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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材料物资计划管理及某著名企业战略
部署,为确保销售持续性、工程建设连续性,保证全国性材料物资的
及时供应,强化材料计划管理及责任意识,特制订本办法。
一、材料计划类型
(一)年度材料计划:根据集团年度工程开发建设计划或重大节
点计划,测算的年度材料需求量。
(二)三月材料计划:根据工程开发建设计划,每月申报的从下
下个月起连续三个月预计要求到货的材料需求量。
(三)月度实际用料计划:根据工程开发建设计划,每月申报的
要求下月到货材料需求量。
二、材料计划申报、审批流程
(一)年度材料计划:由材料设备公司负责编制,在集团年度工
程开发建设计划或重大节点计划下发后 15 天内编制完毕。
(二)三月材料计划:由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编制,于每月 12
日前提交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于每月 15 日前完成审核后提交集
团管理中心;集团管理中心每月 20 日前完成审批后提交材料设备公
司;材料设备公司于每月 25 日前整理汇总后提交供货单位备料。
(三)月度实际用料计划:由地区公司工程部编制下月计划并于
每月 1 日前提交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于每月 3 日前完成审核并经
主管工程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集团管理中心;集团管理中心于每月 5
日前完成审批后提交材料设备公司;材料设备公司于每月 10 日前下
发下月订单至供货单位。
三、考核规定
(一)材料计划及时性考核
未按时提交材料计划,每次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及工程部计划编制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
责人 30%月浮动工资。
(二)材料计划准确性考核
1、月度实际用料计划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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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供货求或每月 3 日后申报的材料计划属补报计划,根据补
报项数(同批次申报的同一编码的材料视为一项)按以下标准进行考
核:
(1)单个项目补报项数在 31-50 项范围内的,扣罚该项目工程
部计划编制人、负责人 30%月浮动工资;地区所有项目补报平均项数
在 31-50 项范围内的,扣罚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及工程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责人 30%月浮动工资。
(2)单个项目补报项数在 51-100 项范围内的,扣罚该项目工程
部计划编制人、负责人 40%月浮动工资;地区所有项目补报平均项数
在 51-100 项范围内的,扣罚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及工程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责人 40%月浮动工资。
(3)单个项目补报项数 101 项及以上的,扣罚该项目工程部计
划编制人、负责人 50%月浮动工资;地区所有项目补报平均项数 101
项及以上的,扣罚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工程
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责人 50%月浮动工资。
2、三月材料计划考核:
三月材料计划的准确性按季度进行考核,准确率须达到 90%,每
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对该季度进行考核。根据该季度每月实际用料计划
中同一编码材料申报的总量对比三月用料计划申报的总量,计算出该
编码材料的准确率,并汇总计算出三月材料计划准确率。
(1)单个项目三月材料计划准确率在 90%以上的,每超过 1%奖
励该项目工程部计划编制人、负责人 3%月浮动工资;地区所有项目
三月材料计划准确率平均在 90%以上的,每超过 1%奖励该地区公司
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工程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责人 3%
月浮动工资。
(2)单个项目三月材料计划准确率低于 90%的,每低 1%扣罚该
项目工程部计划编制人、负责人 3%月浮动工资;地区所有项目三月
材料计划准确率平均低于 90%的,每低 1%扣罚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工程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责人 3%月浮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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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三)其他重点考核:
1、因材料计划申报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的,每次扣罚该项目工
程部计划编制人、负责人,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及工程技术部计划审核人、负责人 10%月浮动工资。
2、材料申报后,若实际工程进度根本不具备进场条件而要求进
场,造成材料进场 2 个月后仍基本未使用的,每次扣罚该项目工程部
项目经理及负责人 10%月浮动工资。每月由管理中心驻地工程师、材
料公司驻地配送质检部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到场材料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20 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管理中心。
四、属于集团节点计划调整、设计方案变更、材料品牌调整等原
因产生的补报材料计划不纳入考核范围。
五、非工程类、物业维修类、营销展示类物资计划不纳入地区公
司材料计划考核范围。
六、新项目第一个月申报的月度实际用料计划(工程类)及开盘
前(含开盘当月)申报的三月材料计划不纳入考核范围。
七、考核对象审核:每月 25 日前地区公司将考核对象名单报集
团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于次月 1 日前通知财务分部。
八、本办法由集团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公司共同负责考核,考核
结果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集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