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3 月
第 31 卷第 2 期
河北学刊
Hebei Academic Joumal
Mar. ,2011
Vol. 31
论夫妻财产知情权
李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73 )
[摘 要]广州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目的是想防止那些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遭受
损失。但由于立法本身存在一定问题,致使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广州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直接原因是现
实需要,而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缺陷 o 世界各国在立法中明确使用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一概念的基本
上未有,但与此功能相似的条款却很常见。借鉴国外立法,采用被告知方式来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是理想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夫妻财产;知情权;完善
[作者简介]李 强 (1976一) ,男,辽宁省海城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研
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ω3 -7071 (2011 )02 -0148 - 05 [收稿日期 ]2010 -09 -18
夫妻财产知情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婚
姻经济活动和公众社会生活中的通俗语词,在立法中
使用不够规范,并且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法理论体系中
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个概念。这项权利在中国民事
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但在 2棚年上半年的地方性法
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 15 条作
出了名为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该条款在 2朋年
12 月 17 日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
上获得通过,并于加10 年 6 月 1 起正式实施。获得通
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 23 条规定"夫妻
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
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
相应的书面材料。"因这一规定冲击了夫妻互相信任的
道德底线,并有激化夫妻矛盾的可能,故在社会上引起
了广泛争论。本文不想加入关于这一问题的道德辩
论,只想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评价→下该立法,并对如
何完善该立法提出一点建议。
一、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的评价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夫
妻财产知情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女性由于不了解夫妻共
同财产情况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遭受财产损失。广州
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表示,妇联在接访中发现,由于女方
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
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导致妇女人财两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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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李建兰认为,夫妻一方作
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另一方掌握下的夫妻共同财
产或其经营状况应当具有知情权,这有利于在发生纠
纷时当事人举证,是预防合法权益受侵害及保障财产
权利的重要规定[IJ 。
其实,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广州市人大规定的夫
妻财产知情权是指夫或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一
项权利。从目前立法来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
产情况应该有了解的权利。中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
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0 条第 2 款规定"共同共有
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共同共
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物
权法》第 95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共同事有所有权。"第 96 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
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上述
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有了解共有财
产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似乎已经包含在立法规定的处
理权、管理权以及共同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中了。此
外,从法理上来看,夫妻双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
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要实现这些权利,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当然是
前提条件。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夫妻双方除了夫妻共同
财产之外还拥有一部分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
适用法定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
的财产。如果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
那么夫妻个人的财产就是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确定的
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中国法律给予严格保护,中
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夫
妻一方对于个人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另一方不能以
知情权为由要求对方说明或者调查对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我们就发现《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
定的夫妻财产知情权并没有考虑到夫妻财产包括夫妻
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所以,这条规定在
现实中就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首先,该条规定
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实现是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
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
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但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只能证明查询者和被查询者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不能
证明被查询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说,除了需
要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查询人还要提供证
明被查询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这样的查询
才是合法的。否则,一旦查询方查询了另一方的个人
财产,就构成了对被查询方个人财产的侵犯。其次,如
果查询者查询了被查询人的个人财产,侵犯了被查询
人的隐私,那么允许查询的行政机关是否要承担侵权
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作为行政机关有保护涉
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
而且该立法除了未考虑到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
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所带来的问题之外,还存
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有可能侵犯
被查询者的隐私。因为现在中国证件造假的现象屡见
不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有可能被伪造。第二
人拿着伪造的证件当然就会查询到被查询者的财产信
息,被查询者的隐私自然受到侵犯[2]O 那么这个过程
中,被查询者的隐私遭到侵犯,行政机关是否应为自己
未尽到审查义务而负责呢?第二,查询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有限。我们看到,该条款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
的实现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
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并没有明确
规定可以到银行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之所以没
有规定可以到银行查询,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地方立法
和上位法的冲突。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
.法学经纬.
制规定》第 8 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
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也有相同规定。从法理上来讲,作为规定夫妻财
产知情权的地方性法规当然不能与上位的行政法规和
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广州市规定的夫妻财产知情
权的行使范围如与上位法相冲突,那么就要受到限制。
此外,广州市规定的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行使只局限于
广州市,只能对广州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调查。所以,
这个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行使会受到立法权限和实施地
域上的限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
定》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目的是想防止那些不了解
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遭受损
失。这→立法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在实际立法中
却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立法者没有对夫妻财产知情
权的对象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被查询者的夫妻
个人财产也成为查询对象,这样,查询者就有侵犯被查
询者个人财产隐私的可能,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成为侵
权的主体;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也有可能借助伪造的证
件查询到被查询者的个人财产情况;由于《广州市妇女
权益保障规定》作为一个地方法规,受立法权限和实施
地域的限制,使得夫妻财产知情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调查泡围大受限制。总体上来说,这一规定在施行
时既有可能侵犯被查询者的个人财产,又只能查询一
部分共同财产,导致这一立法的目的只能部分实现,并
且还会带来侵权的不良后果。所以,要想完全实现该
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必须对该条立法进行修改,使其更
加科学、合理、合法。在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修改之
前,我们必须全面了解该立法的原因所在。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原因分析
首先,广州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直接原
因就是现实需要。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广州市妇联
在接访中发现,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
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
导致女方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
为了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
权益,广州市人大才作出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对
于夫妻财产知情权的需要不只广州市才有,早在 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时候,在河南省妇联征集的意见中,
就有人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内容。"因为多数
妇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不关注财产,而且男方在
外的隐性收人的真实状况也很难为妇女-方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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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农村,男方外出打工或经商,女方在家耕种责
任田,瞻养老人、抚养子女,因和丈夫两地分居,没有参
与具体经营活动,对财产的数量无从掌握。一旦提起
离婚诉讼,女方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量,提不
出有力证据。而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权利谁就有举
证的责任,女方举不出男方所有收入的证据,在财产分
割时就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分割财产的不公平。呻]此
外,北京市、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夫妻财产知
情权的草案,但未能通过立法机关审议。也就是说,中
国很多地区都有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的需要,但该条
款第一次被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是在广州地区。
其次,广州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根本原
因就是立法缺陷。这些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
方面:
其一,按照现行立法,夫妻一方无法调查夫妻共同
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夫妻任何一方需要实现知情
权,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财产情况,或者依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但在实际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却难以实现。原因是依
现行法律进行调查,往往需要先提供基本线索资料。
例如:查询房产的要提供房产地址,查询银行账户的要
提供账号信息,如果没有配套规定,这些基本线索资料
是很难知惰的。咐J~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
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
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
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
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就解决了依现行法律查询,
无法提供基本线索信息的难题。
其二,中国《婚姻法》第 47 条并不能全面保护婚姻
存续期间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们知道,广州
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女方由于
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遭受财
产损失。那么按照现行立法,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
况的女性就不能得到保护么?针对离婚前配偶一方的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现行立法就没有任何
规定么?答案是否定的。针对这类行为,中国《婚姻
法》第轩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
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中国《婚姻法》
第47 条的规定只是在出现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等行为之后的事后救济。如果一方侵占共同财产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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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没有被发现或不能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侵占
行为,那么另一方的财产将要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正是认识到中国《婚姻法》第 47 条对于救济侵害共同
财产行为的不足,广州市人大才决定规定夫妻财产知
情权来作为预防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措施。
其三,中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中缺乏对夫妻
共同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应该是婚姻法
中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那么除了《婚姻法》第 47 条
之外,理论上来说应该还有其他条款来规定夫妻共同
财产的保护。可是中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规定实在太少,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并未作
出明确规定。《婚姻法》第 17 条只是原则性规定"夫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除此之外,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元详细明文
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就更元从谈起。所以,那
些由于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女性在离婚的财产
分割中遭受财产损失时,无法依据中国《婚姻法》中的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保护自己的权益。正是由于
中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中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
保护,所以夫妻财产知情权才有规定的必要。
其囚,中国大陆民法中对共同共有规定相对简单。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共有是共同共
有的一种,适用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则。而中国现行法
律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和《物
权法}o ~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
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
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义务。"但是对于共同共有人如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却无详细明文规定。2fJJ7年颁布的《物
权法》与《民法通则》同样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
共有,并规定了共有的一般规则,例如共有物的管理、
处分、管理费用负担、共有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
但类似夫妻财产知情权这样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并没
有规定。《物权法》第 96 条只是规定共有人按照约
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管理
人有没有义务告知其他共有人财产情况以及其他共有
人对于财产有没有知情权却没有明确规定。iE是因为
中国大陆民法中共同共有规定相对简单,所以那些由
于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
遭受财产损失时,无法适用中国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制
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正是因为现行民事法律不足以保护那些由
于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遭受财
产损失的女性,所以广州市人大才要以立法规定夫妻
财产知情权来依法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三、国外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的考察
因为夫妻财产知情权是夫或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
状况的一项权利,所以各国立法都是对于夫妻共同财
产有相关的规定。世界各国在立法中明确使用夫妻财
产知情权这一概念的基本上未有,但与此功能相似的
条款却很常见。
各国类似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有几种情况。第
一种情况规定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中,比较有代表
性的就是德国。《德国民法典》第 1435 条规定管理
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通常的管
理。该方必须将共同财产的管理告知另-方且根据请
求向另一方答复关于管理的状况的询问。呻](附)这条
规定的内容是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对于管理的状
况对另一方有告知义务。第二种情况对于管理夫妻共
同财产的一方适用委任的规定。按照委任的规定,受
任人有义务应委任人的请求而向其报告有关管理情
况。例如,<葡萄牙民法典》第 1681 条第 2 ,3 款规定:
‘二、如夫妻之一方因获委任而管理共同财产或他方之
个人财产,则适用委任合同之规则;然而,除另有订定
外,管理财产之一方仅有义务就最近五年内所作之管
理行为,提交报告及交出尚有之结余。三、如夫妻之
方在无他方之书面委任下管理其元权管理之他方个人
财产或共同财产,而他方知悉此事且无明示反对,则适
用上款之规定;如有反对,则实施管理行为之一方须承
担之责任与恶意占有人同。" [6](四)又如,<魁北克民法
典》第 443 条规定一方配偶可以委任他方配偶代理
行使夫妻财产制授予的权利和权力。" [7]( 1'56)第三种情
况是准用共有来实现夫妻财产知情权。在瑞士民法
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准用共同共有之规
定[8J(附)0 <埃及民法典》第 855 条规定在不违反上
述规定的条件下,共有及委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家庭
所有权。" [9](P137)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国外没有明
确夫妻财产知情权这项权利,但与夫妻财产知情权功
能类似的规定是存在的。相反,中国没有与夫妻财产
知情权功能类似的条款,所以在急需这项权利保护的
经济发达地区,夫妻财产知情权被立法机关提上了立
法议程。同时我们看到,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是在国
内近些年才出现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国外与
此项权利类似功能的条款已经存在很长时间,相对比
4· 法学经纬.
较成熟,可以作为中国完善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的借
鉴。
四、完善中国的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
通过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立法原因的分析可知,立
法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实属必要,但该立法又存在以
下不足:①查询的对象没有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
个人财产;②查询者如果侵犯了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相关政府部门要承担责任;③由于假证泛滥,被查询者
的隐私有可能被造假者侵犯;④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有限。既然广州市人大规定的实现夫妻财产知情
权的方式是存在问题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修改这种
通过查询来实现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方式或选择其他更
合理的方式。而私法知情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
"首先,私法知情权可以表现为一种消极权利,权利人
行使权利的方式是被告知,即消极地等待义务人按照
法律或契约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权利人被告知之后,
权利即得以实现。其次,私法知情权的权利人可以根
据法律或契约的规定,以获知的方式即积极行动索取
或查阅有关的信息资料,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ω] 而广
州市人大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实现无疑是采用
的第二种方式,那么第一种方式会不会比第一种方式
更好些呢?
在论证第一种方式是否更好之前,可以借鉴一下
国外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立法来帮助我们选择一种更好
的立法模式。在前文考察各国立法时,我们看到国外
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个名词,但有功能相似的条款。
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对另-方有告知义务;第二种是对于管理夫妻共同财
产的一方适用委任的规定;第二种是准用共有来实现
夫妻财产知情权。那么在这三种方式中,哪一种更值
得我们借鉴呢?当然,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学习。但
第二种方式我们借鉴就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中国夫
妻一方很少委任另一方来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
于共同财产的管理并没有清晰的规则。而第二种方式
在中国也元法借鉴,因为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准用共有
来实现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前提是民法中的共有制度很
完备,但中国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对于共有财
产的管理都太简单。如果在中国对于管理夫妻共同财
产准用共有恐怕无法实现夫妻财产知情权所要达到的
效果。所以,从上述考察的国外立法来看,中国比较适
合借鉴的模式应该是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对另一
方有告知义务,也就是被告知的方式。
而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私法知情权的实现
有被告知和主动查询两种方式。广州市人大对夫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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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刊 2011 .2
产知情权的立法就是采用了主动查询的方式,但带来
的问题太多。其实在中国,夫妻财产知情权采用被告
知的方式会比主动查询的方式要好很多。首先,国外
的立法已有规定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有
告知义务的法律,如德国民法典。也就是说,国外的立
法已经验证这种立法方式是可行的。而采用主动查询
方式的立法却在国外很少见,所以并没有经过实践的
验证是否可行。其次,采用被告知方式规定夫妻财产
知情权不会带来主动查询方式所带来的问题。①采用
被告知方式不会像主动查询方式那样使夫妻一方侵犯
另一方的财产隐私。因为无论是采用法定财产制还是
约定财产制,相对来说夫妻双方比较了解二人共同财
产的范围。如果一方想了解共同财产的情况,管理共
同财产的一方有告知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想了解另一
方的个人财产情况,另一方可以拒绝,但如一方自愿告
知自己的个人财产'情况,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样就避
免了采用查询方式有可能造成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
外泄。②采用被告知方式不会像主动查询方式那样使
行政机关负有承担侵犯公民个人财产隐私的可能。因
为该方式只发生在夫妻之间,行政机关没有参加,所以
谈不上行政机关参与侵犯公民个人财产隐私的情况。
③采用被告知方式不会像主动查询方式那样发生持有
伪造证件的第三人查询到被查询者财产信息的情况。
因为该方式只发生在夫妻之间,第三人无法参与其中,
自然无法了解到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信息。④采用被
告知方式不会像主动查询方式那样查询的范围受立法
权限和法规实施地域的限制。因为如果采用该方式,
夫妻一方就可以了解到除广州市立法规定的查询范围
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比如银行存款;并且夫妻一
方了解另一方管理的共同财产情况不受法规实施地域
的限制,因为只要是管理共同财产一方管理的共同财
产,无论这些财产在哪里,另一方都可以了解。
所以,笔者建议广州市人大采用被告知的方式来
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
第 23 条可以修改为夫妻双方有权实施对夫妻共同
财产的管理。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必须将共同财
产的管理告知另一方且根据请求向另一方答复关于管
理的状况的询问。"今后,中国各级立法规定类似夫妻
财产知情权的条款都可以采用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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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the Right to Koow the Marital Property
LI Qiang
152
(Law School , Zhongnan University 01 Economics αnd law , Wuhan 430073 , China )
Abstract : The purpose that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éongress provide the right to know the marital
prope时y i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female who don t know the marital property from suffemng a loss in the
property division of devorced couples. But because the legislation in itself exist problems ,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cannot be achieved entirely. The immediate cause that Guangzhou municipalpeopleséon-
gress provide the right to know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real requirement , and the radical cause to provide
the right to know the marital prope此y is the flaw of the legislation. In world countries' legislation the right
to know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rarely used , at the same time the clause which has similar function is com-
mon. Learning from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 we adopt the best legislative model is to use the way" be told"
to provide the right to know the marital property.
Key W ords : marital property; the right to know; perfect
[责任编辑、校对:把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