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要素与税收的分类
第二节 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第三节 税收沿革与现行税制体系*
第二章 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第一节 税制要素与税收的分类
一、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亦称税收或税法要素,指构成税法制度的共同因素。每一种税都有其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构成税制的要素是相同的。
税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和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款的直接承担者。主要解决向谁征税的问题 。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就应由该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分为:
自然人纳税人:自然人个人(本国公民和居住在本国的外国公民)和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的、个体,个人承担义务)
法人纳税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负税人:实际承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税款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是法律上税收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负税主体,取决于税收是否可以转嫁★。
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扣缴纳税人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并不一定是纳税义务人,也不发生自身的纳税义务,代行税务机关职责向纳税人扣手税款的中介人。
在与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的时候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负有与纳税人同等的法律效力。
目的是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一般在收入零星、纳税分散的情况下采用。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
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确定税种名称的主要依据。例如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称所得税,以车船为征税对象的为车船税等。
目前各个国家征税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劳务)、所得和财产三大类。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有:
(1)征税范围:是征税对象的内容范围,是国家征税的界限,凡列入征税范围的都要征税。
(2)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设置方法包括列举法和概括法。
(3)计税依据(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基数)。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量化。
征税对象侧重从质上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是从数量上对征税对象加以计量,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一般分为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 ★
(4)税源:税收收入的来源。
(三)税率
1、税率是对征收对象征税的比例或额度,是应征税额占单位课税对象的比例。解决征多少的问题,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1)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
(2)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程度(轻重)
(3)是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的出发点、作用点
2、基本税率(我国现行的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3)累进税率
2、基本税率(我国现行的税率)——(1)比例税率
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均采用相同百分比征收的税率。不会因为征税对象数额的多少而变化,分为单一、差别、幅度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对同类征税对象实行等比负担,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符合效率原则。负担稳定、计算简便、税负明确。 具体又可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中央规定上下限,地区差别税率)
2、基本税率(我国现行的税率)——(2)定额税率
(固定税额)
不采用百分比,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不规定征收比例,一般适用从量征税,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可分为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和分类分级税额。
2、基本税率(我国现行的税率)——(3)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绝对额 按额累进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相对值 按率累进: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全率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从小到大划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税负合理、适应性强。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
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2600元
(500以下的税率5%,500-2000的税率10%,2000-5000的税率15%)
全额累进税率:税额=2600×15%=390元
超额累进税率:税额=500×5%+1500×10%+600×15%=265元
500×5%+1×10%
501元
超额
10%
501元
全额
475
25
5%
500元
全额、超额
税后所得
税额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
=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后面讲)
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
∑(每一等级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最高适用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收入1000万元,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为400万元(其中包括取得土地所有权支付的价款 、建造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成本费用和销售税金等),请计算房地产公司应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P169页172页)
解:增值额=转让房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000-400=600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600/400×100%=150%
按全率累进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税率
=600×50%=300万元
按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税率)
200×50%=100万
50%
200万
50%
400万
240万
200×40%=80万
40%
200万
50%
400万
200×30%=60万
30%
200万
50%
400万
合计
税额
税率
增值额
增值率
级距
扣除项
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600×50%-400×15%=240万元
或:应纳税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税率-速算扣除率)
=400×(150%×50%-15%)=240万元
3、派生税率
(1)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实际负担率
名义税率:税法中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率。
实际负担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同实际收入的比例。
如果有减税、免税或者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低于实际计税依据的情况,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实际负担率;
如果存在加成、加倍征税情况,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距太大不利于征收管理,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应尽量使名义税率接近实际税率。
3、派生税率
(2)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占全部课税对象数额的比例,确定和衡量企业税收负担的指标。
平均税率的四种用途:
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衡量和研究产业部门、行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
衡量和控制某一地区税收负担;
编制税收计划和进行税收统计。
3、派生税率
(3)边际税率: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税额所占的比率。
累进税率中,每一级税率都是所属级次的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边际税率过高会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边际税率高低应适度。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的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
简单地讲,就是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和劳务从产生到消费,中间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比如商品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纳税环节所要解决的就是在征税中应征几道税以及在哪几道环节上征税的问题。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第一次发生业务开始),多长时间为一期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界限。
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段
纳税期限 确定应纳税款的结算期限
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期限制定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确定;
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确定;
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特殊性和加强征收管理的要求确定。
确定纳税期限,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即多长时间纳一次税。一般有1天、3天、5天、10天、15天、一个月等几种。
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即纳税期满后税款多长时间必须入库。
(六)纳税地点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确定后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
(七)税收优惠
减免税
税收抵免
减税和免税
减免税 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免征额 :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税基式减免:缩小计税依据。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降低税率。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规定零税率等。
税额式减免:减少税额。包括全部免收、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规定零税率。
起征点是不达点不征税,达到点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一定的销售额免征.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八)违章处理
行政责任:如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
违章处理 经济责任: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刑事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税收制度的分类
(一)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二)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三)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四)以管理权限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五)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六)其他几种分类标准
1、流转税(商品税):商品的流转额、非商品的营业额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纯收益额,纳税人各种所得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资源税:对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征收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产税 :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房产税和车船税)
5、行为税 :对特定经济行为征收(印花税、契税)
征税对象
(一)按征税对象分
从价税 :以价格为计税标准(大部分税种),按一定 比例税率征收。
从量税 :以重量、体积、面积等自然单位为计量标准,采用固定税额计征。
(车船税、资源税)
(二)按税收的计税依据标准划分
直接税:纳税人自己承担,无法转嫁(所得税)
间接税 :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由他人负担
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
中央税 :国税
地方税 :地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四)按管理权限不同分
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 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 证券交易印花税
7、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 车辆购置税
9、 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价内税: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消费税、营业税),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价外税: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的附加额。
(五)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
货币税
实物税
(六)按税收缴纳形式分
农业税以前是缴实物的,后来也改为缴人民币了。 现在已经没有缴实物的了。
一般税(普通税) 满足一般财政需要
(七)按税收用途分
目的税(特别税) 满足特定财政需要
第二节 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税收原则,结合本国的国情和财政政策需要所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收制度就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规定的各种税收基本法规和征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广义的税收制度包括:
税收基本法规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计划
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狭义的税收制度仅指各种税的基本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
1983年、1984年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4年,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
2003年以来,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2008年实行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2009年增值税转型全面改革。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税制结构
(一)税制结构的概念
税制结构,是指实行复合税制的国家,在按一定标准进行税种分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税种分布格局及其相互联系的系统。
税制结构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税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
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
单一税制:以一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进行设置税种形成的税制。
复合税制:各种不同税种组成并相互补充的税收制度。由主次搭配、层次分明的多个税种构成的税制体系。
研究税制结构的过程就是结合本国国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
(二)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
从税制结构的具体表现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
(1)税种设置,即税种选择、税源确定、税收限额等的安排。
(2)税种关系的协调与安排,即如何协调各种关系,包括主体税种的选择、安排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的配合等。
(3)税种结构体系的总体选择与安排。
(4)税负结构的选择与安排。
(5)征管构成及其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