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共需求、公共品与公共选择
第一节 公共需求
一、私人需求
(一)私人需求的分类
私人需求,是由单个人内在产生的、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存在并得以满足的个人需要。
l、捷克斯洛伐克经济学家奥塔·锡克把人的需要分为四种:物质需要(即对物质使用价值的需要),运动和活动的需要(对劳动、体育、娱乐等方面的需要),与别人关系的需要(对爱情、社交、友谊等方面的需要)和文化需要(对知识、艺术、思想、健康等方面的需要)。
2、恩格斯把人的需要分为对生存资料的需要、对发展资料的需要和对享受资料的需要。
3、斯大林把人的需要归纳为两大类,即物质需要和文化需要。
4、美国心理学家A·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他把人的需要按照发生的顺序,由低级到高级呈梯状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成就需要。
(二)私人需求的特点
私人需求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个是受益的内在性。
二是需求的分散性。
三是私人需求主要是依据个人偏好,通过市场购买来实现。
二、公共需求
(一)公共需求的定义
公共需求,是当众多个人作为一个整体时所产生的需求。
(二)公共需求的特点
第一,公共需求满足的受益外在性。
第二,公共需求的整体性。。
第三,这种需求一般是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消费者无须为满足需求而直接付费。
第二节 公共品及特征
一、什么是公共品
公共品是指公共消费性质的商品或服务。
二、公共品的特征
第一特征:非排他性(无法排斥他人对同一个商品的消费) 。
首先,公共商品在技术上不易排斥众多的受益者。
其次,在有些情况下,公共商品“排他性”消费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但却是不必要的。
最后,在另一些情况下,“排他”尽管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排他成本却过于昂贵,经济上不可行。
第二特征:非竞争性(当增加一个公共商品的消费者时,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水平)。
(1)边际生产成本为零
(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
三、纯公共品与混合品
纯公共品:国防、外交、公共安全、罪犯改造、法律法规、基础科学研究、社会文明及意识形态传播、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传染病防治、消防服务、自然现象预报,自然灾害的防治。货币发行、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信息、商品质量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无线广播电视服务等。
准公共品: 教育、交通、通讯、能源、城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有线电视广播、文体节目表演、产品质量认证、企业信誉评级、地质勘探等。
第三节 公共品的提供和生产
一、公共品提供的一般分析
1.纯公共品
非排他性
非竞争性
2.准公共品
不充分的非排他性
不充分的非竞争性
二、 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
(一)公共部门
1.判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标准
一是公共标准,即以公共方式提供公共产品
二是职能标准,即执行着政府职能的某一方面,包括贯彻执行政府履行职能的方针、政策
三是经费标准,即依赖于政府的预算拨款或财政补贴的经费
2.公共部门的定义
公共部门是指那些依赖政府的预算拨款或财政补贴的经费,执行着政府职能,并以公共力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
内涵:
(1)狭义政府,即中央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代表者。
(2)广义政府,即一国所有政府部门的统称。它包括中央政厢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
(3)泛政府,即包括广义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方式
1、公共生产,公共提供
2、私人生产,公共提供
3、混合生产,混合提供
第四节 公共选择理论
一、公共选择的基本问题
公共选择即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说是对政府决策过程的经济分析。
公共选择的特点是将经济交易和政治决策这两种人类行为的基本方面纳入单一私人利益分析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解释个人偏好与政府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作为投票者的消费者如何对公共产品或劳务的决定表达意愿。
如何从个人偏好得出一个集体的偏好是公共选择的基本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就是关于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决定过程和决定机制的理论。
二、公众偏好
一般地,对公共商品的消费需求都集中表现为公众偏好
在投票表决情况下,一般来说多数票是在最大程度上表现了民意。因此,无论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如何,总是把一个被法律认可的民主政治选举结果看作是一种公众偏好和社会选择,并将以此为依据安排的公共支出作为最有效率的支出选择。
一项公共需求从产生到实现,一般需要经过三个环节:
偏好表达
政策制定
偏好实现
三、公众偏好表达的方式
第一、通过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议员等来表达其偏好或意愿
第二、通过法定渠道和手段直接向决策者(如总统、总理、国家主席,市长、省长、州长等)表达其意愿
第三,对于政策执行者的意愿表达
四、投票规则
公共选择的投票规则是把个人偏好集合成集体决定的方法。
1、一致性规则
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任何一项提案在最终成为公共政策之前必须获得所有投票者的赞成。
2、投票的多数性规则
在一项提案最终成为公共政策之前必须经过多数投票者的赞成。
简单多数规则是指当对一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要超过半数的投票者投赞成票,该议案就可以获得通过。
复杂多数(或“超多数”)规则要求一项议案的通过要获得超过多数(如2/3)的赞成票
(“多数人的暴政”,即多数人可以采用投票方式通过一些带有政治歧视、收入分配不公以及其他法案的方式,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强加在少数人头上,对少数人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压迫。)
3.“投票之谜”
(阿罗不可能定理:那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选择、并且不依赖议事日程的多数规则的投票办法是不存在的”)
4、最优多数性规则与交易成本
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如果有一种多数性规则是成本最低的规则,那么它同时也就是最优多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