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知识结构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
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
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
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
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特征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
为前提
•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
产生。
• 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
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
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
• 许多社会关系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
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等属于
伦理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而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旅游法规调整的范围。
• 特征二: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 旅游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旅游活动和对旅游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
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或者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
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
有权利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承担了义务就能得到相
应的权利。
• 特征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
作为保证
• 在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得不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
国家就运用强制力来保证其实现。
• 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审判旅游纠纷和
旅游犯罪)、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处罚机
关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
• 特征四: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社
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意
思的表示而建立。
• 特征五: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 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点,
同时旅游活动主体的参与范围广,包罗了吃、住、
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的相关部门,因而旅游
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主体
• 主体资格、主体范围
• 二、内容
• 权利与义务
• 三、客体
• 包含: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
精神利益
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主体
一样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
•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 一般权利能力每个公民都终生享有。如民事权利能
力。
• 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往往
受到法定年龄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如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2、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
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以权力能力
的存在为前提。
• 公民的行为能力因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不同
而有所不同。
2、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公民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 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 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
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 单位=法人+其他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级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保护和合理开发及利用
旅游资源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土地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
各种所有权类型的旅游企业和旅游经济组织、外国
旅游组织、旅游者等。
• 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旅游企业+旅游组
织+旅游资源管理部门+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
部门。(我国常见的)
(1)旅游者
• 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
• 国内旅游者=参加国内各地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出
国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
• 境外旅游者主要是指来我国、回国或到内地参观、
旅行游览、探亲、访友考察、探险、从事商务、体
育、修学、学术交流以及参加会议、宗教等活动的
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
(2)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 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
•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旅游行业的部门,
但在行政级别上略低于部委,行使旅游管理职能,
统一管理国内和国际旅游事务。
• 地方旅游局是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行政主
管机构,受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
业务上主要受国家旅游局领导。
(3)旅游企业
• 旅游企业是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
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等的总称
• 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要
受到其业务范围的限制
(4)旅游组织
• 国内旅游组织+外国旅游组织
• 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组织发生业务往来
时,即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 旅游组织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5)旅游资源管理部门
•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对名胜古迹、园林、文物和
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
• 多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 其任务是管理游览场所,为旅游者观赏、凭吊、瞻
仰和娱乐等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6)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
理部门
• 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外事、财政、
物价、城建、宗教等部门
二、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1.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反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
3. 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 权利
• 义务
• 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
权利(1)
• 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
种权能或利益。
• 权利表现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
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请
求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护其权利,
使自己的法定利益得到实现。
权利(2)
• 公民的权利表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
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诉讼权利等。
• 法人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由法人所确认的法人章程
来确定。如国家机关的法人的权利表现为依法执行
公务的职权或权利;旅游企业单位的权利表现为旅
游生产经营权及与旅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名誉权、
名称权等权利。
权利(3)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公民、法人的权利是
有区别的。(4个方面)
1)权利体现平等的关系,而职权代表国家,体现命令
和服从的管理;
2)权利与公民个人利益或特定单位的利益直接相联系,
而职权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
职权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3)权利可以行使,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意
味着职责,必须行使,放弃职权就是失职,要受到法
律的追究;
4)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予
以保护,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借助其他私人力量进
行强制保护,而职权总是与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
权利(4)
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的行为
• 旅游者有权购买或不购买某个旅游产品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旅游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人、财、物的摊派
权利(5)
2)二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
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价格进行明确
说明;
•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商有权要求旅游者不要在禁止
拍照的地方拍照
义务(1)
•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
须履行的责任
• 义务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 如果不履行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
任,接受国家给予的法律制裁
• 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 旅游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旅游法律规范必须履行的职
责。负有义务者不履行,要受到法律制裁。
义务(2)
• 义务根据内容的不同分
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 积极义务是必须为一定
行为的义务
• 消极义务是必须不为一
定行为的义务
• 义务根据义务人的范围不同
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
• 一般义务是任何人或组织都
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 特定义务是特定义务人对特
定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义务。如旅游合同中债务
人对债权人负有偿还债务的
义务
义务(3)
旅游义务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为
例: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后,必须按约定组
织旅游者旅游游览,为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
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费用、减少活动项目
义务(4)
2)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例:旅游社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
• 不同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负有不同的旅游义务,旅
游义务不仅是多样的,而且往往和旅游权利相对应。
例:旅游者租赁旅游大巴
在此租赁关系中,汽车租赁公司享有向旅游者
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负有提供大巴汽车给旅游者
使用的义务;旅游者享有使用租赁公司汽车的权利,
同时负有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的义务。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
利和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标的。
• 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没
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目标,权利和
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
•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 1)物;
• 2)行为;
• 3)智力成果;
• 4)特定的精神利益。
1)物
•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和具有一
定使用价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
• 如: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
• 物是旅游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客体
2)行为
• 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而不是人的任何行为。
•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 作为是积极的行为。如签订旅游合同。
• 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如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
务。
3)智力成果
• 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属于精神财
富。
例:
• 作为旅游产品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
• 作为旅游企业商标专用权客体的商标;
• 作为旅游文学作品著作权客体的科学、文学、
艺术成果等。
4)特定的精神利益
• 特定的精神利益是指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
和人格权利。
• 如: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精神利
益。
• 一般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
保护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三种状态:发生、变更和终止
• 二、法律事实
分类:事件和行为
•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 1、保护机构
• 2、保护措施(行政措施、民事措施
和刑事措施)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
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 例:合法旅游合同的签订就会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
者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受国家法律的
保护和监督。
• 2、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
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
容的改变。
• 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改变与旅游者约
定的旅游线路、交通方式、住宿条件等,则会引起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绝不是随意的,它受到了
法律的严格限制。
• 除不可抗力或主体间事先协商取得一致以外,
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系,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 3、 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
• 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
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
结。
• 在实践中,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主要表现为各
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如旅游合同的圆满履行。
二、 法律事实
• 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按其性
质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
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 在旅游活动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战争和国家
政局的变化都可能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亡。
2、 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
识的活动。
• 法律事实是包含旅游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引
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最经常的事实。
• 法律行为包括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
2、 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3个)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以及一般人在
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
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
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
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定、并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
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
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2、 法律行为
• 旅游法律行为按其内容与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
• 合法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实
施的行为。
• 例: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旅游企业依法
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按旅
游目的地管理单位规定的旅游线路进行参观游览活
动等
• 合法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极
为普遍。
• 法律规定是检验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是合法
行为的本质特征。
• 合法行为分为:
• ① 民事法律行为;② 行政行为;③ 司法行为。
①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旅游经营企业、旅游者或旅游组
织为了实现引发、更改或终止权利义务的目的而发
生的行为。
例: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向饭店订购客房
旅游者在饭店结账退房
② 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指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
理权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旅游局对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达不到与星级标准
相符合的星级饭店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③ 司法行为
• 司法行为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仲裁和判决
行为。
• 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其接受
的服务与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不符,到旅游质量监督
部门投诉,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做出合理裁决。
2)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旅游法律法规
所实施的行为。
• 例:在运输过程中,承运方因野蛮装卸,毁坏了旅
客的行李物品,便发生了损害赔偿关系的行为。
• 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分为3类:
• ①民事违法;②行政违法;③刑事违法。
①民事违法
• 例:旅行社不按合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 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无故不配合旅行社
工作
②行政违法
• 例:旅游局对旅行社、饭店或其他旅游企业
的不当罚款行为
③刑事违法
• 例:在旅行游览或旅游经营活动中盗窃公
共或私人财产、贪污、盗伐滥伐森林、非
法捕猎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监督旅游法律
关系的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旅游
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追究
法律责任的活动。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
理机关是管理旅游业的政府职能府门,它有权依据
旅游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奖励或处罚的方法
保护旅游法律关系。
• 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指工商、公安、
税务、卫生、环保、物价、文物、国土、海关等管
理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旅游活动的主体作出奖励或处
罚的决定。
• 3、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在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使检
察权和审判权。各级法院还可以对旅游活动中的民
事法律行为作出判决。
二、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1)行政措施
2)民事措施
3)刑事措施
1)行政措施
• 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奖励的方法和处罚的方法。
• 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旅游业作出显著贡
献的,有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措施
•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判令有过错方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做或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在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中,判令支付违约金和赔偿
金及赔礼道歉是经常采取的措施。
3)刑事措施
• 刑事措施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是一种严厉的法律
关系保护措施。
课堂小结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