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资法
• 第一节 工资法概述
• 第二节 基本工资制度
•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 第四节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一节 工资法概述
1、工资的概念
也称“薪金”“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
对劳动者及家庭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
2、工资的法律特征
•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合同确定性
• 2、工资是劳动者履行义务的补偿。--
-对价性
• 3、工资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复杂性
• 4、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支付形式的法定性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 1、保障职能。
• 编辑同志:我们是山东省某油脂公司的职工,2010年3
月,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了员工工资,至今
已有两个多月。我们多次去公司要求发工资,但公司
却一拖再拖。请问,公司这样做与法有据吗?
赵欣等8 名员工
• 2、分配职能。
• 3、激励职能。
• 4、杠杆职能。
•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
•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
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
• 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山
• 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
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
• 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
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据此,你公司长达两个
多月未支付你们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工资立法的原则
• 工资立法原则,是指在工资立法过程中需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
对工资立法起着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
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
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一)按劳分配原则
• 按劳分配,是指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
人工资额。
• 第一,即所有劳动者一律按照其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 第二,不排斥利息、红利、风险补偿、雇工收入等其他分配方式
的补充
• 第三,反对平均主义。
(二)同工同酬原则
•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
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
• 同一分配单位中,从事相同工作、熟练程度相
同的劳动者不分其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
差别,付出了同等数量、质量的劳动,应支付
给同等的劳动报酬。
• 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歧视
• 不排斥相同工作不同职能的人享有不同报酬
(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的原则
• 工资水平是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 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
指标
• 反映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利用分配关系
• 反映行业、地区、单位、工种间各类劳动者的工资关系
• 工资水平的提高以经济发展为前提;
• 经济发展,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与工资水平的增长保持适当比例,平
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不得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 扬州市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 发布日期: 2013-08-27
• 近日,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和促
进企业在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大力推进城乡
居民收入倍增行动计划,扬州市发布201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2013年全市
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6%,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
• 2007年江苏省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
1、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14%;(10-12% 2008年南京)
2、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为16—
20%;(18%)
3、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4%。
(5%)
(四)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 国家通过立法以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
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控原则。
国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工资进行宏观调控:
• 1.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工资收入
透明度,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力增长水平。
• 2.使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
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
• 3.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的需要。如建立最
低工资保障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停工工资制度。
• 4.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一方面,国家以自己
掌握的财力,对弱者实行经济扶持;另一方面,对富者实行间接控
制,如增收个人所得税和收入调节税等。
• 5.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
(五)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
则
• 工资分配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
和工资水平。
• 个人利益提高带动企业利益的提高,建立竞争机制与工资挂钩
•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工资立法面临五大任务:
• 一、明确工资范畴-收入取代工资
• 二、建立确定机制-行业工资的集体协商、区域谈判、
用人单位内的集体谈判
• 三、提高工资比重-GDP比重
• 四、确定增长机制-第一,我国GDP的增长应与工资增长同步,
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第一个标准。第二,用人单位利润的增长应
当成为工资增长的一个自然指标。第三,物价上涨的指数应当作
为工资增长的指标第四,劳动者的年功工资增长
• 五、完善支付保障-首先,要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问题。第二,
要明确工资支付形式的问题第三,要加大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
实践:我国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条例》
• 该条例将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 即工资定义和支付原则。
• 根据目前所执行的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等六项货币性工资;
• 而今后的条例中拟纳入期权等非货币形式工资。
• 另外,“同工同酬”将继“按劳分配”后成为工资支
付的重要原则。
• 这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
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将获得
同等的劳动报酬,而同等报酬是指在同一工资区间内
上下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 一、工资构成
• 工资同劳动力的质量结构、支出状况和使用效果的复杂性相对应,而
具有结构性
• 工资受因于各种因素故而由若干单元组成
• 各单元相互联系、制约和补充进而发挥作用
小资料
• 巴西:固定报酬、佣金、年度利润分配、额外报酬、旅行日津贴、补
贴、食物补助
• 日本:基本+ 补助(加班、出差、住房、职务、交通、生产、抚养费)
+ 奖金 +扣除(保险、税、)
(一)基本工资
• 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提供
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
• 其特征:
• 常规性:劳动者完成的恒量或定额劳动
• 结构性:可分解若干,区别计量
• 等级性:体现技能、劳动质量、岗位的差异
• 固定性:浮动性小
• 主干性:比重应较大
(二)辅助工资
• 基本工资之外、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
• 如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
• 月工资条 北京公务员2009年7元
• 职务工资: 元
• 级别工资: 元
• 职务补贴: 元
• 工作津贴: 元
• 绩效奖金: 元
• 公有住房租金补贴: 元
• 通讯工具补贴: 元
• 应发合计: 元
• 扣个人所得税: 元
• 住房公积金: 元
• 扣款合计: 元
• 实发合计: 元
• 补贴
• 每季度加班费 约2000元
• 过节费 每次1000元
• (春节、五一、国庆发放)
• 年底年终奖 约10000元
• 其他福利折合 约5000元
• 年收入
• 合计约 58000元
• 福利
• 内部购房仍是最大诱惑
• 09年6月高校教师工资条(工作4年):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工资小计:
岗位津贴:
职务津贴:
地区补贴:
提租补贴:
考勤特贴:
补贴小计:
交通补贴:
其他:
校岗位津贴:
应发合计: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公积金: (98年后工作,无住房补贴,公积金每月返还892元
)
卫生费:
工会费:
上月个税:
代扣小计:
实发:
另有每个月发200元购物卡,过节费少得可怜
• 陶磊是某中央党群机关的一名公务员,本科学历,9年工作经验,正科
级,2013年1月的工资条显示:统发合计1173元,包括职务工资480元、
级别工资498元、工改补贴45元等;工作津贴3250元,交通补助200元,
通讯补助130元,提租补贴80元,购房补贴1000元;此外,住房公积金
扣款500多;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为0元;应发5833元,实发工资5259元。
• 这份工资条基本的工资仅1173元,超过80%是津补贴,其中工资的
一半主要来源于工作津贴。
• 公务员工资
• 工龄12年 2013年7月的工资条
武汉市高校教师2011年10月工资条
二、工资形式
•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
方式。
•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 计时工资是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
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 计时工资额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的。计时工资可以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 工资参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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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件工资
• 计件工资,是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
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
• 奖金,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或增收节支的
劳动报酬。具非常规性、浮动性和非普遍性
• 包括:
• 生产奖
• 节约奖
• 劳动竞赛奖
•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 其他奖金
4、津贴
• 津贴,是指对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空、高温、夜班);
保健性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林区、高原、水下);技术性津贴;年
功性津贴;其他
5、补贴
• 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 工资参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doc
• 工资参考\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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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贴、补贴与奖金比较:
• 附加性 奖金则是超额报酬
• 独立性 不与基本工资挂钩
• 稳定性
• 有限性 不超过基本工资
• 工资参考\工资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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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年薪(Annual Salary )
• 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时间
单位计发的工资收入。
• 主要用于公司经理、企业高级职员的收入发放,成
为经营者年薪制。
• 年薪制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支付企业经营者薪
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者的
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
式,通常包括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风
险收入)两部分。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 一、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制度
• 1.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
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
• (1)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 (2)体现社会公平,维持公平竞争。
• (3)推动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提高劳动者素质。
• (4)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工资分配法制化的要求。
2.最低工资的概念
•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
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
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1 ) 最低工资是由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 (2)最低工资的设立主要是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问题,故其确定
依据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 (3)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
动。
二、最低工资的确定
•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 1.协调原则。即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其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相互协调。
• 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即以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
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
• 3.民主协商原则。即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必须
由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进行民主协商,按
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生活实际确定。
• 4.分级管理原则。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该标准
的实施也由各级相应部门进行,分级进行管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
•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3.劳动生产率。
• 4.就业状况。
•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
• 1.收集资料,拟定方案。
• 2.征求意见。工会、企业联合会、企
业家协会
• 3.变更与回复。
• 4.批准与发布 、备案。
• 5.调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四)、最低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 下列各项费用或收入,不得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
成部分:
• 1.加班加点工资。
•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 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
货币性收入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
•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
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2.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
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3.劳动者因探亲、婚丧按规定休息期间,以及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工资。
• 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
果不是因为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 5.用人单位如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
式,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折算后的标准,不得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 1.概念
•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
2.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
• (1)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 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
生产或工作时间;
•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加班加点工资
•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300%的工资报酬。
• (3)婚、丧假工资
•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4)年休假工资
•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
• (5)探亲假工资
• 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
人期间的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往返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
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
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
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
(6)停工期间的待遇
• 1.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
• 2.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
75%发给停工津贴;
• 3.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
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
100%发给停工津贴;
• 4.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津贴均按停
工津贴发给。
•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工资
•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
资。
第四节 工资保障
• 一、工资支付的规定
• 工资支付,是指工资具体发放办法及规定。
它包括工资支付规则、工资支付形式、工资
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等。
(一)工资支付原则
• 1.现金支付原则。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
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
• 2.直接支付原则。即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
• 3.及时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给劳动者本人。
• 4.足额支付原则。即除法定可以扣除的工资项目
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工资。
• 5.定地支付原则。即用人单位除特别约定或依
报 酬性质、习惯等其他情形另行确定外,必须
以营业场所 为工资支付地;并且,一般禁止在
酒馆、旅馆、娱乐场所等易于诱惑浪费之处支付
工资。
• 6.优先支付原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
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 7.紧急支付原则。即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致
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预支其可
得工资的相当部分。
(二)工资支付办法
•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
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
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
的工资清单;
• 4.工资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
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
• 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二、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无正当理由扣减劳
动者应得工资报酬的行为。
•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
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一)对代扣工资限制
• 1.对代扣工资情况的限制:
•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
赡养费;
• (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
其他费用。
2.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 (1)用人单位对职工违纪罚款的金额,一般
不超 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
其赔偿经济损 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
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
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
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工资保障的监督
• 1.职工监督。
• 2.工会监督。
• 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 4.人民银行监督。
四、欠薪支付保障
• 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 欠薪报告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
• 深圳欠薪保障条例.doc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欠薪基金垫付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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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
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
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
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
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
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
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
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
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
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
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
动仲裁,要求:
• 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
工资);
• 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
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 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
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
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
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
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
• 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
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
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
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 简述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 简述用人单位确定工资的影响因素
• 试述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 如何完善我国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