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劳动关系认定
不管什么事情都是有性质的,也就是一件事情的本质。很多时
候我们都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我想这里所谓的本质就是其性质吧!因
为有些通过表面的现象是看不出来本质的,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才能发现
性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程转包劳动关系认定。
建筑企业与个人承包之间虽然订立了所谓的“承包合同”或
“分包合同”,并约定了有关事项。但是,这里的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应
该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产生承包协议的效力。因为按照
《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
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
揽工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所
以,这种所谓的承包协议不能产生建筑承包合同的效力,转包工程如何确
定劳动关系,转包人在这种承包合同中也不具有独立承包人的地位。如果
要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则只能认为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内部承
包合同关系。
要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条件之一就是其中一方必须是
用人单位,个人承包的用人一方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权,不属于劳动法
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具备认定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和劳动者之间不可
能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从表面上看,个人
承包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因为个人承包从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手
中承接业务后,为完成工程而聘请有关人员施工并支付相关报酬,符合雇
佣合同的条件。但是,如果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个人承包与劳动者之
间其实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承包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
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建筑合同的效力,个人承包也不具备承包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那么,很显然,基于此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所谓雇
佣合同也自然不能成立。理由是,雇佣合同要成立,作为雇主就必须具有
合法的身份,否则,该雇佣合同就不能合法有效成立。个人承包不具备合
法的承包人的身份,自己也只能视为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相应
地,其聘请和雇佣的人也不能与自己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承包的行为不能视为自己的用工
行为,而只能视为建筑企业的用工行为。因为,某建筑公司与个人承包之
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承包合同,或者说至多是一种内部承包合同。这样的内
部承包合同也只能是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用工性质和劳动
者身份。同时,劳动者与某建筑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实
际情况看,其最终是为了某建筑公司的利益,是为某建筑公司提供了劳
动,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所以,劳动者与某建筑公司已经形成
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工程转包劳动关系认
定的相关内容。工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要是没有工程的建
设,我们就没有办法住进高楼大厦。工程的转包也是我们应该引起注意
的,毕竟生活中的法律规定是很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