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稳定
金融学04-2班
本章主要内容
金融稳定概述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措施
金融监管协调与金融稳定
金融学04-2班
金融稳定概述
金融稳定的一般概念
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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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一般概念
金融稳定的概念
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行良好,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并能抵御各种冲击而不会降低运行效率的一种状态。
在该状态下,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地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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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一般概念
金融稳定的基本特征
金融稳定具有全局性
金融稳定具有动态性
金融稳定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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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概述
金融稳定的一般概念
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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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关于金融稳定问题的三个重要判断
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
银行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
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
金融稳定的目标:保持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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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金融稳定目标具体涵盖了三个方面:
对经济全局而言,要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主权,以避免金融危机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干扰和破坏。
对金融部门而言,要防范和化解全局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切断风险传播,阻止风险的蔓延。
对社会经济个体而言,要提供一个合理的金融预期,增强他们对货币和金融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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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主要内容
通过货币政策及其操作维护货币体系的稳定;
通过建立稳健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高效的支付系统),降低系统性风险;
对金融业运行进行广泛的调研,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
防范和处理系统性危机,必要时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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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概述
金融稳定的一般概念
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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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1984年至2003年,人民银行同时行使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虽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作为最后贷款人,人民银行实际上承担着提供金融体系流动性、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责任。其间,分别于1992、1998和2003年将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分别移交给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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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
为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力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1月设立金融稳定局,分行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处,担当起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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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人总行金融稳定局的主要职责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
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
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实施对运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工作;
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承办涉及运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管理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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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概述
金融稳定的一般概念
金融稳定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我国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历史演进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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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金融体系发挥正常功能需具备的条件
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
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
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这也构成了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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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金融稳定基本制度框架涉及五方面内容
市场主体
市场结构和秩序
金融调控和监管
市场支持保障
金融风险处置
中国与成熟市场经济体相比,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人民银行遵循图14-1所示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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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和分析
宏观经济环境 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 金融生态
评估
金融稳定
预防、救助和处置 金融体制改革
图18-1 维护中国金融稳定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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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建立金融安全网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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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安全网
传统的“最后贷款人”角色
央行关注金融稳定并将其作为重要职责之一,既有历史原因,也与其目标密切相关,同时还与其“最后贷款人”地位有关。
从金融稳定角度,央行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主要是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可能存在流动性等风险,央行的援助可避免单一金融机构的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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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最后贷款人”角色
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面临着道德风险。为缓解这一风险,一些国家的央行在履行该职责时,开始贯彻一些更为科学的策略。如通过严格掌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标准来防范道德风险。
最后贷款人的基本目标
保护支付系统的完整性;
避免挤兑波及其他银行并导致系统性危机;
防止某个银行流动性不足导致不必要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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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安全网
央行与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
这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性经营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投资者保护制度
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保单持有人保护制度。
征信体系
反洗钱制度与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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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建立金融安全网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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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
FSAP的建立背景与目标
IMF和WB在借鉴亚洲金融危机的基础上,于1999年5月联合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对成员国和其他经济体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
经过几年的发展,FSAP目前已经成为被广泛接受的金融稳定评估框架。
FSAP评估监管治理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其完整地评估整个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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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
FSAP的评估方法
通过三个层次评估金融体系是否稳健
宏观层次,衡量宏观审慎监督的效果。
微观层次,判断金融基础设施是否完善。
监管层次,评估金融部门监管是否有效。
IMF和WB在上述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形成对被评估经济体的金融稳定报告(见表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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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
FSAP的评估方法
FSAP框架下的金融稳定评估通常采用三种分析工具:
金融稳健指标(FSI,包括核心指标和鼓励指标)
压力测试(分析宏观变量的变动对金融体系稳健性的影响)
标准与准则评估(对标准和准则执行情况的评估),图18-2为金融稳定性评估框架各组成元素的关系。其核心是宏观审慎监督,该框架还特别强调对金融部门恶化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的评估,即宏观金融联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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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金融联动效应的分析
宏观经济和资产价格方面的突发事件
金融市场指标、预警指标、
宏观经济数据
非金融部门的状况:公司、家庭、房地产
FSIs检验:资产质量、流动性、外汇头寸、利率缺口、市场流动性
金融体系脆弱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FSIs检验(结构性信息):财务杠杆系数、资产回报率、外汇暴露、房地产价格
资本充足度
监管的信息(如标准的执行程度):金融基础设施、市场功能安全网、货币交易
资本比例 资本收益率
如私人部门投资的资金的可得性、银行存款的财富效应在危机中面对的风险、货币政策传导中银行体系的作用、银行体系持有国债引发的财政承受债务能力的变化
利率信贷差额、私人部门的信用、资产负债表数据、货币数据、其他宏观经济数据、私人部门和政府债务的结构
以下方面的影响:宏观经济数据、债务承受能力
资金成本、实际汇率、生产力和工资增长率、世界经济增长、宏观经济数据
监管项目
对应指标
宏观审慎监督框架
宏观经济状况的监督
当前金融市场条件的监督
(用以评价突发事件的风险)
图18-2 金融稳定性分析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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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
FSAP的建议
为了推动良好的治理实践,IMF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实践准则(简称MFP准则)根据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涉及的有关要素,提出了一国监管治理水平评判的十条标准。这十条标准也是FSAP评估监管治理的主要依据。
这十条标准涉及到了独立性、问责制、操守、透明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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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
FSAP的建议
针对与治理结构相关的缺点,FSAP提出的建议包括:
加强银行业监管者的职能和独立性;
找出组织架构的缺陷;
强化法律框架和监管力度,以透明的方式建立及时纠正机制。
对监管人员提供法律保护,建立监管信息交流的正式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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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建立金融安全网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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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措施
我国金融稳定评估
中国实现了金融总体稳定,但受历史与现实、经济与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中国维护金融稳定任重道远,仍需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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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措施
我国金融稳定评估
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不均衡发展,金融结构扭曲,社会融资高度依赖银行体系,风险集中于银行业。
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汇率制度使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变大。
隐性财政赤字是可能引致金融不稳定的潜在因素。
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主体之间蕴涵着风险。
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
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是金融创新和竞争力不足。
现阶段风险处置中采取的救助措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全球化及其带来的不确定性。
银行、股市和房地产市场蕴藏着的系统性风险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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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措施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设立专门的金融稳定职能部门
积极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展
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防范金融动荡和危机
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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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能决定了它不能只负责局部性或区域性的改革,而必须通盘考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负责协调并实施整体金融改革方案。
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也是我国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曾经存在的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公司治理结构脆弱、经营效率低下等缺陷,正通过股份制改革加以改善。但在外资银行进入压力的面前,如何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并优化银行业结构,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此外,股市发展仍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保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风险的隐蔽性可能更大。这些都要求不断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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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防范金融动荡
和危机
金融危机常常以一系列宏观经济指标的恶化为先兆,而建立一个体系来分析各种指标的走势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值得央行关注的指标主要有:相对通货膨胀率;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汇率及其波动程度;外汇储备/外债总额;国内信贷增长率;不良资产/银行总资产等。
进行全面的金融稳定自评估。基于IMF不断推广FSAP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人民银行于2003年7月牵头组织多个部门组成跨部门小组,开始对我国进行首次金融稳定评估。评估所使用的指标详见表18-2、表18-3及表18-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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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披露制度
金融数据的不透明,对金融业的有效管理、市场纪律约束及官方监督来说是致命的弱点。
因此,有关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向有关部门提供审慎报告、进行外部审计等等办法来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从而借助外部监督体系减少银行系统性风险发生。
各金融机构向市场公布的信息越可靠广泛,市场的纪律约束就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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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不仅涉及到金融部门,还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密切相关。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通常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同时需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
我国中央银行、三家金融监管当局和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分别负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并且在具体工作中各有优势和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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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及主体
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的内容
金融监管协调与稳定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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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及主体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
一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协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各种机制努力实现监管工作的和谐一致。
监管协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央行、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审计等)
广义:除上述机构外,还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各种专门的服务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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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及主体
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是指在人民银行、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支持、配合和沟通协调机制。主要体现为三方面:
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配合;
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如外汇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反洗钱等与监管机构间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
监管机构之间针对业务交叉领域的协调与合作。
协调主体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由国务院负责金融事务的副总理挂帅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参与者除第二层次的协调主体外,还有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协调委员会,参与者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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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及主体
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的内容
金融监管协调与稳定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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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的内容
第一个层次协调的内容
主要涉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处理金融危机的应急事务等重大问题及其相关制度、对金融协调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国务院决定或审批的新型金融事务和金融政策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进行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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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的内容
第二个层次协调的内容(两大类)
不同的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协调主体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人民银行;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调控政策与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等之间的协调,协调主体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方式
定期与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
快速、准确与全面的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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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的内容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具体内容
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建立人民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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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及主体
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的内容
金融监管协调与稳定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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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稳定机制的完善
在金融监管协调方式的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是突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特殊地位,即确立人民银行为主的主协调制度。
对跨行业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即确立按业务性质实施监管的主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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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稳定机制的完善
对依照主监管制度依然无法界定监管责任时,应当明确由人民银行先行指定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金融业务的功能实施监管,并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核准。
在现行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下,可设想建立以下模式:
组建“一行三会”式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明确任何一方都可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交流监管经验并协调解决发生在本职范围内的问题。
在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前提下,“一行三会”内部还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采集、分析和交换部门,并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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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与稳定机制的完善
人民银行需整合适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整合反映信贷收支状况的指标体系。
建立和完善监测货币市场变动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整合外汇业务统计指标体系。
整合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和风险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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