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
本节主要内容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为每平方米,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概述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每平方米税额~10元
中等城市:人口20万~50万,税额~8元/平米
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税额~6元/平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4元/平米
(四)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3年。
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符合特殊规定的用地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如属于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
分期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而未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