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税务筹划
中国物流行业税制现状:
我国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比较欠缺和分散, 正处于试点、 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
物流企业提供劳务的种类不同, 所适用的税种也各自有别, 加之现代第三方物流的全程物流业务日益发
展, 对物流企业的征缴税方面带来了很多问题。 由于目前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 所适用
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 房产税、 所得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
1. 营业税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 配送、 装卸、 搬运等劳务
取得的收入, 按 “交通运输业” 缴纳营业税, 税率为 3%;对物流企业提供货代、 仓储、 包装、 物流
加工、 租赁等业务按 “服务业” 税目征税, 税率为 5%。同时,国家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在计税
依据上实行差价计税。 即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以该企业
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
的一个税种。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 13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对于提供运输劳务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物流企业,所开具的货物运输发
票才能够被接受劳务的一般纳税人用来按 17%的比率计提进项税额进而来抵扣销项税额。
3. 房产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 一是就其拥有
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的余值后按 %税率计征房产税; 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
征的,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 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对外提供房产、 仓库出租业务的物流企业, 需
要按照收取租金的和 12%来计算房产税。
4. 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270 号) 规定, 物流
企业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 (包括场所、 网点), 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
统一经营、 统一核算, 不设银行结算账户、 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微机联网、 实行统一规
范管理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
之一的跨区域机构, 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印花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 凡发生书立、
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 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就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许抵扣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6.附加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各项附加税费。主要的附加税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下为物流行业基本税种及税率:
税种 税率
运输业 3%
营业税
服务业 5%
增值税 17%
房产税 70%房产原值的 %
所得税 25%或 15%
印花税 购销合同金额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 %
城建税 营业税的 7%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 3%附加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 2%
以上税种并不是中国物流企业所需缴纳的全部税种,但已可知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税负过重的普遍问题,
因此合理避税,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已势在必行。
大新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营业及纳税情况:
大新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共有 5 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并核算的子公司,分别为广
州公司,深圳公司,香港公司,福建公司及广西公司。其中深圳和香港公司因业务联系紧密并处于经济特
区,可将它们视为深港区域公司。除 5 家已可独立自主经营的子公司外,南方公司还下辖新近筹备组建的
供应链和收购不久的富奎公司,这两家公司管理尚未成熟,各项业务及财务规划还有待发展。南方公司开
展的主要业务有空运物流,海运物流及综合物流。截止 7 月,南方公司 2011 年总收入约 4 亿,各营业收入
及所占比例如下:
主营业务 收入(万) 比例
国际货运 %
国内货运 %空运收入
航空快递 %
外贸航线海运 13225 %
内贸航线海运 %
船舶代理(航次) %
驳船及支线 %
公共货代 %
海运收入
租船业务 %
地面快运 %
仓储业务 %储运收入
海铁联运
进口业务
贸易收入
出口业务 %
TEU %
综合物流
项目收入
TON %
由上表可知南方公司目前主要营业收入为海运,占总收入的 %,由于南方公司目前的营业税驱
动因素 80%来自海运收入,因此南方公司的税务筹划在收入层面上应着重关注海运板块。
目前南方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均独立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金,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1. 广州:营业税主要按服务业类缴纳 5%,少部分收入可委托地税部门开具运输类发票,缴纳运输类营
业税 3%。城建税为营业税额的 7%,教育附加费 3%及堤围费。
2. 福建:营业税按服务业类缴纳 5%,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3. 广西:营业税按服务业类缴纳 5%,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4. 深圳:营业税按服务业类缴纳 5%,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堤围费
5. 香港:适用税制与大陆地区不同
6. 富奎:营业税主要按服务业类缴纳 5%,少部分收入可委托地税部门开具运输类发票,缴纳运输类营
业税 3%,城建费,教育附加费,堤围费
7. 供应链:营业税按运输类缴纳 3%,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堤围费
其中,年底盈利的公司需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深圳和香港则因税收政策不同而另行计算。
各公司截止 7 月 2011 年营业收入及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下所示:
公司 收入(万) 毛利(万) 利润(万) 营业税及附加(万)
广州公司
福建公司
深圳公司
香港公司
广西公司
富奎公司
供应链 0
汇总
分析此表可知南方公司 2011 年截止 7 月共缴纳 万,其中富奎公司毛利 万,却缴纳了
万的税金,相较广州毛利 万却仅缴纳 50 万的税金而言,无疑非常不合理,在各分子公司的税
务筹划层面上应格外重视。除需每月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外,各公司在年底还需按 25%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港公司另算)。
南方公司税务筹划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1. 营业税筹划方案:
目前营业税税率分为两种,一种为按照运输业缴纳 3%,第二种为按照服务业缴纳 5%。目前南方各成
员公司除供应链外均无国家承认的运输业业务,几乎所有的营业收入都按服务业缴纳 5%的营业税,极仅小
部分营业收入委托相关税务部门开具运输类发票可按照 3%缴纳营业税。如若各成员公司可取得开具运输业
发票的资格,则可按照 3%缴纳营业税。
现假设各成员公司所有营业收入均可开具运输业发票,营业税按 3%缴纳,附加税只有城建税 7%+教
育附加费 3%+地方教育附加费 2%=12%(实际各公司需缴纳的附加税及税率均不可能相同),和各公司均
按 5%缴纳营业税相比(实际各公司有少部分按 3%缴纳,深港公司使用税法不同),南方公司 2011 截止 7
月可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如下:
广州:*(5%-3%)+*(5%-3%)*12% =
福建:*(5%-3%)+*(5%-3%)*12% =
深圳:*(5%-3%)+*(5%-3%)*12% =
香港:*(5%-3%)+ *(5%-3%)*12% =
广西:*(5%-3%)+ *(5%-3%)*12% =
富奎:*(5%-3%)+ *(5%-3%)*12% =
供应链:*(5%-3%)+*(5%-3%)*12% =
累计:++++++=
可行性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 配送、 装卸、 搬运等劳
务取得的收入, 按 “交通运输业” 缴纳营业税, 税率为 3%;对物流企业提供货代、 仓储、 包装、 物
流加工、 租赁等业务按 “服务业” 税目征税, 税率为 5%。南方各成员公司想要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
业税 3%,必须具有开具运输业发票的资格,这必然涉及国家税务部门的认定批准,事实上要想从税务部门
取得开具运输业的发票资格不仅成本高且难度极大。一是南方公司各成员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提供货代,仓
储等,本身就处于国家规定的服务业税目中。二是地方税务部门必然希望收取更多的税款,因此想要税务
部门给予南方公司按照 3%缴纳营业税违背他们的意愿。不排除有的企业通过疏通或特殊关系取得按照 3%
缴纳营业税的资格,但成本相当大,可能超过了因降低营业税所可以节约的税金。
2.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270 号) 规定, 物流
企业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 (包括场所、 网点), 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
统一经营、 统一核算, 不设银行结算账户、 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微机联网、 实行统一规
范管理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
之一的跨区域机构, 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各公司独立就地缴纳税额:
假设南方公司(包括深港),需在 7 月底按照 25%缴纳所得税,如若各公司独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盈利的三家公司需缴纳所得税如下:
广州:*25% =
福建:*25% =61
香港:*25% =
累计:+61+ =
方案二:总部统一缴纳
司 2011 截止 7 月一共亏损约 22 万,因此不用缴纳所得税,如若采用此方案可节约 万元所得
税。
可行性分析:
南方公司做为一个才发展起来的物流企业,前期发生亏损时采用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可以节约一大笔
所得税,但要想实现此方案必须得到各公司所在税务部门批准该公司异地纳税。比如福建公司不独立纳税,
交由南方总部汇总各分公司利润后再向广州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福建公司必须先向福建的税务部门申请
纳税转移,不再向福建税务部门纳税,改由南方总部向广州税务部门纳税,但这必然是福建税务部门不愿
意看到的。
另外南方各成员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完全有可能实现全部盈利,此时再由南方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已
没有意义,各成员公司独立纳税反而可以享受不同省份的税收政策优惠。因此,如果预计南方公司会长时
间亏损且可申请到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许可,并且申请成本低于可节约的所得税,那么企业统一纳税方
案是切实可行的,但难度很大。如果预计南方各成员公司在一两年内都可扭亏为盈,那么各成员公司独立
就地纳税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不宜进行统一纳税。
3. 利润转移筹划方案:
现阶段南方各成员公司实际均独立就地缴纳所得税,利润情况为 3 家盈利,4 家亏损,可将 4 家公司的
亏损额通过一系列内部往来操作转移到盈利的 3 家公司。具体转移额为:
1. 同时将将深圳 100 万的亏损和富奎 200 万的亏损转嫁到福建
2. 将供应链 50 万的亏损转嫁到广州
最佳转嫁方法与金额需认真确认,以节约最大所得税额
转移情况如下表:
公司 实际利润(万) 利润转移后利润(万)
广州公司 -50
福建公司 -300
深圳公司 +100
香港公司
广西公司
富奎公司 +200
供应链 +50
汇总
经以上利润转移后,总利润并没有改变,盈利的只有广州,香港公司,各公司经利润转移后独立就地
缴纳税款额变为:
广州:*25% = 107
香港:*25% =
累积:107+ =
利润转嫁后相比转嫁前节约所得税 = ,事实上经过计算可得到最佳的转嫁额可使节
约额达到最大。
可行性分析:
利润转移不受外部税务部门影响,操作成本极低且操作性强。但风险比另外两个方案大,属于在中国
税法的灰色地带操作。如按此方案进行税务筹划,操作时必须考虑周全,面面俱到。
三种税务筹划的对比:
1. 营业税筹划方案:执行难度大,成本高
2. 统一缴纳所得税方案:执行难度大,成本高,且独立纳税各成员公司可享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利润转移:执行性高,操作简单,但有一定风险。
大新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税务筹划
计划财务部 吴杰冰
2011-8-31
内容:
中国物流行业税制现状
大新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营业及纳税情况
南方公司税务筹划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1 营业税筹划方案
2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各公司独立就地缴纳税额
方案二:总部统一缴纳
3 利润转移筹划方案
三种税务筹划方案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