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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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大众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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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大众
Property Mana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Volkswage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物业管理
相应资质并正常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根据本条款规定
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成为本保险
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单生效的前提必要条件为:被保险人必须
如实地填写投保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
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
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本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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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列明的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过失、
疏忽导致业主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1)诉讼费用;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
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
活动、罢工、暴动、骚乱、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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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冰雹、洪水、火山爆发、
地下火、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建筑物建造质量问题、公共设施设备产品质量问题
或安装质量问题。
第七条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
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
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三)被保险人雇佣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
物业管理活动;
(四)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上列明的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
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的
管理或服务活动。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的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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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二)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
金;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本保险的累计保险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
定。
第十条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3,在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
限。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规定,免赔额由被保险
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不能低于人民币
一万元整。
第五章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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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人的《物业管理责
任保险费率表》确定。被保险人当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乘以
保险费率,即为本保险的年保险费。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
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
备、相关场地的详细资料、物业服务合同和所有雇员的名单,
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保险重要事项变更
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和调整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聘可靠、认真、合格的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做好各项物业及
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保证相关物业管理设备和公共设
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对已经发现的物业及设施设
备的风险隐患,应立即予以修复,如应由其他责任人负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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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的,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外,还应及时采取
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本公司有权自行或邀请
专业人员对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
予以配合,并对保险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
人的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
改变或修复。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
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
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四条至第十九
条中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
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七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
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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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索赔事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要求下,应给予积极的协
助。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
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
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得
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每
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同一起物业责任事故引起的一
系列索赔应视为同一起保险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
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
或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办理必要手续后,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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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
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
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
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
拒绝赔偿并有权追回已赔付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和解,但
和解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和
解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同意,而主张进行抗辩或诉讼时,由此
增加的赔偿金额及其他费用一并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
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
单正本、事故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索赔报告、损失
清单、相关责任人员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发票、县级
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材料。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作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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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后,应及时审核,并在
所有单证齐全且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赔
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的,或自保
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
放弃权益。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凡有关本保险单的一切通知,被保险人均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
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当地之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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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保险自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
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
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
责任;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
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
事故的赔偿责任。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
第三十三条有关本条款的争议处理受中国司法管辖,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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