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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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检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的分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
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 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2
新条例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
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
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
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
• 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
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
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
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
额也不予以退税。
4
• 两种倾向:
–增值率高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隐瞒收入
–增值率低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想办法扩大收入
• 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
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
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也是
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5
•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依
照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6
(二)承包与承租经营: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
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
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
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
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强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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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
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
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
检查方法: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
外收入”、“经营费用” 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
费和租金收入,进而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
位和个人。
根据其提供的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质证,审核出租
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
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
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
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
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
其是否存在逃避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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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
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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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定户的检查
• 规定:总局令【2006】16号 :定期定额户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
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
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并缴清税款。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出库单
据,汇总核实销售额。
•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超出定额未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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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二)混合销售的检查
(三)兼营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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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
• 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加工是
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
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
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特殊规定:见教材P51,主要涉及期货、典
当、缝纫、银行销售金银、预制件、软件
产品、融资租赁等业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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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销售行为
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八大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用于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
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3
• 用于销售
• 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 委托代销期限规定:财税【2005】165号特别规定: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
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
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
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注意:以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费的是不得抵扣,发生上述行为的已经抵扣的应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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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案例1
某企业将账面成本为200000元的库存商品直接捐赠
给某希望小学,该批产品的市场价格为240000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税务处理:
08年四川地震灾区的捐赠规定:财税[200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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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涉税问题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
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
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
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
同销售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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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查方法
将原材料、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比较分析,判断
企业是否存在将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以及外购的
货物用于特定方面应当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
情况。
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①审核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核实纳税人是否将
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从而拖延纳
税业务时间。
②审查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核商品发
出时间,判断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
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
17
视同销售案例
• 货物移送外地是否一定要视同销售?
• 容易出现视同销售的行业
– 消费品发放给职工
– 产品形成自己的固定资产
• 问题:样品、纪念品、“买一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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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服饰专卖店为一般纳税人,为纪念店庆5周年,
6月份举办大型纪念月活动,规定买一套套装送一
件衬衫。套装零售价格1000元每套,成本价500
元;衬衫的成本为70元每件,零售价200元每件。
当月实际售出套装400套,送出衬衫400件。
会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 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
贷:库存商品——套装 20万元
贷:库存商品——衬衫 万元
• 税务处理?
19
视同销售案例2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购置一台专用设备,经与厂
家咨询需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共计60万元。该企
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认为企业有技术进行自己生
产制造,于是购进各种设备所需材料,由辅助生产
车间进行加工制造。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468000
贷:银行存款等 468000
借:在建工程-自建工程 528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468000
生产成本-辅助(工资、福利等)60000
借:固定资产 528000
贷:在建工程 528000
问题:企业的处理有没有涉税问题? 20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般规定:条例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凡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
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看
主体性质)
以上内容涵盖了三类法人:一是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二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三是其
他单位和个人。
21
•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4第26号)第4条第(一)项,对“以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
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特例:
• (94)财税字026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
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
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 国税发 [2002]117号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
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
)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
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22
混合销售的检查
常见涉税问题:
•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人为地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
报缴纳了营业税。
主要检查方法
•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
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
业务。
•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
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
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
别核算的情况。
• (3)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
供建筑业劳务的,应重点审核其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
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
合同,查阅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
款。 23
• 如果不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
条件,其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应全额征收
增值税。如果符合条件,建筑业务收入征
收营业税,还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
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压低混合
销售中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
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24
一个真实的案例:
钢结构企业老总的抱怨:我多交税了?
法规链接:[2002]117号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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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
• 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
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
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
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
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四)兼营行为的检查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
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
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并征收增值税。
•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
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
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
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7
基本原则:分开核算、分别纳税,不分别核
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
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主要问题:将本属于混合销售的行为人为分
开核算
检查方法:审核企业的部门设置情况和“其他
业务收入”以及费用类账户的内容,判断是
否存在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情况,其次,审
核企业的核算方式,判断其核算是否符合
税法规定。
案例:正确区分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
28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6%AD%A3%E7%A1%AE%E5%8C%BA%E5%88%86%E5%A2%9E%E5%80%BC%E7%A8%8E%E6%B7%B7%E5%90%88%E9%94%80%E5%94%AE%E4%B8%8E%E5%85%BC%E8%90%
•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
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
• 改变了原细则中关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
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
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
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
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兼营的规定
29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零
税率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
均为17%。
重点关注适用13%的税率的产品范围P56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
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
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6%、4%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
30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特殊规定
(1)财税字[1994]4号:
• 从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
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
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文)
31
(2)财税字[1994]14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可以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
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税发[2000]37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
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
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国税发[1993]154号文: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
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
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
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
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5)国税发[1998]20号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未持有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适用4%征收率
(1)国税发[1998]104号文:从1998年7月1日起,商
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下调为4%。。
(2)财税字[2002]第029号文:从2002年1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
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否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
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
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33
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
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
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
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常见问题:有意混淆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高税率
货物按低税率货物申报纳税;
检查方法:采用实地观察法,调查了解实际生产经营
货物的具体品种、货物的性能、用途、配料、工艺
流程等,结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查其申报的
税率是否正确;采用比较分析法,计算不同税率货
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并与上期或以往年
度的比例对比。
案例:高税低报
新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
34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9%AB%98%E7%A8%8E%E7%8E%87%E4%BA%A7%E5%93%81%E6%8C%89%E4%BD%8E%E7%A8%8E%E7%8E%87%E4%BA%A7%E5%93%81%E5%BE%81%E6%94%
四、销项税额的检查
35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
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
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
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
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
当天;
⑦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36
2.特别规定
• 财税[2005]165号文: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
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
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
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视同销售实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7
常见问题:
• 委托代销超过180天不确认收入(查委托代
销明细账,是否有长期挂账的现象)
• 预收货款销售货物发出不确认收入
• 故意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
(税收政策变动前后等)
检查方法:根据销售合同、货物发出的单据,
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检查仓库实物账,并与货物出运凭证核对,
确认货物的出库和出运时间,判断是否存
在滞后入账的情况。
38
• 预收货款销售货物发出不确认收入:案例
• 故意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
(税收政策变动前后、利润考核指标的考
虑等)
• 讨论:购物卡的销售确认时间
39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9%A2%84%E6%94%B6%E8%B4%A6%E6%AC%BE%E5%8F%91%E5%87%BA%E8%B4%A7%E7%89%A9%E6%9C%AA%E5%BC%80%E5%8F%91%E7%A5%A8%E6%9C%AA%E7%BA%B3%E7%A8%8E%E6%A1%88%E4%BE%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E8%B4%AD%E7%89%A9%E5%8D%A1%E9%94%80%E5%94%AE%E7%9A%84%E4%BC%9A%E8%AE%A1%E5%8F%8A%E7%A8%8E%E5%8A%A1%E5%A4%84%E7%90%
• 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 细则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变化:
(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
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40
• 案例:
• 某石油经销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给甲
公司93号汽油100吨,收到甲公司出具的六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一张35万元,银行汇票
一张1万元(利息),对于收到1万元,正
确税务处理是( )。
A作为返利,进项税转出
B冲减财务费用
C作为延期付款利息,并入销售额征税
D作为存货跌价准备
C
41
相关税收政策
• 条例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
应纳税额。
• 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
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
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
征增值税。
(二)价外费用的检查
42
• 常见问题:往往有的纳税人将销售产品(商品)
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额征
税。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将价外收费直接转为职
工福利费或用来冲减费用;有的直接挂结算往来
账户或冲减材料成本差异和转作盈余公积;还有
的人为分解代垫运费、将价外收费作为“小金库”
或暂寄存在购货方,如此等等。稽查时,应根据
开具发票所列产品(商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
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
入账情况,凡有违反规定,未按价外费用计算销
项税额的,应按原发生额依价外费用收入所属产
品(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追补增值税。
43
(二)价外费用的检查案例
• 白酒企业的价外费用
• 这是价外费用吗?
44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4%BB%B7%E5%A4%96%E8%B4%B9%E7%94%A8%E7%9A%84%E6%A3%80%E6%9F%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8%AF%A5%E8%BF%90%E8%B4%B9%E6%98%AF%E4%BB%B7%E5%A4%96%E8%B4%B9%E7%94%A8%E5%90%
财税字(94)26号:
•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
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
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
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
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45
价外费用的检查方法:
• 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综合分析企
业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同时还要了解行业管理部门
是否要求其代收价外费用的情况等。
• 审核销售合同,查阅是否有收取价外费用的约定或协议。
• 检查往来明细账,重点检查 “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如果
存在长期挂账款项,需进一步审阅有关原始单据,核实是
否属于价外费用。
• 检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如有从购
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账户,核实是否申报纳税。
• 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如
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冲减销售额,应对照记账凭证,
逐笔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收取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少缴税款。
• 审阅购销合同,并与“其他应收款”账户进行核对,确认是
否存在代垫运费协议,是否同时符合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
等,判断代垫运费业务是否成立,有无将销售业务人为分
割成货物销售和代垫运费的情况等。
46
• 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
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
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新细则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
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
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
47
案例
• 某生产果酒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
销售收入为万元(含税),当期发出
包装物收取押金为万元,当期逾期未归
还包装物押金为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申
报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48
(三)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检查
• 相关政策:P61
• ①国税发[1993]154号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
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
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②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
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
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③国税函[2004]827号文: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
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
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
入销售额征税。
49
常见问题:
• 随同产品出售出租包装物的租金不作价外费用
•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不计销项
• 押金逾期,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销项
• 酒类产品押金不作为价外费用不记销项
检查方法:
• 结合企业生产的特点,了解其包装物的使用特点及包装物
的出借方式、押金的收取方式等。
• 审查与出借包装物有关的货物销售合同、审核与包装物押
金相关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
限,核实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了增
值税。
• 对酒类生产企业,还要重点审查包装物明细账的贷方发生
额,核实销售除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
押金是否并入了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50
(四)受托加工业务实物收入的检查
• 对加工业务,不论所加工的货物适用何种税率,加工费收
入均适用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征税。
• 常见涉税问题:
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
余料收入,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
• 检查方法:
– 审查委托加工合同,了解双方对加工费支付方式和剩余材料归属
的约定。
– 检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
开出的加工业务发票或收据,采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复核纳税人
代制代修品耗用材料的数量,结合加工后退还委托方的材料数量,
检查其是否存在委托方以材料抵顶加工费。突击检查企业收据的
存根联
51
• 某商场(一般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
销售冰箱一台,旧冰箱折价300元,向消费
者收取现金7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 )元。
• 某自行车商店实行还本方式销售自行车。
自行车现在的单价为500元,已销售400辆,
三年后还本80%,该自行车同类货物市场
价为300元,则该商店的计税销售额是(
)。
20万元
52
(五)以旧换新与还本销售
• 采用以旧换新这种销售方式,除金银首饰以旧换
新业务可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确
定销售价格者外,其他应作购销业务处理。即按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不得扣
减旧货物的回收价。回收的旧货物应视同外购原
材料或材料物资业务。
• 稽查时,主要审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看有无该种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
时期的销售价格的情况。如有异常情况,所销货
物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其他特殊情况者,一般多
为实行以旧换新让价销售造成的。
53
• 还本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
的一种促销手段。纳税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其
销售额应为产品(商品)销售时所取得的实际销
售收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
售货物时,往往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
这样造成了少缴增值税。
• 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本
销售业务。如有,应重点稽查“营业费用”明细账
的摘要记载,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
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
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的问题。
54
(六)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检查
• 常见涉税问题
分解出售应税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造成转让价格低
于原值的假象,逃避缴纳税款。
• 主要检查方法
– 对这类问题,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进行检查。
–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发生事项,检查有关
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收入的原始凭证(转让合同、协
议等),与转让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比较,审查转让价
格是否高于原值。如果高于原值,是否按规定申报缴
纳了增值税。
– 审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贷
方发生事项,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前,将转让的成套固定资产拆零分期销售,以造成转
让价格低于原值的假象,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 案例:自产设备对外出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55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8%87%AA%E4%BA%A7%E8%AE%BE%E5%A4%87%E5%AF%B9%E5%A4%96%E5%87%BA%E7%A7%9F%E5%A6%82%E4%BD%95%E8%BF%9B%E8%A1%8C%E7%A8%8E%E5%8A%A1%E5%A4%84%E7%90%
• 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
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
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
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56
•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
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
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
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
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7
案例
• 某厂商某月将产品分别以10元、11元和5元
(被认定为偏低价格)的单价销售给甲、乙、
丙各100件,则当月该厂商在计算其销项税
时应被核定的销售额为( )。3150
58
(七)视同销售
形式:对外捐赠、偿债、投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分红等视同销售业务的检查,产
品发给职工
首先要看是否有这样的业务:
查发出存货的借方对应关系
其次,确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
59
新条例改变了“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
售货物”的价格确定方法
旧: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新: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60
(八)虚构销货退回业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虚构退货的手段,人为减少应计
税销售收入,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退货名义支付费用。
2.主要检查方法
(1)审查销货退回冲减销售收入时,有无合法凭据,在购货方尚
未付款并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全部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各联次是否全部收回作废;已付款或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
情况下,是否取得了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
(2)核实退回的货物是否冲减了本期的销售成本并办理了入库手
续。如果纳税人无合法依据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且无货物退货
入库记录的,就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业务。
(3)检查资金流,核实货物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和同步,在财务
上是否构成完整的核算过程,如果不存在,则可能存在虚构销
货退回的业务。
61
(九)账外经营
• 常见涉税问题
• 纳税人为了偷税,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
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
入和利润情况,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并以此作
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 分析:什么样的企业容易出现账外经营?
– 直接面对个人销售的日常消费品
– 买方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产品
– 买方是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不需要票
62
• 调查分析法。
①根据企业经营产品特点、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方式,分
析判断企业是否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的现象和现金结算
的情况。
②分析企业账面反映的盈利能力是否与企业实际的生产能力
一致。
③分析是否有必须发生,而账面没有反映的费用、支出记录。
• 税负分析法。
①计算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本期税负与上期税负对比、
与同行业平均税负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异常。
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的数据进行分
析、比较,找出异常之处。例如,将本期销售收入与上年
同期或本年上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分析销售结构和价
格变动是否异常;将企业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其
他企业的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对比分析,看企业收入变动是
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比较本期的存货减少额与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检查是否存在销售收入小于存
货减少数的异常情况。
63
• 投入产出分析法
– 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查找相关的产品料、工、
费耗用定额指标。例如,原材料耗用数量,煤、电、
水、汽的耗用数量,包装物的耗用数量,都与产品产
量有密切的关联性。将企业上述物资的实际单位耗用
量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单位耗用量进行对比,可
以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检查中还要重点分析能
决定产品生产数量的关键原材料和辅材料、包装物与
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
• 逻辑分析法
– 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
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
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
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从而发现超出异常资金流
动和货物流动不匹配的现象,为检查账外经营提供分
析依据。
• 突击检查法
64
五、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二)常见问题、检查方法与案例
65
(一)政策依据
允许抵扣的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海关完税证明
• 运费发票
• 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66
• 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必须暂依主管税务机关出
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
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
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67
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除中部、东北试点地区以
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8
• 财税[1994]004号: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
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
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
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
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
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
抵扣。
69
• 时限规定:
• 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票开具之
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
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
• 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
凭证等也都有90天的规定。
70
• 某军工电子企业(一般纳税人)军民品兼
营,当期军品销售额30万元,民品不含税
销售额12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2万元,其
中有进项税额2万元的货物只用于民品的生
产,有3万元的进项税金所购进货物专用于
军品的生产,其余为两者混用而无法区分,
无期初留抵。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万元,
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后应补增值税( )万
元。
71
财税[2005]165号 :自2005年11月起,纳税
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
72
抵扣的特殊规定
• 财税[2004]167号文:自2004年12月1日起,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
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
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
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
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
税额:
• 价款
• 可抵免税额= ———— X 17%
• 1+17%
•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73
• 财税[1994]12号和财税[1998]114号 :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
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包括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
险费等其他杂费),依据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套印全国统一
发票监制章),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
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
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
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
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
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
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
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关于运输费用
74
财税[2005]165号 :
•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
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
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
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
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
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
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
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
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75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
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
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
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
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
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
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
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
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76
案例
• 某烟厂(一般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给烟
叶生产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并缴纳了
烟叶税(税率为20%)。如果该烟厂支付
的收购价款20000元,另支付了价外补贴
3000元,其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是( )
元。
• A.3432 B.3588
• C.2990 D.2600
77
关于农产品收购
• 财税[2002]12号:2002年1月1日起,一般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
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 财税[2002]10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
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
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78
• 财税[200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
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
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
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
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
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
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
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
价款×(1十10%)。
• 允许抵扣税额=烟叶收购金额×(1+20%)×13%
• =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1+20%)×13%
79
关于废旧物资
政策依据:
• 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
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
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
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
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国税函[2004]12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
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80
• 国税发〔2007〕43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
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
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
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
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
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财税[2008]157号 :自2009年1月1日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
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
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
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81
进项税额的常见问题
1. 进项税额计算问题,不予抵扣的作进项
(1)购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物资(除中部、
东北试点地区外)的进项
(2)购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运费计算进
项
(3)运费抵扣的计算基数错误
(4)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
(5)接受虚开或虚开抵扣凭证
争议: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分(模具案)
82
2. 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1)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领用
材料不作进项转出
(2)购进存货、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作进
项转出
(3)购进存货发生退回、折让等不做进项转
出
(4)平销返利,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甚至
以现金、实物的方式返利,不在账面反映
83
(1)在建工程领用材料问题
• 查抵扣凭证,查看品名,结合企业的产品
构成和经营范围
• 了解企业的工程建设情况
• 工程用的水、电、汽、气等
84
• 检查方法:
• 检查“在建工程”与“原材料”、“制造费用”、“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的对应关系,
查明有无工程用料不作进项转出或故意压低工程用料等的
价格,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特别注意“在建工程”
与“制造费用”等费用账户相对应时,其中的物耗部分有
无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准确。
• 结合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检查企业材料分配单,有无将工
程耗用的水、电、气等不作分配,从而少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现象。
• 检查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其进
项税额有无申报抵扣。纳税人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修缮、
装修、装潢的支出,有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特别是对承租
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装潢,有的单独外购并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申报抵扣;有的是从经营的商品中直接领用而不作
进项转出。
85
案例
• 某粮食加工企业,因发生水灾,从某农场
收购的稻谷因浸泡发芽,经查账面成本
8700元(不考虑运费),经批准作毁损处
理,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 借:营业外支出 8700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700
86
(2)购进存货、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 非常损失的定义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
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注意:计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首先要将账面成
本进行还原为采购价格再行计算应转出税额
87
• 非正常损失的盘亏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
出,存货的盈亏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
不得与盘盈相抵。
•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
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实物数量
未减少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价格降低,
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88
• 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调阅
记账凭证,看其账务处理。如果“待处理财产损溢
”账户借方发生额对应关系为贷记“原材料”、“库
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生产成本”,同时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
明被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要注意计算进
项税额转出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无直接按保险公
司的赔偿款项作为计算进项转出的依据;或按扣
除保险公司赔款或个人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作为
计算进项转出的依据;计算物耗比例是否人为少
计物耗项目,少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损耗的商品
成本与同类已销商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是否一致,
有无少计损耗商品成本少转进项税额等。如果上
述对应关系账户中贷方没有发生“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说明被查企业未作
进项税额转出,则应予调整。
89
(3)购进存货发生退回、折让等不
做进项转出
• 检查时,要求被查企业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的留存联,核对开具退货的数量、
价款及税额与账面冲减的数量、金额及税额是否
一致,《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出
具时间与账务处理的时间是否匹配,有无人为延
期冲销当期进项税额;检查有无利用现行的购进
扣税法,大量进货或虚假进货,增大当期进项税
额,然后办理退货延期缓缴应纳增值税;将仓库
明细账数量与财务材料明细账核对,看有无实际
已发生退货,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90
• 案例1:这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4)平销返利
91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5%B9%B3%E9%94%80%E6%A1%88%E4%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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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
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
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
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
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
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92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
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
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
征收营业税。
③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
适用增值税税率
93
(1)新条例删除了固定资产不得扣除的规定
(2)不得抵扣的进项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个
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
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
(4)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抵扣的规定1
94
• 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在产
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不
得抵扣
• 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
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
了自然灾害损失 。
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抵扣的规定2
95
• 允许扣除的抵扣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检查
9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方法
• 分析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虚
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对经营和
申报上比较特殊的企业,加强重点检查。应重点
关注的几类企业:一是经常性零申报的企业;二
是销售额增长较快,税负率反而下降的企业;三
是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也称负申
报企业);四是申报的销售额与该企业的经营场
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从业人员、
经营费用不匹配的企业;五是进项抵扣凭证多是“
四小票”的企业;六是抵扣凭证数量多、金额大且
多来自案件高发地区的企业;七是购销对象较分
散且变化频繁,往往大多只有单笔业务往来的企
业;八是经营活动使用大量现金交易的企业。
97
(1)核实货物购销的真实性:
• 审查纳税人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能
力、盈利能力、货物流向等,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嫌疑;检查有关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材料入
库单、验收单、成品出库单、提货单、托运单等,核对企
业的资金流向和票据流向,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假的货物购
销业务。
(2)调查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 检查中,应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银行账号和涉案人员如法
定代表人、厂长、出纳、主要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个人银行存款账号或卡号,通过银行协查核实资金的实际
流向情况。如果资金回流到受票企业,则该企业可能存在
虚开发票的问题。
(3)协查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 在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中,对有疑问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
票应向受票地或开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核实购销业务
和票面内容的真实性。 98
案例1:某煤碳经营企业从湖北孝感某纳税人
处购入煤碳,共6张发票,磅单(无锡当地)
、付款凭证、对方签字的收款证明均有。
开票方名称:湖北孝感某机械加工厂?
案例2:纳税评估发现的虚开案
99
%E8%AE%B2%E8%AF%BE%E6%A1%88%E4%BE%8B%5C%E7%9B%90%E5%9F%8E603%E9%93%B8%E9%93%81%E6%A1%88%E4%BB%
• 政策:
•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纳税人虚开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
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
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
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00
• 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
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在
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
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
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
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
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以上述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
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
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
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
处罚。
101
• 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
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
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
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
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
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
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
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
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102
• 国税函【2004】536号文规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
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
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
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
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 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
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103
• 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
200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
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7]350号)明确:纳税人
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
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
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
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
104
常见问题
(1)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2)接受虚开的或开具不规范的其他抵扣凭
证抵扣进项税额。
(3)虚开其他抵扣凭证。
(4)虚构废旧物资采购业务,让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故意为自己虚开发票。
(5)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虚假农产品销
售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105
• 审查的重点:
(1)审查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开具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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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值税优惠的检查
(一)优惠方式:
• 免征增值税
• 起征点
• 免税项目
• 减税项目
• 先征后退项目(先征后返)
• 即征即退项目
107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08
• 起征点:
• 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
• 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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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
• 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将应税项目混入减
免税项目中
• 人为调节征免税期间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
额,骗取税收优惠
• 编造虚假资料,骗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 案例:福利企业的案子
110
(三)检查方法
• 检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主要是
检查纳税人的具体经营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
比例和产品用途,等实际情况,查看是否与企业提供的
资料相吻合,分别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范围;
• 核对分析纳税人免税期开始或结束前后临近月份的销售
收入、原材料购入、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 询问调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了解残
疾人上岗情况,核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查实有无编造虚
假的安置残疾人人数的情况,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
优惠。
• 实地到生产车间调查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
用比例(配方)、产品用途
111
国税函〔2007〕624号:
•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
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
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
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
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国税函[2007]599号:
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商品混
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对其他商品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112
财税〔2007〕7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
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
策。
财税〔2007〕101号 :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
调整为13%。
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
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财税〔2008〕72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CH3OCH3)按13%的增值
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113
财税〔2008〕171号 :
• 自2009年1月1日起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
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
17%;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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