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必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或者债务人的权利与第三人无
关,当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必须已届履行期,即该权利为到期债权,未
届履行期的权利,债务人尚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自无代位行使的可能。其次,债权人得以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但也包括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此
外,债权人还可以代位行使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中断权利的消灭时效,请求为权利登记等。再
次,需要注意的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指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
权行使的标的,如财产继承权、离婚时的财产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人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
外,不得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及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
2、需债务人平怠于行使权利.
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对此应作如下理解: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
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则该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
能。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和债务人得以行使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或过失,在所不问;如果债务人已
经行使权利,虽其行使方法有所不当或其结果并非有利,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
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务人对权利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如果债务人尚未迟延履行,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如果此时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
于债务人的干涉太过分。反之,如果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仍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又无资力清
偿自己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已客观存在,此时就有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但
是,对于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例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等,不需要等到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债权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仅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而非代
位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可不受此要件的限制。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无资力清偿自己的债务,债
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合同法设立代位
权的目的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足以
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就无必要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而只需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即
可,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代位权效力
代位权的效力涉及到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主要表现为(1)费用的承担。《合同法》第 73条第 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债权人先行承担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2)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债
务人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尽管本条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此理解符合债权保全
的精神,或者说是债权保全的应有之义。但是,代为受领并不意味着可以充抵自己的债权,而必须返还
给债务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后果仍然归属于债务人。有争议的是,对债务人代位行使的债权,债务人是否还享有自由
处分权。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的行使不是强制执行,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另
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如果不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务人仍然可以抛弃、让与其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那么代位权就形同虚设。因此,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就不能对被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进行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笔者认为,后一种主张应当是代位权的
应有之义,关键是如何进行操作。对于债务人擅自进行的此类处分,债权人还必须借助撤销权。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利益并不会产生影响,该债务人仍然履行其本该履行的债务,而没有加
重其负担。当然,由于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地位没有变化,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各种抗辩权,仍然可以用
于对抗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但是,由于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得以与债权人不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进行抗抵辩,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我国《合同法》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消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
人的消极行为,指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从而危害债
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