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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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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保险基金介绍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未缴纳的法律后果
几项新社会保险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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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后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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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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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城务工农民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吗?
• 第95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吗?
• 第97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一是使用了“用人单位”这一概念。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
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二是把新农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
范畴。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
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
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
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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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一:覆盖广、层次多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
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
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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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
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
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
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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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三:社保关系可随职工转移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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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四:雇工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强制入社保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
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
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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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五: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历史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
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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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六:职工医保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可享受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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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七:因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
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
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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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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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
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特点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
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
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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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九:未参保相关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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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十:领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支付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
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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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十一:单位应在30日内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
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
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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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十二:征收机构可从欠费单位银行账户划拨社保费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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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
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特点十二:征收机构可从欠费单位银行账户划拨社保费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
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
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
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
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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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十三:社保经办机构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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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
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
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点十三:社保经办机构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
监督职权。
•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
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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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十四: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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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
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
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
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特点十四: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
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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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十五:对拒不整改单位处欠费数额1到3倍的罚款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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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民生亮点
• 亮点二: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亮点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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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
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
施,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
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民生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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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民生亮点
• 亮点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 亮点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
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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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民生亮点
• 亮点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
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亮点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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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
遇。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
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亮点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
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民生亮点
• 当前,新农保政策中有一条核心的、基础性的也是关键性的政策,
就是年满60周岁的居民,每月可以领取60元的基础养老金。条
件是子女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种启蒙式普惠式的社会保障,
将极大的调动大家参保积极性。今后,在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
的基础上,谁拿的多,为什么拿的多,将成为人们议论和攀比的
重点。在不断的议论和攀比中,人们将对社保政策有越来越深入
的了解,也将越来越感到社会保险与自己生活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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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
影响一:用人单位的职工将越来越感受到参加社保的重要性
当前,医改政策中有一条是“药品零差价”,药品省级集中统一
招标采购。与之相配套的是“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国家根据医
疗机构与服务对象所签服务协议的多少,给予相关医疗机构“基
本医疗服务补贴”。这势必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看病
就医形成影响。
• 当前一是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不愿参保,一是流动
性强的外地员工不愿意参保。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关
系随职工转移,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转入新农保,或者可
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基金向新农保基金转移,以及相关享受政策的出台,户籍为
农村居民的职工,尤其是40岁以上的女职工,50岁以上的男职
工要求参保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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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
影响二:用人单位将越来越感受到职工要求参保的压力
•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
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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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
影响三:用人单位应保未保面临的风险大大提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
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
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方面,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
伤残级别提高了1-3个月的本人工资。另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也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保险方面,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期间应缴的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到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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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四:用人单位将面对管理部门不得不加大的工作力度
三、新《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第30条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
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第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
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
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
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42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社会保险法》第16、17、19、32、35、36、39、40、
50、52、54、56、57、58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相关工
作提出了要求。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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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
影响五:用人单位为职工申办、转移社保手续将成为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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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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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第10条第1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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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三十多岁,但因为没什么技术,所以一直没
有固定工作,主要是给一些人家做钟点工。郭女士之
前一直没有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但考虑到自己今后
养老的问题,为了自己晚年生活有保障,郭女士想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不清楚自己是否可以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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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第10条第2款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
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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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第10条第2款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适用
《社会保险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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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
工作年限,能够视同缴费年限吗?
法条链接:第13条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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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能够提前领取和继承吗?
法条链接:第14条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
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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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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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女士早年因为没有正式工作,所以一直没有缴纳
养老保险,直到最近10年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商
女士现在已经50岁了,看到和自己同龄的同时办理了
退休手续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商女士不禁为自己晚年
的生活担忧。于是商女士去社会中心咨询,自己达到
退休年龄了,但不够领取退休金的条件,能有办法补
救吗?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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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怎么办?
• 缴费至满十五年
• 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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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能够跨地区转移吗?
发条连:第19条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
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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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有四个环节:
3、办手续
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
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
理就可以了。
4、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
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
这样整个转移流程就完成了。
养老保险转移有四个环节:
5、具体流程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
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
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
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
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
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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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用由谁缴纳?
第23条第1款
•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46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23条第2款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7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享受政府补贴吗?
第25条第3款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六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
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48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49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有何新规定?
29条第2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
就医医疗第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50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比如一些治疗传染
病的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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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郭女士参加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在一次午后
休息时,郭女士因为与一位同事意见不和产生口角,
被该同事打伤。郭女士住进了医院,郭女士本来就
家境贫寒,而打她的那位同事也家境贫寒,没有钱
支付医疗费。而由于不属于工伤,单位也不同意垫
付费用。郭女士非常着急,没有钱支付将耽误治疗。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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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 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
或者找不到第三人的,能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吗?
第29条第2款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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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跨地区转移吗?
第32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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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工伤争议
可直接上法院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特点
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
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多项新措施: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
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四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六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
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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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 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
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
• 亮点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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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
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
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
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 亮点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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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
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
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 亮点六: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
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
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 工伤:具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因为工作。
• 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不具有“三工”要素,但与
工作有关联。
• 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普通职业病(职业多发病)。
伤亡事故≠工伤事故。
• 工伤保险: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58
三、工伤保险的有关概念
59
• 一是强制性
• 二是无过失补偿与结合责任补偿原则。
过失责任、故意行为、严重蓄意违章行为
• 三是职工个人不缴费原则
• 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原则
• 五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 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60
1、用人单位
2、职业人群:特殊人群问题:实习生、离退休返
聘人员、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
四、工伤保险的制度的适用范围
1、缴费基数
2、工伤保险费率
(1)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原则
(2)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3)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3、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61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4)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6)加大了强制力度。
62
六、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63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七、工伤的认定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4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
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七、工伤的认定
2、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65
• 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
•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的认定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 每个人的酒量是不一样的,无法提出判定一个人是
否喝醉的行为举止标准。
• 只能统一根据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醉
酒。
• 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
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
66
七、工伤的认定
醉 酒
67
(1)简易程序。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生产性事故;
• 工伤医疗期一个月内;
• 达不到伤残等级。
七、工伤的认定
4、工伤认定的程序
201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变化解析
68
需特别注意几个工作时效:
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工伤投诉
一次性书面告知
作出工伤认定期限
送达
(2)普通程序:
认定申请;
受理范围;
受理后的调查核实;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9
(一)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
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
动能力鉴定包括诊断和鉴定两个环节,它是工伤保险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医疗终
结期)定义。符合以下三种之一应视为工伤停工留薪
期满:
1、治愈;
2、有症状但无阳性体征;
3、有症状有阳性体征,但目前医疗手段无法从根
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
201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变化解析
70
(四)鉴定程序: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
鉴定(最终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两个工作环节:
1、诊断:由指定诊断医院负责。
2、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由
专家库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一)包括:
1、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
2、停工留薪期满后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待遇;
3、工亡待遇。
71
九、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按照内容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二是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1)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
(2)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一是伤残津贴;一是伤残津贴;
二是生活护理费;二是生活护理费;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及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
⑥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
的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
⑦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一
次性医疗补助费;次性医疗补助费;
⑧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即停工留薪期待遇;
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2
(四)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支付
(五)特定情况下的待遇支付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②第三人侵权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六)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九、工伤保险待遇
• 拒绝接受治疗;
• 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
• 拒绝复工;
• 调整岗位后的工资待遇怎样确定;
• 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
•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与“双赔”问题;
•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处理;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3
十、其他难点问题
第三人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第
三人是指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外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是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情形主要有:机动车事故伤害、外出工作
期间的意外伤害、在工作场所因第三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造
成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中未涉及此问题。但《社会保险法》第42条
做了专门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
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工伤认定与先行支付的关系
1、事故伤害转为工伤权益前提由工伤认定界定;
2、职业病转为工伤前提;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提;
4、先行支付前提;
5、先行支付与垫支的区别;
6、先行支付的法定与排除范围;
7、先行支付手续。
74
十一、需明确的几个重要关系
(二)补缴与新发生费用的关系
1、补缴要求;
2、新发生费用;
3、补缴伤前部分;
4、伤后补缴部分;
5、有效参保确认;
6、参保补缴后的待遇项目标准;
7、死亡无补缴资格。
(三)工伤保险行政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关系
1、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属行政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原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不能约束行政机关;
4、行政争议与劳动仲裁区别;
5、被选择的行政争议及其法制立场。
(1)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条例取消
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2)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支付发生争议的,
可申请劳动仲裁。
(3)工伤投诉(工伤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投
诉期限为1年。(第十七条)。
75
十二、工伤争议的处理
76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法条链接:
第33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7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郭某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施工负责人,因为公司施工对周
围居民产生扰乱,同时该工程一旦建成,将影响周围居民的
采光。于是周围居民自发聚集起来 ,要求停止施工。郭某
一气之下与带头的几人打起来了,郭某将其中一人眼睛打瞎,
同时在混乱中,郭某也被打伤。后郭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
判处有其徒刑2年。郭某自己看病也花了不少费用,郭某的
家人向单位要求报销。但单位认为,郭某在工作过程中因为
犯罪行为而受伤,因此不算工伤,郭某费用不能报销。
问:郭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有犯罪行为而受伤,能被认定为
工伤吗?
案例四
78
哪些情况下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9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
工死亡 补助金
• 劳动能力鉴定费
80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 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81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韩女士的老公宋某在一个建筑工地做建筑工人,在
工作过程中突然从高脚架上摔下来,摔断了三条肋骨。
但是单位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单位一直在赔钱,
所以也没有钱为宋某治病。宋某及韩女士都发愁的要
死。
问:宋某该怎么办?
案例五
82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追偿。
职工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劳动者
怎么办?
83
及时提交发票
申请返还暂扣款
夏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问题与孙某发生了
口角,孙某将夏某打伤并且逃跑。现夏某住院治疗需
要支付大量医疗费,但由于孙某已经逃跑。
问:夏某该怎么办?
案例六
84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或
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怎么办?
85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86
小赵参加工作半年后,公司由于战略调整而裁员,
小赵被裁掉。于是小赵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
保险金。当小赵递交有关资料后,社保工作人员审查
后,认为小赵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问:什
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案例七
87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遗属有什么补
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
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
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交纳费用吗?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8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是多少?
(1)累计缴费1年到5年的,领取失业金最长12个
月
(2)累计缴费5年到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的,最长为24个
(4)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89
((1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2)用人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3)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4)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
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90
重新就业的;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
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91
失业保险关系能够跨地区转移吗?
法条链接:第52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92
职工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第53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
育保险费。
93
胡某在某单位担任技术经理,胡某的老婆因为身体
不好,这两年一直没有找工作。前几天,老婆告诉胡某,
自己怀孕了。胡某想到自己今后既要还月供,还要供养
老婆、孩子,老婆生孩子也不能报销费用,心里感觉压
力很大。
问:胡某单位能不能报销自己老婆的生育费用?
丈夫所在的单位交纳了生育保险;
妻子没有工作。
案例八
94
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第5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计发。
95
• 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 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办理社会保
险变更登记?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9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
额的法律后果?
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7
老刘在单位工作了5年,前一段老刘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
保险缴费单,老刘自己一看才发现,自己每月工资4000元,但单位却按
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没有足额为自己缴纳
社会保险。于是老刘要求单位补缴,但单位就是不补缴,于是老刘向当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老刘的投诉后,经过调查责令老刘所在的
单位1个月内为老刘补缴,但老刘所在的单位就是不为老刘补缴。老刘很
发愁,自己投诉了半天,既得罪了单位,单位也没有为自己补缴,自己不
是白忙活了。
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能够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吗?
案例一
98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
(3)申请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扣押、查封财产。
99
林女士在某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每月工资5000元,但某天
林女士收到社保中心邮寄的社会保险单,社保中心把公司去年为
林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数据告知了林女士。林女士经去社保
中心咨询得知,公司按照每1500元的标准为林女士缴纳的社会
保险,没有足额为林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遭受什么
处罚?
案例二
100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将面临下列处罚:
(1)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缴纳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3)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
101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能否用于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
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
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后果?
1.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2.没收违法所得
3.与相关责任人处分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参保记录邮寄给个人需要收费吗?
• 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信息需要收费吗?
103
吴女士的老公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药品销售工作,突然有一
天,警察来吴女士的家搜查有关资料并告知吴女士,由于他老
公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吴女士后来得知,
她老公涉嫌勾结同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吴女士于是咨
询律师。律师告诉吴女士,她老公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
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接受处罚。
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将可能遭受什么处罚?
案例一
104
• 如果采取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可能会遭受如下处罚:
(1)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2)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人员的处罚;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5
宋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向单位提出了退休申请,单位协助宋女士办理退休手
续,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告诉宋女士,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年限未达到
国家规定的15年,累计缴费只有12年,因此宋女士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宋女士
很是奇怪,自己明明缴费年限已经累计达到16年了,怎么可能没达到呢。于是
宋女士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经查询得知,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失误,宋女士在前一个单位工作4年的缴费年限没有计算进去,但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就是拒不改正,导致宋女士迟迟无法办理退休。
问:(1)宋女士能够要求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赔偿吗?
(2)哪些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106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
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如果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的人员的一些故意或者
过失而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7
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监督部门有哪些?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情况的日常监督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务部门
审计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
108
宋某开了一家咨询公司,在一次核对过程中, 宋某发现
了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多收了自己不少费用,宋某要求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但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问:宋某该怎么办?
案例一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
己的合法权益时,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109
孙某担任某家公司技术总监,后孙某觉得一直在公司干下去也没
有什么前途,于是想回到老家创业,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
司予以拒绝。于是孙某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
动合同的通知。由于公司老总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平时交
往比较多,公司老总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不让他们为孙某
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孙某多次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转移社会保
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侵权行为能够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案例二
110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侵权行为能够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违反行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如何处理?
(1)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
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
(2)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
解决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依法处理
111
用人单位不出具
离职证明
((11))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2))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
吴女士的老公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药品销售工作,突然有
一天,警察来吴女士的家搜查有关资料并告知吴女士,由于
他老公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吴女士后
来得知,她老公涉嫌勾结同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吴
女士于是咨询律师。律师告诉吴女士,她老公已经构成了刑
事犯罪,需要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接受处罚。
问:如果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将可能遭受什么处罚?
案例一
113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采取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如果采取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的,可能会遭受如下处罚:的,可能会遭受如下处罚:
((11)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22)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4
老张在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有次家庭聚会
聊天时,聊到工资及保险问题时,老张发现,他与他姐夫的工资是
一样的,但老张比他姐夫每月多缴社会保险费200元,老张很奇怪,
于是去社保中心查询。经过查询了解得知,社保中心将老张的缴费
基数提高了,导致老张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多了不少。
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多少或者少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案例二
115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多收或者少收
社会保险费
••如果由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如果由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
而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如下后果:而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如下后果:
((11)补缴或者退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或者退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2))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116
赵女士最近经常接到一些要求其参加商业保险的电话,赵
女士很奇怪,自己从来不轻易将手机号码告诉别人,怎么这
么多机构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呢?后来经过了解才得知,是
当地社保机构泄露了自己的信息。
问:赵女士能要求社保机构进行赔偿吗?
案例三
117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
信息的法律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如果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将构如果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将构
成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或者““非法获取公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罪民个人信息罪””..
• 当前,相当部分用人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还没有做到应保尽保。
还有许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多年,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
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主动应对方能釜底抽薪防止“民怨”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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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对策与建议
对策与建议一:釜底抽薪,化被动为主动
•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
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
•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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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二:依法缴费,化风险为保险
Ⅷ、对策与建议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
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
• 当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社保关系转移等情况
下,用人单位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同志,要发挥业务及工
作流程熟悉的优势,积极帮助相关职工依法从社保基金及时获得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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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三:及时申办,化保险为保障
Ⅷ、对策与建议
• 用人单位要全面客观地对员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宣讲工作,
讲清单位为此付出的相关成本,并结合身边的案例,让职工真
正了解社会保险在职工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
下,可以提供的相关保障。从而,使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所付
出的成本,成为单位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赢得胜利的资本。
• 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才是社会保险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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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四:认真宣传,化成本为资本
Ⅷ、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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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子》云:欲刚,必以柔守之;欲强,必以弱保之。
依法参保,足额缴费,必将使得单位对用工风险实现可预见,
也必将使得员工对未来生活风险实现可预见。没有了对风险的
担忧,人们的心将不再浮躁。员工将一心一意干工作,企业将
聚精会神谋发展。和谐、稳定、进步的社会步伐必将在我们脚
下向前延伸……
结 束 语
123
感 谢!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