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经销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创建规范、公平、和
谐、有序的经营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代理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经销原则
代理经销商是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合法经营主体,与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合作方。应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代理经销商管理制度,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经销公司
产品。
第二某省市场秩序
(一)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某省市场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和声誉;
(二)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代理商的财产权利;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员工某省市场人员及公司客户的人身权利;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以
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某省市场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
(五) 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六) 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第三某省市场管理
(一) 不得诱导他人以经营公司业务为名进行借贷;
(二) 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三) 不得以煽情、隐瞒、夸大等不当手某省市场活动;
(四) 举办会议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
不得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代理商;
(六) 不得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第四条 产品推广
(一)
代理经销商在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尊重顾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推销或当事人
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二)
在产品销售成交前应正确引导顾客合理订购产品,不得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
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
(三)
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
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
在经销产品时,不得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不得
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五)
在推广时应严格执行公司产品的统一销售价格,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或利用他人以低价
、打折、优惠等方式销售货物,不某省市场零售价销售或擅自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六)
代理经销商应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消费者的产品
退换事宜。
第五某省市场推广
(一)
代理经销商举办某省市场推广会议,必须向职能部门报备,不报备私自召开会议;
(二)
在会议、活动、销售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
道德、不严肃之言行;
(三)
代理经销商需认真学习、掌握关于公司、产品等相关资料;介绍、传播、推广公司时
,需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
不得利用国家领导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形象、姓名进行宣传、推广,在推广中不
得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
等行为;
(五)
不得散布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
;
(六)
公司批准,不得在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及新闻媒体报道;
(七) 禁止不正当竞争、干扰他人业务、争某省市场资源。
第六条 辅销产品使用
(一)
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
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
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
(二)
公司,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
限于涉及公司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代理商;
(二) 本制度自2022年4月2日起生效;
(三) 本制度及其后的修订内容一经公司公布后,即视同全体代理经销商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