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保险集团化研究 2004年,中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进一步明朗,保险控股集团也得到迅猛发展。保险集团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有助于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如果集团化发展战略定位不当或者缺乏审慎的监管,就会放大风险,为保险业、金融业、甚至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对海外保险控股集团经验的研究可能为我国保险控股集团的发展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目前,业界通常把集团和集团控股公司这两个概念混淆,所以,本文首先对保险控股集团进行以下界定,保险控股集团并非独立法人,而是对包含控股公司、子公司在内的若干个法 1
人的统称,其中至少有一个法人经营保险业务。 一、海外保险集团化运营及启示 保险控股集团在发达保险市场已经得到迅猛发展,并且,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发展背景和发展模式。从海外经验看,成功的保险集团化运营,不是为了做大规模而集团化,而是为了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 1.海外保险集团化发展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其是在90年代,由于金融管制放松、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金融创新加快、人口结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进步,保险控股集团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保险市场得到迅猛发展。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传统专业化保险公司以集团化形式在多个保险领域扩展。以美国AIG集团为例,其经营性子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前专注于人身保险,逐渐扩展到财产与责任险、航意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索赔管理、职业康复服务、健康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不过,AIG至今未向银行、证券领域扩展。 二是保险公司以集团化形式向银行、证券领域扩展。保险公司通过合资、并购、成立子公司、渠道合作等方式,发展银行业务,或者转化为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以欧盟国家为例,1990-2003年期间,仅保险公司收购银行的交易额就达765亿欧元。 三是银行、证券业以集团化形式向保险领域扩展。银行同样通过合资、并购、成立子公司、渠道合作等方式,发展保险业务,或者转化为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以欧盟国家为例,1990-2003年期间,仅银行收购保险公司的交易额就达501亿欧元。 四是工商集团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保险子公司。以美国通用汽车集团为例,它以全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为平台,控股保险子集团,后者包括汽车险、再保险等一系列经营性子公司。 2
2.海外保险控股集团架构 保险控股集团架构随各国法律模式、公司治理模式等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与保险子公司架构。在该架构下,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控股公司,不经营具体的业务活动,控股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类子公司,各子公司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对各金融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实现协同效益和范围经济。目前,美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控股集团主要采用这一架构,欧盟亦有部分保险控股集团采用该架构,比如汇丰控股、荷兰ING集团。 二是保险母公司架构。在该架构下,母公司是保险公司,该架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整个集团仅经营保险业务,比如AIG;其二,母公司是保险公司,控股从事其它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该模式主要存在于英联邦国家,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三是银行母公司与保险子公司架构。在该架构下,母公司是银行,银行对保险等其它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实施控股。这种架构主要存在于英联邦国家,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法国也存在这种架构,如巴克莱银行控股了巴克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是全能银行母公司架构。全能银行从事银行与证券业务;全能银行参股或控股保险子公司。德国、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允许这种模式存在。 五是工商金融混合多层控股集团架构。此类控股集团原来从事工商业务,后来向金融领域扩展,到了一定阶段把保险、银行等一系列业务整合到金融控股公司之下,保险、银行等部门为独立法人,因此,整个集团至少包括两个以上的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则单独受到有关金融当局的监管。美国通用汽车集团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3.保险控股公司模式 保险控股公司通常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两类。 3
纯粹控股公司又称为投资控股公司,其设立目的只是为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资本经营,支配被控股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实现其控制意图,而本身不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 美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均是通过不经营具体业务的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保险业的融合。 在纯粹控股公司制度下,处于核心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不参与其他的业务经营活动,专门司职对各金融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协调。这样,一方面是战略管理与事业经营的分离,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集中资源制定和实施体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战略和目标,实现协同效益和规模经济;另一方面规避因为控股公司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对整个集团带来的风险,防范与子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弊端。 纯粹控股公司在美国形成的原因是:其一,与工商企业一样,美国的银行、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外部治理模式,银行、保险公司内部为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权力高度集中,导致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可能产生大股东操纵、经理人内部控制、内幕交易、逃避课税、经济力量集中等弊端,若欠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业的有效隔离措施,将会导致集团内部利益冲突、风险传染等隐患;其二,美国法律通常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工商业务,这体现了美国金融法的“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美国的立法者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另外,工商与金融混业可能引起经济力量集中,也为美国人民担心。 混合控股公司又称为事业控股公司,既掌握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支配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又直接从事某种实际的经营活动。以银行母公司、全能银行、保险母公司等模式为代表。混合控股公司制度允许一家金融企业本身既从事具体经营,又可控股其他领域的金融企业。 4
混合控股公司主要存在于欧盟国家。其中,1993年欧盟实施第2号银行指令,确认欧盟各国可以采用全能银行的方式经营证券业务以及依据“互相承认”、“单一执照”和“母国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因此,全能银行模式已经被欧盟各国普遍许可。 欧洲大陆国家的银行、保险等金融公司以及工商企业大多采用以共同决策制为特征的内部多边治理模式,金融公司的股东、职工、职业经理人分享高层权力,在内部解决了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方在金融公司高层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大股东操纵、经理人内部控制等弊端在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公司内部即受到有效抑制。所以,长期以来,混合控股公司在欧盟各国并未出现大问题。 综上所述,保险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各有优劣,模式选择一定要符合本国国情,使之在特定制度环境下能够趋利避害。 决定保险控股公司模式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一国公司治理模式(外部治理或内部治理)、一国法律模式(大陆法系或判例法系)等。 就中国金融机构改革而言,必须注意到他国制度模式的移植,往往在本国环境中会出现不同的效果。制度形成的路径依赖以及制度之间能否耦合,是必须慎重考虑的。 4.保险集团化运营的比较优势 首先,保险集团化运营便于发挥协同效应,为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提供了组织条件。当保险控股集团各子公司实现了共享品牌、产品互补、交叉销售的时候,在不引起固定成本增加的条件下,能够扩大渠道,增加产品销售,或者扩大业务范围,从而降低了平均成本。 其次,保险集团化运营有利于增强抵抗行业系统风险能力。保险控股集团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化。当某行业的子公司因行业景气周期低谷而出现经营亏损时,集团就可以通过另一些行业景气较好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整个集团的品 5
牌不致受损,并帮助亏损方快速恢复,占领破产公司的市场份额,走出景气周期低谷。 最后,保险集团化运营便于进行金融保险创新。保险集团化运营有利于集团内部各要素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保险业务;还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合法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5.保险集团化运营的隐患 保险控股集团面临特有的金融风险,可能存在五种隐患: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低、利益冲突、内部整合等问题。 第一,保险控股集团的风险传染。保险控股集团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工商企业等组成的有机体,如果某一子公司发生危机或恶意违规运作,若无防火墙阻隔,通过放大机制的传递作用,将使整个金融控股集团面临风险。即使存在防火墙,也会损害整个集团的品牌和信誉,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那些相对隔离的业务单位也会由于公众的信心危机出现严重问题,最终成为席卷整个保险控股集团的危机。 而且,一个保险控股集团的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保险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甚至由一个国家传染到另一个国家,结果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是世界性金融危机。“金融航母”级的保险控股集团如果沉没,将对整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构筑防火墙是防止保险控股集团风险传染的关键所在。 第二,保险控股集团的资本重复计算风险。保险集团化有资本放大器的作用。保险控股公司内部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产生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影响整个集团的偿付能力。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发生资本金重复计算的风险,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或者子公司反过来 6
投资母公司;如母公司投资于保险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被重复计算,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另外的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 资本重复计算会使保险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这可能导致集团“净”的或“合并”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影响整个保险控股公司的安全。资本重复计算也会威胁保险集团的资本安全。 第三,保险控股集团的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保险控股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集团越大,涉及的公司越多,关系越复杂,监管者和投资者就越难以识别集团内部风险。不透明的组织结构,会引起以下弊端: 一是保险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复杂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导致保险控股集团的公开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重通常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使监管机关、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很难掌握能够据以做出正确判断的信息。 二是结构不透明还会导致更多的欺诈机会。保险控股集团母子公司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适用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保险控股集团可能利用这些会计差异制造虚假信息来谋取不当利益。另外,保险控股集团可能通过内部交易夸大一个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使集团公司的净资本虚增,或者掩盖集团的真实风险。 三是产生监管套利风险。由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存在很大差异,对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和适用会计制度不一致;另外,金融监管 7
一般不针对集团内部的非金融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保险控股集团可能倾向于把资产向监管比较宽松的子公司转移。保险控股集团中的非金融企业和跨国保险控股公司更加容易产生监管套利风险。 使用并表监管的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控股集团的组织结构不透明所产生的风险问题。同时,要加强不同领域的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第四,保险控股集团的利益冲突。保险控股集团兼营许多不同的业务,各个子公司或业务单位的经营目标不相同,甚至有些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企业文化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例如,证券子公司承销某些高风险股票时,可能会鼓励保险子公司高价购买。 解决利益冲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设立业务防火墙。限制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应当以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二是防止内幕交易。三是通过市场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压力”(如来自其它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介机构评级和消费者投诉等) 和信息披露,规定严格的披露义务。 第五,“公司合并”面临内部整合问题。众多保险控股集团是由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而成,面临一系列整合问题,诸如组织系统、信息系统、企业文化等的融合与再造。以旅行家集团与花旗银行1998年的合并为例,旅行家集团的经营模式精简、高效,而花旗银行却作风保守、注重繁文缛节,并且,两家公司合并初期采取双CEO制,高级管理人员争权夺利,使得两公司文化无法整合, 2000年3月恢复为单一CEO,经历艰难磨合,才发展出新集团的文化及经营型态。 6.海外保险集团化运营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 成功的海外保险集团化运营,不是为了集团化而集团化,而是以良好的公司治理为保证,以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为目标。 8
第一,良好的公司治理保证集团化运营发挥协同力。集团化仅仅是提供了发挥协同力的平台,但集团化本身并不能保证集团内各企业协同力的发挥。如上所述,集团化运营会带来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低透明度、利益冲突、内部整合等一系列问题。如果集团内各企业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就会引起协同失效、控制失灵。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集团企业内部股东、经理层、职工三方之间的信任,提高组织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在集团企业之间形成创造长期价值的合力。这也是大型保险控股集团,如安联、保诚、英杰华等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的原因。 第二,集团化运营应该为企业带来新的风险/报酬匹配关系。保险集团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集团化运营本身不是目的,集团化运营应服务于为企业带来新的风险/报酬匹配关系,并获取经济利润(超额利润)。不过,目前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充分,仅仅靠集团化运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短期的。 第三,集团化战略与其它战略相协调。保险集团化战略只能用于自己拥有风险管理、灵活性等优势的目标市场上,必须得到市场细分战略、差异化战略、信息战略、技术战略等有效配合与支持,才能形成核心业务及核心竞争力。 使用集团化战略必须克制,因为集团化战略会被滥用于错误的市场定位以及无望取胜的市场竞争中,导致在各个目标市场上都没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或者缺乏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反而使得业绩下降。 实行集团化经营,也要有能力同时应付众多目标市场的不同局面及其变化,麦肯锡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许多集团不具备这种能力。 第四,集团化应当突出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英国保诚保险、德国安联保险、德国慕尼黑再保险都是大型的跨国保险集团,它们一方面采取了集团式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突出专业化经营。集团的组织虽然庞大,涉及领域较多,但并不是平行铺开单纯追求多领域经营, 9
而是在发挥集团化协同力的同时,紧紧围绕几个核心主业,集中精力于最擅长、最具增长潜力的领域。例如,英国保诚集团中NORWICH UNION子公司就专门经营英国市场的健康保险业务,慕尼黑再保险旗下的DKV也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保险集团的专业化经营细分了不同业务的风险特质,也细分了市场,有助于加强子公司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集团化运营不得损害企业创新能力这个长期根本。市场竞争理论表明,不断创新是企业持续获取超额利润的必要条件。保诚集团157年的经营历史、AIG集团86年的经营历史就是不断创新的历史。可以说,集团化运营仅仅是为创新提供了一个平台而已。 当集团化阻碍了集团的灵活性以及金融(保险)服务创新,阻碍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阻碍了在核心业务上不断通过创新处于领先地位,一些保险控股集团的成功经验是进行集团瘦身,出售一部分多余的子公司或业务。例如,保诚集团2001年出售其英国的非寿险业务给温特舍(Winterthur)保险公司,自己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中长期储蓄型业务上,通过核心产品、渠道及资产管理的不断创新,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第六,成功的集团化扩张是渐进的、谨慎的。英国保诚集团1848年以寿险业务起家,71年后(1919年)才进入非寿险领域,又经过10年后(1929年)进入团体养老金领域(已经在员工责任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以后),再经过39年后(1968年)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资产管理业。 英国1986年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取消金融分业限制,但保诚集团12年后(1998年)才进入银行业,选择互联网电子银行,以求在这个细分的银行市场上居于领先地位。 二、海外保险控股集团的监管及启示 海外保险控股集团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可以为我国保险控股集 10
团监管提供借鉴,但前提是充分认识和把握自身现有体制结构,从纵向看,要考虑制度形成的路径依赖,从横向看,要考虑能否耦合于目前的制度环境。 1.海外保险控股集团的监管经验 第一,监管精神。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监管提出了“合并监管”的概念。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合并监管”的3项主要内容:监管当局应能够得到银行集团的合并财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内部过于复杂的下属关系和结构,以避免这种状况影响集团合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钻法律空子,建立国外分支机构。 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就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达成共识,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其基本精神是:功能性监管的要求仍然坚持,各个监管当局提出的单一资本要求仍然有效;提出衡量金融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5项原则与计算方法;强调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设立主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 第二,监管模式。对保险控股集团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元化监管模式两种。 单一监管机构模式:这种模式由一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目前,英国、日本、挪威、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这一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多元化金融监管体制下,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主监管或伞状监管,主监管者的选择是多元化监管模式首要解决的问题。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者,并规定美国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署分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 11
的功能监管者。 功能监管是指区分银行、证券或保险等不同金融功能对各类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是按照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监管,避免传统上机构监管对于混业经营的不匹配。 美联储应在整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但是应充分尊重子公司功能监管者的监管权限,尽可能利用功能监管者的检查结果,加强信息沟通,以免重复监管对金融机构造成的负担。 当美联储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保险、证券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且可能危及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安全性,可与相应的功能监管当局合作,对保险、证券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对国际保险控股集团海外母公司的监管问题。保险国际化趋势在中国、在整个世界都是需要认真面对的现实。保险国际化能否促进全球保险市场以及东道国保险市场的效率和稳健发展,取决于各国保险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焦点之一是对保险控股集团海外母公司的监管问题。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对保险控股集团海外母公司的监管总结如下: 其一,加强相关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保险控股集团海外母公司由母国监管当局主监管。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尽可能的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遵守职业保密制度。 其二,在受理海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执照申请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对海外母公司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必要时可以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当海外母公司对其偿付能力没有谨慎管 12
理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特别关注。 2.我国保险控股集团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有关保险控股公司在集团中的法律地位,但已经存在几类保险控股公司。除了金融机构打造的保险控股集团以外,许多实业资本也通过资本运作积极进入保险领域,并形成了自己的金融保险控股框架,实业资本控制的保险控股公司呈现快速扩张势头。 第一,按保险控股公司性质分。 其一,保险控股公司为原保险机构,但现已不经营具体业务,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其二,保险控股公司为非保险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控股信诚人寿。 其三,保险控股公司为工商实业机构,如泰达集团控股恒安标准人寿、海尔集团控股纽约海尔人寿、首创集团控股首创安泰、中粮集团控股中英人寿。 第二,按子公司业务范围分。 其一,子公司不经营工商实业,这又分为两类:各子公司仅经营保险业务,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经营保险或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类业务,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集团。 其二,某些子公司经营工商实业,这又分为两类:金融类子公司仅经营保险,如首创集团与中粮集团目前在金融领域仅涉足保险业务;除保险外,还有子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其它金融行业,如中信集团与海尔集团涉足保险、银行、证券、信托;泰达集团介入保险业及 13
信托业。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前提下,我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尚处在法律未予明确下的探索阶段,其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体制、内部运作机制、制度性监管诸方面还有较多的缺陷。 3.我国保险控股集团面临的监管问题 我国对集团控股公司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空白,“监管谁”和“谁监管”仍需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才可谈及构建防火墙体系。 第一,保险控股公司的模式缺乏清晰的定位。 其一,保险控股公司是采取纯粹控股还是混合控股模式?法律制度上缺乏清晰的定位。 其二,保险控股公司可否投资控股工商产业等非金融业务。目前,欧盟国家允许保险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工商产业,而企业外部治理主导模式的国家(如美国)则对此出了严格的限制。 第二,产业资本控股保险集团的监管难题 。目前,招商局集团、海尔集团、泰达集团、东方集团等保险控股集团既经营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金融业务,又经营工商实业。虽然,可以对保险子公司进行功能性监管,难题在于如何对集团的全部金融业务进行合并监管或伞状监管,避免类似德隆的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尚未规范。子公司逆向持有保险控股公司股份和兄弟子公司交叉持股会引起资本重复计算,而资本重复计算会使保险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威胁保险控股公司的资本安全。另外,交叉持股还可能加重风险传染,降低透明度。目前,我国尚未针对逆向持股、交叉持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保险控股公司的合并监管问题。对于保险控股集团的监管,其重点是在对保险子公司“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控股公司实行“合并监管”。 2003年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 14
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基本明确了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采取主监管模式,即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关机构监管。总的来说,备忘录只是笼统阐述了以上原则,达成了框架性协议,但尚缺乏操作细节,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业务性质,从哪些方面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协商一致等,还没有具体规定。尽管已建立监管联席季度会议制度,但对于哪些金融集团属于哪个机构,由不同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集团,是否会产生监管冲突,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目前制度安排所面临的棘手难题是:如果一个金融控股集团保险、证券、银行业务各占三分之一,应由谁监管?如何对保险、证券、银行这三类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进行规模比较?另外,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业务性质改变,应如何更换主监管人,如何保证监管的连续性? 第五,如何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防火墙体系。防火墙体系一般包括法人防火墙(对金融与工商子公司进行区隔、解决交叉持股等)、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等。构建中国保险控股集团的防火墙体系是一项复杂而崭新的课题。 4.海外保险控股集团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明确保险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尽快构建法人防火墙。目前,保险控股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仍是空白。应明确规定保险控股公司采取纯粹控股模式,禁止子公司持有保险控股公司股份,以及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以构建法人防火墙。 第二,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保险集团的监管。对产业资本控股的保险集团监管存在较多空白。一些大企业集团投资进入保险领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资本流动的正常现象。但为防范金融风险,对其金融经营必须严格监管。对于既经营保险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金融业务,又经营工商实业的产业集团,应根据“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 15
“金融类业务合并监管”的原则,另外成立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制金融保险类子公司,并根据“增强透明性”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可以将整个集团的金融经营,导向制度化与透明化的轨道上,使其在社会可控制的范围内。当集团包含两个及以上不同种类的金融保险子公司时,美国、欧盟、日本都由不经营工商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直接控制金融保险类子公司,当然,金融控股公司与工商实业可以在集团架构下并存。 第三,将主监管人纳入制度化轨道,解决“由谁监管”的问题。 主监管者的选择必须考虑历史原因和路径依赖。目前,三会分业监管框架刚刚形成,以合并方式形成主监管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主监管者的确定必须便利协调监管。 第四,通过试点探讨对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常规监管措施。对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常规监管措施包括协调监管、合并报表与信息披露、构建内部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等。目前,美国、欧盟、日本、台湾地区都有较好的经验,一些国际组织也有相关研究可资借鉴,保险业可以先行试点。 总之,保险集团化在我国正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经营还是监管,都缺乏经验。我们既要大胆尝试,同时也不能抱太多不切实际的希望,海外经验启示我们,集团化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仅仅是有可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