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股东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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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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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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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
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个月,自 XX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
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
确定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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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贷
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
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借款方:贷款方: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
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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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国税发[XX]84 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
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
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
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 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
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
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
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
定的初衷在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
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
3、年 8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 6 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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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
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
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
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
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XX]7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
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
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
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 号)规
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
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
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
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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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
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
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
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
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行规定。XX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财税[XX]121 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121 号文件),对《企业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
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 号文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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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
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
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 5:1;(二)其他企业,
为 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
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