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
哈铁工函〔2010〕326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工务部门
外单位施工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务段,哈尔滨工务机械段:
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工务部门外单位施工监控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细化实施细则。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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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工务部门
外单位施工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施工监控范围
第 1 条 凡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营业线上及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的外单位施
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派驻安全质量监督员,实施有效监控管
理。
影响行车安全的外单位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临时施工计划);其余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必须
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 2 条 除由设备管理单位担任施工主体的施工外,均为
本办法所指的外单位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备管理单位职责
第 3 条 凡在营业线上及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均为安全
质量监控第一责任单位。
第 4 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管
理”的原则做好管内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工作,对施工单位
做到禁止施工“十卡死”:
1.无资质及施工技术、安全能力不足的;
2.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
3.未经设备管理单位许可而擅自施工的;
4.施工单位防护员未经培训的;
5.无施工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具体的;
6.应纳入施工计划而未纳入的;
7.未按规定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
8.施工作业前人员机具准备不充分的;
9.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
10.本年度内发生过责任铁路交通一般 C 类及以上事故的
施工单位(哈机械段除外)。
第 5 条 设备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对管内所有外单位施工作
业进行有效、全过程监督控制。对每项外单位施工,设备管理
单位必须按施工项目明确包保干部和分工包保行政领导。包保
干部应按施工类别安排专业干部担任。
第6条 对局定 III 级及以上外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应
按《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
[2009]118 号)中第八、十二、七十五条规定,提前确定现场监
控人员,并提前到达施工现场认真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
表>(格式见哈铁总[2009]118 号附件 12)。同时,向本单位现
场安全质量监督员讲清施工监控关键环节及关键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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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监控组织领导
第 7 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工
作的组织领导。工务处成立领导小组,由处长全面负责,主管
安全副处长负责日常工作,指定安全道口科为主管科,其他科
室积极参与方案审查和现场检查监控,对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
监控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做到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
责。
对重大工程,包括局定Ⅰ、Ⅰ级施工,由处长(主管副处
长)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对工程的前期审查、施工前准备等
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 8 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
责的原则,成立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主要领导
要亲自上手,各职能科室齐抓共管,充分发挥专业干部作用。
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对外单位施工,
原则上应按前期审核把关、施工中安全质量监控、开通后整修
保养 3 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的负责领导。
第四章 施工前期审核把关
第 9 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外单位施工
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禁止其施工。
第 10 条 实行“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
凡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营业线上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进行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施工的路外、局外施工
单位及承担路外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均应办理工务专业“铁
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格式见附件 1,以下简称为:“许可
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施工。
1.工务专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3 个月,到期必须重新办
理。第 1 次办理“许可证”时,按如下规定程序办理:施工单位
向工务设备主管部门提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
设计的审查意见(路外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局路外工程管理办公
室提出审查意见)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提供向
路局相关管理机构缴纳施工安全抵押金证明或缴款单据(复印
件)。经工务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许可证”到期后,携带
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到工务
设备主管部门续期办理。
2.工务专业“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实行归口、统一编号管
理。外单位施工前期工作的审查把关由工务处相关专业科室负
责,施工安全协议签定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安全道口科负
责。“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签署意
见或相关单位意见空缺时,不得签字盖章,不得开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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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3.京哈线、哈齐间“许可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同
意;其他线“许可证”发放须经工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核同
意。
4.建立外单位施工“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施
工安全协议、不听从安全质量监督员指导、盲目乱干及施工质
量严重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纳入外单位施工“黑名单”,设备管
理单位不得再与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工务处不再为其发放“许
可证”。外单位施工“黑名单”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更新,
并及时上报工务处备案掌握。
第 11 条 设备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应执
行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六不签”制度。即:没有施工组织措施的不
签;工作量不明确的不签;没有安全保障或措施的不签;设计
不符合工务设备要求的不签;前期旧轨料未回收的不签;经常
违规作业造成后果的不签。
2.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对外单位设计资料、施工图纸、施工
组织等有关材料认真审核、研究的基础上,方可签订施工安全
协议。施工安全协议必须由专业主管工程师、安全调度科科长
或副科长审核签字,经主管安全副段长或专业主管副段长把关
签字(必须写明日期),并加盖施工专用章。协议中有涂抹、改
动的地方必须加盖带有设备管理单位名称的个人名章。协议应
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3.基建、更改、大修、穿跨越等需要持续几个月或跨年度
的大、中型项目,设备管理单位可按照《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09]118 号)规定格式,提
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性施工安全协议书,对整个项目的安全
工作提出整体意见。
第 12 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审查会签制度,积极参与外
单位施工管理,掌握其工程进度,对需纳入施工计划封锁或慢
行的施工项目要指导并要求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1.设备管理单位在审查会签外单位施工计划前,应根据施
工单位提报的施工项目,审查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
全措施,签订具体施工(单项施工项目)安全协议。协议内容
中应体现按施工季节(防洪、防胀、防断、春融期)要求制定
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2.设备管理单位在审查会签外单位施工计划时,应组织技
术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和安全组织措施进行审核
把关,不合格的不予会签。具体会签时,要针对施工项目、内
容,在外单位的施工计划中明确“防护办法、放行列车条件、安
全措施”等有关要求。
第五章 施工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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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对安全质量监督员实行专业化管理。
1.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需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
专业安全质量监控队伍,由安全调度科统一管理。
2.安全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敢于负责的铁路正
式员工;
(2)掌握工务行车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作业程序,防护
办法,检查手段并会熟练运用,能够独立承担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桥涵隧施工监控工作的人员,还应掌握相关专业
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
(4)熟悉所监控施工地段的工务设备状况。
3.做好安全质监人员培训工作。
各工务段根据当年管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的规
模和数量,以《安全质量监督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2)形
式,经段长审核签字后,向工务处提报需进行培训人员名单。
提报的培训人员应符合安全质量监督员任职条件。
路局每年 3 月份负责对各工务段提报的拟担任安全质量监
督员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满 8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即取得上岗资格。不合格者经补考后尚未
合格者不得从事安全质量监督员工作。培训和考试资料由工务
处综合技术科存档备查。
安全质量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路局工务处统一编号并
负责发放《安全质量监督员证》(格式见附件 3)。
设备管理单位要对安全质量监督员进行现场培训。设备管
理单位日常各级检查人员应根据施工的进展情况,现场向安全
质量监督员讲清监控关键环节、关键项点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4.日常检查和考核。设备管理单位每月对安全质量监督员
履行职责情况考核 1 遍,年终汇总,形成安全质量监督员考核
评定写实,纳入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作为次年安全质量监督
员取得上岗资格的重要依据或否定条件。
安全质量监督员次年统一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或经考核
评定写实否定的,应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安全调度科收回《安
全质量监督员证》统一交回局工务处。
5.安全质量监督员上岗时必须身着工务作业防护服,并佩
带《安全质量监督员证》,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质量监控,填
写写实手册(附件 8)。
第 14 条 建立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
1.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格式见附
件 4)。
2.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正在上岗的安全质量监督员,
并建立上岗安全质量监督员台账。新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员必须
由段长签字同意。
第 15 条 设备管理单位的外单位施工监控主管科室为安全
调度科。与外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必须在安全调度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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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备查,同时,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监控管理工作。
1.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附件 5 格式,建立外单位施工作业监
控台账。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均要纳入台账。台
账要及时更新,每周五 16 时前报路局工务处备案。
2.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附件 6 格式,建立临近营业线及保护
区内外单位施工登记台账,于每周五 16 时前上传到工务处 FTP
服务器安全道口科/保护区施工登记台账文件夹内,没有施工的
报空表。
3.建立外单位施工档案。设备管理单位要逐处建立外单位
施工档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安全协议书、设计文件
及变更设计、设备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安全质量监督员监控情
况(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
4.建立外单位施工作业联系制度。设备管理单位对各自管
内各项临近营业线每一项施工进行联系登记,并存档备查(格
式见附件 7)。
5.对安全质量监督员每日监控情况进行汇总,纳入每日段
交班内容。
6.设备管理单位应设置“110”施工监控电话,直通段施工
监控专业管理人员。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发现处理不了或不明
白的问题及时拨打“110”电话,解决安全质量监督员现场遇到的
难点问题。
7.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重点工程监控措施,包括:电化区
段上跨线施工监控措施、上跨桥施工监控措施(按施工工艺分
别制定,如吊篮施工工艺、吊装梁施工工艺、旋转梁施工工艺
等)、下穿过管施工监控措施、顶进施工监控措施(按加固方式
分别制定,如工字钢加固和 D 型梁加固等)等。按所监控施工
项目发给安全质量监督员。
第 16 条 做好监控外业控制。
1.对上跨、下穿等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含采用非标设计
的),由路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安全评审,合格后方可施工。
其余施工项目,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评审,
合格后方可施工。
2.设备管理单位应明确安全质量监督员、工区、车间、段
四级职责。
(1)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上岗作业时应携带对讲机、信号
旗等防护备品(轨道电路区段还应备短路铜线),同时携带工作
写实手册。写实手册首页应附有针对所监控内容确定的重点检
查项点。安全质量监督员应认真填写当日施工单位作业情况和
自己监控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安全质量监督员每
天应及时汇报发现问题,同时上报次日施工具体情况、安全关
键点等情况。
安全质量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
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
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等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同时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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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应一式
六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路局建设主管部门(建
设处、工管所、路外办等)、局安监室、工务处、自存。
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
施,由设备管理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员跟踪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接到“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后,必须制定整改
措施,然后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设备管理单
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
(2)车间、工区管内有外单位施工作业的,车间主任(副
主任)每周现场检查不少于 1 次;工区工长每周现场检查不少
于 2 次。对新转线地段,在转线当日和次日必须由车间主任到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必须在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工作写实手册
上签字备查。
(3)对包保作业现场检查定量:包保干部每月不少于 3
次,分工包保行政领导每月不少于 2 次。对工期短于 1 个月的
施工,包保干部和分工包保行政领导,必须在工期内完成要求
的检查频次。施工关键时期应加密检查。现场检查必须在安全
质量监督员工作写实手册上签字,留有痕迹。
3.安全质量监督员应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重点做到:
(1)作业时必须设有足够防护人员,防止作业人员、机械
设备侵入营业线限界,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2)作业范围内有电缆、地下管道、接触网等设施时,必
须在有电务、通信、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人员确认并现场监控
情况下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或施工单位不听从指挥的,应命令
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3)在距营业线较近位置取土,可能影响路基或桥梁基础
稳定时,必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部门制定加固
(支护)方案,采取必要的加固(支护)措施。
雨季作业必须有良好的排水防护措施,防止因雨水汇集、
浸泡造成路基滑塌等情况。
(4)加强施工机械、车辆安全管理。
使用施工机械、车辆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日通
知受施工影响的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车间(班组),设备管理单
位必须派人到场全过程监控。监控人员到场必须准确提出施工
注意事项,指导、监督、确认施工单位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监
控人员未到场不准施工,作业及防护措施不能保证安全时不准
施工。
施工机械必须在营业线侧留出足够安全距离,靠近正线、
到发线作业,安全距离必须保证距钢轨外侧 5 米以上,并设置
安全警示绳。吊装作业时不得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施工单位必须指派胜任人员进行现场监控,设驻站联络
员、现场安全防护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员要实行一车一人防
护制。驻站联络员要及时向现场防护员通报两线(一侧时为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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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列车运行情况;现场防护员接到来车通知后,必须立即通
知司机停止作业;机动车辆必须停在安全可靠地点;起重机、
挖掘机司机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将吊臂(挖掘臂)转向与邻
线平行方向;现场防护人员、监控人员要检查确认,严防侵
限。在有动车组列车通过的线路附近作业时,执行相关要求
(文件或办法)。
施工单位的重载、超限车辆(包括履带式挖掘机等)需通
过道口(或平过道)时,在站内时必须经车站同意,区间必须
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并由施工单位设专职防护员监控引导,
否则不准许通过。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
计情况;是否按施工计划规定范围施工,一经发现存在问题,
要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停工通知书,并及时上报信息。
第 17 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担负起外单位施工开通前验收把
关责任,避免施工单位盲目开通。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联络
员,必须经现场配合负责人(监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字同
意开通,把住开通控制最后一关。
设备管理单位应于设备开通使用前 3 天,由行政领导组织
技术科、安全调度科、检控车间和设备所属车间的相关人员进
行验收检查,对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
明确指出能否按期开通使用(封锁施工)。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必须达到《铁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维修养护工作。
第 18 条 定期召开外单位施工协调会。
1.由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组织在管内施工的外单位
(不超过 1 个月施工期的除外)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施工协调
会,对各个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质量情况进行讲评,形成会
议纪要,并上报工务处。
2.外单位施工出现险情,在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或停
工通知书后,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交班” 分
析,制定整改措施并付诸实施,整改达标后方可允许其继续施
工。
第六章 施工监控考核
第 19 条 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监控考核办法,内容
包括对安全质量监督员、工区、车间、包保干部和分工包保行
政领导的考核和奖惩等,并将施工监控情况纳入对车间的月度
考核。
第 20 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巡道员、工区、车间的
作用,形成外单位施工作业管理的全方位覆盖体系。设备管理
单位的任何人员,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外单位施工作
—16—
业,必须确认是否有本单位人员在现场监控,如无本单位人员
实施监控,可立即叫停施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设备管理单
位应制定对外单位在管内施工作业,而工区、车间没有及时发
现、汇报的处罚措施。
第 21 条 外单位施工作业发生问题,路局将按安全质量监
督员写实手册内容和各级干部检查签认情况,追究安全质量监
督员、工区、车间、包保干部和分工包保领导责任。
第七章 施工监督检查费用及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第 22 条 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按《铁
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 号)和《哈
尔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09〕
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 23 条 设备管理单位各级检查人员、现场安全质量监督
员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哈尔滨铁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管理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或制止,对存在下列问题屡教不改或在
纠正、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按《哈尔滨铁路局施工安全奖罚及
抵押金办法》相关规定填发《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一式四
份),填发《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时要依据充分,经设备管理
单位段长或主管安全副段长签字后发给施工单位,并分别报路
局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处、工管所、路外办等)、局安监室、工
务处认定备案。由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
进行处罚(在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安全抵押金不足时由施工单
位及时补交)。
1.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请求放行列车未造成后果的
每次罚款 5000 元;
2.施工项目超出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范围
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施工的每次罚款 3000 元;
3.施工后线路状态严重不良,不能按时阶梯提速的每次罚
款 2000 元;
5.施工封锁前擅自进行上道施工准备作业的(包括拆卸连
接零件、清除石碴和更换钢轨、轨枕等)每次罚款 1000 元;
6.设备验交前,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危及行车安全
的每处罚款 500 元;
7.不听设备管理单位各级检查人员、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
劝阻、盲目乱干警告制止无效的每次罚款 300 元;
8.施工材料、机具侵限不及时清理,未造成后果的每次罚
款 100 元。
9.未按规定设置现场防护的每次罚款 50 元;现场防护设
置不标准的每次罚款 20 元。
10.发现其他性质比较严重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经警告
制止无效的,视情节罚款 5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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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 24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铁路局工务处负责
解释。
附件:1. 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安全质量监督员登记表
3.“安全质量监督员证”制作、填发及佩带说明
4.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
5.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外单位施工作业监控台账
6.临近营业线及保护区内外单位施工登记台账
7.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联系单
8.安全质量监督员工作写实手册
EMBED \s
附件8. doc
附件1- 7. doc
—20—
主题词: 工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特、独立一等站,各车务、机务、供电、电务、车
辆、各房产建筑段,各工程单位,局内运输、机务、车
辆、电务、建设管理、土地房产管理处,职工教育办公
室, 总工室,安监室。
哈尔滨铁路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3 日印发
校对:安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