,还必须通知纳税
人享有上诉权。
税务机关选取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最常见的方式是公司规模、公
司股东国籍(外商独资或外国公司的分支结构)和风险评估措施。
沙特税务机关为提交税务违规举报的人提供奖励,奖励相当于违规
和罚款金额的 %,但不超过 100 万里亚尔。
2023 年 9 月,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发布了《税务裁定申请
指南》,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就如何适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房地产交易税等法律规定的问题向税务机关进行询问和申请裁定。对
此,纳税人需通过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电子门户网站发送税务裁
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如果税务局认为税务裁定申请是不合适的
(例如,裁定申请与纳税人实际或预期经营活动无关、涉及对外国法
律和非税收法律的解读、税务机关之前已就同一申请人相同或实质上
相似的事项提供了裁决或答复等),可以拒绝签发税务裁定。税务裁
定对税务机关有强制约束力,税务机关不得在对申请裁定的纳税人的
征管中作出与事先裁定相矛盾的举措,但纳税人仍保有不按税务裁定
的意见行事的权利,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意见错误,还可以向作
出裁定的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税务代理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法律责任
(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所得税纳税人未及时在税务机关登记,将被处以 1,000 里亚尔
以上 10,000 里亚尔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纳税人未在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登记的,将处以
10,000 里亚尔的罚款。未登记的人员擅自开具发票的,将被处以最
高 100,000 里亚尔的罚款。虽然已完成登记,但未在其数字平台上
显示增值税注册证书的,将被处以最高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对于消费税纳税人未经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进口或持有消费
税应税货物的活动,将处以相当于因此逃避纳税金额的罚款,如果
是累犯,处以相当于消费税货物价值 3 倍的罚款。
①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在沙特所得税法框架下,对于纳税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因伪造、隐
匿、损毁、涂改账簿、发票、经营文件,隐瞒经营活动,或无法提供
账簿凭证,以及在税务机关开展检查之前故意销毁或隐藏文件、记录
或凭证,造成少报利润或多报亏损的,还将处以应补缴税款的25%的
罚款。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交虚假、伪造文件、声明、登
记册或信息,意图逃避应缴税款、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或非法获
得退税款,应处以不低于应缴税款的罚款。
在消费税征管中,纳税人提交虚假、伪造或编造的文件、资料或
记录,或给货物贴上错误的消费税标签,从而达到不缴税、少缴税或
非法获得退税的目的,将处以相当于因此逃避纳税金额的罚款, 如
果是累犯,处以相当于消费税货物价值 3 倍的罚款。
①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所得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将会处以所得总
额的 1%作为罚款,最高不超过 20,000 里亚尔。但是,如果因未及
时申报造成税款延期的,罚款按照所得总额的 1%与税款的一定比例
较高者缴纳。其中,税款延期 30 日以内的,罚款比例为未缴纳税款
的 5%;税款延期超过 30 日而未超过 90 日的,罚款比例为未缴纳税
款的 10%;税款延期超过 90 日而未超过 365 日的,罚款比例为未缴纳税
款的 20%;税款延期超过 365 日的,罚款比例为未缴税款的 25%。
增值税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应当处以
不低于税款 5%且不超过税款 25%的罚款。
消费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在法定申报截止日
期后未报税的,每逾期 30 天(尚未达到 30 天的周期视同 30 天)处以
申报表中报税金额 5%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25%。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法律规定的日期缴纳税款,税务局可以扣押
伊斯兰教法允许的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纳税人收到税务局关
于扣押意图的通知 20 日后,该部门可继续执行扣押程序。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了滞纳金。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包括未按
申报表缴纳、未按税务机关的评估表缴纳、未预缴的税款)每 30 天
收取未交税款 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应缴之日起计算到实际缴纳之
日。
任何未在增值税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人,每拖延 1 个月将
被处以相当于未缴税款 5%的罚款。
①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在下列情况下,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因纳税人或其注册会计
师提供虚假信息或逃税意图导致的税收差额 25%的罚款:
A. 提交不能反映纳税人真实身份的虚假账簿,记录,账户或文
件;
B. 根据账簿或记录的不可用性提交声明,其中包括与纳税人账
簿和记录中显示的内容相矛盾的信息;
C. 提交伪造或虚构的发票或文件,或更改、购买或销售发票或
其他文件,目的是低估利润或夸大损失;
D.未申报应税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
E. 在税务局审查之前销毁或隐藏账簿、记录或文件。
消费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时,应处以相当于逃避纳税金额的
罚款,如果是屡犯,处以相当于消费税货物价值 3 倍的罚款。
①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A. 任何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主管人员完成检查程序或阻碍工作履
行和权力行使的,将被处以 3,000 里亚尔的罚款;
B. 如果涉及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在罚款后 3 年内再次发生,则罚
款可以加倍;
C. 提交虚假、伪造或人为编造的文件、申报登记册或信息,目
的是逃避增值税应缴税款、降低其价值或非法获得退税,以及在不
缴纳或不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试图将货物和服务从沙特出口
或进口至沙特,属于逃税行为的,将被处以不低于应纳税额,且不
高于相关货物和服务价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3) 与电子发票相关的处罚
2021 年 11 月 9 日,沙特宣布了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违法行为和处
罚:
①不开具或不存档电子发票,将被处以 5,000 里亚尔至 50,000 里
亚尔不等的罚款;
①开具后删除或修改电子发票, 将被处以 10,000 里亚尔至
50,000 里亚尔不等的罚款;
①开具简易发票未包含二维码,发生可能影响电子发票开具的
故障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应填写但未在电子发票中载明购
买方增值税注册号,属于初犯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警告,再次违反
的,可处最高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4) 其他处罚
未能在指定期间保留税务发票、账簿、记录和会计文件,阻止
或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将被处以最高 50,000 里亚尔
的罚款。
(5) 税收特赦
沙特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执行税收特赦计划,该计划主要包
括:
①免除税务罚款的类别:因逾期登记、支付和提交纳税申报表
所产生的罚款,增值税更正申报罚款,以及因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开展检查和电子发票违规行为被处以的罚款。在豁免期结束后并
经税务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的税款,还可免除相关滞纳金;
①豁免条件:纳税人需要完成相关税种的税务认定、进行完整
的纳税申报且全额或申请分期缴纳应缴税款;
①纳税人因偷税漏税违法行为而被处以的罚款不得免除。
其他征管规定
(1) 信息保密
税务局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应对其以公务身份查阅的有关纳税人
的资料保密。但是,可在以下情况中进行信息披露:
①税务局的职员为履行其在法律上的职责;
①海关机关为执行海关法而雇佣的人员;
①审计署以官方身份进行审计和审查;
①外国税务机关根据本国与沙特共同签署的条约开展征管合作;
①执法机构对税务犯罪提起刑事诉讼;
①沙特的任何司法机构,在接受审查的情况下,根据其命令,
确定纳税人的税务责任,或在受审查的任何其他行政或刑事事项中
确定纳税人的税务责任。
(2) 涉税争议
沙特税法规定了申诉和上诉机制。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纳税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
纳税评估结果的 60 日内,通过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提交异议文件, 该
文件必须包括如下:
①纳税评估中有异议的内容;
①异议的理由;
①支持文件。
如果在上述 60 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纳税评估结果为最终决定。
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现金或银行担保,
其数额等于未付的税款和罚款。
审查申诉科(Review and Objection Section)审查异议和纳税人
提供的文件,应当自纳税人提交异议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裁决。裁决
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接受或拒绝异议。如果全部或部分接受异议, 税
务机关将相应调整评估决定。如果部分接受或拒绝异议,纳税人或税
务机关可以在 30 日内要求将异议提交给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
(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
如果纳税人未能通过审查申诉科或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争
议, 可以进一步向税务违规与争议解决委员会(Committee for
Settlement of Tax Violations and Disputes)或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3) 税收违规和争议解决申诉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税务委员会总秘书处(GSTC)发布了税收
违规和争议解决申诉指南,详细说明了总局的决定、索赔声明、法
庭开庭安排和上诉流程。该指南向纳税人提供了解决各种类型的税
(即预提所得税、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和扎卡特税的上诉方
面可采取的行动方案。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简介
任何一个沙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沙特的常设机构,在
对外支付来自沙特境内的款项时都应支付预提税。无论付款人是否
在沙特税法下被判定为纳税人,或该笔款项是否在沙特居民企业税
收申报中被视为可抵扣费用处理,这条原则都适用。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 5 条,在沙特境内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
的非居民必须注册和缴纳增值税,无论其是否达到为居民纳税人设
定的注册门槛,其必须在第一次发生应税事项的 30 天内进行注册。
预提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表8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付款性质 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 5%
利息 5%
特许权使用费 15%
管理费 20%
租金 5%
机票费、空运或海运费 5%
保险或再保险费 5%
技术或咨询服务费 5%
国际电信服务费 5%
其他付款 15%
其他
2015 年 12 月 17 日,沙特正式批准了 OECD《多边税收互助征管
公约》(OECD 公约),该 OECD 公约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生效。公约
内容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
检查、境外税务检查以及税收追索协助等规定。
2017 年 8 月 22 日,作为政府正式批准程序的一部分,沙特部长
理事会批准沙特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
间协议》(MCAA)。并计划在 2018 年 9 月开始执行金融账户信息自
动交换。沙特金融机构将识别非居民持有的任何账户,并依据
OECD 共同报告标准(CRS)报告相关信息给主管税务机关。
除上述条约外,沙特还签署并实施了下列国际协议:
(1)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国
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
国别报告;
(2) 与美国政府间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所有非
美国外国金融机构(FFI)评估美国客户的记录、与美国建立明确的
联系、并向美国国税局(IRS)通报美国客户的资产和身份;
(3)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
边公约》,该公约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
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 在以下情形,自然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①具有夫妻关系或者其他四级以内的亲属关系[7];
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2) 在以下情形,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其中非居
民企业在沙特境内的常设机构在关联方判定时视为法人:
① 自然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并且单独或者与关联方
(Related Person or Persons)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合伙企业50%
(含)以上的投票权、收入以及资本,则该自然人与该合伙企业构
成关联关系;
①自然人或其关联方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且此人
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50%
(含)以上的投票权、收入以及资本,则该自然人与该有限公司或
股份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①对于信托、基金或任何与此类似的资产管理机构,自然人能
够单独从中受益或与关联方共同受益,则该自然人与该机构构成关
联关系;
①自然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参与法人的管理、
控制或持有其股份,则自然人与法人构成关联关系。
(3) 在以下情形,法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①同时受第三方控制的法人:
“同时受第三方控制的法人”指的是:
[7]
包括一级亲属: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二级亲属: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三级亲
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四级亲属:伯父姑姑及其子女,舅舅姨妈及其子女。
A. 一方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以下法人
50%(含)以上的下述权益:
a. 就合伙企业而言,控制是指实际所有权、作为所有者使用和
处置的表决权,或者能够合理确定地拥有其资本或收入的权益;
b. 就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而言,控制是指实际所有权、作为所
有者使用和处置的表决权,或者能够合理确定地拥有其资本或收入
的投票权的权益;
c. 对于信托、基金或任何与此类似的财产管理机构,控制是指
对其收入或资产拥有受益权。
B. 一方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这些法人的
经营决策,或以其他方式对这些法人进行有效控制。
①控制或者有能力控制法人经营决策的一方单独或者与关联方
共同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另一法人,那么两法人之间构成
关联关系;
①如果有效控制法人的一方与有效控制另一法人的另一方具有
关联关系,那么两法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上文“有效控制”指的是一方控制另一方的业务决策的能力。一
方无论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包括但不限于),均被认定能够有效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决策:
①一方有能力订立协议,为另一方的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或有效
地为另一方提供管理职能;
①一方有能力根据信托协议(Trust Arrangement)担任另一方的
被委托人(经理);
①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半数以上董事会的组成,或有权
任命或解雇另一方的管理层代表;
①一方有合法或事实上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得到另一方 50%以上
的利润;
①一方(金融机构除外)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提供贷款,而此
类贷款的未偿还总额(The Total Outstanding Balance of Such
Loans)占会计年度末(Reporting Year)借款和实收资本(不包括留
存收益)总和的 50%(含)以上;
①截至会计年度末,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为另一方担保全部
借贷资金总额的 25%(含)以上;
①截至会计年度末,一方业务收入总值的 50%(含)以上取决
于与另一方的交易;
①一方的关联方持有另一方 50%(含)以上股权,或者一方与
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
①根据独家代理协议,分销安排或者任何与此类似的销售货物、
服务以及权利的合同,一方或其关联方共同或者分别是另一方的委托
人或者供应商,受托方是委托方的独家代理,并且在委托期间内受托
方被禁止与其他人签订类似代理协议,分销安排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
安排;
①就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Non-resident Person)或其
关联方而言,如果居民的大部分商业活动取决于与非居民或其关联
方的交易,并且该居民的业务活动取决于该非居民或其关联方直接
或间接授予该居民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则该非居民对该居民具有有
效控制;
①经事实和相关情况表明,一方或其关联方共同或分别以其他
方式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决策。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沙特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一般交易,例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费用报销、融资;
(2) 营运资本融资;
(3) 股东贷款(短期或长期);
(4) 股东权益注资;
(5) 股东资产融资;
(6) 向董事会发放薪酬;
(7) 向股东发放工资和福利;
(8) 股东持有但由付款方使用的固定资产。
关联申报管理
(1) 纳税人应连同其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提
交一份关联交易申报表,披露关联交易的下列相关内容:
①关联交易各关联方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方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信
息;
①跨国企业集团或纳税人的业务重组信息;
① 纳税人的法律所有人(Legal Owners) 及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s)的信息,包括此类人员的姓名、国籍、居住地,
以及股权信息;
①当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总收入、总支出以及净盈利或亏损
额、资产、总资金、预付款、债务、扎卡特税基等信息;
①关联交易中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类型信息;
①业务活动的性质或关联方的活动以及关联交易信息;
① 交 易 信 息 , 包 括 对 价 总 额 ( Aggregate Amounts of
Consideration)、收据或者收入的性质以及付款或支出的性质;
①按 规定执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①可以证明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关联交易、无对价
交 易 (Transaction with out Consideration)或 非 货 币 性 对 价 交 易
(Non-monetary Consideration)( 如易货交易 Barters and Trades)
的声明文件。如果经证明纳税人涉及部分或者全部的关联交易,纳
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此类交易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有关对价
交易或者易货交易的公允价值的信息(如有);
①是否按照《转让定价细则》(Transfer Pricing Bylaws)的规定
保留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内的转让定价文档。
(2) 纳税人应当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0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关联交易申报表(无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何时截止),以满足转
让定价合规要求。税务机关会说明有关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的行政
程序。由于该申报需要与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步进行,且相关认证工
作需要审计团队的参与,因此一般建议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尽快
开展此项工作。只要该企业是沙特的税收居民,均需提交关联交易
披露表和认证报告,无例外情况;
(3) 连同关联交易申报表,纳税人必须提交一份由注册审计师
出具的声明书(Affidavit From),审计师通过该声明证明跨国企业
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适用并与纳税人相关;
(4) 税务机关可酌情通过询问或规定的其他类似形式,向涉及
或参与关联交易的人士做出进一步的调查。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根据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4 月通过的更新版《转让定价指
南》,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将适用于以下纳税人:
(1) 扎卡特税纳税人;
(2) 沙特《所得税法》所定义的纳税人。该范围具体包括:由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与 GCC 成员方混合实体外国股东共同持股
的实体、混合公司(但仅就其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部分按比例适用)。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国别报告,所
有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并适用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均需准备主
体文档、本地文档,但是下列主体无需提供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1) 自然人;
(2) 小型企业(在 12 个月内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6,000,000 沙
特里亚尔)。
尽管有前款规定,税务机关可酌情指示纳税人编制以及保存与
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属于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
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供此类文件:
(1) 与被视为沙特居民或在沙特经济特区注册的法人进行关联
交易;
(2) 与在沙特被合法授予税收豁免权或免除扎卡特税纳税义务
的人进行关联交易;
(3) 税务机关认为存在《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
任一情况;
(4) 纳税人已根据《转让定价细则》第九章提出了相应调整请
求;
(5) 税务机关为了履行沙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义
务而需要提供的文件。
沙特税务机关 2024 年 6 月更新的转让定价指南明确了不同类型纳
税人所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的义务,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9 不同类型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文档的义务
文档类型
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
扎卡特税纳税人
个人纳税
人
小型企业
主体文档 √ × ×
本地文档 √
关联交易超过 1 亿里亚
尔的纳税人需准备;
关联交易超过 4,800 万
里亚尔的纳税人自 2027
年起需准备;
关联交易低于 4,800 万
里亚尔的纳税人无需准
备
× ×
国别报告 √ √ × √
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 √ √ × √
具体要求及内容
主体文档
除税务机关特殊规定外,每个纳税人都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
求保留并提供一份主体文档,其中包含有关纳税人所属跨国企业集
团的全球业务运营、转让定价政策以及关联人的经济职能等信息。
主体文档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并且在该要求规定的期限内提
交,该期限应不少于要求提出之日起 30 天。如果纳税人业务的特定
部分是独立开展的,则可单就该部分再编制一份主体文档(如果单
独编制有助于提高可读性)。
主体文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
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2) 跨国企业集团业务的一般书面描述
①跨国企业集团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①跨国企业集团占营业收入超过 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
①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之间除研发服务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
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劳务成
本的分配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①跨国企业集团产品和劳务的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
①跨国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
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①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
收购等。
(3) 跨国企业集团无形资产信息
①跨国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
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
①对跨国企业集团或组成实体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
资产或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人;
①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
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①跨国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①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
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4) 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活动信息
①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一般性说明,包
括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①为集团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①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
(5) 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和税务信息
①如为财务报告、监管、内部管理、税务或其他目的而另行编
制,则提供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①跨国企业集团现有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
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本地文档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当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时,纳
税人须在收到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本地文档
或其特定部分,该文档应包含纳税人所有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本地文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纳税人的信息
①纳税人的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纳税人管理层的汇报对象及
上述汇报对象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①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战略的详细说明,包括纳税人
在当前报告年度和上一报告年度是否参与集团业务重组或无形资产
转让等交易或受到上述交易影响,并解释说明上述交易在哪些方面
对纳税人产生影响;
①主要竞争对手。
(2) 主要关联交易(Material Controlled Transactions) 纳税
人应针对其所参与的各主要关联交易提供如下信息:
①主要关联交易描述(如委托生产、购买商品、提供服务、资金
借贷、金融担保或履约担保、无形资产许可等)及相关背景介绍;
①纳税人在各类型关联交易中所收取或支付的关联交易金额
(如产品、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收支等),并依据境外付款
方或收款方所属的税收管辖地提供关联交易金额明细;
①各类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企业名称并说明与关联方的关
系;
①纳税人签订的所有关联协议;
①根据本地文档中披露的各类型关联交易,对纳税人及其关联
方进行详细的可比性分析和功能性分析,包括对比以前年度所发生
的任何变化;
①最适合各类型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及选择该方法的原因;
①如适用,说明关联企业被选定为被测试方的原因;
①运用转让定价方法时的关键假设;
①如适用,说明运用多年数据进行分析的原因;
①列示并说明转让定价分析中所选择的(内部或外部)可比非
受控交易及所依据的外部可比对象的财务信息,包括可比对象搜索
方法及信息来源;
①说明在转让定价分析中所使用的任何可比性调整,并明确上
述可比性调整的对象为被测试方的财务数据还是可比非受控交易的
财务数据,或者两者同时进行调整;
①说明基于所选取的转让定价方法判断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原因;
①总结运用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所使用的财务信息;
①现有的单边、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与纳税人所属
的税收管辖地无关但与上述关联交易相关的其他税收裁定。
(3) 行业分析
对纳税人行业的完整和全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①主要竞争对手;
①SWOT 分析[8];
①供应能力;
①购买力;
①替代品的可用性;
①行业规模;
①供求趋势;
①市场准入要求;
①主要国际目标市场;
①市场份额;
①交付方式。
[8]
一种常用的战略规划工具,它通过对企业(或个人)自身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
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帮助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
以及对策等。
(4) 财务信息
①纳税人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如无审计报告,则应提供现有
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①信息及财务数据分配表。说明使用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时
所使用的财务数据如何与纳税人年度财务数据相对应;
①转让定价分析中所使用的可比对象财务数据汇总表,以及相
关数据的信息来源。
国别报告
(1)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Ultimate Parent Entity) 或
者每个代理控股企业(Surrogate Parent Entity)(如适用), 应当在
下文第(4)项规定的日期之前,按照《转让定价细则》和相 关指引
文件中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会计年度国别报告;
(2) 不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的成
员实体(Constituent Entity),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符合《转让定价细
则》和相关指引文件中有关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如果
符合以下条件,提交日期不迟于下文第(4)项规定的日期:
①该成员实体是沙特的纳税人,或者如果不是纳税人,则是受
沙特管辖的人;
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
地没有申报国别报告的义务;
B. 最终控股企业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与沙特之间已签署
了相关国际协议,但在下文第(4)项所规定的国别报告申报期限之
前,双方尚未有已生效的合格主管税务机关协议;
C. 最终控股企业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国别报告自动信息
交换的体系失效,且沙特主管当局已告知在沙特构成居民企业的上
述成员实体。
(3) 如果同一跨国企业集团内有多个成员实体在沙特构成居民
企业且满足上述第(2)项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时,跨国企业集团可以
指定其中任一个成员实体,在第(4)项规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向沙
特税务主管当局申报符合规定的报告年度的国别报告,并告知沙特
税务主管当局该申报用以满足该跨国企业集团在沙特构成全部成员
实体的申报要求;
(4) 国别报告应在跨国集团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
内提交;
(5)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表格和其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在指南中
做出具体说明;
(6) 作为纳税人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包括作为沙特税
收居民的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关于同
一集团成员实体的身份和居住地以及该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涉及的国
家的通知。纳税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0 日内向税务机关
提交通知;
(7)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超过 32 亿
里亚尔,则必须提交国别报告和本条规定的通知;
(8) 税务机关应就本条所述文件和通知确定并具体说明有关的
类型、内容和建议;
(9) 本条所载的所有类型文件均应以税务机关规定的语言和形
式提交;
(10) 沙特已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关系。
截至 2025 年 6 月,沙特税务机关已向 75 个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了
国别报告,其中包括中国(含中国香港),此外沙特税务机关已经
收到 84 个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的国别报告[9],其中包括中国(含中国
香港和中国澳门);
(11) 国别报告中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①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收入、所得税前利润(或损失)、已
缴纳的所得税、应计所得税、申报资本、累计收入、雇员人数以及
跨国集团在每个运营国家拥有的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的有形资
产总价值;
[9]
资 料 来 源 :
①跨国集团每个组成实体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国家、税收居
民身份所属国、主要业务活动和活动性质。
其他要求
国别报告应在门户网站(由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开发)上
以电子方式提交,需要跨国企业一次性注册。若该国别报告已由集
团在另一个与沙特同属《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ulti-lateral
Instrument,MLI ) 并 已 签 订 《 合 格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协 议 》
(Qualifying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s,QCAA)的国家提交,
则只需向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提交通知。但是,如果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税务系统未能向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提供国别报告的
副本,则沙特当地组成的实体必须提供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交的国
别报告副本。
转让定价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转让定价
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 转让定价考虑因素
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需要根据事实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来确定。
一般而言,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
中选择,在使用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参考以下因素:
①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优缺点;
①经核准的关联交易方法的适当性,特别是通过分析关联交易
中每个主体承担的功能来确定的适当性(考虑所使用的资产和承担
的风险);
①在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所需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可用性;
①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可比性,包括可比性调整的可
靠性(如有,可能需要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异)。
(2) 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
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将在关联交易中转让的产品或
提供服务的价格与在可比较的非关联交易中转让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的价格进行比较。包括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外部可比非受控价
格法,前者要求比较纳税人与其他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而后
者则要求比较两个非关联方(纳税人除外)之间的交易价格。
①再销售价格法(RPM),将在关联交易中的财产购买者在非关
联交易中再销售该财产所获得的再销售差价(Resale Margin),与在
可比较的非关联交易和再销售交易中获得的再销售差价进行比较。这
种方法通常适用于涉及有形财产或服务且经销商新增附加值较少的交
易。
①成本加成法(CPLM),将在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直
接或间接产生的成本加价,与在可比非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和服务
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成本加价进行比较。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制造、
组装或服务交易。
①交易净利润法(TNMM),将关联交易中取得的相对于适当
基准(例如成本、销售或资产)的净利润率与在可比较的非关联交
易中取得的相对于相同基准的净利润率进行比较。
①利润分割法(PSM),利润分割法通过确定独立主体从可比
非受控交易中获得或预期获得共同利润(或损失)分配给参与关联
交易的每个关联主体。如果可以使用一种方法确定关联方履行与关
联交易有关的部分职能的公允报酬,且这些职能能够获得较多报酬,
则应对产生的共同剩余利润应用利润分割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
涉及独特无形资产交易或相互关联的多个受控交易。
(3) 如果纳税人能够根据事实情况证明,没有任何一种转让定
价方法可以提供可靠的公允结果,那么在满足(1)的条件下,纳税
人可以采用除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外的方法。
(4) 合并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如果纳税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彼此紧密相连或
构成连续统一的两个或多个关联交易中,不能准确地单独分析,那
么这些关联交易可以进行合并应用转让定价方法的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调整
(1) 如果关联交易的条款、条件和报酬与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
易的条件不相似,参与此类关联交易的主体以及适用《转让定价细
则》的纳税人应对其税基进行调整,包括纳税人本应收到但因为在
不同的条件未收到的回报,并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中报告此类
调整;
(2) 如果关联交易的条款、条件或报酬与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
易条件不相似,则税务机关可以:
①指示纳税人调整参与关联交易的一个或多个税基,包括该主
体本应收到但因为在不同的条件下未收到的回报;
①重新分配或忽略关联交易产生的结果,以反映可比交易产生
的结果。
(3) 独立交易范围
独立交易范围指的是基于可比性分析,将最适当的转让定价方
法应用于非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一系列可接受的财务指标数字(如价
格、利润或利润份额等)的范围。
①对关联交易或者根据 (4)合并的一组交易,如果税务机
关相信从关联交易或一组交易中获得的相关财务指标,并选择适当
转让定价方法进行测试,其均在独立交易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将不
会做出调整;
①如果来自关联交易或者根据 (4)合并的一组交易的相关
财务指标超出了独立交易范围,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章程对其进
行调整,任何此类调整都应在独立交易原则范围内,并且最好反映
交易的事实情况。
(4) 如果纳税人与和沙特签署了国际协议的另一税务管辖区的
非居民进行了关联交易,而该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已根据独立交易
原则就该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税基做出或建议做出调整,税务机关
须:
①使用独立交易原则检查该调整的一致性。如果税务机关认为
调整符合这一原则,则应对居民纳税人的税基进行适当调整,以便
在符合《转让定价细则》规定的原则和金额的独立交易原则时,消
除经济双重征税;
①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做出的调整不合理,则
应根据与该协议的缔约国签订的相关国际协定中规定的相互协商程
序与相关外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沟通。为了使税务机关援引相应的
调整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公开所有证实其符合要
求的必要事实和情况。
(5) 在下列情形下,沙特税务机关可拒绝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
应调整:
①该国际协议被认为是滥用的,并且符合税务机关认定的《所
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①主管司法机构就纳税人的申诉内容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