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会,负责管理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主要职能是从事基金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章程》及工作规范,审定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建立分基金会,并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二)统筹安排开展基金资助及退出、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三)《基金会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机构设立分基金会,共同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七条 分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统一规范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基金会组织的工作评估。分基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制定分基金会工作规范并报基金会审批;
(二)具体负责实施基金资助及退出、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三)组织资金募集、捐赠等工作;
(四)基金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八条 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债权资助,是指基金会委托银行向创业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对利息“先征后返”的资助方式。
第九条 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科技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十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其中,申请股权资助的大学毕业生毕业不超过五年,申请债权资助的大学毕业生毕业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创业者不得同时接受债权资助及股权资助。已获得股权资助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债权资助;已获得债权资助的创业者在提前清偿贷款后符合股权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资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股权资助的初审或者面试评审。
第十三条 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会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应当大于基金会资助金额。创业企业及创业者遵守基金会各项规定的,基金会在资助期内不分配创业企业利润。
第十四条 在债权资助中,基金会对创业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采取“先征后返”的原则。创业企业按时返还贷款本金并遵守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基金会定期向创业企业返还先征利息。
第四章 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实行网络统一申报、常年受理的形式;评审采取初审和面试评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六条 面试评审分为分基金会独立评审、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两种方式。其中,债权资助仅适用分基金会独立评审。
第十七条 各分基金会在基金会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确定初审受理范围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九条 各分基金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创业项目初审,并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分基金会初审后进入面试评审。分基金会可以组织独立面试评审,或者申请基金会组织集中面试评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基金会或者分基金会组织面试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面试专家,与基金会、分基金会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公正面试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经评审委员会面试评审通过并由受理该项目的分基金会审批通过的,视为面试评审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 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 申请股权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受资助前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基金会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创业企业等履行基金会规定的手续后,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通过制定创业政策、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分基金会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月在基金会指定网站上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应当在资助期内聘用基金会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并向基金会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基金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三十一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基金会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基金会财产或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分基金会应当将募集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存入该分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批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将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分基金会开展资助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分基金会及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分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分基金会及基金会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或者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基金会有权按照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要求创业者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2006年起实施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对本办法施行前通过初审并获得基金会资助的创业者仍有效,对施行后申请基金会资助的创业者无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处于基金会资助申请阶段的高校在读学生或毕业生;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基金会申报的拟由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基金会资助的申请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基金会或分基金会委托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10年10月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11月8日 1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二条 基金会为股权资助的组织管理机构,各分基金会和接受基金会委托的孵化机构为股权资助的具体操作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股权资助的政策及相关制度;
(二)委托孵化机构管理基金会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
(三)制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参与分基金会独立面试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分基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和初审股权资助申请,组织面试评审或推荐创业项目参加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
(二)协助办理资助资金划拨手续;
(三)组织对创业企业进行日常服务及监管;
(四)组织对创业企业实施资助资金的退出工作;
(五)《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孵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基金会委托管理基金会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向创业企业委派董事,并按规定管理创业项目;
(二)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向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孵化服务;
(三)及时掌握创业企业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按规定向基金会及时报告,督促创业企业及时上报信息;
(四)配合分基金会实施股权资助及退出工作;
(五)《基金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的以及《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信托持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股权资助对象、条 件及期限
第六条 股权资助的对象范围:
(一)毕业五年内的全国列入自主择业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归国留学生;
(二)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本科四年级及以上的在读学生。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除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以外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最大,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创业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具有中国国籍,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
(四)同意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并按照《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章程(范本)》签订创业企业章程;
(五)基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应当与基金会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以从事创业项目。
申请人已创办企业的,截至提交申请之日,该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十二个月,并且申请人在接受资助之前已经与分基金会对该企业的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创业企业股东应当以货币方式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除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以外的创业企业股东出资金额应当超过基金会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创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应在分基金会指定的孵化区域内。
第十一条 基金会、分基金会及评审专家根据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核心竞争力、团队构成、自筹资金等,决定对申请人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资助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第十二条 股权资助期限为自创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基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申请系统”,基金会网站)提交股权资助申请,并应向分基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权资助项目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通过基金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在读申请人的申请表须由所在高校院系盖章,并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已毕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归国留学生没有劳动手册或者退工证明的,须提供住所所在地街道开具的失业证明;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须与通过基金申请系统提交的材料一致);
(三)推荐信。推荐信来源可为申请人家属、前雇主、高校教师及院系辅导员、天使投资人、曾获基金会资助的其他创业者等;
(四)《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的面试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并提前在基金会网站公布评审通知。
第十五条 对于有基金会以外的机构投资者或者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创业企业,申请人在申请股权资助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通过初审或者面试评审。
第五章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股权资助面试评审通过后,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诚信承诺书》等,并按照《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章程(范本)》签订创业企业章程及创业企业设立文件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基金会及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签订本细则第十六条 规定的文件并报基金会备案后,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划入孵化机构。
第十八条 创业企业除了基金会或者其委托孵化机构以外的其他股东应当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的约定,将各自出资额足额划入创业企业验资账户,此后孵化机构将基金会出资额划入验资账户。
第十九条 孵化机构应当在创业企业验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协助和指导创业企业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业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创业企业成立后,应当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企业信息跟踪系统”(以下简称“信息跟踪系统”,基金会网站)提交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等扫描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仍未能取得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信息跟踪系统备案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资助资金已从孵化机构划入创业企业验资账户的,申请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足额返还孵化机构。孵化机构应当在收到返还资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资金划入基金会。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委托孵化机构向创业企业出资并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以及与基金会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信托持股协议》,履行创业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月通过信息跟踪系统提交财务报表并上报企业业务发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创业企业、创业者应当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以及与基金会签订的相关文件,报告创业企业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下列各项均须经由孵化机构书面同意后实施:
(一)创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创业者转让持有创业企业股权;
(三)创业企业引入其他股东;
(四)创业企业解散和清算事项;
(五)修改创业企业章程;
(六)变更创业企业经营期限;
(七)创业企业累计金额超过资助资金50%以后的任何对外投资;
(八)创业企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申请借贷、融资或者签订合同标的金额超过创业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九)决定创业者报酬;
(十)变更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一)创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十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基金会或孵化机构同意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创业企业引入其他投资者的,其他投资者应当与基金会、创业者签订《新股东关于知悉基金会相关规定的确认书》,同意遵守基金会与创业者签订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创业企业、创业者在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三)款事项时,除须经由孵化机构书面同意外,还应当在实施后十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创业企业章程及《新股东关于知悉基金会相关规定的确认书》向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应当委托基金会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并应当向基金会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创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挪用创业企业财产。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在资助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创业企业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相同、类似或关联的业务,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除创业企业以外的从事与创业企业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相同、类似或关联的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损害创业企业利益;
(三)不得抽逃对创业企业的出资、以任何方式占用创业企业资金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的非正常交易等方式,变相侵占创业企业财产;
(四)不得未经基金会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或者对股权设置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作出由其他主体享有股权相关权利的安排;
(五)应当确保创业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六)《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九条 在股权资助期满后,基金会应当及时收回资助资金,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应当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退出。
第三十条 在股权资助期满前,创业者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提前退出资助资金,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提前收回资助资金:
(一)创业者不再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再负责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或者创业者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少于创业企业成立时其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的50%;
(二)创业企业暂停营业超过三个月;
(三)创业企业存在《公司法》或者创业企业章程规定的提前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四)创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取得借款或者获得后续投资后运营情况良好;
(五)其他属于基金会规定的提前退出资助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股权资助退出方式有全部原价退出、部分原价退出、清算退出三种。
第三十二条 全部原价退出是指在资助期内或资助期满时,创业者以原资助金额作价回购基金会所持创业企业全部股权的退出方式。资助资金全部原价退出的,相关手续从简,由分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将资助资金全部原价退出。
(一)创业者未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 规定明确资助资金退出方式;
(二)创业者申请清算退出,但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不配合清算退出工作导致资助资金未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 规定退出,或者创业企业经基金会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后,不符合清算退出条 件的。
第三十四条 部分原价退出是指为建立创业企业与基金会的长期联系,对于基金会愿意继续提供创业服务和支持的创业企业,在资助期限内,创业者有权以相应原资助金额作价回购基金会所持创业企业部分股权,基金会可以按照下列安排选择保留持有创业企业的部分股权的退出方式。
(一)创业者申请资助资金在创业企业设立不满一年内原价退出的,基金会最多可以保留创业企业成立时其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的20%的股权;
(二)创业者申请资助资金在创业企业设立满一年且不满两年内原价退出的,基金会最多可以保留创业企业成立时其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的30%的股权;
(三)创业者申请资助资金在创业企业设立满两年且不满三年内原价退出的,基金会最多可以保留创业企业成立时其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的40%的股权。
第三十五条 清算退出是指在资助期内或资助期满后,创业企业难以继续正常经营,资助资金发生减值,通过对创业企业解散清算,基金会以货币形式收回剩余资助资金的退出方式。
第三十六条 在资助期内发生本细则规定的提前退出资助资金情形的三十日内或者在创业企业成立满三十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除了本细则另有规定以外,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分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资金的退出方式,并签订《关于基金退出方式的承诺函》。分基金会应按照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及本细则的规定,确定创业者最终适用的资助资金退出方式。
第三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施清算退出的,创业者、创业企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积极配合:
(一)由分基金会牵头,组成资助资金退出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资助资金的退出审计工作,并完成审计报告。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基金会秘书处、分基金会、受基金会委托的孵化机构、基金会指定的专业审计机构等;
(二)创业者、创业企业应当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提供创业企业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为工作小组顺利开展清算工作提供支持,不得从事任何阻碍或者不利于工作小组开展清算工作的行为;
(三)在对创业企业完成资助资金退出的审计后十五日内,分基金会可根据审计报告,与创业企业就处置资助资金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形成资助资金的退出方案;
(四)分基金会制订的资助资金退出方案经分基金会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 资助资金实施清算退出的,创业企业资产应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创业企业各投资方根据审计报告,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对创业企业剩余资产予以分配;
(二)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优先于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以货币形式收回。
第三十九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应当向分基金会提交《关于基金退出方式的承诺函》之日或者基金会要求办理资助资金退出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分基金会的组织下完成资助资金的退出手续,将资助资金返还给基金会。如遇特殊情况的,经基金会书面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条 资助资金完成退出工作后,基金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基金会网站发布公告予以公示。资助资金退出的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和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在实施部分原价退出后,应继续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支持。基金会保留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原则上应当在资助期满后两年内按照市场价格作价转让给创业者或基金会同意的其他投资人,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此期间参与创业企业利润分配,相关投资收益继续用于资助创业项目。
第四十二条 资助资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在创业者未补足基金会原资助金额以及基金会承担的审计等费用的情况下,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创业者在资助资金退出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从事与创业企业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分基金会及孵化机构对所资助的创业企业实行定期检查、统计分析及服务。基金会将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基金资助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十四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资助资金发生减值的,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创业者应当支付基金会相当于原资助资金两倍的违约金,并赔偿基金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等)。除下述第(三)款以外,基金会将停止资助,有权选择资助资金的退出方式,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资助资金返还给基金会。
(一)在项目申报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一)至(五)款中任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并有侵占或转移基金会资助资金的行为;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登录信息跟踪系统上报信息或者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恶意损害基金会、分基金会及孵化机构权益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及其附件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基金会有权在资助期内对创业企业利润进行分配,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其他股东已对创业企业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将基金会应得利润返还给基金会或者孵化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逾期返还资助资金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基金会应得利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如果创业者、创业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基金会及孵化机构的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应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创业项目资助资金退出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创业项目资助资金退出办法操作意见》对本细则实施之前已进入面试评审阶段并最终获得资助的创业者仍有效,对本细则实施之日后申请资助的创业者无效。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创业者”、“申请人”、“创业项目”、“孵化机构”等用语的释义详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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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模式:雏鹰计划(债权模式)
注:资料保存并提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项目申请表》,请下载并打印该申请表 连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给分基金会老师进行项目初审。
申请人个人信息
真实姓名:
如何知道天使基金: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政治面貌:
生源地:
工作所在地:
上海 非上海
学历:
教育状态 :
在读(含尚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已毕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专业:
学号:
工作经历: 在读申请者选填 (字数不能超过500)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提交分基金会:
所属行业:
预计公司成立规模:
万元
项目专利数:
资助类型:
HTMLCONTROL :
申请基金:
万元
自筹资金:
万元
团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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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大学生数:
人
团队应届大学生数:
人
项目简介: (字数不能超过500)
担保信息 (债权模式申请基金>5万元时,担保信息以及担保协议为必填项)
担保人姓名:
HTMLCONTROL :
身份证:
与创业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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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 (文档大小不能为0KB,且文档大小不建议大于10M)
项目文档 (文档大小不能为0KB,且文档大小不建议大于10M)
文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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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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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模式:雄鹰计划(股权模式)
注:资料保存并提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项目申请表》,请下载并打印该申请表 连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给分基金会老师进行项目初审。
申请人个人信息
真实姓名:
如何知道天使基金: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政治面貌:
生源地:
工作所在地:
上海 非上海
学历:
教育状态 :
在读(含尚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已毕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专业:
学号:
工作经历: 在读申请者选填 (字数不能超过500)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提交分基金会:
所属行业:
预计公司成立规模:
万元
项目专利数:
资助类型:
HTMLCONTROL :
申请基金:
万元
自筹资金:
万元
团队人数:
人
团队大学生数:
人
团队应届大学生数:
人
项目简介: (字数不能超过500)
担保信息 (债权模式申请基金>5万元时,担保信息以及担保协议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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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业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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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 (文档大小不能为0KB,且文档大小不建议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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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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