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劳动法与劳动
关系识记点
劳动法识记点
1、劳动法最早产生于 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社康和道德》
2、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于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和用人单位之
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和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壹方是公民,另壹方是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等;
劳动关系的壹方,公民,要参加到另壹有关单位中,成为这壹单位的成员,执行壹定种
类的工作,且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于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
均应以法处理;
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可是国家法律、
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4、和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
工作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5、劳动法的作用:
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
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以促进经济发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安定团强。
6、美国于 1935年颁布了《华格纳法》,承认工作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
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作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
作时间的限额,以及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办法。
7、1919年参战国于巴黎签订了《凡尔赛和平条约》,从此劳动立法揭开了新的篇章,这
壹条约的第十三篇即“国际劳动宪章”为国际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产生了国际劳工组织。
8、国际劳工组织从 1919年到 2004年,共通过了国际劳动公约 184个,建议书 194个
9、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就业和失业:《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方面
的歧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 8小时及每周限为 48小时公约》,《每周
工作时间减至 40小时间公约》《工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
照付年休假修正公约》
工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约》,《于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作人权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
职业安全和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化学制品于工作
中的安全使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港品装卸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女工保护:《生育保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男女同
工同酬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开业的未成年人
夜间工作公约》,《童工体格检查公约》
社会保障: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壹般原则的建议书,促进就
业和失业保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本国人和外国人于社会保障方面
平等待遇公约等
结社权利: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作代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劳动关系的协调和仲裁: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同,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书
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实施工商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
名建议书,三方协商以促使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10、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和不足
作用:
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
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情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壹定的影响
不足:
国际劳动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国际劳动公约不易获得会员国的
普遍批准,附少数公约有壹百多个国家批准以外,多数公约只有半数左右会员国的批准,由
于未获得会员国的批准,国际劳动立法的实施也就缺少了有效的保证,最根本的缺点于于不
能真正反映工作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11、《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充分体现宪洗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规定统壹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尽量和国际惯例接轨
12、《劳动法》的内容:
第壹章总则第 1条至第 9条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 10条至第 15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 16条至 35条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 36条至 45条
第五章工资第 46条至 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 52条至 57条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 58至 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 66条至 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 70条至 76条
第十章劳动争议第 77条至 84条
第十壹章监督检查第 85条至 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 89条至 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 106至 107条
13、劳动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为进壹步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保驾护航
全面地规范劳动工作,将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强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于国际上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提高我国的国际
威信
14、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和企业
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享有依法应当获得的其他权利
15、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6、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
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
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
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
17、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
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为劳动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
18、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于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
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于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
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9、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劳动法律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
体
20、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
权利和义务且以自已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
灭的能力。
2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 16周岁开始的,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公民出生开始壹直到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
公民年满 18周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22、未成年人是指年满 16周岁而未满 18周岁的公民。
23、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
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壹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
法律事实中,除主体双方壹致的合法意思的表示外,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能够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24、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
25、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五项职权为: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
督权、先举厂长权
26、工会于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
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和工会协商
27、劳动就业权:也可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已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
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28、我国劳动就业形式主要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劳动者自已组织起来就业
自谋职业
国家安置就业
29、我国坚持“劳动力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30、我国劳动就业的原则:
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禁止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31、职业介绍机构成立的条件:
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
有必要的资金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壹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是:性质不
同、开设的程序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33、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
理服务
34、职业介绍的程序:接待登记、提供信息、面谈、职业指导
35、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就业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教育和培训、失业保
险。
3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
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37、劳动合同的特点: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壹方是用人单位,另壹方是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的特
定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于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
38、劳动合同的作用:
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之壹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
39、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劳动合同期限划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壹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划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
工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存于的形式不同划分: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
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划分:录用合同、聘用合同也称聘任合同、借用合同也称
借调合同
40、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 19条第 1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1、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之上不满壹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壹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壹年之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之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4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壹致原则、合法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
4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4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
对主体不合法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
45、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6、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劳
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为: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47、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经过协调壹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
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
4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
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俩种
49、由于劳动者本身原因造成,应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
形有:
劳动者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对方于起起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0、解除劳动合同且非劳动者个人过错,用人单位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1、经济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和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和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才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2、裁员的企业于 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且于同等条件下
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于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于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法第 32条规定:
于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 38条进壹步明确规定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于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5、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6、用人单位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
偿金外,仍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7、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这定的期限已到期或终止的条件出现,
立即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58、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应承担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5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具备的俩个条件:
责任者必须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
同的行为
责任者有过错
60、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
具体劳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
61、集体合同的特征:
具有壹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法壹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仍具有
自身特征:
集体合同是壹种劳动协议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
62、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当事人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高
于劳动合同效力
63、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集体合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
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企业改革运营管理,提高工会的威信
协调劳动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为企业提供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64、劳动法第 33条第 1款规定:企业职工壹方和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65、集体合同的内容:
规定适用的本企业的劳动报酬标准
规定本企业的工时制度
规定本企业的休息、休假办法
规定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
规定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规定本企业职工培训问题
劳动合同管理
规定劳动纪律问题
裁员问题
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66、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
当事人双方于协商壹致的条件下能够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能够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能够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于的事件,能够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当事人壹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67、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于壹昼夜或壹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
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68、新的工作时间立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69、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
工作日、计件工作时间
70、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
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于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
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于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7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生产运营需要、必须和工会协商、
必须和劳动者协商
72、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73、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于这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74、休息时间的种类: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俩个工作日间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
节日、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
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探亲假
75、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
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壹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76、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于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
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77、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于壹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量。
78、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9、影响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因素有: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就
业供求情况
80、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等级工资制、效益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
8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于企业应支
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82、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有: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83、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汉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84、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
生活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情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8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赔偿金:欠付 1个月以内
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20%的赔偿金;欠付 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50%
的赔偿金;欠付 3个月之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100%的赔偿金
86、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方式,我国的基本工资形式主是要计时工资和
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
87、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壹种
形式,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
88、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
资
89、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种类分为: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生产奖
90、津贴是指补充职工于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91、工资保障措施:
1)工资支付的办法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
名,且保存俩年之上备查
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壹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于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
于完成壹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于其
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壹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对代扣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
费用
扣除数额的限制: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
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2、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于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93、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9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95、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于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
生,而采取的各种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章制度。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
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96、工厂安全技术规程主要有: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机器
设备的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
97、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于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
危害和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98、劳动卫生规程内容有:防止粉尘危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防止噪声和强光刺
激,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通风和照明,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99、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于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
度。
100、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
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分为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专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群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伤亡事故方案和处理制度
101、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
需要,于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10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国家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于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103、国务院于 1988年 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壹部综合性女职
工劳动保护法规。
104、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1)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 16周岁的女童工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
3)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
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 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千克的作业。
4)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经期保护
孕期保护
产期保护: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产育壹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应给予 15天至
30天的产假,怀孕满 4个月之上流产的,给予 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保护:有不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于单位应当于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俩
次哺乳时间,每次 30分种。
5)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10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
四级体分劳动强度的作业,海拔 3000米之上的高原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 6次之上且每次
超过 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千克的作业
106、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
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107、职业培训是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于职者进行的
旨于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08、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应当有 2/3之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
工人
109、职业技术鉴定的对象:
各类职业技能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学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技
术等级鉴定
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
110、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11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于其生、劳、病、死、伤、残、失
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112、社会保险的四个特点:社会性(保险范围的社会性、保险目的社会性、保险组织和
管理的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
113、社会保险的原则:
社会保险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险立法壹体化原则
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
114、社会保险的种类: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1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
干部,男性满 60周岁,女性满 55周岁;工人,男性满 60周岁,女性满 50周岁,连续
工作时间或工龄满 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男性满 55周岁,女
性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
男性满 50周岁,女性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由医院证明,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且经鉴定委员工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16、失业保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于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满 1年不足 5年的,最长不超过 12个月;满 5年不足 10年的,最长不超过 18个月;10年
之上的,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117、劳动纪律是指人们于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118、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义务载入宪法之中,具有的重要意义:
这意味着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职责
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社会主义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国民经济计划才能得以
实现
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
法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员和培养劳动者树立共产
主义劳动态度的保证
119、奖励形式能够采用记功、记大功、晋升、通令嘉奖及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等不同方式
120、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惩处,最主要的形式是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见、开除等处分。
121、对职工给予留用察见处分,察见期为 1年至 2年,留用察见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
活费
122、除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外,仍可给予经济制裁:壹次性罚款、赔
偿经济损失、降级处分
12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 5个月,其他
处分不得超过 3个月
124、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从世界
各国的劳动立法见,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壹般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125、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6、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征: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企业和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于壹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的劳动争议按不同的程序处理
127、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争议立法的直接目的
维护正常的生产运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这是劳动争议立法的间接目的
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是劳动争议立法的根本目的
128、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的人
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12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其组成成员应当是单数
130、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于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
当事人于适用法律上壹律平等原则
131、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
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其
原则是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
132、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于查明
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133、仲裁的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及时、迅速原则;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134、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规定的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35、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
则、回避原则,密切和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
136、从其主体上讲,广义的功动监督检查包括三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137、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享有的五项权利是:
能够随时进入有关单位,对劳动场所以及其他监督检查人员认为应该检查的场所进行实
地检查
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于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有权查阅、复制检查对象单位的有关资料,如职工名册、临时用工登记表、职工工资发
放表劳动合同书等
有权向被检查单位的全部人员,包括领导和职工询问情况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138、劳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监督检查
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大检查
实行年检
139、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立即
纠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140、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处理决
定书、送达
141、劳动监督检查的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向社会公开、高效和便民相结合、保障相
对人的权利
142、工会组织于监督活动中的权利有:知情权、独立调查权、要求和建议权、建议组织
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参和事故调查
143、群众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的口头和书面监督、报刊监督、群众性组织的监
督
144、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俩类:即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工商、公安等专项执法机
关的监督
145、其他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独立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依据有关规定,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集中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14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行政
领导人或劳动者,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或足以造成壹定不良后果时所应承担的各种法
律责任
147、劳动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
事责任
148、行政责任制裁的形式分为: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14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建反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法规的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罚款(每使用 1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分
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6)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罚款(用人单位以扣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退仍劳动者本人,且以每人 500元之上 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
执照(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 1000元之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且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分
经济赔偿(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标准的 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刑事责任
8)有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能够加收滞纳金(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
9)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