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船 级 社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HIP SECURITY SYSTEM2004
中 国 船 级 社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HIP SECURITY SYSTEM20042004年12月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December 1 2004北 京Beijing
第1章 通 则 适用范围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规定提供船舶保安体系的认证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如下类型的船舶的保安体系:(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3)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如果本社作为一个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认可的保安组织(RSO)已涉及对悬挂其国旗的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评估执行或其船舶保安计划的制定或修订,为避免利益冲突,本社不应接受该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或实施审核认证的申请。 等效当本社认为一个船舶保安体系在其实施效果上等效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船舶保安体系时,则所述船舶保安体系可以认为符合本规范要求。 定义和缩写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SOLAS 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SPS规则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于2002年12月12日以第2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审核准则系指如下必要的船舶保安要求: (a) SOLAS 第XI-2章第4、5、6、7和8条款; (b) SOLAS 第XI-1章3、5条 和SOLAS V章 第19条 (c) ISPS规则A部分第、5至13节; (d) ISPS规则B部分第8至13节; (e) 船旗国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有时)。 (f) 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保安体系系指为验证ISPS规则符合性而被检查的船上实施的程序、文件和有关记录的体系。 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确保对用于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的威胁的船上措施而制定的计划。第1页
审核系指通过代表性的样本,验证船舶保安体系()已被有效地实施、验证SSP规定的所有保安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要求并适合于预期的服务。 保安设备系指在保安计划规定的具有保安功能的设备.注:1. 保安设备是船舶一个或多个位置安装、配备和设置的,预定用于阻止、监视、探测、观察潜 在保安威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或措施,从广义意义上说,保安设备可包括设备、装置、技术系统、 标识、结构关闭装置等技术系统。 2. 某些设备具有双重作用,诸如甲板照明用于正常的船舶操作,也发挥保安作用。 船舶物料系指系指: a) 用于船舶的保养、维护、安全、操作或航行的材料; b) 用于船舶的乘客或船员安全或舒适的材料,包括船舶乘客或船员的伙食。 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系指那些一旦落入他人之手,能协助其策划和攻击船舶保安体系的信息和资料。注:敏感性信息和资料可包括: --有关保安计划、安排的信息 --脆弱性评估报告/信息 --保安设备的技术规格和位置 --保安设备的局限性信息 --敏感性电文等 演练系指为保持船舶处于一种高水平的保安准备状态而开展的至少涉及船舶保安计划的一个部分的一次训练事件。 演习系指一个涉及船舶或港口设施一个功能要素的全面训练事件,并测试通讯、协调、可获得资源和响应。 验证系指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适用的审核准则得到满足的认定。注: 客观证据可以通过观察、测量、试验或其他手段获得。 审核发现系指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注:审核发现能表明是否符合审核准则,也能指出改进的机会。 不合格系指在签发ISSC或临时ISSC而进行的验证以外的时机所识别的任何未履行规定的要求的行为或偏差或不适合于该船舶的保安程序、规定、措施和行为。 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联络。 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和随后得以实施和保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公司系指按SOLAS 第IX章第1条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本规范条所涉及的船舶保安体第2页
系的船舶的公司: (1) 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2) 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 (3) 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SOLAS IX章要求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证书系指按ISPS规则要求签发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简称ISSC)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简称临时ISSC)。 定期审核系指第4章第3节规定的换证审核或中间审核。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符合证明(DOC)系指在SOLAS 第IX章第4条中使用的文件。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系指SOLAS XI-2第6条所要求的保安设备。 自动识别系统(AIS)系指SOLAS V章第19条所要求的设备。 连续概要记录(CSR)系指SOLAS XI-1章第5条所要求的记录。 海上保安审核员系指按规定要求接受正式培训的本社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上审核的人员。 认证申请和费用 要求本社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和保持已获得的认证的船舶,船舶所属公司应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定认证服务协议。 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定或服务协议规定向认证单位支付认证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责任及其限定 本社将充分地确保船舶保安体系认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接受授权的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 本社签发的证书只是本社在船舶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了一个船舶保安体系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保安体系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行为或偶发事件的保证。符合所有的适用船舶保安要求是公司和/或船舶的责任。第3页
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对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他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了履行SOLAS公约规定责任和义务,CCS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 投诉与申诉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所执行的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信息提供和保密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保安体系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本社在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第4页
第 2 章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第1节 保安体系认证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本社对本规范条所适用的船舶保安体系按照本规范第4章规定实施审核,并对满足审核准则()的船舶保安体系的船舶将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授权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本社的认证服务包括船舶保安计划审批、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本社可以在公司的申请下根据本规范:(1)仅实施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批,但在此情况下,本社将不对船舶保安计划所涉及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仅实施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条件是申请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业已获得该船舶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批准,但在此情况下,本社将对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认证保持为保持ISPS认证,公司应接受本规范第4章第4节规定的定期审核和附加审核。 对船舶保安计划(SSP)进行修改应及时提交本社审批,未经本社的批准,公司不应实施修改的船舶保安计划。 信息通报 在本社认证注册的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海上保安事件以及因保安问题而导致的港口国滞留和驱逐出港等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报本社。第2节 证 书 证书类型和签发 本社在船旗国政府授权下,对ISPS认证并合格的船舶签发证书,包括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的证书。 经本规范第4章第5节所规定的临时审核,本社将签发临时ISSC。 经初次审核、换证审核或当在已签发的临时ISSC有效期内并经初次审核,签发ISSC。 证书的有效期 ISSC的有效期应符合如下;第5页
(1)自初次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5年,但此期间内必须接受本规范规定的中间审核。 (2)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年。 (3)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年。(4)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5)如换证审核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发放到船上,可以在现有证书签注,签注后的证书的有效期为在自到期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 临时ISSC有效期自本规范第条所述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6个月。 如果中间审核在本规范第4章第3节规定期限之前完成,则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自中间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迟于3年,除非安排一次或多次附加审核。 证书展期 如证书到期时该船不在预定审核的港口,在征得船旗国主管机关准许的情况下,本社可以办理ISSC展期。但该项展期只以能使该船完成其驶抵预定审核的港口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对任何证书的展期均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ISSC不得展期。 如果本社有充分理由判定公司或船舶申请连续签发临时ISSC的目的之一是回避充分履行SOLAS XI-2章和ISPS规则的责任,则本社不予以连续签发临时ISSC证书。 证书失效和注销当发生如下(1)到(7)任何一种适用情况时,证书将失效:(1) 未在规定期间进行本规范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审核;(2)审核中提出的纠正要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3)如果在中间或附加审核时,证书未得到签注;(4)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5)船舶转换了船旗;(6)当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未经本社批准;第6页
(7)当本社签发了ISSC时,临时ISSC将失效。 当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本社将注销船舶所持有的证书:(1)本规范所述替代保安措施未予以实施;(2)本规范所述批准的补救措施计划未予以符合(3)当公司未支付审核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以纠正时; 当本社有理由认定证书失效和注销时,本社将证书涉及的船舶、公司及失效和注销理由书面通告船舶所属的公司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证书保存、重新签发、修改、或退回 证书保存 船舶保存证书的正本,公司保存证书的副本,并当本社有要求时能提供该证书。 证书重新签发(1)当证书遗失或损坏,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重新签发证书的申请。(2) 船舶的证书按失效和注销后,只有在SSP重新批准和进行了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后,才能重新签发ISSC,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失效或注销证书相同。 证书内容修改 无论何时证书所述内容发生更改,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证书更改或重新签发的申请。 退回证书和文件 如下(1)到(3)无论何种情况,公司应立即将证书退回本社: (1)当新的ISSC按签发时; (2)当证书按或重新签发时(证书遗失补发者除外); (3)当遗失的证书在重新签发后找回时(前发的证书予以退回)。第7页
第3章 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第1节 一般规定 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批,由船舶所属公司,向本社总部或本社指定的单位提出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的申请。 在按本规范第4章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审核过程中,本社不接受对原非本社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SP)修改的申请。 本社对船舶保安有关文件审查是确认: (1)船舶保安评估(SSA)业已开展,并符合ISPS规则的要求; (2)船舶保安计划(SSP)制定及其修改业已以船舶保安评估为基础,并符合ISPS规则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的规定; 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时,本社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保安计划(SSP)。第2节 文件和资料提供 申请本社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公司应向本社提供如下方面文件一式一份审查:(1)DOC 复印件(2)船舶保安计划;(3)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注: 文件和资料可以采用纸面和电子格式 如果船舶保安计划未包括如下方面内容,则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1) 阐明公司保安员(CSO)和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岸基人员具体职责和权限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2) 阐述公司向公司保安员(CSO)和船长提供必要支持以确保其履行保安有关职责的公司声明。 公司应向本社提供能证实公司保安员已经接受了履行公司保安员的职责的必要培训的证明资料。 当本社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其他与船舶保安体系有关的文件,以对前所述要求的补充。 第3节 船舶保安计划《船舶保安计划》(SSP)应用船上人员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语言编写,如不是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还应至少提交一份英文版本。第8页
船舶保安计划(SSP)的制定应基于船舶保安评估的结果并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相应要求,充分考虑ISPS规则B部分到的指南。 船舶保安评估(SSA)应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相应要求,并确保:(1)由具有评价船舶保安风险和问题适当技能的人员实施;(2)基于特定威胁情景包括定期的贸易模式并考虑船舶脆弱性和这些情景的后果进行;(3)充分考虑ISPS规则B部分到所给出的指南。 如果公司提交了一份覆盖其船队部分或全部的通用性的船舶保安计划,只有能证实公司对每艘船舶经过了船舶保安评估包括现场保安检验,而且船舶保安评估和提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能体现每条船舶的特点,本社才予以接受。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情况下,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第4节 文件审批根据公司申请,本社具有适当资格的海上保安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进行文件审查。如果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在公司或船上进行,审核员应在审批工作开始前和完成后与公司或船船舶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以确保公司或船长对审批工作的配合和对审批的任何发现的理解。 文件审查发现应清楚而简明地形成文件,并有客观证据支持。审核员应基于所收集的信息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审查的报告。在文件审查中,本社认为船舶保安计划和船舶保安评估符合适用的审核准则(),则对船舶保安计划予以批准,如果本社认为船舶保安计划和保安评估不符合本社适用审核准则(),则要求公司进行适当的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审核准则的船舶保安计划,本社签发一份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该批准书应阐明该SSP制定业已符合ISPS规则A部分要求且考虑了ISPS规则B部分/到的指南,适合于该船舶。船舶保安计划应加盖批准章以防止未经批准的修改并随批准书退还申请的公司,并保存在船上。第5节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审批 由本社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任何修改应提交本社审批。 当申请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时,应提交本社如下文件: (1)修改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封面、目录或文件清单、修改记录; (2)修改前的原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3)修改后的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第9页
(4)导致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经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的有关文件,认为对原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符合审核准则的,本社对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相应文件均加盖批准章,并退还申请的公司。公司应确保对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予以更新。 本社根据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程度和性质,确定是否要求附加审核,并通知公司。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安装或更换而对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应进行附加审核。第10页
第4章 船舶保安体系审核第1节 一般规定 申请 要求本社审核的船舶,应向本社提出申请。 对公司和/或船舶的要求 公司应持有本社接受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公司应提供由公司保安员或其授权的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执行的文件化的船舶保安评估(SSA)、保安程序和有关记录。这些记录应能对船舶保安计划(SSP)的实施和船舶保安计划 规定的任何保安设备的维护提供客观证据。在申请本社进行初次审核时,公司应确保该船舶的保安体系具备足够的实施客观证据。 公司应至少每12个月的时间间隔对申请认证的每一艘船舶开展一次船上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并提供适当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司应确保对审核所指出的不合格进行适当调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社对船舶保安体系符合性的审核并不减除公司和所有船员遵守国家和国际法规或其工作或经营活动区域保安等级的义务。 公司和船舶应保存内、外部保安审核认证记录,保存期限至少5年。 审核准备和实施 根据公司申请,本社具有适当资格的海上保安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进行审核。 当执行审核时,公司应安排熟悉审核程序和具有实施审核准备工作能力的人员,在审核员要求时提供协助。 受审核船舶的公司按照本社事先通知的审核计划和审核员的要求(如有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审核准备工作包括确保审核员在审核期间能获取与船舶保安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等。 如果公司未做好充分的审核准备或未指派人员接受审核,或当审核员认为继续执行审核有困难时,可以中止审核。 只有在船舶处于正常营运状态并按《安全配员证书》配备了所有船员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所述的初次、定期和附加审核。 签发或换发ISSC的审核由如下步骤组成:第11页
(1)验证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SP)业已在船上配备; (2)通过代表性样本验证船舶保安体系被有效实施; (3)验证SSP所规定的船舶保安设备符合适用要求; (4) 验证SSP规定的所有保安设备包括保安警报系统处于可用状态并适合于预期的保安用途; 审核员应在审核开始前和完成后与船长和/或船船舶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以确保船长和/或船舶高级管理人员对审核过程的配合和对任何审核发现的理解。 审核员应验证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证实文件化程序有效性的客观证据。验证可通过面谈、文件核查、演练和培训记录检查等方式予以实现。 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所有技术性保安设备或系统应予以全部验证,对于操作性保安措施可采用抽样的方式予以验证。 审核员可从其他RSO或相关的船旗国主管机关方面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以核实公司所提交的信息真实性 审核发现 审核发现应清楚而简明地形成文件,并有客观证据支持。应按照审核准则指出不合格,并与公司的代表和/或船舶高级管理层沟通以得到认可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如果在中间、附加审核时,审核员通过客观证据发现了影响船舶在保安等级1到3时的运作能力的船舶保安体系或有关的保安设备的不合格,本社应立即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报告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公司拟定的补救措施。如果经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审核员应在船舶开航前验证替代的保安措施和批准补救措施计划。本社将请求主管机关的授权,在补救措施计划到期之前,对该船舶进行附加审核,以验证补救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3 如果中间、附加审核时,审核员通过客观证据发现了不影响船舶在保安等级1到3时的运作能力的船舶保安体系或有关的保安设备的不合格,本社毫不延误地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报告所发现的不合格。如果经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审核员对补救措施计划予以批准,在下次审核之前验证完成情况。 如果的审核没有满意地完成或所发现的不合格未得到纠正之前,不能对该船舶签发ISSC证书。 审核报告 审核员基于所收集的审核发现和船舶保安体系与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ISPS规则的符合情况而编制。 审核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反映审核内容,包括以下项目:a. 审核完成日期;b. 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情况陈述;c. 船上所有保安设备和系统的运作状况报告。第12页
d.审核中发现的任何不合格的报告。 审核种类 船舶保安体系的审核由如下种类组成: (1) 初次审核 (2) 定期审核 a. 中间审核 b. 换证审核 (3) 附加审核 (4) 临时审核第2节 初次审核 一般规定 当本社首次按照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对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时,进行初次审核。 在初次审核时,本社核查所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核查)。然后,本社进行现场审核以确保船舶保安体系在船上有效实施(以下简称 “船上审核”)。 文件核查(CHECK) 如果申请本社实施初次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已由本社批准,审核员根据具体情况,在船上审核时或之前对船舶保安计划(SSP)进行核查。 如果申请本社实施签发ISSC的初次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非本社批准,本社可要求公司在审核实施前向本社提交已批准的SSP副本和其相关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对于上款所述情况,如果认为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审核准则(),本社应书面通知公司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船上审核本社应通过船上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完全符合适用的审核准则要求(),处于满意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船上审核应至少验证以下保安活动: (1)船舶保安组织机构及保安职责的履行,包括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所有船上具有保安职责的人员,以及公司提供的必要支持; (2)进入船舶通道控制方式和措施;第13页
(3)登船人员及其物品包括行李和无人照管的行李上船的控制; (4)限制区域的监视和监控,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的监视; (6)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的控制; (7)船舶对保安等级改变的响应; (8)保安声明处理,包括与SOLAS XI-2章和ISPS规则不适用的港口设施和/或船舶的界面活动。 (9)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响应,包括人员撤离; (10)保安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船舶保安通信设备或系统的操作和保安信息的控制; (12)所有保安设备和/或系统状况、维护、试验、校准以及船上人员的使用; (13)船上人员的培训、保安演练和演习; (14)船舶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及其修订; (15)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的控制; (16)船舶保安活动记录的控制; (17)检查有关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自动识别系统(AIS)法定检验记录和核查船舶识别号实地标记与文件所述的一致性包括连续概要记录(CRS)。初次审核完成并满意,如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审核实施单位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证书,审核报告经本社总部评审并认为合格后签发全期证书。。第3节 定期审核 一般规定 已在本社ISPS认证的船舶,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以保持ISSC证书。公司有责任向本社提出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定期审核的申请,并按要求作好准备。 中间审核在中间审核时,本社通过船上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保持符合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并持续适合于船舶预期的服务。第14页
中间审核应在ISSC证书的第2和第3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中间审核的验证项目一般与初次审核的验证项目()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不合格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审核过程中发现船舶保安体系存在的不合格按和处理。 中间审核完成并满意,审核员在ISSC上签注。 换证审核在换证审核,本社通过船上审核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完全符合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处于满意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期的服务。 换证审核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内并在现有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内完成,除 所述的情况外。 换证审核的验证项目一般与初次审核的验证项目()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不合格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换证审核完成并满意,审核员应签发有效期5个月的证书,如果新证书在原证书到期日之间不能签发或不能发放到船上,则可在原证书上进行不超过5个月的续有效期的签注,审核报告经本社总部评审并认为合格后换发全期证书。第4节 附加审核 下列所述情况,本社进行附加审核:(1)船舶保安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对船舶保安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时; (2)存在所述的不合格时; (3)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 (4)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 (5)船舶发生因保安不合格导致被滞留、驱逐出港、拒绝进港或其他限制操作且港口国有关当局要求时。 (6)更换船名、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船级变更等本社认为的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的附加审核的范围和程度由本社根据附加审核的性质或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予以确定。第15页
审核过程中发现船舶保安体系存在的不合格按和处理。 附加审核完成并满意后,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第5节 临时审核 在下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ISSC的审核; (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营运或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船舶更换船旗国,包括船舶的主管机关从非缔约国主管机关变更为缔约国主管机关; (3)承担该船舶管理责任的公司发生了更换。 为签发临时ISSC,本社应验证如下内容:(1)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2)船舶保安计划副本已配备上船并其正本已提交审批,并开始在船上实施;(3)船舶配备了满足要求的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如有要求);(4)船舶已指派了符合要求的船舶保安员;(5)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船舶保安具体职责的人员熟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和船舶保安计划有关规定,并提供了用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所懂得的语言所编制的船舶保安有关资料;(6)公司保安员已确保:a.对船舶保安计划与符合ISPS规则A部分符合性进行评审;b.该计划已提交批准;和c.该计划正在船上实施。(7)船上有关演练、演习和公司将在3个月之内进行内部保安审核计划安排的证据,包括船舶将在6个月内完成ISPS规则要求的初次审核的计划。第16页
附录1 ISSC格式中 国 船 级 社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证书编号 NO._____________经(国名)政府授权,中国船级社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规定签发。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船型:总吨位:IMO编号:公司名称和地址:兹证明: 1 业已按照《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A部分第节对该船的保安体系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进行了审核;2 审核表明该船的保安体系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在所有方面均令人满意,该船符合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适用要求;3 该船配备一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1本证书所依据的初次/换证审核日期........................................。本证书有效期至...........................................................止,但须视ISPS规则A部分第节规定的审核情况而定。发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中国船级社印章) 中国船级社中间审核签注____________________1 不适用者划去。第17页
兹证明业已按ISPS规则A部分第节的要求对该船进行了中间审核,查明该船符合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中间审核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中国船级社签注章) 地点.............................. 日期..............................1附加审核签注附加审核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中国船级社签注章) 地点.............................. 日期..............................附加审核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中国船级社签注章) 地点.............................. 日期..............................附加审核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中国船级社签注章) 地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 证书此部分应由主管机关予以调整,表明其是否按第节规定了附加审核。第18页
ISPS规则A/规定的附加审核兹证明业已按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对该船进行了附加审核,查明该船符合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 地点.............................. 日期..............................有效期限少于5年的证书在ISPS规则A/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签注该船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本证书按照ISPS规则A部分应视为有效,有效期至...............................止。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 地点.............................. 日期..............................在已完成换证审核及ISPS规则A/适用情况下的签注该船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本证书按照ISPS规则A部分应视为有效,有效期至...............................止。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 地点.............................. 日期..............................第19页
证书有效期在ISPS规则A/适用情况下展期至驶抵进行验证的港口或在ISPS规则A/适用情况下给予宽限期的签注1本证书按照ISPS规则A部分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中国船级社签注章) 地点.............................. 日期..............................到期日在ISPS规则A/适用情况下提前的签署2按照ISPS规则A部分,新的到期日为........................。 签名.............................. (中国船级社审核员) 地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 不适用者划去。2 如证书此部分已填写,证书正面载明的到期日也应相应修正。第20页
附录 2 临时ISSC格式中 国 船 级 社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证书编号 NO._________经(国名)政府授权,中国船级社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规定并依照ISPS规则A/签发。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船型:总吨位:IMO编号:公司名称和地址:1本证书是否为续签的后继临时证书?是/否如果是,原临时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兹证明业已符合ISPS规则A/的要求。发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船级社印章) 中国船级社____________________1 不适用者划去。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