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轮船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公司职工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职工综合素质,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培训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二章 职工培训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职工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职责:分析职工年度培训需求;制定和修订职工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职工年度培训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监督落实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职工外送培训的审核与评估;指导和协助各部室开展职工内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职工培训有关统计和总结等。
第六条 其他部门培训职责:做好本部门职工年度培训需求分析,并制定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本部门职工内训并做好相应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工培训类型及形式
第七条 职工培训类型主要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
第八条 岗位培训是职工培训的重点,主要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岗位履职能力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及资格性培训。
(一)岗前培训是指职工上岗前接受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新进职工上岗前培训、领导干部任前培训、转岗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关键岗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等。
(二)在岗培训是指根据职工岗位职责的要求,以满足履行职责的知识与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规范化培训。重点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法纪条规教育、岗位技能提高等方面的培训。 (三)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根据职工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开展的各种应急性、针对性培训。主要包括对在岗在职职工的应急培训、专题培训、提高培训等。岗位资格性培训是根据岗位规定,在经过一定学时的培训后进行严格考核、发证的资格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和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补充、扩展和更新知识的培训。这些人员在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后每隔一定年限必须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历学位教育是指为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在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校或国家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学习和培训的过程。
第十一条 职工培训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脱产培训(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培训)、业余培训、半脱产培训及在岗培训(包括现场培训、部室内部学习及师带徒培训等)。
第四章 职工培训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职工培训程序主要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考核和评估、培训信息收集五个环节。
第十三条 培训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职工年度考核情况、职工现有能力与岗位所需能力之间的差距、职工职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对岗位资格的要求等确定培训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以《部门培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1)的形式将下年度培训需求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如要新增年度计划外的培训项目,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填报临时的《部门培训计划表》(格式同附件1,标注临时)。
第十四条 培训计划制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部门上报的培训需求,编制总部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经费预算,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计划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培训计划与培训方案认真落实,并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实施职工各类培训。
外送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职工,均应先填写《职工外出培训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培训单位的培训通知或简章一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于每人次培训费在2000元及以上的培训申请还须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进行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属于公司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并且专业对口的部职及以上干部或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申请由公司出资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报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人才储备情况以及本人职业发展规划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和评估。为了检验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不断改进培训管理工作,各类培训结束后,需要进行培训的考核和评估。
各部门在举办内部培训时,应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班的实际情况选择出卷考试、要求撰写学习心得或专题论文、以问答形式进行评估及实际操作等方法对学员进行考核。同时,下发《职工培训评估表》(格式见附件3),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在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该表格反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进行后期培训效果评估。
各部门外送培训的考核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结果以职工提供相关毕(结)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单等材料为准。培训结束后,由受训职工填写《职工培训评估表》,对培训情况进行反馈,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学员进行后期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 培训信息收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结束后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将培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日期及培训费用等内容录入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工培训信息电子档案,以备查询。部分需要存档的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按要求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职工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经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期间的待遇按公司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往返途中按出差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函授学历(学位)教育,每学期须占用5天以上工作时间进行面授、考试的,在此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效能工资和各类奖金按60%计发。占用工作时间不满5天的,工资待遇不变。往返途中按出差办理。 第二十条 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电大、自学考等学历学位教育,每学期需占一定工作时间参加考试的,由本人请假,所在部室同意,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考试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与考试的,学习和考试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待遇按事假办理。
第六章 培训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年度培训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总部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培训经费(如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可按%的比例提取);二是,由公司行政拨付专项培训经费。培训经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为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学位教育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等相关考试的培训原则上以自费为主(本办法十五条符合公司出资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岗位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上机费,学历教育的学费,各类培训中发生的教师津贴、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酬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等。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经费报销 (一)经批准的各类培训的培训经费在培训前由本人垫付,培训结束后将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如符合报销条件,有效单据交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后,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二)由公司安排的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的培训费用可全额报销。由本人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的各类培训,以外出培训审批表等相关批准材料确认的比例报销,其中,岗位资格性培训(主要指与本岗位有关但非必须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营管理资质证书等的培训)报销的比例为40-60%。
(三)支付专项培训经费累计在5000元及以上,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相关的岗位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及继续教育等,公司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书》(格式见附件4),约定服务期。如分学期或时段付费的,在每学期或每一培训时段结束后,持该学期或时段各门课程合格的成绩单或结业证书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在第一次报销时签定《培训协议书》。服务期长短按实际支付金额确定,5000元-2万元的服务期为3年,2万元-5万元的服务期为5年,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期为10年。职工未按要求完成培训或培训结束后未完成约定服务年限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培训费不予报销。
第七章 职工培训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监控和督导,并保存必要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工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职工培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参加培训的学时数(包括自学)、培训的态度和表现、公司内外部培训的出勤率、年内参加各项培训的效果评估情况、综合素质的提高情况等。其中,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情况、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对部门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如有变化或其中条款如需调整,将及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相应条款按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处职及以上干部的培训管理,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长江轮船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培训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部门培训计划表
2、职工外出培训审批表
3、职工培训评估表
4、培训协议书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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