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托收
COLLECTION
l 托收的概念
l 托收的当事人
l 托收方式的种类
l 托收指示
l 托收风险
l 托收方式中的资金融通
l 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
一、托收的概念
(Definition of Collection)
A collection means an arrangement whereby the seller draws a document on the buyer and authorizes its bank to collect the money from the buyer.
According to 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522 (URC 522), collection means “the handling by banks of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s received in order to :
payment and /or acceptance of financial documents, o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nd /or against acceptance, or
documents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l 债权人或受益人通过某种票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l 托收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办理:
I. 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
II. 凭着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
III.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二、托收的当事人
(Basic Parties to a Collection)
付款人
(进口商)
代收行/提示行
托收行
委托人
(出口商)
买卖合同
(1)发货
(2)委托
(3)托收指示及汇票
(4)提示
(5)
付款
或
承兑
(6)付款
(7)结汇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托收行
代收行
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无契约关系
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托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代收行的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
三、托收的种类
(types of collection)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付款交单(D/P)
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D/A)
(Documentary Collection)
直接托收 ( Direct Collection )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委托人开立的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
有时可能附带非货运单据(发票、运保非收据、垫款清单等)。
在非贸易结算中使用较多。
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代收行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
(进口商)
代收行/提示行
托收行
委托人
(出口商)
(1)发货
(3)托收委托书和光票
(5)付款或承兑
(6)付款(贷记通知)
(2)光票和托收申请书
(4)提示光票
(7)结汇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托收或者是商业单据而没有金融票据的托收。
实质要件: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根据交付单据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两种交单条件(或称两种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又分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两种。
付款人
(进口商)
代收行/提示行
托收行
委托人
(出口商)
(1)发货
(5)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
(7) 付款
(11)付款(贷记通知)
(3)
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汇票
(6)提示跟单汇票
(12)结汇
合 同
轮船
公司
(2)取得单据
(4)
回单
(8)交单
(10)提货
(9)提单
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交单 & 即期交单
1、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在即期付款交单中,出口商开具的是即期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
2、进口商应先予承兑。在代收行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该先予承兑,承兑后的汇票及单据由代收行收回。(即期付款交单无此环节。)
3、到期付款赎单。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代收行应向出口商做付款提示,进口商应予付款,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即交单。
承兑交单(D/A)
被委托的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以后就可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区别。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
委托人从托收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留存副本到托收行,本托收业务视同自己办理。
四、托收指示
(Collection Instruction)
(一)定义
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
它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
(二)托收指示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1)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2)交单条款。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付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
9、收款指示。
托收行在缮制托收指示书时,应将交款指示明确、清楚地表达出来。交款指示是托收行对代收行在款项收妥后如何汇交的指示。
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进
口
代
收
行
出
口
托
收
行
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时,贷记托收行账户
开户行
账户行
OC/collection advice----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 with you under you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
贷记报告单---你行账户已被贷记
进
口
代
收
行
出
口
托
收
行
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时,借记代收行账户
账户行
开户行
OC/collection advice---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cable/airmail to debit you’re a/c with us.
支付委托书---我行授权你行借记我行账户
借记报单---你行账户已被借记
帐
户
行
X
出
口
托
收
行
3、当托收行在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账户时,托收行在国外X银行开立账户时,代收行将收妥款项汇交X银行,贷记托收行账户
开户行
账户行
OC/collection advice---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proceeds to X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 with them under thei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
贷记报单---你行账户已被贷记
进
口
代
收
行
款项汇至你行贷记托收行账户
(三)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被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所引导。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个别单据上面不载有托收指示,如果有了的话,也将不予理会。
五、托收汇票(Collection Draft)
出票人 Drawer:exporter \ principal
付款人 Drawee: importer
收款人 Payee: (1)exporter \ principal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六、托收风险 (Collection Risk)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风险
(二)托收风险的来源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托收风险
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
从跟单托收看,对出口商来说,承兑交单风险较大,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对进口商则反之。
假如托收委托书允许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的风险损失是托收款和银行费用。
(二)托收风险的来源
1、市场风险。
2、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
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
注意选择代收行
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注意“D/P”远期方式的使用
事先找好代理人
出口方应办理保险
七、 托收当中的资金融通
(一)对出口商的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
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
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
出口押汇的特点:
目的是融资;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有追索权。
2、贷款
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贷款作押汇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出口商融资
(二)对进口商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是D/P的变通。
2、凭银行担保提货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
八、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国际商会对该规则一再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
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
案例解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
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并解释。
2、天津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定的付款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 ,.”为该业务的代收行。
(1)在这笔业务中,谁是进口商?谁是出口商?
(2)你认为美方修改该付款条件的动机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