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
4、货物运输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5、建筑工程保险
第四章 财产保险
6、产品责任保险
7、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坏,并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综合险的责任范围
综合险保险合同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火灾和爆炸。
(四)特约保险
特约保险承保的标的物需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企业财产通常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账外财产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1、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
2、按账面价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
3、按重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4、按其他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三)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期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单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保险期限可以续保。一年期限是指从约定起保的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五、保险理赔
(一)固定资产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
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
损失计算;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应按比例赔付,并应扣除残值。
(二)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
1. 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进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进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 部分损失。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
(三)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款计算
1. 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 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
1、施救费用的计算
2、残值的处理
3、部分损失后的保险金额的计算
4、重复保险的处理
5、代位追偿
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四、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
家庭财产保险按照财产损失的原因分有灾害损失保险和盗窃险;
按照险种是否独立分有基本险和附加险;
按照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储蓄式家庭财产保险和投资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般只能由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实际情况自行估价确定。应强调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具体确定保险金额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一总保险金额制,一种是分项总保险余额制,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投保人按照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上所列明的投保财产的类别分项列明保险金额,或者列明投保财产的名称及其保险金额,再将各个类别的保险金额加起来作为总保险金额;另一种做法是根据家庭财产的不同种类标明各种类别的家庭财产所适用的保险费率,分别计算不同类别的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最后计算保险单的总保险金额,如果只用一个统一的保险费率,此法就不适用了。
四、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
如果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发生全部损失,而且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具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发生部分损失,而且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室内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则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
二、车辆险的保险责任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的计算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
保险责任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基本险别,除此之外,机动车辆保险还包括一些附加险,它们是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责任免除而设计的,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
二、车辆险的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碰撞损失。
非碰撞损失。
施救、保护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一种方式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二种方式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种方式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险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 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计算
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每一次都有一固定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
(一)车辆损失险的赔偿
1、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单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保险金额
赔款=(恢复费用-残值)× ----------- × (1-免赔额)
保险价值
3、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
(三)残值处理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
(四)免赔额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确定免赔额: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五)无赔款优待
满足一定条件给予相应优待
第四节 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
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
四、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五、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一)按照货物运输范围分类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二) 按照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分类
直运货物运输保险
联运货物运输保险
集装箱运输保险
邮包险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是指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平安险的含义
“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续下页)
2、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水渍险, “负单独海损责任”。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既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也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 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1)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11种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黄曲霉素险。
(3)特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两个险种都有单独的完整的保险条款。
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取定值保险方式,并通常安如下三种价格标准择一确定:
(1)离岸价。即以起运地发票价加装船前的一切费用作为保险金额。
(2)成本加运费价。即以起运地货物本身的价格加运杂费作为保险金额离岸价相比,到岸价增加厂运赞。
(3)到岸价格。即起运地货物本身的价格加运杂费再加保险费。
四、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本保险采取“仓至仓”制,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五、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一)对全损的赔偿
对全损的赔偿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在扣除免赔额后全部赔偿(如保单有免赔额规定)。
(二)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l、数量(重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2、对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二)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l、数量(重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当货物部分灭失或数量短少时,以灭失的数量(重量)占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计算公式;
损失数量(或质量)
赔款=保险金额X ─────────────
保险货物总量(或总重量)
(二)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2、对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当整件货物部分受损,但受损货物仍有一定使用价值时,应先确定受损货物的残余价值,计算出贬值率,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计算公式: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
货物完好价值
货物完好价值和受损后的价值,一般均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价为准,如受损货物中途处理,则以处理地的市价为准。
第五节 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责任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建工险的承保范围
1、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2.建工险承保的项目及保险金额
1、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1)建筑单位:即工程项目所有人,也称发包方、业主;
(2)施工单位:即工程承包人或转承包人;
(3)技术顾问:指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顾问,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咨询和监督;
(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
2、建工险承保的项目及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及材料(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该项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设的建筑主体工程、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和桥梁、水电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临时的建筑工程。该项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设该项目的实际价格。
(2)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及项目。该项目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由所人有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造的项目。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内部的安装项目。保险金额按重置重确定。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该项目施工用的各类机器、装置和设备,如起重机、推土机等。
(5)场地清理费。该项费用是指发生灾害事故后为清理场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二、建工险的承保责任
建工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雪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和技术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破坏行为;
(6)原材料或工艺不善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则予以赔偿;
(7)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建工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是建工险的附加险,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期间屡有意外事故发生,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可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时,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从而转嫁这部分风险。
三、建工险的保险期限
建工险保险期限为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发生效力,直至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完毕时终止。但最晚终止日期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如需延长保险期限,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支付赔款
2、修复
3、重置
(二)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
2、全损或推定全损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四)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如果保险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在追偿过程中,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五)免配额的扣除
1、应按保险单的规定,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的免赔额;2、若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则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3、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4、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5、若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时,免赔额的承担也应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有多张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的损失,赔偿额要按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分摊。
第六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免受因其产品的使用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包括对产品事故造成损害负赔偿责任的各方包括制造商、进出口商、销售商以及修理商等对产品责任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者或其它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
1、造成使用者损害的事故必须是“意外”、“偶然”发生,而不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的,保险人不承保必然的产品缺陷引起的索赔;
2、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并且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用户。否则,不属于产品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三)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保险人承保基础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期内发生式”即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另一种是“期内索赔式”即受害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四)赔偿限额
品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单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每次产品事故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金额,同时对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另外每项限额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因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分别适用各自的限额。由保险人负责的诉讼抗辩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但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一)产品责任险的承保
1、承保前的调查
2、风险控制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
1.受理案件。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告后,由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核查保险单并立案编号;
2.责任审定。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
3.查勘检验。以证实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的结果,确认肇事产品是否为承保产品,产品事故是否发生在产品保质期或安全使用期;
4.取证。
5.赔偿处理。
第七节 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种类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由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为国内出口商(卖方)开办的收汇风险的保险。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又称买家风险,是指由于进口方的原因可能产生的收汇风险。
(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活动的买方所在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的收汇风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适用于持续性的出口消费性货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半资本性的或资本性的货物、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的信用贸易。
(三)特约出口信用保险。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较高的被保险人由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业务。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资信良好、具有相当业务经验和管理水平、会计账册齐全的出口商。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以投保申请书的形式,将其以前一定时期(1年或3年)和预计保险年度的出口货物的种类、出口金额、收汇方式、出口国家和地区以及过去和将来可能的损失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一)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单以1年为限,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总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之前,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并将其前12个月的出口累计金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出口商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出运目的地的分布情况以及出口金额的大小,制定出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此限额是在保险单订立的12个月中累计承担的总赔偿限额。
(二)买方信用限额
指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
当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损失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除了买方由于破产无力偿付货款的原因外,对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都分别规定一个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仍然没有收回货款,等待期满后保险人再定损核赔。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仍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继续向债务人追收欠款,在追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赔偿的比例予以承担。
1、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56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7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
2、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