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超额赔款再保险保险费率
第一节 超赔再保险的纯费率
一、再保险费率的构成
与直接保险一样,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也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所不同的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附加费率所占的比例较大。
超赔再保险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二、计算超赔再保险纯费率的思路
纯再保险费
纯再保险费率=—————————————— × 100%
分出公司净保费收入额
分出公司净赔款额 分入公司净赔款额
纯再保险费率=——————————— × ————————— ×100%
分出公司净保费收入额 分出公司净赔款额
三、分入公司分摊赔款比率的计算
原保险损失率是利用分出公司以往的保险赔款和保费收入等有关数据计算出来的。作为分出公司全部净赔款一部分的由分入公司分摊的净赔款额与分出公司全部赔款的比率,也只能利用以往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
分入公司分摊的净赔款,是分出公司全部赔款超过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分入公司自负责任额以上至其最高责任限额这一区间的赔款,即超额赔款。
因此:
分入公司的赔款比率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以上的净赔款/分出公司全部净赔款 ×100% - 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以上的净赔款额/分出公司全部净赔款×100%
由于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额可以根据分出公司和不同的分入公司的具体情况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商定,且分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偿付能力和可能获得的保险业务的最大赔付金额与若干个分入公司订立分层次的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因此,可以将分出公司以往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的全部赔款按起赔金额分成不同的等级。
不同等级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率
133939085
15360000
159299085
1268
20000
150533850
22060000
172593850
2206
10000
163814724
16495000
180309724
3299
5000
100
192253111
0
1192253111
19120
0
赔款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案中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款总额占总赔款的比率(%)(6)
赔款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案中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款总额(元)(5)=(3)-(4)
赔款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案中等于起赔金额的赔款总额(元)
(4)=(1)×(2)
赔款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案的赔款总额(元)
(3)
赔款大于起赔金额的赔案的件数
(2)
超额赔款的起赔金额(元)(1)
52978631
27200000
80178631
68
400000
60717641
26400000
87117649
88
300000
71742172
28200000
99942172
141
200000
71703578
28050000
107953578
187
150000
81355837
28100000
119455877
281
100000
101124088
26810000
127934088
383
70000
110074276
26500000
136574276
530
50000
123531384
26100000
149631384
870
30000
376665
6000000
6376665
1
6000000
2179457
10000000
12179457
2
5000000
5649326
18000000
25649326
5
4000000
10975354
20000000
28945354
6
3000000
17039023
14000000
31039023
7
2000000
21652453
19500000
41152453
13
1500000
29857834
24000000
53857834
24
1000000
38962751
25900000
64862751
37
700000
47359099
24500000
71859099
49
500000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总是要有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假定在签定再保险合同时,分出公司可以将任一等级的起赔金额作为自负责任额,分入公司可以将任一较高等级的起赔金额作为自己的最高责任限额,从超过前者的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减去超过后的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即为有最高责任限制的条件下由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额占分出公司总赔款的比率。这样,就可以形成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与分入公司最高赔款责任的多个不同的组合的超额赔款比率。以1M代表10000元赔款,则所形成的不同组合如下:
有责任上限条件下由分入公司负责的超额赔款占总赔款的百分比
20M
15M
10M
5M
100
0M
700M
600M
500M
400M
300M
200M
150M
100M
50M
分入公司责任限额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分入公司负责的超额赔款占总赔款的百分比
400M
300M
200M
100M
50M
40M
30M
上表中的比率为分入公司所分摊的净赔款额占分出公司全部净赔款的比率,即:分入公司净赔款额/分出公司净保费收入额 ×100%。根据前面的公式,就可以在原保险的保费损失率已知的前提下,计算出超额赔款再保险的纯费率。
四、超额赔款再保险纯费率的计算
假定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为320421852元,原保险的保费损失率为:
分出公司净赔款额/分出公司净保费收入额×100%
= 192253111/320421852 ×100% = 60%
可供参考的不同组合区间的纯再保险费率
30M
20M
15M
10M
5M
0M
700M
600M
500M
400M
300M
200M
150M
100M
50M
分入公司责任限额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不同组合区间的纯再保险费率
400M
300M
200M
100M
50M
40M
当然,如果一般赔付率是70%,这张表中的数字全都变了。例如:
%×70%=% 而不是
%×60%=%
这个费率还会根据每年的赔付率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五、超额赔款再保险纯费率的调整
通过利用以往数据计算出来的纯再保险费率是制订新费率时考虑纯费率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节 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实际费率
一、附加费与附加再保险费率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中附加费用所占的比率,即为超额赔款再保险的附加费率。附加费指各种营业费用。包括展业费、管理费、税款支出等。一般来说,由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的“经济”优点,展业费及管理费与责任额度规模大小的关系不大(纵然有关系,也难以确定标准),故超额赔款再保险的附加费往往以固定方式收取。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实务中,附加费通常与纯再保险费合并,从原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中一并提取,为计算方便,习惯上将附加费用率和赔款成本用分数表示出来,如100/80,即(80+20)/80,其中赔款成本为80/80,附加费用率为20/80,赔款和附加费用的总和是100/80,即为125%。这种分式可用变动的方式来表示,如用分式(70+X)/70、(75+X)/75等方式来表示,其中X的值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共同商定。一旦X的值商定之后,附加费用率也就决定了。
二、其他再保险费率计算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再保险费率并不是用单独一个年度的赔款,而是以前几个年度的平均损失统计数字为计算基础。常用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有四种,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一年法。
这是按原保险人当年承保业务范围内一个业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和超额赔款所求得的净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采用这种方法必须每年调整分保费率。在业务年度结束之前,要对净费率进行计算,供下一年度计算再保险费的参考。
2、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
这是按前三年(或五年)的纯费率计算再保险费的方法,即根据三个年度(或五个年度)的净保费收入和超额赔款的总和求得的纯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举例如下:
例:假如前三年的净保费收入分别为750 000元、900 000元和1 400 000元,三年发生的超额赔款分别为3 700元、23 000元和56 700元。则按此三年的保费收入和赔款可求得纯再保险费率为:
若附加率部分为30/70,则再保险费为:
%×(70+30)/70=%
如果本年度净保费收入为2 000 000元,发生赔款80 000元,则本年度应交再保险费为780 000(2 000 000×%)元。
一般认为,按此方法计算再保险费率对分保接受人不利,故较少采用。按此法计算所得的再保险费,实际上已无须调整,但再保险费率需要年年调整、变动。
3、三年危险分散法。
这种方法是按当年度与前两个业务年度的保险费和超额赔款的总和求得的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此法与前三年平均法一样,再保险费无须调整。仍用上例的数据,三年危险分散法计算再保费的过程如下表所示:
三年危险分散法计算再保险费率
%
%
万
430万
总 计
8万
200万
本年度
万
140万
前一年
附加费率
30/70
万
90万
前两年
再保险费率
纯费率
发生赔款
净保费
年 度
由此知本年度应付再保险费为:
2 000 000×%=106 000(元)
4、三年共同法。
按照这种方法确定再保险费,其费率的计算与三年危险分散法极为相似。但计算所得的费率是作为这三个业务年度的共同费率,故常用于三年期再保险合同的共同保费计算,第二年按两年的平均数计算,第三年按照三年的平均数计算。采用这种方法,每年要预付再保险费,当这三个业务年度全部结束后,再作最后调整。
五、再保险费制
再保险费有变动费制和固定费制。
(一)变动再保险费制
这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
这里有几个概念:
预付保费(deposite premium):就是根据期初对其内保费收入的估计,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预先交付的再保险费。
最低费率(minimum rate of premium)和最高费率(maxmum rate of premium):这是分保合同规定的再保险费的下限和上限。
在用变动再保险费制收取再保险费时,分出公司要缴纳预付再保费。但是分出公司最终结算时所缴的再保险费不能低于规定的保费额。对应的这个费率称为最低费率。也不能高于规定的保费额,相应的费率成为最高费率。
最低费率的规定,确保了再保险人在合同期内无赔款成本的保费收入,这无疑是合理的,因为再保险人已向原保险人提供了再保险保障。
但是,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再保险费计算方法计算的再保险费低于约定的最高费率,则实际支付的再保险费按最该费率计算和缴纳。
最高费率的规定,则可将原保险人的再保险费负担控制在某一适当的程度内。
现举例如下:
例:假定某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的最低费率为2%,最高费率为7%,附加费率20/80。如果原保险人的净保费收入为1 000万元,最低预付再保险费为16 000元。
(1)如果发生赔款10 000元,则按赔款成本计算的再保险费率为:
10 000 80+20
—————×——————×100 %=%
1 000 000 80
低于规定的最低费率2%,故最终的再保险费按2%的最低费率计收,其数额为:
1 000 000×2%=20 000(元)
即原始保险人应付再保险费20 000元,扣除已缴最低预付再保险费16 000元,原保险人还应缴纳4 000元调整再保险费。
(2)如果发生赔款80 000元,则按赔款成本计算的再保险费率为:
80 000 80+20
——————×————×100%×=10%
1 000 000 80
高于规定的最高费率7%,故最终的再保险费按7%的最高费率计收,其数额为:
1 000 000×7%=70 000(元)
即原始保险人应付再保险费70 000元,扣除已缴最低预付再保险费16 000元,原保险人还应缴纳调整再保险费54 000元。
(3)如果发生赔款40 000元,则按赔款成本计算的再保险费率为:
40 000 80+20
—————× ———— × 100 %×=5%
1 000 000 80
此保险费率介于最低率与最高率之间,故最终的再保险费按5%的费率计收,其数额为:
1 000 000×5%=50 000(元)
即原始保险人应付再保险费50 000元,扣除已缴最低预付再保险费16 000元,原保险人还应缴纳调整再保险费34 000元。
(二)固定再保险费制(fixed premium system)
所谓固定再保险费,顾名思义,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
固定再保险费制原在劳合社使用,因为劳合社对于保险费的收支等账务会计制度采用三年制,前述变动再保险费制不能与这种制度相匹配。因为对每一会计年度的保费,要等三年后才能完整,而费率则要每年核算。为解决这一矛盾,故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