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新建建[2010]17 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对施工监
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
自调整。
第四条 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进入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
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将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
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
人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建设
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中提供招标文件和满足编制施工监理投
标文件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已经纳入全区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网络管理的,应当提供网上免费下载服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随招标
文件一并发出。
第七条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
期等工程概况的说明;
(二)施工监理的范围、方式;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对派驻现场的监
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具体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其
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限制条件;
(四)施工监理费计取标准、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评标、中标等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投标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并进行
工商登记;
(二)以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工程监理业
绩或者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过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投
标条件;
(三)不要求投标人履行实际施工监理职责,以低于政
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为投标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监理大纲。投标人禁
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投标;
(二)与招标人商定,承诺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违反政
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收取施工监理费;
(三)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投标或者
围标、串标;
(四)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或者挂靠本单位投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
法暂行规定》第九条组建施工监理评标委员会,并按照《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从自治区统一
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
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实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实
行资格后审,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的投
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监理业务
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未
取得法人授权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的;
(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未在投标人单位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
(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尚未竣
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业务,参加本次投标
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虽经建设单位同意但已在 3 个
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承担施工监理业务的;
(五)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
已经在 3 个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施工
监理业务的;
(六)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有隶属关系以及利害关
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为重大偏差或者不符合投标要求,作废标处理:
(一)监理大纲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者未按
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监理费报价违反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取费标准或者
允许浮动的范围的;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其他情形,参照《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施工评标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自治区推荐
使用统一的施工监理评标标准(见附表)。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投标人和施工监理主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
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能够最
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监理取费在 40 万元以下,
经评委会评审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
抽取的方法确定中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中标人的,
随机抽取的方式、候选人排序及数量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事先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再与中标人就收
取监理费或者给与其他利益进行谈判,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依法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应当按照《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向合同备案机关
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允许
的浮动范围内;
(二)依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收取监理服务费的凭证;
(三)委托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对合同
内容予以认可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理企业、监理
工程师等监理执业人员的档案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招标人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五十一条规定处罚;有第
八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按照《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二)投标人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有
第九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施工监
理招标、投标、评标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
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作出的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开标、中标,以及推荐的中标人公示等的规定,按照《招标
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统一批准颁布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以招标投标
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自愿选择进入建
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 1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
评审意见
项目 评审内容
是 否
1
投标文件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2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
投标人满足建设招标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条件(自治区境外企业提供
有进疆备案手续)
4
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提交了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
者联合体成员未再以自己名义对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5 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6 总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在投标单位注册
7
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 2 个及以下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担任本招标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有原建
设单位同意的书面资料
8 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投标人单位注册
9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 3 个以上尚未竣工验
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10 监理员同时具备监理培训证书和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11 投标报价符合“发改价格〔2007〕670 号)”的规定
12 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况
附表 2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随机抽取法
评审意见
项目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详见附表 1)
是 否
1 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担任过类似或相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2 投标人近3年监理过类似或相近工程项目
3 主要检测设备仪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
4 监理投标报价符合响应招标文件的约定
初
步
评
审
5
近一年未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或者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初步评审全部合格的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阶段
第 1 步 评标委员会依据初步评审标准的评审结果,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第 2 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合格投标人名单,将与合格投标人总数相
同数量的两组号码球(序号从 1 开始,应连续编号)分别放入密闭的编号箱 1、编
号箱 2 中;
第 3 步 合格的投标人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按照投标文件送达的正顺序,在编号箱
1 中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编号的号码球(多取无效),投标人编号抽取结果由抽取人
签字确认;
第 4 步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在编号箱 2 中随机抽取三个号码
球(一次一个,多取无效),该三个号码球上编号所相对应的投标人编号即为中标
候选人;
随
机
抽
取
第 5 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代表中标候选人编号的三个号码球放入编号
箱 1,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在编号箱 1 中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多取无效),该号
码球上的编号所相对应的投标人编号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抽取的第二、三个
号码球上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编号分别为第二、三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由评标
委员会签字确认。
附表 3-1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监理大纲(暗评)
序
号
评分内容 评 分 方 法
0~6 工程的各项主要参数以及现场状况表述清晰
0~6 监理工程涉及专业阐述全面、准确1
工程概况
(20 分)
0~8 监理工程特点、实施难点分析全面
0~8 质量有总目标,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方法
2
质量控制
(20 分)
0~12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切实可行
0~6 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
3
进度控制
(12 分)
0~6 工程进度控制要点和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防范对策可行
0~6 针对工程的实际,投资控制程序合理、可行,投资控制有具体措施
4
投资控制
(12 分)
0~6 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全面,防范性对策有针对性
0~6 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合理
5
安全监督
(16 分)
0~10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明确,管理方法合理可行
0~4 结合工程提出的组织协调的内容全面
6
组织协调
(8 分)
0~4 协调的方法、程序和协调措施可行
0~4 根据工程特点,索赔与反索赔措施有针对性
0~4 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
7 合同信息
资料管理
(12 分)
0~4 工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全面,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健全
监理大纲评审采用百分制,汇总计分权重 K=40%
附表 3-2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项目监理机构(明评)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方 法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 4 分;具有相关专
业中级职称得 1 分;
1
总监理工
程师的资
格与能力
(22 分)
总监资格
(10 分)
专职本招标工程项目得 4 分,非专职本工程
项目得 1 分;
近 3 年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监理协会授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
者优秀监理工程师的,得 2 分;
总监业绩
(12 分)
近 3 年承担过类似或相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
工程师,每一项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其他监理
人员资格
(12 分)
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12 分,缺一个及以上不得分;
2
其他监理
人员配备
(18 分)
监理员
(6 分)
监理员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得 2 分,不满
足得 0 分;
附表 3-3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企业综合实力及投标报价(明评)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方 法
1
质保体系
(2 分)
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合理,得 2 分,否则得 0 分;
2
企业业绩
(6 分)
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类似或相近工程,每承担一项得 2 分,
最多得 6 分;
企业无不良信用的,得 2 分。近一年受到县级及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记入不良信
用档案的,得 0 分;3
企业信誉
(3 分)
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得 1 分;
4
设备仪器
(2 分)
针对招标工程特点,配备的监理设备、仪器满足招标工
程要求,得 2 分;
5
投标报价
(1~7 分)
投标报价的浮动率=-20% 时得 7 分;-20% < 浮动率≤
-5% 时得 4 分;-5% < 浮动率 ≤ 10% 时得 2 分;10%<
浮动率 ≤ 20%得 1 分;
浮动率=(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00%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使用说明
一、随机抽取法
1、获奖情况的认定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2、采用随机抽取法时,招标工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
的特征,监理投标报价较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浮动率应以下
浮 20%为宜。
3、近 X 年,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前 X 年。如:
近3年,是指投标截止之日起向前顺推3年。
4、随机抽取的工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但应
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二、综合评价法
(一)评标方式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2、综合评估法采取百分制的量化评审,其中监理大纲(40
分)的评审采用暗评方式,项目监理机构(40 分)、企业综合实
力和投标报价(20 分)的评审采用明评的方式。暗标评审由评
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审标准独立打分;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统一定性打分。
(二)评标计算规则
在进行监理大纲评分汇总时,应在分项项目评分中去除一
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算术平均;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文件出现明示的,在总分中扣 5 分,出现暗示的,在总分中扣 3
分。
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企业综合实力和投标报价评分
之和即为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