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事实上,二者
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
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
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共同点
(一)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
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
趋相同。表现在:
1、担保人银行承兑汇票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
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
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
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
2、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
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
3、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
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
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
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
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
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
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
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
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条款为准。
(三)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
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
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
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
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
的,因此,汇票贴现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
也正是如此。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点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
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
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
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
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
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