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电大〔2008〕29 号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根据国家
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
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劳动 用工 办法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08 年 7 月 10 日印发
打印:金大伟 校对:管阳 (共印 40 份)
附件: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临
时用工管理,维护聘用部门和临时用工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用工人员”),是
指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在学校编制内人员无法调配的情况下,通过面
向社会招聘等形式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用工原则及类别
第三条 根据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需要、合理、规
范的原则,按需设置临时用工岗位,招聘用工人员。
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用工主要分为全日制用
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全日制
用工由学校统一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由用工部门管理,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部门。另外,对于具有
经营性的岗位,可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是学校劳动用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
用工人员宏观管理,各用人部门负责对用工人员具体管理。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的事项:
1、宣传、解释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
2、建立和健全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3、审核用工人员上岗资格;
4、指导聘用部门考察选聘用工人员工作;
5、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核定全校用工人员名额、工资标准;
7、办理用工人员离校的相关手续;
8、建立用工人员名册。
第七条 聘用部门负责的事项:
1、根据本部门需要,申报、选聘用工人员;
2、具体安排用工人员的工作;
3、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通报用工人员增减情况;
4、负责对用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
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聘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校及聘用部门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
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保证学校的知识产权
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3、缴纳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四章 聘用要求及用工形式
第九条 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身体条件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3、年满 18 周岁以上(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女性年龄一
般不超过 50 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的,不再签定聘用合同。
4、被聘为教师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
历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被聘为管理和技
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为技
术岗位的人员还应具有所聘岗位的技术等级证明书。对具有所聘岗位
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有应聘岗位相关经历的予以优先聘用。
5、按照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以及照顾性安置的人员工资待遇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下放用工招聘、管理权限。办学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在组织人
事部核定的用工计划、工资标准内,根据情况自行招聘人员,所需经
费列入办学成本。超过用工计划或工资标准的,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同
意后实施。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全日制用工招聘。聘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要求,
向组织人事部申报用工计划,待批准后组织招聘。招聘信息以学校或
用工部门名义对外发布,报名、考核工作以用工部门为主组织。
第十一条 聘用部门负责审核应聘人的相关证件,对拟聘人员进行
考核、政审,组织拟聘人体检,商定工作岗位、任务和工资待遇等,
并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报送组织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等招聘。由部门提出用工计划和经费预算,
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后,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
条),并将招聘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全日制用工应聘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
起计算,试用期时间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口头协议,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组织人事部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初始合
同一般签定一年,若解聘或续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全日制用工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考核津贴等。全日
制用工工资按月计发,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
五日。全日制用工工资不低于合肥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
工劳动报酬不低于合肥市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工作需要,对辅
导员等与学生数挂钩的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
动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满后,学校以用工人员本人基本
工资为基数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社会保障金由学校及用工人员个
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已办理社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八条 用工人员工作时间应服从学校工作的统一安排,以及岗
位工作性质要求。全日制用工人员享受学校寒暑假休息待遇的,只发
给基本工资。因病、因事请假的,按规定扣除相应比例的工资。
第十九条 学校和用工部门对用工人员进行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考
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惩。学校建立与用工人员工作状况相联
系的工资晋升机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部门向
用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物品。
第二十一条 用工人员参与本部门和全校性活动,政治面貌为中共
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聘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根据规定可办理组织关
系转接手续,并参加所在部门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7 年 12 月 12 日制定
的《临时工考核录用、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皖电大字[1997]67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