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05 年 10 月 17 日昆明
市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
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
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
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
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
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
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
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
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
本规定表 2-1 的规定执行。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
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
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
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
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
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
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
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
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
求。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5m 或 15m 以上道路围合的
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①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
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
项目除外。
①用地规模小于 10 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
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①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
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①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50 亩;
小于 50 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①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
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
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
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3-1 的规定。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
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 3-1 的
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
表 3-1 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
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
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
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
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
建设,每增加 1m2 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
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 6m2 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
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
积率。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 ,净空高度
不小于 ,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
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4-1 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4-2 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 4-3 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 3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
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
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 30m 以上(含 30m)城市规划
道路控制红线在 30m 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
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
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
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 4-4 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 4000m2 的商业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 1000 m2、二环路外大于 2000 m2
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
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
的建设项目;
(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二环路外总建筑
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
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 45m3 以
上,再生水需水量在 30m3 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
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2 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
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
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
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 750~1000m。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
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 1km2 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 10~
15km2 设置一座。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
率不得小于表 5-1 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
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
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 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
度大于 ,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
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六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
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 5-2 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
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 5-3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 的城
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
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
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①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60m;
①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70m;
①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80m;
①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①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
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
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
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
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
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
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
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
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 ,集中绿地
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
超过 ,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
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
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
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
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
度相符。
第三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
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
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
合本章规定。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
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 6-1
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 14m;山墙宽度大于 1
4m 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
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 6-1 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
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
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面宽不超过 25m 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
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面宽超过 25m 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
布置的间距,按照表 6-1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
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 13m。
第三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
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
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
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
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
于相邻建筑高度的 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 倍。
第四十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
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①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m;
①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值为 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
最小值为 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
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
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
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
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
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
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
表 7-1 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
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 7-1 的规定外,还应
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
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
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
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 7-2 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
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 7-3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
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
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
°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
的 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
布置退让。
第四十六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
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
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
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 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 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
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
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 7-4 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
散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
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同时,还应当符合表 7-5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
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
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 7-6 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
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
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
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
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
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圆通山、世博园等风景名胜区、
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
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五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
倍,即:H≤(W+S)(见附图 1)。
第五十六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盘龙江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
(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 2)。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
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
(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
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
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
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
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
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
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
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
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
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
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
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
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 50m。
第六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
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
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
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
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
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
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
(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
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
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 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
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 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
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
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
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
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
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
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
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
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
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
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
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
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
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 6 条,电信电缆 6 孔,供水
管道直径 200mm,排水管道直径 500mm。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10 千伏(含 110 千伏)以下
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
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
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六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
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
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
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
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
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八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
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九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
布置。
第十章 村镇规划
第七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
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七十一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
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二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
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
当坡度小于 40①,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 40
°(含 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
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
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
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
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 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 且≤24m 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
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24m 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
建筑。
裙 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 24m,超过 24m 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二环路:指昆明主城区二环东、北、西路及南过境干道(石虎关
至明波立交桥段)。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
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
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
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
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
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
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
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
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
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
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 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
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
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10 月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市建字(91) 200 号文批准的《昆明市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表 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G
1
G
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
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
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
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
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
场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绿 地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G
1
G
2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
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
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
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
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
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
施
× ○ ○ ×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
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
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
工厂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
工厂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
工厂
× × × × × × × √ × × × ×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
葬场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 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主城二环路内区域 主城二环路外区域
项目类别
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
低层(≤3 层) 35
多层(4~6 层) 30 30
中高层(7~9 层) 28 28
居
住
建
筑 高层(≥10 层) 22 25
宾馆、饭店等 35 30
金融、商务办公 40 35
文化、娱乐 40 35
商业 60 50
其他公共设施 60 50
表 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 完全中学 30
2 初级中学 24
1 小学 24
幼儿园 6
表 4-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16 50
小学 12 45
幼儿园 13 30
表 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m2∕座) 备注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
生增加 4m2 建筑面
积。
幼儿园
表 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指标 备注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4 办公楼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建议值
5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建议值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 座 建议值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 座 建议值
8 一类影剧院 车位/100 座
9 二类影剧院 车位/100 座
10 展览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1 医院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2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市区
13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郊区
14 二类游览场所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15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6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7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8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
馆;
3. 座位数超过 4000 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 15000 座的体
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
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影剧院指省、市级影剧院,其他为二类影剧院;
5.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指一
般城市公园;
6.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
宅。
表 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绿(旷)地率(%)
项目类别
二环路内区域 二环路外区域
备注
商品住宅 40 45
经济适用房、廉租
房
40 40
宾馆、饭店等 50 50
金融、商务办公 35 40
文化、娱乐 40 50
商业 30 35
其他公共设施 30 40
包括部分用于
内部交通、集散
的硬质地面用
地。
表 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居住区级别 名 称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
径(m)
居住区 居住区公园
布局应有明确
的功能划分
10000 800-1000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
能划分
4000 400-500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表 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 L≥ L≥ L≥
L≥30m L≥50m L≥30m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①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①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①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表 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大面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
面
建筑山墙对山
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山墙在
南侧
≥9m
南北朝
向
L≥SH
山墙在
北侧
≥6m
多层对
多层
≥6m
点式住宅
在南侧
L≥SH
主
城
二
环
路
内
东西和其
他朝向
L≥
山墙在
东侧或
西侧
≥7m
低层对
低层
≥4m
点式住宅
在东或西
侧
L≥
山墙在
南侧
≥9m
南北朝
向
L≥SH
山墙在
北侧
≥6m
多层对
多层
≥6m
点式住宅
在南侧
L≥SH
主
城
二
环
路
外
东西和其
他朝向
L≥
山墙在
东侧或
西侧
≥7m
低层对
低层
≥4m
点式住宅
在东或西
侧
L≥
注: ① L 为建筑间距;H 为建筑高度;SH 为南侧建筑高度;HH
为较高建筑高度。
① 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4m;
① 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 20m 的条式建筑。
表 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建筑退让距离(m)道路红线宽
D(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快速路 18 15
D≥40 12 10
30≤D<40 10 8
25≤D<30 5
D<25 3
表 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无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
道路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表 7-3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低层、多层 中、高层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大面 山墙 大面 山墙
大面 (>6m)
北向为居住
山墙 6 3 6 3
大面 (>6m) (>6m)北向为中小学、幼儿
园、医院、养老院等 山墙 9 6 9 6
大面 (>3m) 3 (>3m) 3
多
层
和
低
层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
建筑 山墙 5 3 5 3
大面 L-9(>13m)
北向为居住
山墙 (>10m) 10 (>10m) 10
大面 L L-9北向为中小学、幼儿
园、医院、养老院等 山墙 (>13m) 13 (>10m) 10
大面 -9(>13m)
建筑
物位于
用地边
界南侧 中高
层、高
层建
筑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
建筑 山墙 10 9 10 7
大面 (>6m)
多层和低层
山墙 3
大面 13 10 13 7
建筑物
位于用
地边界
北侧
中高层、高层建筑
山墙 9
大面 (>6m)建筑物
位于用
多
层
另一侧为居住
山墙 6 3 6 3
大面 (>6m) (>6m)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
园、医院、养老院等 山墙 9 6 9 6
大面 (>3m) 3 (>3m) 3
和
低
层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
的建筑 山墙 5 3 5 3
大面 L-9 (>13m)
另一侧为居住
山墙 (>10m) 10 (>10m) 7
大面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
园、医院、养老院等 山墙 (>13m) 13 (>10m) 10
大面 -9 (>13m)
地边界
东或西
侧
中
高
层、
高
层
建
筑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
的建筑 山墙 10 9 10 7
说明:① L 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①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 的立面;
①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 的立面;
①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 7-4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建筑退让距离(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主城二环路内 主城二环路外 主城二环路内 主城二环路外
立交桥外侧投影 35
含主干道的平面交
叉口
30 40 25 30
次干道及支路的平
面交叉口道路红线
15 25 10 20
表 7-5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建筑退让距离(m)
河流名
主城二环路内 主城二环路外
备注
盘龙江 20 40 油管桥以北为 40m
明通河 15 30
枧槽河 10 30
采莲河、船房河、
乌龙河、小清河
30
新、老运粮河 10 30
大观河 20 20 包括新老篆塘
金汁河、玉带河 10 20
其他一般河流 8
表 7-6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
(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
(m)
≤10 2 5
35 3 10
66、110 4 12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附录: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 ~ 的以 1/2 面
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 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
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 1m 的不计算,超
过 1m 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 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
高之比,A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
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
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 D
=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
筑,间距不小于公式 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 为间距(m)、
H 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