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对降低地铁工程造价的作用
摘 要: 文章简要 分析 了 企业 所有权安排的结果及国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的现状,
结合地铁建设企业和地铁工程的特点提出了采用剩余索取权这一工具对地铁建设企业进行
有效激励,从而有效降低地铁工程造价的思路
关键词: 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地铁工程造价 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结果 现
代 企业 理论 研究 的一个主要 问题 是什么是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企业理论将企
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把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称为
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固定收益而言,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
所有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剩余控制权主要是指
对契约中没有规定的事情的决策权。 在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中,企业的要素
所有者可以分为经营者、生产者和股东三类。经营者决定“干什么和怎样干”,具体产者
和股东三类。经营者决定“干什么和怎样干”,具体经营管理企业; 生产者则通过投入转
为产出来执行经营者制定的决策; 股东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融资。如何在经营者、生产者
和股东三者之间安排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才是最优的呢? 企业理论研究显
示现代企业中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
剩余索取权安排给股东和经营者分享。二、国企剩余控制权安排的现状 从国有企业
实行改革开始,国企经营者已经拥有部分企业剩余控制权。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国
企改革进入了“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后,国企经营者已经享有相当充分的企业剩余控
制权。 中国 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1999年)开展的一项对千家国
有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表明,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已经充分地享有企业剩余控
制权,但是,却很少有国有企业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剩
余控制权虽然能给国企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激励,如在职消费、成就感、权利欲、走向仕途
等,但是,仅靠剩余控制权激励会产生许多弊端。从实际情况来看,没有企业剩余索取权
相匹配的企业剩余控制权已经成为一种廉价决策权”,经营者激励约束条件不满足,国企
经营者不会认真行使企业剩余控制权,甚至滥用企业剩余控制权,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
制问题”。如常见到的国企经营者过度的在职公款消费,短期行为严重,过度投资和耗用
资产,随意或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更有甚者,一些国企经营者明着
不行,就来暗的,非法地占有企业剩余索取权。这也是近些年来频发的“59岁现象”的一
个主要原因。三、企业剩余索取权对降低地铁建设工程造价的积极意义 1 地铁建设企业的
特点 众所周知,地铁具有运量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速度快、舒适、安
全、便捷等诸多优点,能较好地解决大城市存在的人口密集、 交通 阻塞、环境污染、能
源消耗等问题,符合城市交通运输可持续 发展 的要求,是解决大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根
本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 经济 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面对日益严重的
城市交通问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武汉、重庆、成都、杭州等国内
许多大城市都突出了轨道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把大力发展轨道交通作为解决城
市交通问题、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城市品牌的重要策略和手段。轨道交通在国内已呈蓬
勃发展之势。 在生产经营上地铁建设企业与一般企业以盈利为最终经营目标不同,
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即在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批准的工程概算范围内
按工期计划建好地铁,具有成本中心的性质。根据地铁建设企业的这一特点,借用企业剩
余的概念,我个人认为可以把地铁建设企业的企业剩余定义为在地铁工程(工程规模一般
以国家审批为准)的建设周期内,政府审批的工程概算与工程完毕后实际投资之间的差额
地铁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有很强的正的外部性,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和
公益性。地铁工程一般由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负责建设,项目
资本一般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政府的财政投入,作为项目的资本金,二是银行贷款,作
为债权资本。但是,由于地铁工程综合造价高,耗资巨大,地下线路每公里的综合造价大
致在 亿元左右,建设一条地铁,动辄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在有限的财力下,探
讨政府如何有效管理地铁公司,降低地铁工程造价就显得十分必要
工程概算主要包括各类工程费用和建设管理费两大类。各类工程费用只能用在工程
建设上,建设管理费用于员工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费,严禁挪用其他各类工程费用用于
建设管理费。但是,按政府现行的建设管理费提取规定,建设管理费与其他各类工程费用
挂钩,一般按其他各类工程费用的 2%~3%提取。也就是说,如果地铁公司采取措施节约
了工程投资,地铁公司非但不能得到奖励,相反,他们能用于员工工资的建设管理费还将
减少。显然,现行的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激励地铁公司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相反,他们
还会利用各类信息不对称想办法将概算投资花光。五、应该注意的 问题 让地铁公
司参与分享企业剩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涉及到很多因素和环节,因此必须对有关配
套问题予以高度重视:1、确保选择到真正合格的经营者。从理论上讲,政府官员代行股
东职权的结果是他们有权选择任命企业经营者,但他们却并不对选择结果承担风险,可能
的后果是一些并不具备经营才能的人可以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取得经营者岗位。因此,必
须对代行股东职权的政府官员进行激励,解决国有企业股东缺位问题。(1)完善企业经
营者选拔机制,防止用人失察,加强对渎职、腐败进行制裁的制度建设。(2)尽快建立
企业经营者市场,让政府官员到企业经营者市场去选拔人才。2、预防潜在的质量安全风
险。为防止地铁公司经营者牺牲工程的质量安全而一味追求节约投资,必须合理安排地铁
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权时间,可以考虑将行权时间安排在工程结束的后 5年内,每年按一
定比例行权。行权期间如发生质量及其他问题,将对地铁公司予以处罚。3、其他配套措
施。应该指出的是,让地铁公司分享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只是加强地铁公司管理一
种 方法 ,还必须有其他配套办法,包括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者市场、国有企业内部治理
结构的改革、完善 法律 及有关监督检查机制等。 · 参考 文献 ·[1]张维迎.企业理
论与 中国 企业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谢德仁. 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
排与剩余计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黄群慧.企业家激励约束与
国有企业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