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秋 戰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一 ) 緒 言
若 論 中 國 的 經 濟 制 度 ,首 推 西 周 時 代 的 井 田 制 。有 關 井 田 制 的 記 載 ,
最 早 見 於《 孟 子 ‥滕 文 公 篇 》:"方 里 而 井 ,井 九 百 畝 ,其 中 為 公 田 ,
八 家 皆 私 百 畝 , 同 養 公 田 , 公 事 畢 然 後 敢 治 私 事 。 " 大 抵 農 民 二 十
歲 受 田 百 畝 , 六 十 歲 將 私 田 歸 還 公 家 , 而 在 授 田 期 間 , 農 民 一 面 享
有 百 畝 私 田 的 收 益 ,亦 須 連 同 其 他 七 家 ,參 加 耕 種 百 畝 私 田 的 義 務 。
井 田 制 度 ,實 乃 周 代 政 府 為 編 制 人 民 ,管 理 土 地 及 課 徵 賦 稅 而 設 的 。
春 秋 末 至 戰 國 初 , 井 田 制 度 漸 次 出 現 破 壞 。 春 秋 末 期 , 稅 收 制 度 開
始 變 動 , 貴 族 因 公 田 的 管 理 麻 煩 , 遂 廢 除 公 田 , 只 按 畝 收 租 , 認 田
不 認 人 , 不 再 認 真 執 行 受 田 還 田 的 手 續 , 這 就 是 履 畝 而 稅 的 開 始 。
魯 國 於 宣 公 十 五 年 初 稅 畝 , 就 是 履 畝 而 稅 的 開 始 。 及 至 戰 國 之 世 ,
秦 孝 公 用 商 鞅 之 法 , 廢 井 田 , 開 阡 陌 , 招 三 晉 流 人 入 秦 耕 種 , 更 容
許 農 民 剷 除 舊 制 井 田 的 封 岸 彊 界 , 讓 他 們 在 百 畝 之 外 , 自 由 的 增 闢
耕 地 。 而 貴 族 仍 按 農 民 實 際 所 耕 , 收 取 十 分 一 的 田 租 。
在 井 田 制 中 , 農 民 絕 無 私 有 的 土 地 , 但 當 稅 收 制 度 改 變 後 , 貴 族 又
容 許 人 民 量 力 增 闢 耕 地 , 亦 不 執 行 授 田 還 田 的 手 續 , 貴 族 只 按 畝 收
租 ,久 而 久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無 形 中 轉 落 農 民 手 中 。因 為 稅 制 的 改 變 ,
社 會 上 的 觀 念 也 隨 之 改 變 , 遂 成 為 耕 者 有 其 地 的 形 態 , 這 也 就 是 土
地 私 有 制 的 出 現 。
(二 ) 土 地 改 革 後 的 新 經 濟 形 態
田 地 制 度 、賦 稅 制 度 ,以 至 土 地 擁 有 權 的 改 變 ,實 為 春 秋 戰 國 之 世 ,
帶 來 新 的 面 貌 。秦 行 私 有 土 地 之 策 而 國 富 兵 強 ,於 是 諸 侯 爭 相 倣 效 ,
而 舊 日 的 土 地 制 度 亦 全 然 泯 滅 矣 。
自 此 變 革 以 後 , 人 民 得 以 擁 有 私 人 土 地 , 而 另 外 , 自 春 秋 以 來 , 庶
民 之 棄 農 而 為 工 商 者 , 亦 每 能 賺 取 財 富 , 於 是 農 工 商 賈 , 各 能 以 有
和 有 資 產 , 而 社 會 經 濟 的 各 種 制 度 , 亦 聯 帶 變 革 了 。
(A) 商 業 的 興 起
土 地 私 有 制 出 現 後 , 農 民 漸 游 離 耕 土 , 尋 求 新 生 業 , 於 是 捕 魚 、
煮 鹽 、 燒 炭 、 採 鐵 、 鑄 錢 、 伐 木 等 種 種 新 生 產 事 業 開 始 產 生 ,
自 由 工 商 業 由 是 興 起 。 而 農 業 生 的 發 展 , 更 促 使 工 業 生 產 的 發
達 , 也 激 起 了 商 業 的 繁 榮 。
另 一 方 面 , 春 秋 時 期 , 各 諸 侯 國 為 了 充 實 國 力 , 多 數 提 倡 工 商
業 , 他 們 大 力 建 設 都 市 , 在 國 境 內 設 立 關 卡 以 抽 取 工 商 稅 , 更
歡 迎 別 國 的 商 人 到 本 國 經 商 , 工 業 、 商 業 在 這 種 提 倡 之 下 , 得
到 快 速 的 發 展 。 援 及 戰 國 , 諸 侯 爭 持 激 烈 , 為 了 富 國 , 亦 不 得
不 支 持 商 業 的 進 行 。 而 且 由 於 作 戰 時 開 闢 了 不 少 的 通 道 , 於 是
商 人 交 通 上 的 問 題 解 決 了 , 工 商 業 因 而 更 形 蓬 勃 起 來 。
(B) 貨 幣 的 使 用
自 諸 侯 肆 行 兼 併 , 弱 者 拓 地 千 里 , 關 禁 亦 隨 諸 侯 的 滅 亡 而 日 減 ,
商 販 隨 關 市 的 省 併 而 日 通 , 商 業 急 劇 發 展 , 於 是 貨 幣 的 使 用 ,
亦 愈 迫 切 。 春 秋 末 年 , 商 業 漸 趨 旺 盛 , 交 易 頻 繁 , 貨 幣 乃 應 運
而 生 ; 至 戰 國 時 代 , 貨 幣 的 使 用 更 趨 普 遍 , 並 且 逐 漸 進 入 金 屬
貨 幣 的 時 代 。
銅 鑄 的 貨 幣 , 在 春 秋 戰 國 時 已 廣 泛 使 用 。 例 如 周 的 "泉 " 和 秦
的 "錢 ", 韓 、 趙 、 魏 的 "布 ", 燕 齊 的 "刀 ", 楚 的 "爰 ", 都 是
形 狀 怪 異 的 銅 幣 。 另 外 , 當 時 的 一 般 貿 易 , 除 以 泉 、 錢 、 刀 、
布 、 爰 為 流 通 的 貨 幣 外 , 有 關 大 企 業 的 投 資 , 以 及 國 君 的 賞 賜
等 , 均 以 黃 金 計 算 。
商 人 地 位 的 抬 頭
自 春 秋 列 國 兼 併 , 國 際 間 不 能 再 無 接 觸 , 於 是 行 旅 往 來 於 道 ,
各 以 上 產 互 相 流 通 , 而 交 換 的 需 求 便 產 生 了 。 這 種 交 換 , 卻 不
能 專 以 酬 庸 的 人 負 此 責 任 ,於 是 一 種 在 交 換 過 程 中 的 "中 間 人 ",
由 是 出 現 。 此 種 商 人 的 地 位 , 隨 著 商 業 的 發 達 而 愈 來 愈 高 。 其
如 端 木 賜 (子 貢 ),經 商 於 曹 魯 之 間 ,坐 駟 馬 之 車 ,與 列 國 諸 侯 卿
大 夫 分 庭 抗 禮 , 亦 不 以 為 異 ; 又 如 呂 不 韋 , 更 以 一 介 商 賈 躍 登
相 位 , 竟 以 商 人 而 操 縱 秦 政 , 可 見 工 商 業 家 之 地 位 及 影 響 之 大 。
(C) 工 商 稅 的 產 生
因 著 人 民 潛 入 山 林 等 禁 地 尋 求 新 生 業 , 貴 族 禁 不 勝 禁 , 到 後 來
終 於 讓 步 , 容 許 人 民 自 由 入 禁 地 去 營 生 , 國 君 貴 族 只 在 交 通 要
衝 設 立 關 卡 , 征 收 他 們 定 額 的 賦 稅 。 另 外 , 斯 時 各 地 貿 易 頻 繁 ,
商 人 往 來 不 絕 , 設 關 卡 以 征 收 稅 項 者 , 實 為 一 大 財 源 , 故 列 國
相 繼 設 立 關 卡 , 以 征 其 工 商 稅 。 這 種 現 象 的 出 現 , 便 是 工 商 稅
的 源 起 。
(D) 大 都 市 的 興 起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 井 田 制 破 壞 , 人 民 得 私 有 土 地 , 遂 促 成 手 工 業
之 發 達 。 同 時 , 人 民 也 得 擁 有 工 業 原 料 , 遂 促 成 手 工 業 之 發 展 。
力 人 口 日 增 , 農 村 人 口 大 量 湧 入 城 市 , 成 為 工 匠 、 或 成 商 販 ,
造 成 經 濟 繁 榮 , 大 都 市 乃 隨 之 而 興 。 由 於 各 諸 侯 國 的 首 都 , 皆
建 在 交 通 便 利 的 地 方 , 遂 使 各 都 會 成 為 工 商 業 重 心 的 大 都 市 。
當 時 較 為 著 名 的 大 都 市 有 述 者 如 下 :
洛 陽 : 位 於 洛 水 之 北 , 為 東 周 的 國 都 , 其 他 北 帶 黃 河 , 南 旁 伊
水 、洛 水 ,交 通 方 便 ,為 中 原 交 通 樞 紐 ,且 為 中 原 貿 易 的
要 衝 。
臨 淄 : 齊 國 都 會 , 富 漁 鹽 之 利 , 為 東 方 商 業 重 鎮 , 絲 織 業 也 很
蓬 勃 。
郢 : 楚 都 , 交 通 方 便 , 物 產 豐 富 。
邯 鄲 : 趙 都 , 以 冶 鐵 業 最 著 名 , 為 北 方 工 商 業 中 心 。
咸 陽 : 秦 之 都 會 , 為 西 方 的 大 都 市 。
此 外 ,還 有 燕 之 薊 、韓 之 陽 翟 、魏 之 大 梁 (開 封 )及 宋 的 陶 ,亦 因
交 通 便 利 而 成 為 大 都 市 。 上 述 都 市 之 中 , 又 以 臨 淄 為 最 盛 , 其
盛 況 記 曰:"車 擊 轂 , 人 摩 肩 , 連 衽 而 帷 , 舉 袂 成 幕 揮 汗 成 雨 。 "
(三 ) 經 濟 變 革 中 的 新 興 階 層
自 土 地 私 有 制 確 立 以 後 ,農 民 不 再 是 貴 族 的 佃 戶 ,有 了 個 體 的 自 由 ,
在 社 會 上 有 了 客 觀 的 地 位 , 成 為 國 家 的 一 份 子 。 農 民 得 到 解 放 自 由
後 , 由 於 勞 動 力 強 大 , 子 孫 眾 多 , 因 此 有 些 農 民 因 增 闢 耕 地 日 多 ,
漸 成 富 農 , 一 些 貧 農 到 最 後 連 百 畝 耕 地 也 保 不 住 , 要 變 賣 給 別 人 。
農 民 因 有 自 由 資 產 ,便 有 著 貧 富 的 階 層 ,富 農 變 為 新 興 的 地 主 階 級 。
又 自 羊 田 制 度 破 壞 後 , 人 民 謀 求 新 生 業 , 自 由 工 商 業 由 是 興 起 , 工
商 由 貴 族 專 利 變 而 為 民 間 自 由 營 業 , 而 以 前 貴 族 御 用 的 百 工 已 變 成
民 間 的 工 人 階 級 , 戰 國 時 民 間 大 量 的 工 業 者 , 當 是 出 於 這 類 人 。 另
外 , 一 些 失 去 土 地 的 農 民 , 放 棄 本 業 , 轉 入 工 商 業;有 的 離 鄉 別 井 ,
散 至 四 方 謀 生 , 流 浪 到 都 市 去 , 充 當 商 店 的 僱 工 , 這 就 是 農 民 變 成
的 工 人 階 級 。 其 實 春 秋 末 年 , 已 存 在 著 "百 工 居 肆 "、 "工 肆 之 人 "
的 民 間 手 工 業 者 , 這 種 情 況 到 了 戰 國 便 愈 益 發 展 。
當 時 以 各 國 交 通 頻 煩 之 故 , 商 業 日 興 , 漸 有 凌 駕 農 業 之 勢 ; 而 春 秋
時 期 , 諸 侯 國 中 已 出 現 了 大 小 的 都 邑 , 而 其 中 若 干 大 都 邑 便 是 當 時
的 商 業 中 心 。 富 商 大 賈 , 往 來 販 賣 , 甚 至 結 交 諸 侯 , 自 出 稿 軍 , 例
如 周 襄 王 三 十 七 年 , 秦 人 帥 師 襲 鄭 , 時 鄭 國 商 人 弦 高 遇 之 , 以 厚 物
犒 師 , 以 緩 秦 人 之 進 , 而 又 暗 遣 使 , 急 告 鄭 君 , 使 之 有 所 防 備 , 其
事 卒 使 鄭 國 後 以 無 事 , 秦 兵 不 敢 襲 鄭 。
春 秋 後 期 , 大 商 人 地 位 愈 益 上 升 , 尤 其 是 土 地 可 以 自 由 買 賣 , 商 人
可 以 資 本 兼 併 土 地 , 成 為 新 興 地 主 階 級 的 一 分 子 。
(四 ) 總 言
春 秋 戰 國 之 世 , 為 中 國 史 上 一 個 變 動 最 激 烈 的 時 期 。 由 於 社 會 的 轉
變 , 帶 來 制 度 的 崩 潰 , 於 是 無 論 是 社 會 上 、 或 經 濟 上 都 帶 來 不 少 的
衝 激 。 商 業 的 發 展 而 趨 鼎 盛 , 實 在 是 此 段 期 間 最 值 得 留 意 的 課 題 。
總 的 說 ,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 是 一 個 風 起 雲 湧 的 年 代 , 足 堪 我 們 重 視 。
秦 漢 時 期 的 重 農 抑 商 政 策
(一 ) 引 言
在 秦 朝 統 一 全 國 之 前 , 雖 然 中 國 社 會 的 農 業 經 濟 基 礎 逐 漸 鞏 固 , 但
對 工 商 業 發 展 的 限 制 並 不 很 很 厲 害 , 故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工 商 業 出 現 蓬
勃 發 展 的 局 面 。 這 說 明 列 國 之 競 爭 , 既 促 進 了 人 材 的 充 分 使 用 、 學
術 的 百 家 爭 鳴 , 也 推 動 了 經 濟 的 普 遍 繁 榮 。
自 春 秋 、 戰 國 之 際 起 , 隨 著 大 國 兼 併 小 國 之 加 劇 , 中 國 逐 漸 出 現 由
分 治 走 向 統 一 之 趨 勢 , 於 是 各 國 在 政 治 上 紛 紛 推 行 加 強 國 君 集 權 的
郡 縣 制 度 , 在 思 想 上 大 力 崇 奉 重 法 、 術 、 勢 的 法 家 學 說 。 同 時 , 在
經 濟 上 出 現 了 一 種 "重 農 抑 商 " 的 思 潮 和 傾 向 。
(二 ) 重 本 抑 末 概 念 的 申 論
"重 農 抑 商 " 又 稱 "重 本 抑 末 "。 "本 "指 本 業 , 即 以 農 業 為 根 本 ; "末 "
指 末 業 , 視 工 商 為 末 作 。 其 主 張 多 由 戰 國 時 的 法 家 所 倡 , 他 們 提 倡
君 主 集 權 , 主 張 以 農 立 國 , 怕 工 商 發 展 會 危 及 統 治 。
所謂 "本末 " 可以說是春秋戰國以後中國歷史上對經濟部門的一種劃
分 。 《 鹽 鐵 論 》 曰 : "古 之 立 國 家 者 , 開 本 末 之 途 , 通 有 無 之 用 。 "
本即 "本業 " 或 "本 "、 "本事 ",末指 "末業 ",或又作 "末作 "、 "末業
"、 "末產 "、 "末生 "。
戰國時,李悝、商鞅、《管子》作者及荀子等認為農業是衣食和富家、
富 國 的 源 泉 , 又 為 戢 爭 提 供 物 資 基 礎 , 故 以 農 業 (包 括 家 庭 紡 織 業 )
為 "本 ",以奢侈品生產和流通為 "末 " 或 "技巧 ",主張 "禁技巧 "、
"事本而禁末 "。後來韓非子進一步把 "末 " 的概念擴大到整個工商業,
故 "本 末 " 就 逐 漸 成 為 農 業 和 工 商 業 的 通 稱 , 反 映 了 當 時 人 們 對
工商業在國民經濟中地位和作用的認識。
(三 ) 重 農 抑 商 政 策 的 施 行 (秦 代 )
重 農 抑 商 主 莪 , 先 有 戰 國 時 魏 的 李 悝 , 秦 之 商 鞅 作 前 驅 。 李 悝 在 商
鞅 之 前 , 是 重 農 主 義 的 開 山 祖 師 。 據 《 漢 書 ‥食 貨 志 》 載 : 李 悝 的
重 農 方 法 主 要 在 「 盡 地 力 」 和 「 平 糴 」 兩 法 的 實 施 。 所 謂 「 盡 地
力 」, 就 是 避 草 萊 ,任 土 地 , 允 許 土 地 自 由 兼 併 。 「 平 糴 」是 國 家 遇
豐 年 , 平 價 買 入 農 民 餘 粟 , 凶 年 則 賣 出 積 粟 , 以 減 輕 兼 併 對 農 民 的
逼 害 , 使 農 民 可 繼 續 生 產 以 免 於 流 亡 , 起 著 保 護 農 民 的 作 用 。
到 商 鞅 更 著 重 實 施 重 農 主 莪 , 提 出 統 治 階 級 只 有 依 靠 農 民 才 能 得 到
生 存 的 見 解 。 另 外 , 荀 子 也 主 張 "省 工 賈 , 眾 農 夫 "《 荀 子 ‥君 道
篇 》 , 以 為 "工 商 眾 則 國 貧 "《 荀 子 ‥富 國 篇 》 , 增 加 農 業 生 產 者 是
國 富 的 根 本 , 也 說 明 農 民 是 主 要 的 生 產 者 。
商 鞅 的 主 張 , 凡 努 力 從 事 農 業 或 紡 織 (本 業 )而 生 產 增 加 的 (生 產 粟 帛
多 者 )可 免 除 徭 役;而 從 事 工 商 業 者 則 征 之 以 重 稅 。 另 外 , 凡 游 手 貧
民 , 要 連 同 妻 兒 沒 入 官 府 為 奴 婢 。 商 鞅 崇 本 抑 末 政 策 目 的 , 一 方 面
在 於 用 賞 罰 方 法 來 刺 激 農 民 生 產 的 積 極 性 , 一 方 面 意 在 防 止 商 賈 、
高 利 貸 者 兼 併 土 地 , 使 秦 民 專 力 從 事 耕 織 求 富 , 同 時 由 國 家 控 有 工
商 業 , 也 可 增 強 國 家 富 裕 能 力 。
及 至 戰 國 時 代 , 商 人 地 位 再 一 次 抬 頭 。 商 人 可 以 不 耕 作 卻 有 千 萬 積
粟 , 而 農 民 的 收 穫 物 、 田 宅 與 家 人 , 都 成 為 商 人 的 榨 取 對 象 。 一 般
農 民 成 為 佃 農 、僱 農 ,生 活 艱 苦 ,甚 或 妻 兒 賣 身 為 奴 ,或 死 於 荒 野 。
始 皇 統 一 六 國 後 ,經 濟 上 統 一 貨 ,幣 及 度 量 衡 ,田 地 上 確 立 土 地 的 私
有 制 , 編 定 完 整 的 戶 籍 徵 稅 制 度;但 於 同 時 , 始 皇 不 得 不 繼 承 李 悝 、
商 鞅 的 餘 緒 , 實 行 嚴 格 的 強 本 弱 末 政 策 。
秦 始 皇 在 瑯 琊 台 刻 石 上 寫 著:"皇 帝 之 功 , 勤 勞 本 事 , 上 農 除 末 , 黔
首 是 富 " 。 據 《 史 記 ‥ 秦 始 皇 本 紀 》 載 : " 二 十 六 年 ( 公 元 前 221
年 ), . . . . .更 名 民 曰 黔 首 。 " 黔 即 黎 , 含 有 黑 色 之 義 , 黔 首 即 黎 民 是
也 。秦 始 皇 的 具 體 措 施 是 把 一 部 分 農 民 遷 到 農 業 勞 動 力 不 足 的 地 方 ,
用 定 期 「 復 」 (免 除 其 本 身 徭 役 )和 「 拜 爵 」 (賞 賜 其 本 身 一 級 的 爵 位 )
的 辦 法 加 以 獎 勵 ; 又 把 商 人 和 罪 犯 、 奴 隸 同 樣 作 為 「 謫 戌 」 (充 軍 )
的 對 象 , 讓 他 們 長 期 地 出 去 遠 征 和 防 守 , 並 到 新 征 服 得 的 荒 涼 地 區
去 開 墾 , 如 北 之 河 南 地 (河 奎 甘 肅 ), 南 之 桂 林 、 南 海 , 使 邊 地 得 到
開 發 , 發 展 生 產 , 富 國 強 兵 。
秦 代 的 徭 役 法 ,首 先 征 發 有 罪 吏 ,贅 婿 及 賈 人 。(所 謂 贅 婿 ,一 說 男
子 贅 入 婦 家 ,一 說 貧 民 典 身 給 富 人 ,過 期 不 贖 ,沒 為 奴 隸 者 。)其 次
征 發 曾 為 商 賈 的 人 ,再 其 次 征 發 祖 父 母 或 父 母 曾 為 商 賈 的 人 。此 外 ,
富 人 也 得 先 服 徭 役 , 稱 為 「 閭 右 」 (富 人 往 往 住 在 里 的 右 邊 ), 最 後
才 征 發 貧 弱 人 家 , 稱 作 「 發 閭 左 」 。 可 見 秦 始 皇 屢 興 大 工 、 興 起 大
軍 , 還 能 相 對 保 持 國 本 及 抑 止 奴 隸 人 數 的 增 加 , 鼓 勵 農 耕 , 便 「 男
樂 其 疇 , 女 修 其 業 」 《 碣 石 刻 石 辭 》 就 是 靠 強 本 弱 末 的 政 策 所 達 致
的 。
另 外 , 秦 始 皇 初 滅 六 國 , 便 遷 徒 天 下 富 豪 十 二 萬 戶 到 咸 陽 , 一 部 分
則 分 散 到 巴 蜀 等 地 。 富 豪 被 徒 至 首 都 , 便 於 監 視 , 又 可 發 展 京 畿 經
濟 , 繁 榮 首 都;若 被 遷 到 新 地 區 , 又 可 削 除 其 地 方 勢 力 , 經 營 土 地 ,
亦 要 從 新 做 起 , 只 能 估 地 主 , 其 留 在 原 居 地 的 田 地 住 宅 , 分 散 到 別
人 手 中 , 貧 民 可 獲 得 暫 時 的 喘 息 。 秦 之 移 民 政 策 , 對 保 擭 農 民 , 發
展 全 國 農 業 生 產 ,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 以 及 鞏 固 政 權 , 富 國 強 兵 ,
都 有 一 定 的 作 用 。
秦 代 行 極 諯 重 抑 商 的 經 濟 政 策 , 其 推 行 之 結 果 , 固 然 能 奠 定 統 一 國
家 的 經 濟 基 礎 , 但 因 其 政 策 過 急 暴 , 以 致 嚴 重 打 擊 工 商 , 使 秦 商 業
及 商 品 交 流 陷 於 停 滯 , 造 成 社 會 經 濟 困 敝 。
(四 ) 漢 代 重 農 抑 商 政 策 的 背 景 (漢 代 )
其 一 為 商 賈 之 活 躍 , 影 響 國 家 經 濟 。 漢 代 繼 承 戰 國 至 秦 代 的 重 農 抑
商 傳 統 , 行 之 更 嚴 , 由 於 秦 時 徭 役 繁 興 , 商 賈 承 著 發 人 困 急 , 重 利
盤 剝 , 奪 取 其 田 宅 子 女 , 更 多 所 壓 迫 索 債 。 戰 爭 期 間 , 商 人 又 操 縱
物 價 ,任 意 上 漲 ,米 一 石 貴 至 五 千 錢 或 一 萬 錢 ,馬 一 匹 貴 至 一 百 金 ,
人 相 食 , 餓 死 無 數 , 商 賈 對 貧 民 的 逼 迫 禍 害 , 實 不 比 戰 禍 輕 多 少 。
至 漢 初 人 口 凋 零 , 農 業 凋 敝 , 糧 食 短 缺 , 商 賈 挾 其 雄 厚 資 本 活 躍 於
城 鄉 之 間 , 侵 蝕 經 濟 根 本 。
其 二 為 漢 初 君 臣 力 主 重 農 的 思 想 。 漢 初 , 戰 亂 剛 平 , 高 祖 因 而 採 重
農 抑 商 政 策 , 以 求 恢 復 社 會 經 濟 的 元 氣 。 而 文 景 之 世 , 賈 誼 及 晁 錯
的 主 張 , 亦 極 主 重 農 抑 末 之 諭 .據 《 漢 書 ‥食 貨 志 》 記 云 , 賈 誼 上 書
說:"今 背 本 而 趨 末 食 者 甚 眾 , 是 天 下 之 大 殘 也 。 . . . .今 毆 (驅 )民 而 歸
之 農 , 皆 著 於 本 , 使 天 下 各 食 其 力 , 末 技 游 食 之 民 轉 而 緣 南 晦 。 "
另 晁 錯 亦 上 書 曰:"方 今 之 務 , 莫 若 使 民 務 農 而 已 矣 , 欲 民 務 農 於 貴
粟 , 貴 粟 之 道 在 於 使 以 粟 為 賞 罰 。 " 其 實 , 賈 誼 "驅 民 歸 農 工 " 的
主 張 , 晁 錯 在 《 賤 貨 貴 粟 疏 》 中 則 建 議 "重 農 貴 粟 ", 皆 感 富 商 地 主
擁 財 力 以 侈 靡 相 競 , 廣 蓄 奴 婢 亡 命 , 剝 削 驅 逼 農 民 , 壟 斷 國 家 經 濟
命 脈 , 實 在 是 危 害 政 治 安 定 的 隱 憂 與 大 患 。
其 三 為 中 國 傳 統 以 農 立 國 之 故 也 。 農 業 是 國 家 的 經 濟 命 脈 , 而 農 業
社 會 中 , 一 般 人 的 觀 念 , 認 為 商 品 多 屬 侈 品 , 易 刺 激 人 的 嗜 欲 ; 商
人 生 活 常 是 驕 奢 浪 費 , 農 民 胼 手 胝 足 , 日 日 辛 勤 , 其 所 獲 者 僅 不 過
為 「 粗 衣 惡 食 」 。 而 且 商 人 多 投 機 取 巧 , 唯 利 是 圖 , 農 人 則 老 實 規
矩 , 刻 苦 耐 勞 , 敦 厚 樸 實 , 重 安 定 平 穩 , 不 思 機 巧 多 變 , 故 以 為 農
民 品 德 較 商 人 高 尚 , 因 此 普 遍 有 重 農 的 思 想 。
其 四 為 農 業 發 展 為 國 家 稅 收 的 來 源 。 農 業 乃 國 家 經 濟 之 根 本 , 自 耕
農 是 土 地 的 直 接 生 產 者 , 也 是 政 府 賦 稅 徭 役 的 主 要 對 象 , 國 家 財 政
收 入 的 支 柱 , 若 人 民 大 多 棄 農 從 商 , 必 動 搖 國 家 的 經 濟 基 礎 , 不 是
長 治 久 安 之 道 , 因 此 政 府 實 行 「 重 農 抑 商 」 政 策 , 希 望 廣 大 的 老 百
姓 能 安 於 田 畝 , 賤 視 商 人 。
(五 ) 高 祖 惠 帝 時 期 的 重 農 抑 商 措 施
漢 高 祖 劉 邦 即 位 之 初 , 即 下 令 商 賈 不 得 穿 著 絲 織 衣 物 , 不 得 攜 帶 兵
器 自 衛 , 不 得 乘 車 騎 馬 , 不 得 做 官 吏 , 商 賈 買 餓 民 子 女 為 奴 婢 , 須
無 償 釋 免 , 算 賦 要 比 常 人 加 位 。 漢 希 望 通 過 這 種 法 令 , 使 富 商 大 賈
受 到 懲 罰 , 眨 抑 其 社 會 地 位 , 從 而 勵 老 百 姓 以 農 業 為 重 。 另 外 又 勸
告 流 亡 民 眾 歸 還 故 鄉 , 領 取 其 原 有 田 宅 , 天 下 田 租 定 為 十 五 稅 一 ,
以 輕 稅 待 民 。 又 定 庶 民 所 生 子 女 , 可 免 徭 役 兩 年 , 以 鼓 勵 人 民 按 力
盡 量 開 墾 荒 地 。 惠 帝 為 時 雖 短 , 其 亦 舉 孝 悌 力 田 的 人 , 得 免 口 賦 。
(六 ) 文 景 時 期 的 重 農 措 施
文 景 上 承 高 祖 重 農 抑 商 政 策 , 鼓 勵 人 民 盡 心 於 農 業 生 產 。 文 帝 時 ,
不 但 將 「 十 五 稅 一 」減 半 為 「 三 十 稅 一 」, 更 免 田 賦 達 十 二 年 之 久 。
景 帝 時 , 以 「 三 十 稅 一 」 為 定 制 , 算 賦 徭 役 亦 有 減 輕 。 另 外 , 文 帝
時 將 算 賦 由 每 人 每 佃 一 百 二 十 錢 減 為 四 十 錢 ; 把 原 為 一 年 服 役 一 月
的 法 令 改 為 三 年 服 役 一 月 。 又 , 文 景 時 期 一 再 下 令 停 止 郡 國 歲 貢 ,
遣 列 侯 就 國 ,以 免「 吏 卒 給 輸 費 苦 」,力 求 輕 徭 薄 賦 ,以 鼓 勵 生 產 。
此 外 , 文 帝 又 親 耕 殖 , 倡 農 耕 , 文 景 二 帝 多 次 下 詔 勸 農 趨 桑 , 又 積
極 興 修 水 利 。漢 初 曾 修 築 黃 河 堤 岸 ,穿 鑿 汾 河 渠 道 ,因 此 復 興 農 業 ,
鼓 勵 人 民 以 農 為 本 。
(七 ) 漢 武 帝 推 行 新 經 濟 政 策 的 背 景
漢 初 定 "清 靜 無 為 , 與 民 休 息 的 政 策 , 自 高 祖 惠 帝 以 至 文 帝 、 景 帝
時 期 ,皆 一 貫 奉 行 不 改 。在 經 濟 方 針 上 ,施 行 輕 徭 簿 稅 ,減 省 刑 罰 ,
皇 室 力 行 節 儉 , 民 間 工 商 , 任 其 自 由 經 營 , 不 加 干 預 , 充 分 體 現 黃
老 治 術 之 仁 慈 恭 儉 施 政 的 原 則 。
文 帝 在 位 二 十 三 手 , 景 帝 在 位 十 六 年 , 在 這 卅 九 年 中 , 仍 是 漢 帝 國
儲 備 實 力 的 時 代 。 對 外 與 匈 奴 仍 維 持 著 和 親 , 內 部 除 了 一 場 為 時 甚
短 的 叛 亂 外 , 大 體 是 安 定 的 。 政 治 也 日 有 改 進 , 諸 侯 王 國 的 問 題 ,
總 算 在 這 段 時 間 內 解 決 了 。 然 漢 初 經 濟 雖 復 蘇 , 但 因 政 治 寬 簡 , 社
會 事 態 聽 其 自 由 流 變 , 在 經 濟 方 面 , 亦 不 免 出 現 種 種 流 弊 現 象 。
流 弊 之 一 為 因 土 地 兼 併 而 引 致 貧 富 懸 殊 的 現 象 。 漢 代 土 地 政 策 是 採
土 地 私 有 制 , 土 地 可 自 由 買 賣 經 文 景 之 世 , 人 口 漸 增 , 對 土 地 要 求
亦 相 應 增 加 ,但 由 於 政 府 疏 於 管 理 ,不 免 發 生 豪 強 兼 併 ,土 地 集 中 ,
漸 歸 少 數 豪 強 地 主 所 有 。 《 史 記 ‥貨 殖 例 傳 》 所 說 的 所 謂 "大 富 霸
一 郡 , 中 富 霸 一 縣 , 下 富 霸 一 鄉 一 里 " 就 是 割 據 性 的 大 小 豪 強 。 由
此 可 知 , 文 景 之 後 賦 稅 雖 輕 , 但 實 際 受 惠 者 , 並 非 廣 大 的 農 民 , 反
而 是 佔 地 廣 大 的 豪 強 地 主 。無 地 的 農 民 變 成 佃 農 ,佃 農 替 田 主 耕 種 ,
需 繳 納 極 高 田 租 , 是 以 政 府 田 賦 雖 微 , 只 會 使 豪 強 大 地 主 得 益 , 因
此 造 成 極 端 的 貧 富 懸 殊 的 現 象 。
流 弊 之 二 為 商 人 階 級 的 興 起 , 壟 斷 國 家 財 富 。 文 景 之 時 , 商 人 勢 力
漸 強 , 比 起 官 吏 還 有 勢 力 , 這 樣 的 勢 力 自 然 影 響 天 子 的 權 威 。 文 景
之 世 , 豪 強 商 賈 乘 著 政 府 採 黃 者 治 術 的 放 任 經 濟 政 策 , 掌 握 操 縱 了
煮 鹽 、冶 鐵 和 鑄 幣 三 大 業 務 的 經 營 。此 等 豪 賈 挾 其 資 招 納 流 亡 人 民 ,
專 斷 鹽 、 鐵 、 酒 、 鑄 錢 之 權 利 , 積 聚 財 富 往 往 多 至 黃 金 一 萬 斤 , 富
傾 天 下 。 商 賈 手 握 巨 大 資 本 , 遂 得 囤 積 居 奇 , 壟 斷 國 家 財 政 命 脈 ,
迼 成 "商 賈 大 者 積 貯 倍 息 , 小 者 坐 列 販 賣 , 操 其 奇 贏 , 日 游 都 市 ,
乘 上 之 急 ,所 賣 必 倍 。 . . . . .因 其 富 厚 ,交 通 王 侯 ,力 過 吏 勢 ,以 利 相
傾 " 的 局 面 。
又 文 景 之 世 , 民 間 可 私 自 鑄 錢 , 大 商 賈 開 設 "造 幣 廠 ", 僱 用 傭 工 入
山 採 銅 , 擴 大 資 本 , 更 用 鉛 錫 雜 入 銅 中 , 鑄 劣 錢 , 諆 取 暴 利 , 結 果
造 成 錢 重 不 一 ,金 融 紊 亂 ,通 貨 膨 脹 ,平 民 百 姓 和 政 府 均 蒙 受 其 害 。
以 上 的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暗 伏 日 後 漢 武 帝 經 濟 改 革 之 端 緒 。
(八 ) 漢 武 帝 的 新 經 濟 政 策
漢 初 經 過 數 十 年 的 休 養 生 息 , 社 會 積 聚 了 大 量 財 富 , 但 實 際 操 縱 國
家 經 濟 命 脈 的 , 乃 為 大 商 賈 及 豪 強 。 漢 帝 即 位 , 務 求 打 擊 地 方 上 商
賈 及 豪 強 , 藉 以 把 財 經 大 權 集 中 控 制 在 政 府 手 裏 。 更 加 上 , 武 帝 時
期 , 對 "外 事 四 夷 、 開 地 置 郡 , 內 求 神 仙 , 興 作 宮 苑 , 巡 狩 封 禪 "
花 的 錢 極 多 , 財 政 支 絀 , 於 是 財 政 便 成 為 一 個 嚴 重 的 問 題 。 為 了 解
決 財 政 上 的 問 題 , 據 採 大 司 農 桑 弘 羊 及 大 農 丞 東 郭 咸 陽 和 孔 僅 的 建
議 , 徹 底 改 變 漢 初 放 任 無 為 的 經 濟 政 策 , 代 之 以 由 政 府 簀 極 干 預 ,
控 制 財 經 主 權 , 富 國 為 務 的 經 濟 政 策 。
大 抵 , 這 些 政 策 和 下 列 三 點 有 關 :
(1) 整 理 和 統 一 貨 幣
(2) 向 商 人 們 的 收 入 征 稅
(3) 控 制 與 經 濟 命 脈 有 關 的 大 手 工 業 和 大 商 業
(甲 ) 貨 幣 的 統 一
漢 高 祖 時 ,廢 秦 半 兩 錢 ,改 用 三 銖 錢 (一 兩 二 十 四 銖 ,一 銖 如 現
今 二 分 重 ),文 帝 時 採 用 四 銖 錢 。可 以 說 ,漢 初 的 幣 制 是 頗 為 混
亂 。 而 且 當 時 民 間 可 以 自 行 鑄 錢 , 豪 強 往 往 役 使 貧 民 , 開 採 銅
礦 , 錫 礦 , 用 鉛 、 錫 、 鐵 雜 入 銅 內 , 鑄 造 劣 錢 以 牟 取 暴 利 。
漢 武 帝 時 , 禁 止 民 間 私 鑄 錢 幣 , 朝 廷 曾 捕 殺 "盜 鑄 金 (偽 造 黃
金 )、 錢 人 數 十 萬 ", 以 杜 絕 民 間 私 鑄 錢 幣 。 他 並 下 令 銷 廢 各 種
銅 錢 , 專 令 水 衡 都 尉 在 京 師 上 林 苑 鑄 造 五 銖 錢 以 通 行 天 下 。 由
於 新 錢 質 量 甚 高 , 私 鑄 無 利 可 圖 , 自 此 而 後 , 盜 鑄 者 少 , 幣 值
也 穩 定 下 來 。 同 時 , 由 於 五 銖 錢 輕 重 合 宜 , 自 漢 至 隋 唐 七 百 多
年 , 基 本 上 都 加 以 採 用 。
大 約 言 之 , 漢 武 帝 採 官 鑄 貨 幣 , 其 目 的 有 二 :
(1) "摧 浮 淫 兼 併 之 徒 ", 即 在 打 擊 商 人 之 地 位 。
(2) 將 貨 幣 發 行 , 完 全 歸 政 府 掌 握 , 絕 對 不 准 私 人 私 鑄 , 亦 可
以 穩 定 幣 值 , 穩 定 物 價 , 從 而 可 以 穩 定 民 心 。
除 五 銖 錢 外 , 還 有 其 他 的 貨 幣 。 武 帝 又 發 行 一 種 用 銀 、 錫 合 金
鑄 成 的 "白 金 幣 ", 分 為 龍 、 馬 龜 三 品 , 但 此 貨 幣 不 大 通 行 。 另
外 又 有 一 種 用 白 鹿 皮 製 成 ,四 邊 繡 上 花 紋 的 皮 幣 。皮 幣 的 施 行 ,
實 有 其 目 的 。 因 為 濫 發 錢 幣 , 卻 會 引 致 通 貨 膨 脹 , 令 物 價 日 益
騰 貴 。 武 帝 一 面 要 解 決 財 政 困 難 , 又 要 預 防 通 貨 膨 脹 , 故 施 行
皮 幣 。其 實 ,皮 幣 不 通 行 於 民 間 ,只 行 於 朝 廷 ,強 迫 宗 室 購 買 ,
作 為 王 侯 朝 覲 時 的 禮 物 。 是 故 皮 幣 嚴 格 不 算 貨 幣 , 只 是 捐 輸 。
(乙 ) 鹽 鐵 酒 專 賣
鹽 鐵 酒 的 專 賣 , 固 然 是 籌 措 軍 費 , 擴 大 政 府 財 源 , 但 也 是 為 了
打 擊 豪 強 的 兼 併 , 正 如 《 鹽 鐵 復 古 篇 》 中 說 : "今 意 總 一 鹽 鐵 、
非 獨 為 利 入 也 , 將 以 建 本 抑 末 , 離 明 黨 , 禁 徭 侈 , 絕 兼 併 之 路
也 。 " 其 故 因 當 時 商 人 以 鹽 、 鐵 玫 富 者 為 數 不 少 , 故 收 鹽 、 鐵
酒 以 專 賣 權 , 實 為 此 之 故 也 。
其 法 政 府 於 產 鹽 地 設 "鹽 官 ", 於 產 鹽 區 募 人 煮 鹽 , 產 品 由 官 家
收 購 , 鹽 官 遍 及 全 國 的 卅 五 處 。 另 政 府 又 於 產 鐵 區 設 "鐵 官 ",
負 責 鐵 礦 的 開 採 , 冶 煉 及 鐵 器 的 鑄 造 和 售 售 賣 , 並 嚴 禁 私 鑄 鐵
器 。 當 時 全 國 有 "鐵 官 " 48 處 。 至 於 釀 酒 方 面 , 由 政 府 在 各 地
設 "榷 酤 官 ", 設 廠 釀 酒 公 賣 。
武 帝 這 種 由 政 府 統 辦 一 切 鹽 、 鐵 、 酒 事 務 , 禁 止 民 間 私 自 營 經
販 賣 的 措 施 , 使 朝 廷 增 加 了 巨 大 的 收 入 , 充 實 國 庫 。
(丙 ) 商 資 產 稅 的 征 收 一 算 緡 和 告 緡
(1) 口 賦
口 賦 即 人 頭 稅 , 此 項 的 增 額 不 大 , 只 是 將 漢 初 所 定 的 未 成
丁 者 (三 歲 至 十 四 歲 )的 口 賦 略 為 提 高 ,由 以 前 的 年 納 二 十 錢
提 升 至 年 納 二 十 三 錢 , 所 增 的 數 目 有 限 , 只 是 區 區 三 錢 而
已 。
(2) 舟 車 稅
這 是 新 增 的 稅 收 項 目 。規 定 民 有 軺 車 (即 以 一 匹 馬 拉 的 小 車 ),
每 輛 年 納 一 算 (一 百 二 十 錢 ),但 商 人 所 擁 有 的 車 則 加 倍 徵 收 。
另 外 船 五 丈 以 上 的 , 也 須 年 納 一 算 。
(3) 算 緡 錢 與 告 緡
"緡 錢 "即 是 商 人 的 資 本 , 向 商 人 征 收 財 產 稅 稱 為 "算 緡 錢 "。
政 府 規 定 從 事 工 商 業 的 , 必 須 自 動 呈 報 財 產 狀 況 ,政 府 按 所
報 的 數 額 征 收 稅 項 。 征 收 的 情 況 大 概 是 如 此 : 商 人 貨 品 ,
每 值 二 千 錢 征 收 的 一 算 , 即 是 抽 百 分 之 六 的 稅 項 。
政 府 並 鼓 勵 人 民 "告 緡 ",揭 發 奸 商 虛 報 財 產 。凡 匿 而 不 報 ,
或 是 報 而 不 實 的 商 人 , 罰 戌 邊 一 年 , 財 產 則 全 部 充 公 , 而
告 密 者 , 則 可 獲 所 沒 收 的 一 半 財 產 。 這 方 法 非 常 有 效 , 武
帝 因 此 而 沒 收 了 商 人 "財 物 以 億 辛 , 奴 婢 以 千 萬 計 ; 田 ,
大 縣 收 數 百 畝 , 小 縣 百 餘 頃 。 " 從 以 上 的 兩 項 措 施 , 可 見
武 帝 對 商 人 的 打 擊 及 控 制 。
(丁 ) 平 準 均 輸 法 的 實 施 - 桑 弘 羊 的 提 議
(1) 平 準
漢 初 , 大 商 賈 以 其 資 金 , 常 趁 機 囤 積 居 奇 , 壟 斷 市 場 , 抬
高 物 價 , 弄 致 通 貨 膨 脹 , 金 融 混 亂 。 武 帝 為 壓 抑 商 賈 謀 取
巨 利 , 乃 在 長 安 設 平 準 官 , 專 門 收 羅 各 地 貨 物 , 賤 買 貴 賣 ,
調 劑 有 無 , 以 平 抑 物 價 , 打 擊 商 賈 囤 積 居 奇 的 活 動 , 稱 為 "
平 準 法 "。
(2) 均 輸 法
郡 每 年 要 向 中 央 進 貢 土 產 , 但 往 往 因 運 費 昂 貴 , 而 路 途 遙
遠 以 致 物 產 腐 爛 , 損 耗 甚 大 。 武 帝 時 , 改 派 均 輸 官 前 往 各
郡 國 地 方 將 貢 物 集 中 , 就 地 官 賣 , 或 運 到 行 市 最 高 的 地 方
出 售 , 將 賣 得 的 錢 轉 運 國 庫 , 稱 為 "均 輸 法 " 這 個 辦 法 是
實 行 在 各 地 方 , 既 可 收 實 物 之 收 益 , 亦 可 以 通 有 無 。
漢 武 帝 藉 著 實 行 鹽 鐵 酒 國 營 專 賣 , 及 控 制 貨 貨 幣 鑄 造 權 和
推 行 "平 準 " "均 輸 " 兩 法 , 政 府 資 本 乃 能 取 代 了 私 人 資 本 ,
而 成 為 商 業 資 本 的 主 流 , 而 國 家 重 新 掌 握 了 財 政 命 脈 , 且
令 國 家 收 入 大 增 , 府 庫 充 裕 。
(九 ) 漢 武 帝 的 重 農 措 施
武 帝 時 期 , 重 農 措 施 , 其 一 是 當 時 皇 室 佔 有 的 土 地 日 廣 , 政 府 經 常
開 放 給 貧 民 使 用 。 又 積 極 改 良 耕 種 技 術 與 農 具 。 例 如 , 武 帝 晚 年 ,
推 行 趙 過 所 創 的 "代 田 " 法 及 "新 田 器 " (新 田 器 就 是 耦 犁 和 耬 車 ),
運 用 新 田 器 , 實 行 "代 田 法 ", 比 舊 有 的 縵 田 法 , 可 保 養 地 力 , 用 力
少 而 得 縠 多 。
武 帝 更 首 重 興 修 水 , 利 如 用 鄭 當 建 議 發 卒 數 萬 人 開 漕 渠 , 自 京 師 西
南 到 黃 河 , 長 三 百 餘 里 , 節 省 漕 運 時 間 一 半 , 並 灌 溉 民 田 萬 餘 頃 。
武 帝 時 代 開 鑿 大 小 河 渠 不 少 , 又 發 明 "井 渠 法 " (在 地 下 開 水 渠 , 鑿
井 深 數 十 丈 , 井 井 相 連 ), 皆 有 利 灌 溉 , 高 農 作 物 的 產 量 。
此 外 , 又 採 納 董 仲 舒 之 建 議 , "限 民 名 田 " 統 制 糧 食 交 易 ; 晚 年 復 推
行 軍 事 屯 田 , 在 西 域 輪 台 添 設 屯 田 區 , 墾 拓 新 土 。 更 下 "輪 台 之 詔
",強 調 "禁 苛 暴 ,止 擅 賦 ,力 本 農 。 " 同 時 ,武 帝 更 宣 佈 富 民 政 策 ,
拜 田 千 秋 為 丞 相 , 封 為 富 平 侯 , 令 精 通 農 業 的 趙 過 為 搜 粟 都 尉 , 因
此 推 行 趙 過 的 "代 田 法 ", 皆 見 武 帝 力 行 重 農 的 政 策 。
(十 ) 新 經 濟 政 策 的 作 用
新 經 濟 政 策 的 推 行 , 大 大 充 裕 了 漢 朝 的 財 政 , 使 武 帝 可 以 繼 續 實 現
其 對 內 對 外 的 政 策 。
國 內 方 面 《 漢 書 ‥食 貨 志 》記 載 政 策 推 行 後 的 結 果 : "於 是 , 天 子 北
至 朔 方 , 東 封 泰 山 , 巡 海 上 , 旁 北 邊 以 歸 。 所 過 賞 賜 , 用 帛 百 餘 萬
匹 , 錢 金 以 巨 萬 計 , 皆 取 足 大 用 。 . . . . .漕 益 歲 六 百 萬 石 。 一 歲 之 中 ,
太 倉 甘 泉 倉 滿 , 偏 餘 穀 。 諸 均 輸 帛 五 百 萬 匹 , 民 不 益 賦 , 而 天 下 用
饒 。
對 外 方 面 充 實 的 財 富 可 加 強 北 方 防 禦 的 工 作 , 同 時 , 亦 打 擊 匈 奴 。
漢 室 可 以 對 外 擴 展 版 圖 , 如 用 兵 於 南 越 、 西 南 的 少 數 叱 族 , 及 朝 鮮
等 。
漢 武 帝 對 於 經 濟 , 是 頗 有 作 為 的 。 惟 縱 觀 其 經 濟 政 策 , 對 於 工 商 業
是 近 似 於 節 制 資 本 ,且 以 偏 重 富 國 為 目 的 ,田 租 雖 算 輕 微 ,但 未 能 抑
止 土 地 的 兼 併 , 平 均 地 權 以 照 顧 貧 民 。 可 以 說 , 漢 代 的 低 田 租 , 貧
農 未 能 受 惠 , 只 讓 地 主 階 層 盡 享 輕 徭 薄 賦 之 利 益 , 貧 富 縣 殊 的 矛 盾
依 然 嚴 重 。
另 外 , 漢 武 帝 創 行 之 鹽 鐵 政 策 , 壓 抑 商 賈 之 種 種 新 經 濟 措 施 , 可 說
只 能 不 讓 民 間 有 過 富 , 限 制 商 賈 之 謀 巨 富 活 動 , 但 對 下 層 社 會 的 貧
民 , 政 府 卻 未 徹 實 的 紓 解 民 困 。
(十 一 ) 昭 宣 時 期 的 措 施
下 迄 昭 宣 二 世 , 儒 家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逐 漸 得 道 , 他 們 強 調 薄 賦 歛 , 主
張 建 立 自 足 和 平 的 農 村 經 濟 基 礎 , 蔚 成 政 策 主 流 , 故 昭 宣 時 期 , 經
濟 上 奉 行 休 養 生 息 之 策 , 貫 徹 輕 徭 薄 賦 , 撫 恤 貧 民 的 精 神 , 因 而 獲
致 農 業 豐 收 , 穀 價 大 降 之 結 果 。
(十 二 ) 西 漢 末 期 - 元 成 哀 帝
及 至 元 、成 、哀 、平 四 世 ,商 賈 豪 強 勢 力 復 興 ,二 者 破 壞 法 令 限 制 ,
競 相 兼 併 土 地 , 糧 食 生 產 被 他 們 壟 斷 。 哀 帝 時 "諸 侯 王 、 列 侯 、 公
主 、 吏 二 千 石 、 土 豪 富 民 , 多 畜 奴 婢 , 田 宅 亡 限 , 與 民 爭 , 利 百 姓
失 職 , 重 困 不 足 。 " 其 時 , 農 民 困 苦 實 深 , 故 有 師 丹 主 張 "限 田 "
的 均 產 運 動 。 於 是 , 哀 帝 令 丞 相 孔 光 及 大 司 光 及 大 司 空 何 武 頒 行 "
限 田 " 辦 法 : "王 侯 皆 名 田 國 中 , 列 侯 在 長 安 , 公 主 名 田 縣 道 , 及 關
內 侯 、 吏 、 民 名 田 , 皆 母 過 三 十 頃 。 諸 侯 王 奴 婢 二 百 人 , 列 侯 、 公
主 百 人;關 內 侯 、 吏 、 民 三 十 人 。 期 盡 三 年 , 犯 者 沒 入 官 。 " 與 及 "
賈 人 皆 不 得 名 田 為 吏 , 犯 者 以 律 論 。 " (註 : 所 謂 "名 田 ", 即 佔 田 ,
各 為 立 限 , 不 使 富 者 過 制 , 則 貧 弱 之 家 可 足 。 )
限田令頒行之後,據《漢書‥食貨志》載: "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
" 由 於 以 三 年 為 期 以 達 成 限 額 , 否 則 沒 內 官 治 罪 , 故 此 , 原 有 過 限
之 田 宅 奴 婢 , 皆 急 於 出 賣 , 大 為 減 。 農 民 艱 困 , 可 以 緩 和 於 一 時 。
惟 師 丹 之 限 田 運 動 ,因 哀 帝 時 外 戚 用 事 ,他 們 皆 為 當 時 之 大 地 主 ,"
限 田 " 實 際 損 害 他 們 的 既 有 利 益 , 致 限 田 之 令 , 不 久 便 無 法 徹 實 推
行 , 有 始 無 終 的 計 劃 , 終 致 失 敗 。
(十 三 ) 王 莽 的 改 革 背 景
自 元 帝 以 至 哀 帝 的 四 十 餘 年 間 , 水 旱 之 災 , 史 不 絕 書 , 更 加 上 土 地
兼 併 日 益 劇 烈 , 其 況 "強 者 規 田 以 千 數 , 弱 者 曾 無 立 錐 之 居 。 "《 漢
書 ‥王 莽 傳 》當 時 的 貴 戚 大 官 , 倚 恃 政 治 權 力 購 買 土 地 , 剝 削 農 民 。
如 成 帝 時 的 張 禹 , 得 賞 賜 千 萬 , 買 膏 腴 上 價 田 四 百 頃 。 當 時 一 些 官
吏 更 無 不 爭 相 置 田 , 甚 至 越 法 奪 民 田 。 隨 著 政 治 日 壞 , 土 地 兼 併 日
趨 劇 烈 , 大 批 農 民 淪 為 高 官 豪 強 的 奴 婢 或 佃 農 , 社 會 經 濟 危 機 日 見
嚴 重 。
成 帝 時 ,"百 姓 飢 饉 ,流 離 道 路 ,疾 疫 死 者 以 萬 數 ,人 至 相 食 。"《 漢
書 ‥薛 宣 傳 》 由 此 可 見 農 民 當 時 的 悲 慘 處 境 , 農 民 只 好 走 上 暴 亂 之
途 。 成 帝 時 期 , 已 先 後 發 生 了 數 次 民 亂 , 民 生 困 敝 , 於 此 可 見 。
王 莽 代 漢 ,企 圖 通 過 財 政 經 濟 的 改 革 ,重 建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以 達 到
"齊 眾 庶 , 抑 兼 併 " "市 無 二 價 , 貧 富 相 安 " 的 經 濟 理 想 。
(十 四 ) 王 莽 的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甲 ) 更 改 幣 制
自 武 帝 令 三 官 鑄 造 五 銖 之 後 , 漢 之 幣 制 已 甚 為 健 全 , 而 物 價 的
騰 貴 不 是 因 為 錢 幣 眨 值 ,而 是 因 為 物 資 缺 乏 。當 王 莽 居 攝 之 時 ,
附 會 經 義 , 認 為 錢 必 須 分 幾 種 , 有 主 有 輔 , 已 經 變 更 幣 制 。 及
即 位 之 後 , 更 作 金 、 銀 、 龜 、 貝 、 錢 、 布 六 種 , 名 曰 寶 貨 , 由
是 幣 制 變 得 複 雜 。 其 分 錢 貨 六 品 、 黃 金 一 品 、 銀 貨 二 品 、 龜 寶
四 品 、 貝 貨 五 品 、 布 貨 十 品 。 幣 制 如 斯 複 雜 , 那 裏 能 夠 通 行 無
阻 , 所 以 王 莽 發 行 新 幣 , 百 姓 還 是 以 五 銖 錢 交 易 。 由 是 王 莽 讓
步 , 只 行 小 錢 值 一 與 大 錢 五 十 。 小 錢 重 一 銖 、 值 一 , 大 錢 重 十
二 銖 、值 五 十 。其 價 值 (一 比 十 二 )與 價 格 (一 與 五 十 之 比 )不 能 相
比 , 民 間 還 是 私 以 五 銖 錢 市 賣 。
另 外 , 王 莽 對 於 民 間 鑄 錢 , 刑 罰 極 其 苛 暴 。 然 而 無 補 於 事 , 而
幣 制 時 時 變 更 , 又 令 人 民 因 之 破 產 而 陷 於 刑 罰 。 於 是 社 會 問 題
便 更 嚴 重 了 。 幣 制 的 穩 定 與 人 民 經 濟 生 活 有 密 切 的 利 害 關 係 。
漢 之 五 銖 行 之 既 久 , 本 來 不 必 改 制 , 而 既 已 改 制 了 , 又 不 合 於
貨 幣 學 的 原 則 。 幣 制 混 亂 , 引 起 人 民 破 產 , 便 加 速 了 王 莽 政 權
的 崩 潰 。
(乙 ) 王 田 制
王 莽 以 為 恢 復 古 代 的 井 田 制 度 ,是 解 決 土 地 兼 併 問 題 最 佳 方 法 ,
故 此 行 復 古 之 "五 田 制 ", 這 項 變 動 , 是 王 莽 政 府 中 制 約 經 濟 派
理 論 抬 頭 的 表 現 。
其 法 是 把 土 地 收 歸 國 有 , 改 稱 五 田 , 不 准 買 賣 。 每 家 男 丁 不 滿
八 人 , 而 田 地 多 過 一 井 (九 百 畝 )者 , 要 將 餘 田 分 給 九 族 鄉 鄰 ,
以 防 土 地 兼 併 。原 來 無 地 的 人 ,每 夫 授 田 一 百 畝 。另 外 ,凡 詆 毀
井 田 制 度 及 惑 亂 人 心 者 , 論 罪 充 軍 。
但 是 , 井 田 之 制 須 在 田 廣 人 寡 之 時 , 方 得 實 行 。 惟 是 王 莽 代 漢
之 時 ,戶 口 之 數 已 經 超 過 於 墾 田 之 數 ,平 均 每 戶 只 能 得 田 84 畝 。
王 莽 未 曾 注 意 及 此 , 而 恢 復 井 田 制 度 , 強 奪 豪 富 之 田 , 平 均 分
給 人 民 。 豪 富 對 此 怨 恨 , 固 不 必 說 , 而 得 到 土 地 的 貧 民 既 因 田
少 不 足 補 救 窮 苦 , 而 在 急 需 之 際 , 又 不 得 買 賣 週 轉 , 他 們 不 感
王 莽 之 德 , 是 為 理 所 當 然 。 所 以 結 果 就 受 許 多 的 打 擊 , 王 田 便
不 能 實 行 。 其 情 況 如 《 漢 書 ‥王 莽 傳 》記 云 : "農 商 失 業 , 食 貨
俱 廢 ,民 人 至 涕 泣 於 市 道 ,及 坐 賣 買 田 宅 . . . . .自 諸 侯 卿 大 夫 至 於
庶 民 抵 罪 者 不 可 勝 數 。 "
(丙 ) 禁 止 買 賣 奴 婢
漢 代 土 地 兼 併 嚴 重 , 大 量 貧 民 淪 為 奴 婢 。 官 貴 豪 強 "置 奴 婢 之
市 與 牛 馬 同 欄 。 "《 漢 書 ‥王 莽 傳 》王 莽 為 求 釋 放 奴 婢 , 力 求 社
公 平 , 於 是 下 令 禁 止 人 民 買 賣 奴 婢 , 改 稱 為 "私 屬 "(即 戶 口 成
員 ), 不 准 自 由 買 賣 。
不 過 , 王 莽 定 例 因 為 犯 罪 而 籍 沒 為 官 奴 隸 者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 此
即 王 莽 沒 有 根 本 廢 除 奴 隸 制 度 之 意 , 不 過 禁 止 私 人 買 賣 奴 隸 而
已 。 至 於 奴 婢 的 處 理 辦 法 , 也 不 切 實 際 , 王 莽 既 不 廢 除 奴 婢 ,
使 他 們 恢 復 自 由 , 回 到 土 地 上 耕 稼 生 產 , 卻 又 禁 止 自 由 買 賣 而
允 許 奴 婢 為 "私 屬 ", 實 在 自 相 矛 盾 。 由 於 王 莽 不 謀 其 本 而 務 其
末 , 當 然 無 法 實 行 , 而 也 迫 於 三 年 後 撒 銷 禁 止 買 賣 奴 婢 令 。
(丁 ) 六 筦 、 五 圴 賒 貸
(A) 六 筦 是 六 種 國 營 事 業 , 由 政 府 官 賣 。 六 項 即 是 將 銅 冶 及 名
山 大 澤 資 源 的 發 劃 歸 國 家 獨 佔 。 這 是 武 帝 時 期 鹽 鐵 政 策 的
進 一 步 推 廣 。其 法 頒 令 鹽 、鐵 、酒 由 政 府 專 賣;錢 布 銅 冶 (銅
錢 貨 幣 ), 由 官 家 鑄 造;名 山 大 澤 (地 利 開 發 ), 屬 官 家 管 理;
五 均 賒 貸 (由 政 府 統 制 工 商 業 的 經 營 和 管 理 方 法 )歸 政 府 操
縱 , 兼 掌 貸 款 事 宜 。
(B) 五 均 是 一 種 國 營 "平 價 " 貿 易 的 創 始 。 王 莽 於 長 安 、 洛 陽 、
邯 鄲 、 臨 淄 、 宛 、 成 都 六 地 置 五 均 司 市 師 掌 管 "五 均 賒 貸 "
之 事 , 其 下 置 交 易 丞 五 人 及 錢 府 丞 一 人 , 以 申 報 當 地 征 稅
及 物 價 。 五 均 官 負 責 管 理 日 常 需 用 物 品 的 價 值 , 故 其 用 在
於 平 定 市 價 , 防 止 囤 積 居 奇 。 不 過 , 這 種 方 法 頗 類 於 漢 帝
推 行 的 平 準 法 , 而 又 與 平 準 不 同 。 平 準 是 物 貴 則 賣 之 , 賤
則 買 之 。 而 五 均 之 制 是 於 每 年 四 季 計 算 一 種 正 常 價 格 , 凡
物 賤 在 正 常 價 格 之 下 , 聽 民 自 由 為 市 , 唯 於 賣 不 出 去 之 時 ,
依 其 成 本 買 之 。 而 於 物 貴 在 正 常 價 格 以 上 時 , 以 正 常 價 格
拋 售 出 去 。 這 種 辦 法 , 物 過 賤 不 買 , 物 稍 貴 又 賣 , 這 對 於
生 產 者 非 常 不 利 , 而 可 以 阻 礙 生 產 力 的 發 展 。
(C) 王 莽 又 舉 辦 賒 貸 , 這 是 一 種 國 營 放 款 事 業 , 目 的 在 於 救 濟
貧 民 , 據 《 漢 書 ‥食 貨 志 》 言 : "民 欲 祭 祀 喪 紀 而 無 用 者 ,
錢 府 以 所 入 工 商 之 貢 但 賒 之 。 . . . . . .計 所 得 受 息 ,毋 過 歲 什 一 。
" 可 而 言 之 , 其 法 為 : 其 一 凡 人 民 有 喪 葬 、 祭 祀 等 事 而 無
辦 理 者 , 可 向 政 府 借 款 。 歸 還 期 限 , 祭 祀 限 十 天 , 喪 葬 限
三 月 , 不 取 利 息 , 名 為 "賒 "。 其 二 , 凡 欲 經 營 產 業 而 缺 乏
資 金 者 , 可 向 政 府 借 錢 , 年 利 息 不 過 十 分 一 , 名 為 "貸 "。
這 種 貸 款 制 度 固 然 是 一 種 仁 政 , 但 是 貸 款 以 治 產 業 者 , 既
然 計 贏 所 得 , 納 息 什 一 , 而 上 依 繳 所 得 稅 一 項 所 言 , 又 須
納 稅 什 一 。 故 總 計 如 民 貸 萬 錢 須 納 二 千 錢 於 政 府 , 是 以 可
謂 雙 重 繳 稅 , 人 民 仍 受 重 擔 。
(D) 不 生 產 稅 及 不 勞 動 稅 的 征 收
據 《 漢 書 ‥食 貨 志 》云 : "又 以 周 官 稅 民 , 凡 田 不 耕 為 不 殖 ,
出 三 夫 之 稅 。城 郭 中 它 不 樹 蓺 (種 植 也 )者 為 不 毛 ,山 三 夫 之
布 。 民 浮 游 無 事 , 出 夫 布 一 匹 , 其 不 能 出 布 者 , 冗 作 , 縣
官 衣 食 之 。 "
其 法 以 荒 地 均 須 納 稅 , 以 鼓 勵 人 民 生 產 ; 而 無 業 之 民 更 被
強 迫 勞 動 。
這 個 方 法 , 固 然 可 以 強 迫 生 產 , 而 戒 怠 惰 的 人 。 惟 在 當 時 ,
人 口 比 之 食 糧 有 過 剩 之 感 , 縣 官 豈 能 盡 與 冗 作 的 機 會 , 而
衣 食 他 們 呢 ? 如 不 可 能 則 令 浮 游 無 事 的 人 出 夫 布 一 匹 , 勢
只 有 強 迫 他 們 窮 而 為 盜 而 已 。 這 又 可 見 王 莽 的 失 策 。
(E) 所 得 稅 的 征 收
據 《 漢 書 ‥食 貨 志 》 云 : "諸 取 眾 物 鳥 獸 魚 氅 百 蟲 於 山 林 水
澤 及 畜 牧 者 , 嬪 婦 桑 蠶 織 紝 紡 織 補 縫 , 工 匹 醫 巫 卜 祝 及 它
方 技 商 販 賈 人 坐 肆 列 里 區 謁 舍 , 皆 各 自 占 所 為 於 其 在 之 縣
官 ,除 其 本 ,計 其 利 ,十 一 分 之 。"王 莽 即 是 對 一 切 工 商 業 ,
如 漁 獵 、 畜 牧 、 養 蠶 、 工 匹 等 商 業 , 都 抽 取 十 分 之 一 的 利
潤 ,稱 為 "貢 ", 以 備 政 府 將 "貢 " 錢 作 為 放 款 的 資 本 。 惟 是
縱 使 作 業 之 收 入 僅 足 維 持 生 計 , 亦 不 可 免 , 於 是 貧 民 無 以
維 生 , 遂 轉 而 為 盜 。
王 莽 所 頒 下 的 稅 網 , 可 見 甚 為 廣 大 , 幾 乎 是 無 人 可 免 , 卒
成 擾 民 之 政 。 蓋 一 般 失 去 田 地 的 農 民 , 本 可 從 山 林 大 澤 中
謀 求 生 路 , 但 王 莽 卻 將 之 封 禁 管 制 , 又 抽 之 以 稅 , 以 玫 失
業 的 貧 民 走 投 無 路 , 其 實 有 與 民 爭 利 之 弊 。 《 論 語 》曾 言 :
"百 姓 足 ,君 孰 與 不 足 ,百 姓 不 足 ,君 孰 與 足 。"此 中 道 理 至
為 淺 顯 , 而 王 莽 竟 不 知 之 。
(十 五 ) 總 言
王 莽 的 財 政 經 濟 改 革 , 不 但 使 舊 秩 序 更 陷 於 崩 潰 , 而 新 秩 序 又 建 立
不 成 ,反 而 弄 致 天 下 騷 然 ,農 民 流 離 失 業 ,終 爆 發 飢 民 暴 動 ,豪 宗 、
大 族 也 乘 機 起 亂 , 王 莽 政 權 最 後 亦 告 土 崩 瓦 解 。
(十 六 ) 東 漢 對 重 農 抑 商 政 策 的 延 續
光 武 中 興 , 鑑 於 王 莽 改 革 失 敗 , 人 民 流 亡 日 甚 , 於 是 重 襲 重 農 之 舊
路 , 解 放 奴 婢 , 輕 徭 薄 賦 , 鼓 勵 生 產 , 以 求 安 撫 百 姓 , 並 推 行 農 技
之 改 良 , 使 社 會 經 濟 得 以 恢 復 , 農 民 生 活 安 舒 。
明 章 時 期 , 亦 注 重 農 業 , 興 修 水 利 , 疏 通 黃 河 、 汴 水 , 擴 大 灌 溉 農
田 的 面 積 。 二 帝 亦 能 秉 承 光 武 之 鼓 勵 生 產 , 輕 徭 薄 賦 措 施 , 限 制 豪
強 的 兼 併 活 動 。 又 常 以 公 田 賜 給 貧 民 , 推 行 良 好 的 田 制 , 扶 助 民 間
農 業 生 產 的 發 展 , 因 此 出 現 "天 下 安 平 , 百 姓 殷 富 " 的 治 世 。
不 過 , 自 東 漢 以 來 , 土 地 兼 併 問 題 一 直 未 能 徹 底 解 決 , 豪 強 商 賈 氣
焰 , 因 此 繼 續 熾 盛 。 另 外 , 自 和 帝 、 殤 帝 以 降 , 政 治 日 壞 ; 而 和 帝
之 世 , 竇 太 后 臨 朝 , 首 先 宣 佈 "罷 鹽 鐵 之 禁 , 縱 民 煮 鑄 。 " 由 是 豪
強 富 力 大 增 , 東 漢 後 期 , 土 地 荒 棄 者 甚 多 , 此 皆 人 民 流 離 逃 匿 之 情
況 也 。
東 漢 之 季 ,諸 帝 未 能 鼓 勵 墾 殖 ,僅 在 黃 河 下 游 荒 閒 之 地 ,賜 田 於 民 ,
實 不 能 善 為 調 劑 人 口 與 分 配 土 地 , 導 玫 飢 民 變 亂 屢 起 , 天 下 騷 動 不
安 ,終 於 爆 發 "黃 巾 之 亂 "。是 以 東 漢 雖 有 重 農 之 主 張 ,但 政 治 腐 敗 ,
實 無 以 安 撫 百 姓 。
唐 宋 工 商 業 與 對 外 貿 易
唐 代 的 手 工 業 發 展
在 農 業 發 達 的 基 礎 上 , 而 且 在 隋 朝 統 一 南 北 後 , 工 商 業 發 展 的 水 平 上 ,
唐 帝 國 的 手 工 業 和 商 業 , 都 有 了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 唐 代 的 經 濟 得 以 發 達 ,
可 從 多 方 面 的 原 困 加 以 解 釋 :
其 一 為 斯 時 的 社 會 安 定 。 唐 代 社 會 , 直 至 安 史 亂 前 , 政 局 安 定 , 政 實 施
均 田 制 , 並 減 輕 徭 役 , 興 修 水 利 , 因 此 農 業 生 產 長 期 穩 定 的 向 前 發 展 ,
帶 動 了 各 業 的 的 興 盛 。 而 安 史 亂 後 , 江 南 經 濟 未 遭 破 壞 , 農 、 工 、 商 業
得 以 繼 續 發 展 。
其 二 為 交 通 的 發 達 。 唐 時 國 內 及 對 外 水 陸 交 通 兩 便 , 促 進 了 經 濟 的 繁 榮
和 都 市 的 興 盛 。
其 三 為 貿 易 頻 繁 。 唐 時 國 內 貿 易 和 中 外 貿 易 頻 繁 , 進 步 刺 激 了 手 工 業 生
產 的 發 展 。
其 四 為 手 工 業 的 分 工 精 細 。 蓋 商 業 的 發 展 促 使 社 會 分 工 日 形 精 細 , 較 多
的 手 工 業 者 走 向 專 業 化 、 組 織 化 , 使 生 產 效 率 提 高 , 產 品 數 量 加 多 , 質
量 優 良 。
未 述 唐 代 各 項 手 工 業 細 目 以 先 ,必 先 了 解 唐 代 的 手 工 業 已 見 相 唐 的 進 步 。
是 時 手 工 業 的 種 類 繁 多 , 有 紡 織 、 印 染 、 礦 冶 、 造 船 、 陶 瓷 、 釀 酒 、 製
糖 、 造 紙 、 製 墨 、 碾 磑 等 各 行 業 , 可 謂 種 類 繁 多 。 不 單 如 此 , 從 事 手 工
業 的 工 匹 大 都 技 術 精 湛 , 而 手 工 業 產 品 的 製 作 技 術 不 斷 提 高 , 如 印 染 業
共 有 青 、 絳 、 黃 、 白 、 皂 、 紫 等 六 色 , 同 時 使 用 夾 纈 法 染 色 ; 又 如 造 船
業 中 , 海 鷗 船 又 高 又 大 , 可 以 遠 航 印 度 洋 ; 再 如 製 瓷 業 中 的 "唐 三 彩 ",
是 一 種 珍 奇 的 藝 術 品 , 此 皆 其 技 術 精 良 之 明 証 也 。
另 外 , 有 關 經 營 手 工 業 的 組 織 亦 已 出 現 。 唐 時 , 經 營 手 工 業 的 官 營 、 私
營 作 坊 林 立 , 而 官 營 作 坊 的 生 產 , 由 少 府 監 , 將 作 監 與 軍 器 監 三 個 機 耕
管 理 , 工 人 有 多 至 數 萬 的 。 又 由 於 手 工 業 生 產 的 興 盛 , 唐 代 開 始 出 現 了
行 會 組 織 。 行 會 的 產 生 , 可 以 協 調 工 人 與 僱 主 的 關 係 , 防 止 同 業 的 競 爭 。
印 刷 術
唐 代 在 工 業 上 文 化 上 的 最 大 貢 獻 , 莫 甚 於 發 明 印 刷 術 。 大 抵 唐 人 所 以 能
夠 發 明 印 刷 術 , 是 有 其 歷 史 淵 源 的 。 雕 刻 始 自 唐 代 之 說 是 最 可 信 的 , 敦
煌 石 室 所 發 現 唐 懿 宗 咸 通 九 年 (868 年 )所 印 的 《 金 剛 經 》 , 與 同 時 同 地 發
現 的 唐 僖 宗 乾 符 四 年 (877 年 )、 中 和 二 年 (882 年 )的 殘 本 日 曆 (後 被 斯 坦 因
盜 去 , 現 存 大 英 博 物 館 ), 皆 可 為 唐 代 印 刷 出 現 的 證 據 。
至 於 唐 代 印 刷 始 自 唐 代 何 時 ? 據 《 舊 唐 書 ‥文 宗 本 紀 》說 , 太 和 九 年 (835
年 )十 二 月 "丁 日 , 敕 諸 道 府 : 不 得 私 置 日 曆 版 。 " 是 則 文 宗 時 已 有 印 刷
的 日 曆 , 這 又 比 敦 煌 石 室 所 發 現 的 金 剛 經 , 再 早 三 十 多 年 了 。 另 外 , 近
人 就 《 金 剛 經 》 研 究 , 見 其 中 的 圖 與 字 皆 雕 刻 得 渾 樸 凝 重 , 精 美 非 常 ,
墨 色 亦 濃 厚 勻 稱 , 清 晰 顯 明 , 雕 刻 與 印 刷 都 都 很 熟 練 , 斷 不 是 印 刷 初 期
的 出 品 , 認 為 此 時 印 刷 可 能 有 百 年 以 上 的 歷 史 , 遂 謂 唐 代 印 刷 之 出 現 ,
可 能 在 唐 玄 宗 、 唐 肅 宗 的 前 後 , 即 是 八 世 紀 之 時 。
瓷 業 的 進 步
"瓷 " 字 始 於 漢 代 , 漢 代 以 前 只 有 陶 器 , 未 有 瓷 器 , 故 無 瓷 字 。 按 陶 與 瓷
之 分 ,在 於 潔 白 、質 堅 、半 透 明 三 種 要 素 ,有 此 三 要 素 則 為 瓷 ,無 則 為 陶 。
隋 亡 唐 興 , 一 切 藝 術 皆 有 蓬 勃 氣 象 , 此 時 瓷 業 亦 有 顯 著 進 步 , 其 最 顯 著
者 , 則 為 高 火 度 的 真 正 瓷 器 之 產 生 。 中 國 自 漢 至 隋 的 瓷 器 , 因 為 火 度 不
高 , 質 亦 脆 弱 , 只 可 稱 為 火 度 較 高 、 質 地 較 堅 之 陶 器 。 故 謂 漢 代 雖 號 稱
發 明 瓷 器 , 其 實 只 進 入 製 瓷 的 初 步 , 中 國 之 真 正 有 瓷 器 , 實 自 唐 代 始 。
陶 瓷 手 工 藝 到 唐 代 已 相 當 精 細 , 瓷 的 質 料 已 很 潤 澤 , 顏 色 頗 為 美 觀 。 當
時 瓷 遍 於 南 北 各 地 , 如 越 州 青 瓷 類 玉 似 冰 , 邢 州 白 瓷 類 銀 似 雪 , 都 是
其 中 的 表 表 者 。
唐 瓷 最 特 出 者 為 "唐 三 彩 ", 唐 三 彩 是 用 鉛 黃 、 綠 、 青 等 色 , 畫 花 紋 於 無
釉 之 白 地 胎 上 , 入 窯 燒 之 成 三 彩 作 品 , 其 色 彩 沉 著 , 花 紋 美 妙 , 典 雅 富
麗 , 使 人 讚 賞 不 已 。 可 以 說 , 唐 代 是 中 國 陶 瓷 大 量 向 外 推 銷 的 重 要 起 點 。
紡 織 業 之 展 與 分 佈
紡 織 有 絲 織 、 麻 織 、 毛 織 、 棉 織 之 分 。 而 隋 唐 五 代 的 衣 料 , 多 為 絲 織 品
與 麻 織 品 。
(A) 絲 織 品
隋 代 絲 織 以 黃 河 流 域 為 盛 ,成 都 諸 郡 亦 漸 興 起 ,但 此 時 江 南 絲 織 猶 未
發 達 。 及 至 唐 代 , 其 絲 織 惰 形 賴 《 唐 六 典 》 之 記 述 , 其 曰 : "凡 絹 布
出 有 方 土 ,類 有 精 粗 ,絹 分 為 八 等 ,布 分 為 九 等 。" 大 抵 據《 唐 六 典 》
之 記 , 絲 織 業 發 達 之 地 區 仍 在 北 方 , 而 南 方 則 以 織 布 為 多 。 不 過 , 自
天 寶 以 後 ,兩 浙 與 成 都 已 後 來 居 上 ,漸 取 北 方 之 地 位 而 代 之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於 安 史 之 亂 , 北 方 備 受 摧 殘 而 南 方 得 免 戰 禍 所 致 。
(B) 麻 織 品
麻 織 品 有 麻 布 、 紵 布 、 貲 布 等 之 分 。 《 唐 六 典 》曾 把 各 地 所 產 的 麻 織
品 , 根 據 其 精 粗 , 分 為 九 等 。 由 這 九 等 的 麻 紵 看 來 , 上 等 的 麻 紵 多 產
於 長 江 兩 岸 ,中 等 的 多 產 於 關 內 與 河 東 ,下 等 的 則 多 在 山 東 半 島 及 長
江 以 南 較 遠 之 地 。
唐 代 的 絲 織 與 麻 織 皆 聞 名 。而 絲 織 品 更 名 目 繁 多 ,有 絹 、絁 、紗 、綾 、
綺 、 錦 、 紬 、 緞 等 , 織 工 極 細 緻 巧 妙 。 如 毫 州 出 輕 客 (無 花 薄 紗 ), 入
手 似 無 重 量 , 裁 作 衣 服 , 像 披 輕 霧 。
由 於 紡 織 業 普 遍 發 達 ,原 料 的 生 產 也 隨 著 發 達 。唐 高 祖 時 ,梁 州 盛 產
野 蠶 , 百 姓 廣 泛 採 用 野 蠶 , 唐 太 宗 時 , 滁 、 楚 、 濠 、 廬 等 州 都 採 用 野
蠶 。 及 至 唐 代 宗 時 , 太 原 民 韓 景 暉 養 冬 蠶 成 繭 。 可 見 野 蠶 被 利 用 , 是
絲 織 業 的 一 大 進 步 。
造 船 業 的 發 達
隋 唐 之 世 , 由 於 對 外 海 路 貿 易 的 發 達 以 及 運 河 的 暢 通 , 造 船 也 有 很 大 的
進 展 。 唐 時 , 揚 州 是 造 船 業 的 中 心 , 有 很 多 船 場 。
唐 初 , 江 南 造 船 業 很 盛 , 據 《 通 鑑 》 所 記 , 太 宗 將 伐 高 麗 , 乃 於 貞 觀 十
八 年 命 將 作 大 匠 至 洪 、 饒 , 江 三 州 , 造 大 船 四 百 艘 。 二 十 一 年 , 又 發 宣 、
潤 、 常 、 蘇 、 湖 、 杭 、 越 、 台 、 婺 、 括 、 江 、 洪 十 三 州 工 人 造 大 船 , 翌
年 並 造 海 船 。 又 據 《 語 林 》說:"東 南 郡 邑 無 不 通 水 。 . . . . .舟 船 之 盛 , 盡 於
江 西 , 編 蒲 為 帆 , 大 者 八 十 餘 幅 。 " 其 中 記 江 西 , 其 地 處 長 江 下 流 , 出
產 木 材 亦 多 , 所 以 當 日 洪 州 船 業 極 盛 。 此 外 , 湖 南 、 浙 江 等 地 亦 善 於 造
船 , 湖 南 之 潭 州 , 浙 江 等 地 善 於 造 船 , 湖 南 之 潭 州 , 浙 江 之 越 州 , 皆 以
造 船 工 業 著 名 於 世 。
造 紙 業
據 《 新 唐 書 ‥地 理 志 》所 記 , 杭 婺 州 貢 藤 紙 、 衢 衡 州 之 頁 綿 紙 、 宣 州 、 歙
之 頁 簟 紙 、 江 州 貢 、 葛 紙 、 越 州 池 州 等 亦 各 貢 土 紙 。 而 當 日 還 有 許 多 地
方 產 紙 而 不 列 入 貢 品 的 , 如 蜀 之 麻 紙 係 屬 佳 品 , 則 不 在 貢 品 之 內 。
唐 代 紙 張 除 了 用 來 寫 字 、印 書 以 外 ,還 有 製 糊 窗 的 紙 ,專 包 茶 葉 的 稱 為 "
茶 衫 子 " 的 紙 和 作 紙 錢 , 從 魏 晉 時 開 始 , 直 到 唐 代 , 自 五 公 以 至 庶 民 ,
皆 通 行 於 葬 殄 時 焚 化 , 可 見 唐 代 紙 的 用 途 極 為 廣 泛 。
唐 代 "商 業 " 的 發 展 與 概 況
史 稱 隋 文 帝 開 皇 十 六 年 詔 禁 商 人 仕 進 , 唐 高 祖 武 德 七 年 亦 定 工 商 雜 類 不
得 預 於 士 伍 。 大 抵 此 時 政 府 的 措 施 , 猶 本 秦 漢 之 賤 商 政 策 , 商 人 地 位 未
獲 善 。 但 是 唐 代 初 年 雖 有 賤 商 之 令 , 尚 無 病 商 之 政 , 當 時 市 制 商 法 , 規
定 詳 盡 , 商 人 若 遵 守 法 律 而 行 , 貪 官 污 吏 不 易 於 敲 索 , 故 唐 初 時 期 , 商
民 還 不 感 覺 政 府 壓 迫 敲 索 之 痛 苦 。
而 且 , 貞 觀 開 元 間 , 國 內 承 平 , 家 給 戶 足 , 一 般 人 民 之 購 買 力 頗 強 , 是
以 營 商 者 大 都 有 利 可 圖 , 再 加 以 此 時 唐 室 兵 威 遠 震 , 外 國 商 人 如 回 紇 人 、
波 斯 、 矢 食 人 等 , 又 各 以 其 產 物 遠 來 貿 易 , 因 而 國 內 外 商 業 皆 有 蓬 勃 之
勢 , 商 人 獲 利 更 多 。
要 了 解 唐 代 商 業 的 情 況 , 可 從 多 方 面 而 得 之 。
都 市 繁 榮
當 時 最 著 名 的 城 市 有 長 安 、 洛 陽 、 揚 州 、 益 州 、 廣 州 、 荊 州 、 相 州 、 幽
州 、 汴 州 、 宋 州 、 涼 州 等 , 其 中 最 大 的 是 首 都 長 安 和 洛 陽 。 長 安 規 模 很
大 , 週 圍 七 十 里 , 其 東 市 有 "二 百 二 十 行 , 四 面 立 邸 , 四 方 珍 奇 , 皆 所
積 集 ", 西 市 較 東 市 更 為 繁 華 。
各 城 市 的 手 工 業 作 坊 的 產 品 如 銅 鏡 、 氈 毯 、 綾 錦 、 錦 袍 、 樂 器 、 金 銀 器 、
酒 類 和 其 他 手 工 藝 品 , 大 多 供 應 本 城 和 其 他 城 市 , 而 最 大 的 商 人 是 經 珠
寶 珍 玩 的 。
另 外 , 揚 州 亦 為 南 北 交 通 的 要 衝 , 故 商 業 繁 盛 。 江 淮 的 鹽 、 茶 、 漕 米 、
輕 貨 (土 產 )都 要 先 匯 集 於 揚 州 ,然 後 轉 運 到 關 中 和 北 方 各 地 。而 且 ,淮 南
沿 海 一 帶 的 食 鹽 皆 以 揚 州 為 集 散 地 , 鹽 商 是 當 時 天 下 的 首 富 。 此 外 , 揚
州 的 國 際 貿 易 也 盛 , 有 很 多 大 食 、 波 斯 商 賈 聚 居 , 其 地 亦 設 市 舶 使 , 足
見 揚 州 也 是 一 個 對 外 貿 易 的 重 要 商 埠 。
交 通 發 達
唐 代 運 輸 貨 物 的 道 路 貫 通 全 國 , 對 商 對 的 發 展 甚 為 重 要 。 唐 代 水 陸 路 交
通 線 上 都 設 有 水 陸 驛 。 兵 部 屬 官 有 "駕 部 ", 未 管 驛 務 ,全 國 有 官 驛 一 千 五
百 多 所 , 其 中 水 驛 二 百 六 十 所 , 陸 驛 一 千 二 百 多 所 。 陸 路 一 般 是 三 十 里
設 一 驛 , 每 驛 有 長 , 管 理 本 驛 , 招 待 旅 客 。 驛 道 交 通 以 長 安 為 中 心 而 通
向 全 國 , 沿 途 商 旅 畢 集 , 對 商 業 流 通 有 很 大 的 便 利 。
另 外 , 水 路 運 輸 也 很 發 達 , 貫 通 南 北 的 大 運 河 發 揮 了 很 大 的 作 用 。 運 河
之 始 於 隋 , 及 至 唐 代 , 運 的 經 濟 作 用 更 加 顯 著 。 南 北 運 河 溝 通 以 後 , 對
平 衡 南 北 經 濟 , 開 發 東 南 , 使 淮 河 南 部 一 帶 之 經 濟 得 到 發 展 , 其 時 , 淮
南 一 帶 為 全 國 的 經 濟 重 心 與 糧 食 倉 庫 。 另 外 , 運 河 成 了 南 北 東 西 交 通 的
總 樞 紐 , 沿 著 運 河 一 帶 的 商 業 城 市 , 如 楚 州 、 揚 州 , 先 後 都 繁 榮 起 來 。
貨 幣 流 通
由 於 商 業 貿 易 的 需 要 , 唐 代 貨 幣 也 頗 為 發 展 。 唐 初 , 高 祖 廢 除 了 隋 末 粗
製 濫 造 的 五 銖 錢 , 另 鑄 一 種 新 銅 錢 , 稱 為 "開 元 通 寶 ", 從 此 各 代 不 再 便
用 以 重 量 命 名 的 錢 幣 。
同 時 , 唐 代 還 首 次 實 行 飛 錢 制 度 。 飛 錢 之 制 , 始 於 唐 憲 宗 。 初 為 匯 兌 性
質 的 匯 票 , 後 發 展 而 為 錢 票 , 與 今 流 行 的 紙 幣 略 同 。 憲 宗 時 各 地 銅 錢 缺
乏 , 經 濟 流 通 陷 於 滯 積 , 加 以 商 業 發 達 , 大 量 銅 錢 攜 帶 及 轉 運 皆 有 不 便 ,
遂 創 行 飛 錢 - 官 發 及 商 業 兩 種 。 其 法 是 商 賈 將 銅 錢 存 進 諸 路 進 奏 院 , 以
及 諸 軍 、 諸 使 、 富 家 等 , 領 取 收 條 , 到 另 一 目 的 地 收 款 , 號 稱 飛 錢 。 飛
錢 的 使 用 , 可 稱 為 匯 兌 業 之 開 始 。
"行 " 的 形 成
同 業 商 店 的 組 織 稱 為 "行 ", 行 有 行 頭 。 同 類 的 貨 物 陳 列 在 同 一 行 列 稱 為
一 肆 , 中 國 從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以 來 , 市 確 是 劃 分 行 列 的 , 如 "伯 有 死 於 羊 肆
"。 所 謂 "肆 " 指 都 市 上 的 行 列 。 自 春 秋 戰 國 以 下 , 儘 管 名 目 不 一 , 市 上
同 業 商 店 開 設 在 同 一 地 點 , 卻 是 定 制 。
隋 、 唐 時 , 肆 專 指 各 個 店 舖 , "行 " 是 若 干 同 業 店 舖 的 總 稱 。 隋 時 , 豐 都
市 有 一 百 行 , 唐 西 京 市 有 二 百 二 十 行 , 行 數 增 加 , 顯 示 唐 商 業 比 隋 更 盛 。
行 有 行 頭 , 又 有 "牙 人 " (或 稱 牙 子 , 牙 郎 , 牙 儈 ), 牙 人 招 攬 買 賣 , 協 議
物 價 , 官 府 和 商 人 交 涉 , 有 時 也 使 牙 人 出 面 。
唐 代 諸 書 所 記 行 名 ,有 金 銀 行 (又 稱 金 市 )、鐵 行 、太 衣 行 、絹 行 、織 錦 行 、
秤 行 、 肉 行 、 魚 行 、 藥 行 、 鞦 轡 行 待 , 從 此 等 例 子 得 知 唐 代 二 百 二 十 行
所 出 售 的 商 品 , 種 類 繁 多 。
"草 市 " 的 出 現
離 州 縣 城 較 遠 , 而 在 交 通 便 利 的 地 點 , 因 商 業 上 的 需 要 , 自 然 形 成 的 市
稱 "草 市 "。 大 抵 草 市 的 所 在 , 都 是 交 通 要 道 , 市 中 有 旗 亭 旅 金 , 屋 屋 相
連 , 貨 物 齊 備 , 器 具 充 足 ; 江 淮 草 市 , 則 設 在 水 路 兩 旁 。 時 一 般 富 室 大
戶 , 多 住 於 市 上 , 草 市 與 當 地 大 莊 園 莊 主 頗 有 關 係 , 富 室 大 戶 就 是 兼 營
商 業 的 大 莊 主 。
此 外 , 尚 有 行 市 、 墟 市 、 亥 市 、 集 、 廟 會 等 。 當 某 地 有 大 集 會 , 商 賈 來
當 地 出 售 貨 物 , 稱 為 "行 市 "。 嶺 南 有 墟 市 , 西 蜀 有 亥 市 , 北 方 有 集 , 都
是 村 落 定 期 交 易 的 小 市 。 而 在 神 朗 定 期 舉 行 交 易 , 稱 為 廟 會 , 其 性 質 與
行 市 相 似 。 由 此 可 知 , 唐 代 商 業 繁 榮 , 自 兩 京 到 鄉 村 , 都 設 有 大 小 不 等
的 市 。
櫃 坊 的 發 展 (古 代 的 銀 行 )
唐 代 商 業 多 至 二 百 餘 行 , 當 時 最 大 的 商 業 是 放 高 利 貸 的 "櫃 坊 ", 櫃 坊 又
有 僦 櫃 、 寄 附 舖 、 質 庫 、 質 舍 等 名 稱 , 類 似 後 世 的 當 鋪 。 櫃 坊 所 藏 物 品 ,
主 要 是 錢 帛 、 錢 粟 麥 , 一 部 分 是 櫃 坊 自 備 的 資 金 , 一 部 分 是 別 人 的 存 款 ,
因 櫃 坊 資 金 大 , 有 錢 人 願 意 寄 存 錢 財 , 於 是 櫃 坊 又 兼 似 後 世 的 錢 店 , 錢
以 外 , 帛 、 粟 、 麥 是 農 民 借 錢 的 抵 押 品 。 可 以 說 , 開 設 櫃 坊 的 , 必 然 是
巨 富 , 還 必 須 與 權 貴 有 密 切 關 係 。
商 人 地 位 的 提 高
隋 唐 時 代 自 天 寶 以 後 , 不 獨 商 業 之 繁 盛 地 位 , 由 北 漸 移 於 南 , 就 是 商 人
的 地 位 , 由 隋 代 開 始 亦 由 卑 轉 而 為 。 高 隋 唐 兩 代 都 曾 禁 止 商 人 入 仕 , 這
顯 然 是 商 人 受 著 輕 視 。 但 此 屬 政 令 上 的 規 定 , 其 實 當 時 一 般 人 對 於 商 人
之 觀 念 並 不 如 此 。 因 為 自 隋 文 帝 統 一 中 國 後 , 人 口 日 增 , 南 北 又 可 以 通
行 無 阻 , 於 是 營 商 者 日 眾 ; 同 時 , 中 外 貿 易 發 達 , 通 商 之 利 盡 落 商 人 手
中 , 商 人 財 雄 自 然 勢 大 , 由 是 商 人 之 地 位 漸 高 , 人 民 之 向 慕 商 業 者 亦 漸
多 。
又 史 稱 當 日 達 官 貴 人 亦 喜 與 富 商 鉅 賈 交 遊 。 貞 觀 年 間 , 顏 師 古 拜 秘 書 少
監 , 專 典 刊 正 , 乃 引 富 商 為 讎 校 。 師 古 世 稱 為 學 者 , 所 任 秘 書 少 監 又 為
清 官 , 猶 且 如 此 , 當 日 達 官 之 好 結 交 富 商 , 又 可 以 想 見 。 及 至 唐 末 五 代 ,
以 商 人 出 而 為 官 吏 者 更 不 可 勝 數 , 蓋 此 此 時 風 氣 已 變 , 重 農 賤 商 之 風 氣
日 益 化 除 , 商 人 的 地 位 已 經 提 高 , 漸 受 世 人 的 重 視 。 不 過 , 此 時 商 人 之
受 重 視 , 並 非 由 於 朝 廷 抑 商 政 策 之 變 更 , 此 乃 由 於 商 業 日 盛 , 都 市 紛 興 ,
商 人 握 有 經 濟 實 力 所 致 。
經 濟 重 心 的 南 移
隋 唐 兩 代 之 商 業 繁 盛 都 市 , 當 天 寶 以 前 , 多 在 黃 河 流 域 , 其 時 北 方 產 物
多 於 南 方 , 人 口 亦 超 出 南 方 之 上 , 故 經 濟 中 心 在 於 北 方 。 北 方 之 長 安 、
洛 陽 、 太 原 、 汴 梁 、 幽 州 、 鄴 城 等 , 都 以 商 業 繁 盛 有 名 於 時 ; 其 能 稱 商
業 繁 盛 都 市 而 在 黃 河 流 域 以 外 者 , 只 有 長 江 上 流 之 益 州 、 下 流 之 揚 州 與
嶺 南 之 廣 州 而 已 。
安 史 亂 後 , 中 國 經 濟 中 心 漸 漸 由 中 心 轉 移 到 南 方 , 此 時 南 方 人 口 日 多 ,
產 物 亦 日 盛 , 人 口 與 產 物 集 中 於 衝 要 各 地 , 於 是 長 江 流 域 之 荊 州 、 鄂 州 、
潭 州 、 洪 州 、 饒 州 、 蘇 州 、 杭 州 等 都 市 隨 之 而 興 。 大 亂 之 後 的 唐 室 , 專
賴 長 江 一 帶 的 財 賦 支 持 , 直 至 以 後 河 北 、 山 東 的 藩 鎮 割 據 , 租 稅 不 入 中
央 , 唐 室 之 財 政 命 脈 , 遂 永 遠 偏 倚 南 方 。
同 時 ,南 漢 、吳 越 與 閩 三 國 (十 國 政 權 ),又 廣 招 外 商 ,發 展 對 外 貿 易 ,從
此 沿 海 都 市 如 福 州 、 泉 州 等 , 都 乘 時 發 達 起 來 。 益 自 唐 中 葉 以 後 , 兩 浙
之 絲 織 , 湘 閩 之 茶 葉 , 浮 梁 之 瓷 器 , 皆 漸 興 盛 , 而 絲 織 茶 葉 、 瓷 器 等 物
又 為 外 商 所 喜 歡 採 購 , 這 些 對 外 貿 易 的 利 益 幾 乎 完 全 落 入 南 方 商 人 之 手
中 , 更 使 南 方 商 業 倍 加 發 達 , 並 更 穩 定 南 方 成 為 中 國 經 濟 中 心 的 地 位 。
唐 代 的 對 外 貿 易
自 漢 武 帝 通 西 域 , 定 朝 鮮 、 征 匈 奴 之 後 , 中 國 即 與 西 北 、 東 北 及 北 方 外
族 在 邊 彊 上 發 生 通 商 關 係 , 此 即 歷 史 上 所 稱 的 沿 邊 互 市 。 此 種 沿 邊 互 市 ,
直 至 隋 唐 時 代 不 獨 仍 然 存 在 , 還 且 發 達 起 來 。
胡 商 雲 集
唐 朝 前 期 武 功 昇 盛 , 國 際 交 通 便 利 , 因 此 外 族 的 降 附 者 , 以 及 來 華 經 商
或 求 學 的 , 為 數 甚 多 , 同 時 , 唐 室 的 "夷 夏 之 防 " 的 觀 念 不 深 , 外 人 的
來 華 更 加 踴 躍 。總 計 自 太 宗 貞 觀 四 年 (630 年 )至 玄 宗 天 寶 四 年 (745 年 )的 一
百 一 十 五 年 之 間 , 外 族 人 居 於 中 國 的 , 達 一 百 七 十 萬 人 以 上 , 包 括 突 厥 、
鐵 勒 、 高 的 、 吐 蕃 、 黨 項 、 吐 谷 渾 以 及 西 域 各 國 的 人 。 另 外 , 來 華 經 商
傳 教 的 外 人 也 極 多 , 包 括 波 斯 人 、 大 食 人 、 以 及 西 域 賈 胡 等 國 人 皆 有 。
因 中 外 貿 的 興 盛 , 中 國 許 多 都 市 皆 發 展 為 國 際 商 業 城 市 , 其 中 首 都 長 安
尤 為 華 夷 栠 處 之 地 。 當 時 長 安 人 口 約 為 五 十 萬 左 右 , 四 夷 降 人 及 留 學 生
多 薈 集 於 此 。 除 此 之 外 , 揚 州 的 商 業 亦 極 繁 盛 , 為 唐 代 之 繁 華 都 邑 , 中
外 商 賈 雲 集 , 熱 鬧 之 極 。
海 外 貿 易
唐 代 , 由 於 中 外 陸 、 海 交 通 之 發 達 , 促 使 大 量 胡 商 來 華 , 其 中 波 斯 人 、
大 食 人 尤 多 。 幾 乎 在 所 有 較 大 的 城 市 裏 都 有 他 們 的 足 跡 , 最 集 中 的 則 為
長 安 、 洛 陽 、 揚 州 和 廣 州 。 而 在 凎 州 還 未 門 設 立 了 外 國 人 的 聚 居 區 - "蕃
坊 "。
外 貿 興 盛
由 於 當 時 對 外 交 通 蓬 勃 開 展 , 各 國 商 人 紛 紛 從 水 、 陸 兩 路 前 來 中 國 營 商 ,
而 廣 州 等 港 口 番 舶 雲 集 , 貨 物 山 積 。 日 本 人 真 人 元 開 之 《 唐 大 和 上 東 征
傳 》 曾 記 廣 州 海 外 貿 易 之 盛 : "江 中 有 婆 羅 門 、 波 斯 、 崑 崙 等 舶 , 不 佑 其
數 。 並 載 香 藥 珍 寶 , 積 載 如 山 。 其 舶 深 六 、 七 丈 。 " 從 來 在 廣 州 任 商 官
者 往 往 因 此 而 成 鉅 富 , 世 傳 "廣 州 刺 史 但 經 城 門 一 過 , 便 得 三 千 萬 也 。 "
(《 南 齊 書 》 ) 唐 代 廣 州 對 外 營 利 極 豐 , 《 舊 唐 書 》 雲 : "舊 帥 作 法 興 利 以
致 富 。 凡 為 南 海 者 , 靡 不 捆 載 而 還 。 "
設 互 市 監
為 了 適 應 與 外 國 通 商 貿 易 蓬 勃 發 展 之 需 要 , 唐 朝 對 外 交 , 外 貿 之 事 務 加
強 了 管 理 。 隋 代 於 西 北 邊 地 設 交 市 監 , 未 管 陸 路 對 外 貿 易 , 唐 初 改 稱 互
市 監 (又 名 通 市 監 ), 屬 少 府 監 所 轄 。
設 市 舶 司
天 寶 以 前 , 大 食 人 、 波 斯 人 之 至 中 國 貿 易 者 , 尚 可 由 陸 路 而 來 ; 但 安 史
亂 後 , 吐 蕃 屢 寇 唐 邊 , 唐 室 隴 右 河 西 之 地 , 相 繼 失 守 , 中 西 陸 路 交 通 被
吐 蕃 截 斷 , 大 、 食 波 斯 與 中 國 通 商 , 非 由 海 路 不 可 , 於 是 廣 州 之 對 外 貿
易 更 發 達 起 來 。九 世 紀 中 斯 (唐 宣 宗 、懿 宗 人 時 ),大 食 地 理 家 伊 本 考 爾 大
貝 (lba khordadhbeh)說 ,若 由 南 向 北 行 ,所 經 過 的 中 國 商 港 ,一 為 比 景 (在
今 越 南 順 化 東 南 ),二 為 廣 府 (廣 州 ),三 為 泉 州 ,四 為 江 都 (即 揚 州 )。大 抵
這 四 個 港 口 都 是 當 日 大 食 商 船 所 常 到 的 。
隨 著 海 交 通 與 海 外 貿 易 的 日 益 發 展 , 一 種 未 管 海 上 對 外 貿 易 的 機 構 - 市
舶 司 , 乃 在 唐 代 應 運 而 生 。 市 舶 司 的 創 設 約 在 開 元 二 年 (714 年 )之 前 在 廣
州 設 立 。 市 舶 之 名 最 初 見 於 《 新 唐 書 ‥柳 澤 傳 》, 從 書 中 可 知 開 元 中 有 周
慶 立 任 "市 舶 使 右 威 衛 中 郎 將 "。 而 市 舶 使 之 職 掌 管 一 地 海 外 貿 易 之 事 ,
管 理 進 出 口 海 船 、 貨 物 , 並 進 行 徵 稅 。 大 抵 唐 代 曾 於 廣 州 、 泉 州 、 明 州 、
杭 州 、 揚 州 等 地 設 立 市 舶 司 , 以 管 理 對 外 貿 易 之 事 宜 。
通 商 貿 易 之 國 家
唐 代 來 華 經 商 的 外 人 極 多 , 包 括 波 斯 人 、 大 食 人 , 以 及 西 域 賈 胡 等 國 人
皆 有 。 然 除 此 二 國 外 , 還 有 東 北 之 渤 海 靺 鞨 與 新 羅 兩 國 。 當 日 登 州 常 有
往 來 渤 海 靺 鞨 、 經 營 貿 易 之 商 船 。 渤 海 國 物 產 豐 富 , 故 運 來 貿 易 之 物 ,
種 類 甚 多 。 至 於 新 羅 商 人 之 在 中 國 貿 易 者 亦 甚 多 , 當 日 北 起 登 、 萊 , 南
達 楚 、 泗 , 皆 見 有 新 羅 商 人 足 跡 。 登 州 城 有 新 羅 館 , 文 登 縣 東 界 有 新 羅
所 , 楚 州 、 泗 州 有 新 羅 坊 。 新 羅 人 居 住 之 地 遍 佈 中 原 各 地 , 可 見 其 在 中
國 貿 易 之 盛 。
文 化 物 資 的 交 流
唐 代 交 通 發 達 亦 促 進 了 中 西 文 化 的 交 流 。 中 國 的 絲 絹 瓷 器 等 工 藝 品 輸 入
波 斯 與 羅 馬 , 中 國 的 文 物 制 度 常 為 鄰 近 諸 國 甚 至 遠 如 大 食 所 仿 效 。 而 中
國 的 造 紙 術 亦 因 中 西 交 流 發 達 而 西 傳 大 , 食 再 輾 轉 傳 入 歐 洲 , 對 推 動 西
方 文 化 學 術 , 貢 獻 至 鉅 。
另 外 , 西 方 文 物 傳 入 中 國 亦 甚 豐 , 如 西 域 音 樂 、 歌 舞 、 胡 服 、 胡 食 (如 葡
萄 酒 、 燒 餅 、 沙 糖 等 )都 沿 中 西 交 通 要 道 傳 來 中 國 。 又 諸 如 擊 鞠 (踢 球 ),
雙 陸 (大 食 之 棋 戲 )等 技 藝 ,另 柘 枝 舞 、胡 旋 舞 等 西 域 舞 蹈 ,在 唐 代 風 靡 一
時 , 胡 代 之 盛 , 至 玄 宗 時 達 於 極 點 。
至 於 當 日 外 商 到 中 國 貿 易 , 其 所 輸 入 之 貨 物 , 除 珍 珠 、 瑪 瑙 、 水 晶 等 珍
寶 及 象 牙 、犀 角 外 ,多 是 香 、藥 兩 類 ,如 龍 腦 香 (即 冰 片 )、孔 香 、青 木 香 、
蘇 合 香 、 胡 椒 、 白 荳 寇 等 , 都 是 主 要 的 入 口 貨 物 。 此 外 , 還 有 蔬 菜 與 花
草 , 如 菠 蕃 、 無 花 果 、 素 馨 花 、 白 末 利 花 等 , 皆 於 此 時 傳 入 中 國 。 《 唐
本 草 》 、 《 本 草 拾 遺 》 、 《 雜 俎 》 諸 書 , 對 於 輸 入 上 列 物 品 , 多 有 記 其
產 地 。
總 言
唐 中 葉 以 後 , 外 商 之 到 中 國 貿 易 者 既 是 如 此 之 多 , 然 則 此 時 中 國 人 有 無
到 外 國 貿 易 呢 ? 逅 是 治 史 者 很 想 知 道 的 。 可 惜 由 於 史 籍 缺 乏 記 載 , 頗 難
考 斷 。 然 隋 唐 兩 代 造 船 業 皆 極 發 達 , 所 造 出 之 船 又 異 常 龐 大 ; 同 時 閩 粵
沿 海 人 民 多 習 水 性 , 粵 人 且 善 營 業 , 並 富 於 冒 險 精 神 , 他 們 已 經 具 備 了
出 海 條 件 , 聯 群 跑 到 南 洋 經 商 貿 易 , 是 一 件 極 有 可 能 的 事 。
租 庸 調 法 、 兩 稅 法 與 一 條 鞭 法 之 比 較
名 稱 租 庸 調 兩 稅 法 一 條 鞭 法
項 目 分 田 、 丁 、 戶 三 項 徵 收 將 三 項 合 併 為 田 租 徵 收 總 計 田 產 之 厚 薄 與 力 役
之 輕 重 , 合 併 為 一 項 徵
收 。
繳 納
次 數
戶 稅 徵 收 時 間 不 詳 。 安
史 亂 後 租 庸 有 使 , 青 曲
錢 有 使 , 徵 收 時 間 不 一
致 。
每 年 分 夏 秋 兩 次 繳 納 一 次 交 訖 , 官 民 兩 便 。
繳 納
標 準
以 授 田 男 丁 為 繳 納 對 象 按 照 戶 主 貧 富 分 等 級 徵
收
將 力 役 併 入 田 畝 計 , 依
其 田 畝 之 多 寡 繳 納 , 家
無 恆 產 者 ,一 負 擔 力 役 。
稅 額 無 固 定 稅 額 , 政 府 收 來
的 田 租 作 為 政 府 每 年 開
支 的 財 政 來 源 , 可 說 是
「 量 入 為 出 」 。
以 代 宗 大 曆 十 四 年 的 田
租 收 入 為 標 準 而 規 定 以
後 各 地 的 徵 收 額 , 並 無
固 定 稅 額 , 可 說 是 「 量
出 為 入 」 。
繳 交 物 以 實 物 繳 交 以 實 物 折 錢 繳 納 力 差 變 為 銀 差 , 賦 役 之
徵 物 , 一 切 均 以 銀 為 標
準 。
戶 籍 戶 籍 有 主 、 客 戶 之 分 ,
遷 徙 他 鄉 者 仍 須 向 原 籍
納 稅 。
戶 籍 無 主 、 客 戶 之 分 ,
均 以 人 丁 及 財 產 多 寡 評
定 稅 額 , 向 居 戶 徵 收 。
丁 之 劃 分 人 丁 分 中 男 (17 歲 ), 丁
男 (18 歲 ), 繳 納 各 有 不
同 。
無 中 男 、 丁 男 之 分 , 照
按 照 貧 富 分 等 第 高 下 徵
收 。
土 地 權 農 民 基 本 上 不 得 買 賣 土
地 , 土 地 屬 政 府 所 有 。
土 地 屬 人 民 私 有 , 可 自
由 買 賣 。
土 地 屬 人 民 私 有 , 可 自
由 買 賣 。
特 色
(優 缺 點 )
1. 逐 年 認 真 辦 理 戶 藉 ,
每 歲 一 造 賬 ,三 年 一
造 籍 , 工 作 紛 繁 。
2. 稅 項 分 明 ,輕 徭 薄 賦 ,
符 合 為 民 制 產 精 神 ,
令 民 生 安 定 。
1. 只 問 田 , 不 問 人 , 按
田 收 租 , 甚 為 簡 便 ,
為 後 世 所 樂 用 。
2. 妨 農 利 商 , 產 生 土 地
兼 併 及 貧 富 不 均 之
現 象 。 稅 收 項 目 不 分
明 ,有 重 覆 徵 收 之 弊 。
1. 化 繁 為 簡 , 將 力 役 併
入 田 賦 計 算 , 官 民 兩
便 。
2. 人 民 有 流 徙 自 由 , 促
進 工 商 業 發 展 。
宋 代 的 工 商 業 發 展
兩 宋 在 政 治 、 軍 事 、 外 交 方 面 雖 然 出 現 積 弱 的 狀 況 , 但 其 社 會 經 濟 卻 頗
為 發 達 , 尤 其 南 宋 時 期 的 對 外 貿 易 顯 得 相 當 繁 榮 .在 手 工 業 方 面 , 兩 宋 時
期 也 有 了 顯 著 的 進 步 。 當 時 手 工 業 的 種 類 增 多 , 生 產 日 益 專 門 化 , 作 坊
規 模 超 過 前 代 , 生 產 技 術 也 大 為 提 高 。 中 國 古 代 的 幾 項 大 發 明 , 如 印 刷
業 、 火 藥 和 航 海 羅 盤 , 在 宋 代 都 取 得 突 破 性 的 發 展 。
另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 乃 是 北 宋 時 代 , 中 國 經 濟 重 心 已 經 南 移 。 北 宋 時 ,
華 北 的 糧 食 依 賴 華 南 , 除 稻 米 外 , 其 他 經 濟 作 物 如 絲 、 茶 、 麻 、 水 果 之
類 , 都 由 華 南 經 由 運 河 向 北 方 輸 出 。 唐 代 漕 運 糧 食 年 額 最 多 三 百 萬 石 ,
北 宋 最 高 額 則 達 七 百 萬 石 。 再 以 南 北 戶 口 的 增 減 為 例 , 唐 朝 開 元 二 十 八
年 (740 年 )東 南 戶 數 不 過 佔 全 國 戶 數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但 是 到 了 宋 神 宗 元 豐
八 年 (1085 年 ),南 方 戶 數 已 佔 全 國 戶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由 此 可 見 ,未
代 華 南 工 商 業 也 較 北 方 為 發 達 。 礦 業 、 冶 鑄 業 、 造 船 業 、 染 織 業 、 陶 瓷
業 、 造 紙 業 、 文 具 業 及 一 般 日 用 品 的 製 作 , 無 一 不 以 華 南 為 重 心 。 由 於
農 、 工 業 的 生 產 不 斷 增 加 , 華 南 商 業 自 較 華 北 為 發 達 。 神 宗 熙 寧 年 間 ,
商 稅 收 入 , 南 方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超 過 全 國 的 一 半 。
宋 代 的 工 業 發 展
宋 代 政 府 經 營 的 工 廠 , 沿 襲 了 唐 代 繁 多 的 名 目 , 主 要 隸 屬 於 少 府 、 將 作 、
軍 器 三 監 。 如 少 府 監 所 轄 的 "文 思 院 " 下 , 有 "作 " 三 十 二 種 , 包 括 藤 作 、
扇 子 作 、 銷 金 作 、 雕 木 作 等 , 又 領 額 外 的 繡 作 、 裁 縫 作 等 十 種 。 這 些 都
是 生 產 皇 室 貴 族 用 品 的 工 廠 。 另 外 , 少 府 監 下 還 有 綾 錦 院 、 內 染 院 、 繡
院 。將 作 監 統 有 土 木 工 程 的 八 作 等 。而 在 兵 器 方 面 ,北 宋 初 設 "弓 弩 院 ",
王 安 石 創 "軍 器 監 ", 南 宋 稱 為 "軍 器 所 "。
以 上 工 廠 所 用 的 工 匠 , 與 唐 代 靠 輸 役 之 匠 不 同 ; 宋 代 的 工 匠 主 要 來 自 招
募 , 由 政 府 給 付 工 資 , 和 私 人 僱 用 的 工 匠 並 無 分 別 。 而 官 奴 婢 則 以 女 工
為 多 。
私 營 工 業 的 形 式 , 以 小 規 模 的 "作 坊 工 業 " 為 最 盛 行 。 這 種 工 業 除 了 稱
為 "作 坊 " 外 , 也 叫 做 作 、 坊 、 舖 或 店 。 例 如 北 宋 汴 京 鄭 家 餅 店 , 有 五
十 餘 爐 , 用 人 至 少 在 五 十 以 上 , 已 近 於 手 工 廠 。 工 廠 又 如 採 礦 業 的 北 宋
利 國 監 諸 冶 , 每 冶 有 工 人 百 餘 人 。 南 宋 產 仲 友 的 綵 帛 舖 用 工 人 二 、 三 百
人 。 另 外 寺 院 的 工 廠 如 水 碾 磑 (水 磨 ), 從 唐 代 到 宋 代 都 有 人 專 營 。
造 船 業
宋 代 中 國 的 造 船 技 術 水 平 已 達 到 相 當 高 的 程 度 。 明 州 、 溫 州 等 是 有 名 的
造 船 業 中 心 。 北 宋 時 內 河 航 行 的 客 船 載 重 已 達 萬 石 , 遠 洋 航 船 廣 泛 應 用
指 南 針 (即 羅 盤 )以 測 定 航 行 方 向 。 沈 括 《 夢 溪 筆 談 》記 載 了 羅 盤 構 造 的 基
本 原 理 ,當 時 用 的 是 指 南 浮 針 (即 水 羅 盤 )。指 南 針 的 廣 泛 應 用 於 航 海 ,對
發 展 海 上 交 通 起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 也 是 海 外 貿 易 的 先 決 條 件 。
另 外 , 南 宋 的 大 海 船 , 可 載 重 幾 萬 石 , 深 闊 各 幾 十 丈 , 舵 長 數 丈 , 可 乘
坐 數 百 至 上 千 人 , 裝 一 年 的 糧 食 。 近 年 來 , 在 福 建 泉 州 曾 出 土 了 宋 代 的
海 船 , 可 為 宋 代 的 造 船 業 作 一 明 証 。
造 紙 印 刷 業
宋 代 私 營 工 廠 首 推 印 書 廠 。 由 士 人 準 備 科 舉 , 供 他 們 參 考 的 綱 要 之 類 的
書 籍 , 汗 牛 充 楝 。 因 試 出 題 的 變 化 , 這 些 參 考 書 有 的 竟 以 "月 刊 " 的 形
式 出 現 。 而 經 營 這 種 書 籍 的 書 肆 , 規 模 自 非 一 般 作 坊 可 比 。 所 以 宋 代 雕
版 印 刷 及 造 紙 業 都 很 發 達 , 有 些 書 店 還 自 營 造 紙 工 廠 哩 。
宋 代 造 紙 業 的 發 展 最 為 迅 速 。宋 代 所 造 的 紙 ,輕 軟 薄 革刃 ,四 川 廣 都 文 產 "
楮 皮 紙 " 和 "竹 紙 ", 專 用 印 刷 圖 書 和 簿 籍 。 其 時 的 造 紙 中 心 分 佈 在 四 川
成 都 、 福 建 、 建 陽 、 安 徵 歙 縣 和 江 浙 一 帶 , 所 產 之 紙 張 , 講 求 精 美 , 製
造 多 種 精 緻 的 籠 紙 , 供 文 人 書 寫 。
造 紙 業 的 興 盛 , 促 使 雕 版 印 刷 業 也 進 入 了 全 盛 時 期 。 而 活 字 印 刷 術 亦 於
仁 宗 慶 曆 年 間 已 經 出 現 , 對 印 刷 術 而 言 , 又 是 一 大 突 破 。 沈 括 《 梵 溪 筆
談 》中 記 活 字 印 刷 術 的 發 明 人 為 畢 昇 , 辦 法 是 : 用 膠 泥 刻 字 , 每 字 一 印 ,
用 火 燒 硬 ,先 設 一 塊 鐵 板 ,皮 上 敷 勻 藥 品 (指 松 脂 、蜡 、紙 灰 等 合 製 而 成 )。
印 刷 時 , 把 鐵 製 的 框 子 方 在 板 上 , 在 框 子 中 排 列 膠 泥 活 字 , 製 成 一 板 ,
再 用 火 烤 板 , 使 藥 碞 焀 化 , 用 另 一 平 板 從 上 面 壓 平 , 使 板 上 的 字 面 平 整 ,
冷 卻 後 , 就 可 用 墨 印 書 。 因 膠 泥 活 字 印 刷 術 的 發 明 , 又 提 高 了 印 刷 術 的
水 平 。
紡 織 業
機 織 手 工 業 在 晚 唐 五 代 已 經 出 現 。 宋 代 納 稅 的 項 目 中 , 絹 帛 雖 然 仍 由 農
戶 生 產 , 但 是 "機 戶 " 獨 立 於 農 業 家 庭 以 外 , 已 有 所 見 。
宋 代 絲 織 業 以 江 浙 為 中 心 ,四 川 產 蜀 錦 著 名 ,至 南 宋 時 更 在 四 川 設 "錦 院 "。
另 外 開 封 汴 京 )設 有 "綾 錦 院 ", 未 為 貴 族 織 造 高 級 織 品 ; 而 河 北 路 產 絹 ,
有 "衣 被 天 下 " 的 稱 號 。 除 絲 織 品 外 , 麻 織 品 生 產 亦 多 , 宋 代 集 中 在 成
都 府 路 及 廣 南 西 路 , 蓋 因 其 地 廣 產 薴 麻 , 而 婦 女 善 織 布 之 故 也 。
南 宋 紡 織 業 的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發 展 , 是 棉 織 業 的 出 現 。 隨 著 棉 花 種 植 的 發
展 , 發 明 了 一 套 桿 、 彈 、 紡 、 織 的 棉 紡 工 具 , 而 用 棉 花 紡 紗 織 , 這 是 手
工 業 發 展 史 上 的 重 大 成 就 。 宋 代 以 廣 東 、 雷 州 、 化 州 、 廉 州 三 地 的 棉 織
業 最 先 發 展 。
紡 織 與 染 業 ,實 有 不 可 分 割 的 關 係 ,汴 京 有 官 營 的 染 院 ,也 有 民 間 的 染 坊 。
北 宋 的 印 染 技 術 比 唐 代 為 高 , 刻 工 雕 造 花 板 , 供 給 染 工 印 花 綢 之 用 , 可
見 其 技 術 之 高 。
瓷 器 的 生 產
瓷 器 的 生 產 在 宋 代 不 僅 量 多 , 而 且 趨 於 藝 術 化 。 北 未 製 瓷 業 普 遍 發 展 ,
有 突 出 的 成 就 ,不 僅 生 產 供 貴 族 用 的 高 級 瓷 ,,在 工 藝 技 術 上 更 創 新 水 準;
又 大 量 生 產 一 般 日 用 瓷 器 , 為 民 眾 廣 泛 使 用 。
唐 代 名 瓷 尚 青 色 , 產 於 江 南 。 五 代 後 周 時 , 北 方 "紫 窯 " 所 產 的 精 品 ,
稱 為 "雨 過 天 青 "。 宋 代 南 方 有 龍 泉 的 "哥 窯 " 和 "龍 泉 窯 ", 生 產 青 瓷 。
而 河 南 禹 州 之 "均 窯 " 除 青 瓷 外 , 又 產 紅 瓷 、 紫 瓷 ; 定 州 之 "定 窯 " 的 白
色 和 紅 色 瓷 器 , 也 是 美 品 。 以 上 的 "哥 窯 "、 "均 窯 "、 "定 窯 "、 汴 京 "官
窯 " 和 汝 州 之 "汝 窯 " (主 要 都 生 產 青 瓷 ), 合 稱 宋 代 五 大 名 窯 。 此 外 , 江
西 景 德 鎮 的 產 品 也 從 宋 代 開 始 馳 名 , 該 地 陶 土 豐 富 , 又 經 過 過 南 宋 的 經
營 , 遂 成 為 元 明 時 代 最 著 名 的 產 瓷 地 。
據 元 人 蔣 祁 《 陶 記 》 所 載 , 景 德 鎮 窯 "陶 工 、 匣 工 、 木 工 之 有 其 局 ,利 坯 、
車 坯 、釉 坯 之 有 其 法 ,印 花 、畫 花 1,雕 花 之 有 其 技 ,秩 然 規 制 ,各 不 相
紊 。 " 這 裏 說 明 兩 宋 後 期 瓷 窯 內 部 已 經 有 一 定 的 分 工 , 燒 製 瓷 器 劃 分 幾
個 不 同 的 工 序 和 工 種 , 這 實 在 是 製 瓷 業 的 一 大 演 進 。
火 器 的 製 造
北 宋 已 利 用 火 藥 製 造 燃 燒 性 、 爆 炸 性 的 火 器 , 如 火 箭 、 火 球 、 火 炮 都 曾
用 於 作 戰 。 北 宋 真 宗 時 (公 元 1000 年 ), 神 衛 水 軍 隊 長 唐 福 曾 獻 火 箭 、 火
球 、 火 蒺 藜 。 後 二 年 , 冀 州 團 練 使 石 普 說 能 製 火 球 、 火 箭 、 並 曾 由 真 宗
面 試 。 可 見 火 器 已 漸 被 採 用 。
及 宋 室 南 渡 後 , 亦 在 各 地 興 辦 許 多 作 坊 , 製 造 兵 器 , 其 中 發 展 較 快 的 是
火 器 , 南 宋 時 , 建 唐 府 都 作 院 就 曾 在 兩 年 多 中 生 產 火 器 近 四 萬 件 , 江 陵
府 的 作 院 每 年 產 火 炮 一 、 二 千 尊 。 這 樣 高 額 的 量 的 武 器 作 坊 出 現 , 表 明
了 南 宋 火 藥 的 應 用 和 火 器 的 製 造 已 有 甚 大 的 發 展 。
礦 冶 業 的 發 展
宋 代 的 礦 業 比 唐 代 進 步 , 阬 冶 數 目 和 歲 課 額 都 增 加 很 多 。 金 、 水 銀 和 朱
砂 都 是 新 產 加 的 項 目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鐵 的 產 量 , 從 九 世 紀 中 葉 的 歲 課 五
十 三 萬 餘 斤 增 加 到 十 一 世 紀 中 葉 的 八 百 二 十 餘 萬 斤 。
宋 人 於 礦 冶 業 中 ,已 廣 泛 採 煤 作 燃 料 (宋 人 稱 石 炭 ),以 增 高 爐 溫 。在 金 屬
冶 業 中 , 冶 鐵 和 煉 鋼 的 技 術 突 飛 猛 進 , 如 磁 州 工 匠 使 用 "灌 鋼 法 " 煉 出
純 鋼 , 便 是 其 例 。
北 宋 的 冶 銅 業 技 術 和 規 模 也 大 有 進 展 , 鑄 錢 所 用 的 銅 , 由 官 府 嚴 格 控 制 ,
凡 出 銅 地 區 , 一 律 禁 止 民 採 , 全 歸 官 鑄 。 從 比 較 得 知 , 宋 代 鑄 錢 業 也 比
唐 代 發 達 。 宋 代 一 監 每 年 鑄 錢 達 二 十 七 萬 緡 , 已 將 及 唐 代 天 下 諸 監 鑄 錢
的 總 數 三 十 二 萬 餘 緡 。 宋 有 銅 鑄 二 十 六 監 , 鑄 錢 總 量 應 十 餘 倍 於 唐 時 。
北 宋 神 宗 王 安 石 變 法 時 , 礦 冶 業 發 展 到 高 峰 , 南 渡 後 , 淮 水 和 漢 水 以 北
地 區 的 大 量 礦 藏 失 去 , 礦 冶 業 便 急 劇 衰 落 。
宋 代 的 商 業 發 展
從 唐 末 到 北 宋 , 中 國 國 內 逐 漸 形 成 了 全 國 性 的 市 場 。 其 形 成 的 因 素 是 農
業 生 產 的 增 加 , 地 區 性 工 業 產 碞 的 專 業 化 , 和 交 通 運 輸 的 發 展 。
北 宋 國 內 貿 易 主 要 在 三 個 主 要 經 濟 區 域 之 間 進 行 : 華 南 、 華 北 和 四 川 。
另 外 南 宋 主 要 是 南 北 間 貿 易 。 當 時 主 要 的 貿 易 貨 品 是 米 糧 、 油 、 蔬 菜 、
水 果 、 魚 、 牛 羊 、 茶 、 鹽 '糖 '紡 織 品 、 木 材 、 紙 張 、 書 籍 和 瓷 器 。
"市 " 的 發 展
商 業 交 易 的 地 點 是 "市 "。 古 代 的 市 是 相 約 定 日 子 相 會 作 買 賣 的 地 點 。 唐
代 都 市 裏 的 "市 " 已 經 是 常 設 商 店 林 立 的 區 域 。 在 這 一 區 域 內 , 同 業 商
店 聚 集 成 街 , 後 來 叫 做 "行 "。
宋 代 汴 京 仍 有 東 、 西 市 , 不 過 商 店 也 普 遍 開 設 在 其 他 街 道 上 , 而 且 夜 間
有 自 由 的 營 業 。 汴 京 的 相 國 寺 是 外 來 商 人 聚 會 之 所 , 買 賣 各 地 土 產 , 是
不 種 定 期 的 市 。 杭 州 的 米 市 、 團 (乾 魚 )、 肉 行 都 是 每 日 的 定 期 市 , 由 "
牙 人 " 或 "牙 行 " 居 間 介 紹 買 賣 。 此 外 , 還 有 間 隔 較 久 的 市 , 如 成 都 春 秋
二 季 的 藥 市 。在 較 小 的 州 縣 城 市 的 市 場 ,以 草 市 (東 晉 時 是 草 料 的 市 )為 主 ,
都 在 州 縣 城 的 外 面 進 行 貿 易 。
宋 代 又 有 小 工 商 業 城 市 稱 為 市 、 鎮 , 都 是 從 草 市 發 展 而 成 的 。 而 村 墟 鄉
落 之 間 , 也 有 定 期 市 , 稱 為 墟 市 或 市 集 。 以 上 的 草 市 、 鎮 市 和 定 期 市 集
構 成 了 地 方 居 民 和 都 市 商 人 交 換 商 品 的 商 業 網 。
行 會 組 織
隋 著 工 商 業 的 複 雜 化 和 分 工 的 精 密 化 , 隋 唐 時 期 的 行 會 已 經 開 始 發 達 ;
到 了 宋 代 更 有 空 前 的 發 展 。 汴 京 有 薑 行 、 妙 行 、 果 子 行 、 牛 行 、 馬 行 、
大 小 貨 行 等 ; 臨 安 有 鮮 魚 行 、 魚 行 、 南 豬 行 、 北 豬 行 、 布 行 、 蟹 行 等 ,
達 四 百 十 四 行 。 除 了 商 業 的 獨 佔 性 行 會 外 , 還 有 手 工 業 的 行 會 , 立 有 精
密 的 徒 弟 制 度 ; 職 業 的 行 會 , 如 "教 學 行 ", 甚 至 "乞 兒 行 "。
行 會 除 保 障 會 員 的 生 計 外 , 還 有 宗 教 活 動 和 提 供 娛 樂 消 遺 。 其 功 能 包 括
代 表 本 行 向 政 府 交 涉 權 利 , 向 外 承 接 生 意 , 和 對 內 負 責 會 員 的 種 種 事 務 。
可 以 說 , 宋 代 商 人 必 須 入 行 , 以 便 官 府 課 稅 索 物 , 每 行 置 "行 頭 " 一 人 ,
負 責 管 理 同 業 事 務 , 而 不 入 行 者 , 不 得 在 街 市 售 賣 。
商 業 都 市 的 繁 榮
北 宋 的 汴 京 、 南 未 的 臨 安 是 當 時 世 界 第 一 大 都 市 。 汴 京 不 僅 是 政 治 中 心 ,
工 商 業 極 發 達 。 皇 室 、 政 府 官 吏 、 軍 隊 、 商 人 、 士 人 、 學 生 匯 集 於 首 都 ,
人 口 眾 多 , 消 費 浩 大 。 京 師 各 樣 輸 出 輸 入 的 貿 易 極 興 盛 。 而 商 店 、 酒 家
林 立 , 市 民 的 娛 樂 場 所 (瓦 子 )亦 是 百 戲 雜 陳 。 可 見 其 盛 況 之 一 斑 。
國 內 市 場 的 擴 展 , 交 通 運 輸 的 進 步 和 海 外 貿 易 的 成 長 , 也 是 促 成 了 其 他
都 市 海 港 的 發 展 。 南 宋 的 臨 安 (杭 州 ), 其 盛 況:"外 城 東 西 南 北 各 數 十 里 ,
人 煙 生 聚 , 民 物 簞 繁 , 市 井 坊 陌 、 鋪 席 駢 盛 , 數 日 經 行 不 盡 。 "(吳 自 牧
《 夢 粱 錄 》 ), 直 至 南 宋 滅 亡 後 , 可 索 羅 所 見 的 杭 州 , 盛 況 仍 不 減 當 年 ,
其 云 : "行 在 城 所 供 之 快 樂 , 世 界 諸 城 無 有 及 之 者 。 人 處 其 中 , 自 信 為 置
身 天 堂 。 "(《 馬 可 孛 羅 行 紀 》), 另 外 , 南 方 沿 海 的 大 都 市 有 揚 州 、 泉 州 、
明 州 、 溫 州 、 廣 州 等 。
貨 幣 經 濟 的 發 展
隨 著 生 產 、 消 費 與 交 換 的 發 展 , 以 及 人 口 的 增 加 、 都 市 的 發 達 , 宋 代 政
府 和 人 民 都 需 要 大 量 的 貨 幣 。 宋 代 的 錢 幣 的 需 要 量 遠 較 唐 代 為 大 。 以 北
宋 而 言 , 每 年 鑄 造 錢 幣 的 數 量 遠 較 唐 代 為 多 , 如 熙 寧 、 元 豐 年 間 , 每 年
約 鑄 造 六 百 萬 貫 左 右 , 為 唐 天 寶 年 間 歲 鑄 三 十 二 萬 七 千 餘 貫 的 十 八 倍 。
北 宋 政 府 因 商 稅 收 入 的 增 加 和 未 賣 的 利 益 , 每 年 歲 入 中 除 銅 鐵 錢 的 數 量
大 增 外 , 而 且 也 收 入 金 銀 。 這 是 貨 幣 經 濟 在 宋 代 更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 可 以
說 , 貨 幣 流 通 量 的 增 加 , 便 利 了 商 業 上 的 交 換 和 幫 助 了 生 產 過 程 中 大 量
資 金 的 週 轉 。
在 唐 代 , 尤 其 到 了 宋 代 , 商 業 界 已 經 建 立 了 信 用 制 度 , 票 據 已 經 開 始 廣
泛 使 用 。 唐 憲 宗 年 間 (九 世 紀 中 葉 )的 "飛 錢 ", 是 官 府 和 商 人 辦 理 的 匯 款
據 。 北 宋 政 庥 府 也 常 令 商 人 將 銀 錢 輸 入 邊 郡 以 軍 用 , 再 於 汴 京 給 多 "茶
鹽 交 引 券 ", 許 他 們 赴 茶 鹽 生 產 地 領 取 實 物 販 賣 。 政 府 又 命 商 人 以 穀 粟 換
取 茶 鹽 證 卷 , 稱 為 "鈔 "。 交 引 和 鈔 都 可 以 在 市 面 上 轉 換 為 錢 幣 , 但 是 本
身 並 非 紙 幣 。
紙 幣 稱 為 "交 子 ", 在 宋 真 宗 時 流 行 于 四 川 , 經 地 方 政 府 許 可 , 由 豪 商 發
行 , 並 由 政 庥 府 給 予 保 護 。 這 種 紙 幣 有 一 定 的 發 行 額 和 準 備 金 , 一 定 的
流 通 時 限 和 地 區 , 並 且 有 一 定 的 兌 換 方 法 。 神 宗 時 交 子 改 名 為 錢 引 , 發
行 地 區 擴 展 至 河 東 和 陝 西 。 北 宋 末 更 遍 行 於 諸 路 。 紙 幣 發 展 至 南 未 宋 ,
則 有 交 子 和 會 子 。
商 稅 的 征 收
宋 代 富 商 巨 賈 , 賤 買 貴 賣 , 囤 積 居 奇 , 一 年 收 入 多 達 數 千 萬 錢 , 於 是 商
稅 的 開 征 , 成 為 政 府 一 項 重 要 的 收 入 。
宋 代 對 於 商 稅 之 征 收 , 異 常 苛 重 , 當 時 之 商 品 , 幾 乎 無 一 不 納 稅 的 , 其
征 收 之 機 關 稱 為 場 或 務 , 統 稱 場 務 。 一 般 而 言 , 小 者 謂 場 , 大 者 為 務 。
當 日 場 務 林 立 , 商 品 每 過 一 場 務 , 即 須 納 稅 一 次 , 所 過 的 場 務 愈 多 , 所
負 擔 之 稅 則 愈 重 。
宋 之 商 稅 , 有 所 謂 過 稅 與 住 稅 兩 種 , 凡 商 品 通 過 是 所 征 之 稅 , 謂 之 過 稅 ,
即 今 日 所 謂 "關 稅 "。 納 了 過 稅 , 給 付 商 人 以 公 引 , 即 是 今 日 之 "關 單 ",
亦 即 是 "收 稅 証 "。 至 於 商 人 在 縣 鎮 住 賣 , 所 征 之 稅 , 謂 之 "住 稅 ", 亦 即
是 今 日 所 謂 "營 業 稅 "。 一 般 而 言 , 過 稅 值 百 抽 二 , 住 稅 值 百 抽 三 。
宋 代 的 對 外 貿 易
兩 宋 時 期 , 尤 其 是 未 室 南 渡 之 後 , 海 外 的 交 通 及 貿 易 呈 現 欣 欣 向 榮 之 盛
況 。 當 時 所 設 立 的 市 舶 司 已 不 局 限 在 廣 州 , 而 是 遍 及 中 國 之 南 北 海 岸 。
對 外 貿 易 與 盛 原 因 分 析
宋 代 對 外 貿 易 的 主 要 通 道 為 海 道 。 究 其 原 因 是 北 宋 立 國 之 初 , 東 北 、 西
北 地 區 已 為 遼 及 西 夏 所 據 , 燕 云 十 六 州 淪 為 遼 地 , 後 來 金 又 佔 領 中 國 北
部 , 所 以 傳 統 通 西 域 的 "絲 綢 之 路 " 受 阻 , 只 有 發 展 , 東 南 的 海 外 交 通 ,
以 加 強 對 外 的 貿 易 。 此 一 情 況 , 即 表 示 經 濟 重 心 已 移 於 南 方 所 致 。 五 代
時 期 中 國 的 經 濟 重 心 已 南 移 至 長 江 流 域 一 帶 。 北 宋 正 著 意 經 營 江 南 , 南
宋 又 立 國 東 南 , 令 經 濟 益 形 蓬 勃 , 有 利 於 拓 展 對 外 的 海 上 貿 易 。
兩 宋 時 期 的 手 工 業 分 工 細 、 種 類 多 , 產 品 數 量 、 質 量 均 佳 , 需 要 尋 找 海
外 市 場 , 也 為 對 外 貿 易 提 供 豐 富 的 商 品 源 泉 。 而 且 , 朝 廷 對 海 外 貿 易 亦
極 重 視 蓋 因 此 乃 財 政 的 支 柱 之 故 也 。 北 宋 通 過 征 收 舶 稅 、 收 買 舶 貨 , 已
取 得 巨 額 利 潤 , 如 英 宗 台 平 之 世 , 市 舶 收 入 每 歲 六 十 三 萬 貫 , 是 未 室 財
政 收 入 的 重 要 來 源 , 因 此 政 府 對 海 外 貿 易 十 分 重 視 ,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 獎
勵 對 外 貿 易 , 立 法 保 護 外 商 權 益 , 並 設 立 市 舶 司 以 處 理 外 商 事 務 。
最 後 , 造 船 及 航 海 的 進 步 , 亦 為 推 進 對 外 貿 易 的 重 要 因 素 。 宋 代 造 船 的
技 術 水 平 在 當 世 堪 稱 先 進 。 宋 政 府 在 汴 京 設 造 船 務 , 以 製 造 船 隻 , 改 良
船 舶 設 備 。 海 船 的 製 造 多 在 沿 海 地 區 , 以 明 州 為 中 心 。 最 大 的 海 船 長 達
十 多 丈 、 深 三 丈 , 可 載 客 五 、 六 百 人 , 並 已 應 用 羅 盤 磁 針 以 測 定 航 線 ,
能 遠 涉 重 洋 , 促 使 海 外 貿 易 更 形 興 盛 。
對 外 通 商 路 線
自 唐 以 後 , 海 運 發 達 , 由 中 國 沿 海 往 阿 拉 伯 的 路 線 , 以 唐 、 賈 耽 《 皇 華
四 達 記 》 較 詳 ; 而 宋 、 趙 汝 適 的 《 諸 蕃 志 》 均 沿 賈 氏 之 舊 路 。 其 路 線 由
阿 拉 伯 出 發 , 東 經 大 食 帝 國 的 首 都 達 城 , 然 後 出 波 斯 灣 ,抵 天 竺 國 。 沿 天
竺 沿 岸 至 南 端 的 獅 子 國 , 直 笐 蘇 門 答 臘 之 婆 羅 國 。 然 後 出 馬 六 甲 海 峽 後 ,
至 爪 哇 , 再 折 向 北 行 , 經 馬 來 半 島 而 達 交 趾 。 再 沿 中 國 海 岸 北 上 至 屯 門
山 (今 香 港 青 山 ), 沿 內 河 珠 江 而 行 , 北 入 當 時 對 外 貿 易 中 心 廣 州 。 此 外 ,
商 人 可 繼 續 北 上 而 入 於 泉 州 。 此 為 當 時 商 人 經 常 航 行 的 西 行 路 線 。
另 外 , 與 東 邊 日 本 、 高 麗 之 對 外 貿 易 亦 為 重 要 。 宋 代 東 航 路 線 有 二 : 一
為 自 明 州 或 杭 州 起 航 , 為 通 日 本 、 高 麗 最 重 要 的 笐 線 ; 一 為 自 密 州 之 板
橋 鎮 (今 山 東 膠 縣 )入 黃 海 而 至 高 麗 。
外 貿 港 口
宋 代 因 西 北 為 遼 、 夏 、 金 所 據 , 除 與 這 些 國 家 有 貿 易 往 來 外 , 對 外 陸 路
交 交 並 不 發 達 , 但 海 外 貿 易 卻 盛 。 當 時 比 較 著 名 的 對 外 貿 易 港 口 有 廣 州 、
泉 州 、 杭 州 、 明 州 。 宋 室 於 重 畏 海 港 設 立 “市 舶 司 ”, 專 司 外 貿 管 理 。 至
於 廣 州 , 設 有 “蕃 坊 ”, 專 供 外 國 人 居 住 。
泉 州 是 新 興 的 貿 易 港 , 由 於 大 量 阿 拉 伯 人 前 來 , 該 市 在 北 宋 已 建 有 清 真
寺 , 南 未 之 世 , 泉 州 竟 有 凌 駕 廣 州 之 勢 。 其 實 泉 州 在 唐 時 在 對 外 貿 易 方
面 已 嶄 露 頭 角 , 到 了 宋 代 , 隨 著 海 外 交 通 的 日 益 發 達 , 前 來 泉 州 市 易 之
蕃 舶 漸 多 , 其 重 要 性 亦 愈 益 顯 現 。 故 《 宋 史 ‥杜 純 傳 》 謂 : “泉 有 蕃 舶 之
饒 , 雜 貨 山 積 ”。 南 宋 時 , 泉 州 在 外 貿 方 面 之 地 位 已 與 廣 州 並 駕 齊 驅 , 及
至 宋 末 元 初 , 泉 州 更 進 一 步 凌 駕 於 廣 州 之 上 , 成 為 中 國 乃 至 世 界 的 第 大
貿 易 港 。
市 舶 司 之 設 立
北 宋 先 後 在 廣 州 、杭 州 、明 州 、泉 州 、密 州 、秀 州 (浙 江 嘉 興 )等 處 設 立 市
舶 司 。 南 宋 時 , 又 於 溫 州 、 江 陰 設 市 舶 司 , 而 秀 州 華 亭 縣 之 青 龍 鎮 、 上
海 鎮 (均 在 今 上 海 市 ), 也 都 先 後 設 過 市 舶 機 構 。
總 而 言 之 , 市 舶 司 的 職 責 為 : 其 一 管 理 商 舶 , 登 記 及 管 理 中 外 往 來 之 海
舶 , 發 給 通 行 証 件 。 其 二 在 征 收 舶 稅 , 對 入 口 蕃 貨 抽 稅 , 一 般 為 十 分 抽
一 , 也 有 十 分 抽 二 、 三 的 。 其 三 為 控 制 舶 貨 , 對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的 種 類 加
以 明 確 規 定 , 抽 買 入 口 蕃 貨 , 或 運 京 、 或 轉 賣 , 抽 買 後 的 剩 餘 貨 物 才 准
賣 給 商 民 。 其 四 在 重 要 貿 易 港 口 , 劃 定 "蕃 坊 " 或 "蕃 市 ", 以 利 於 外 商
的 居 住 和 貿 易 。可 見 市 舶 司 之 職 能 在 宋 代 已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 宋 史 ‥職 官
志 》 之 記 為 至明,其云:"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
通遠物。"
對 外 貿 易 的 國 家
據 周 去 非 《 嶺 外 代 答 》 、 趙 汝 適 《 諸 蕃 志 》 所 載 , 當 時 和 宋 代 通 商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有 五 十 多 個 , 東 至 日 本 、 菲 律 賓 , 西 達 非 洲 東 岸 , 其 往 來 區 域
之 廣 遠 超 前 代 。
當 時 比 較 重 要 的 通 商 國 家 和 地 區 有:日 本 、 高 麗 、 麻 逸 (在 今 菲 律 賓 )、 渤
泥 (在 今 加 里 曼 丹 島 )、 占 城 (在 今 越 南 中 部 )、 真 腊 (即 柬 埔 寨 )、 注 輦 (在 今
印 度 )、 波 斯 (伊 郎 )、 麻 囉 拔 (在 今 阿 拉 伯 半 島 )、 中 里 和 層 拔 (均 在 今 東 非
沿 岸 )等 。
交 易 商 品
據 《 宋 史 ‥食 貨 志 》 云 , 宋 代 "諸 蕃 並 通 貿 易 , 以 金 銀 、 緡 錢 、 鉛 錫 、 雜
色 帛 、 瓷 器 , 市 香 藥 、 犀 象 、 珊 瑚 、 琥 珀 、 珠 琲 、 鑌 鐵 、 王毒 琩 、 瑪 瑙 、
車 渠 、 水 精 '蕃 布 、 烏 樠 、 蘇 木 等 物 。 " 以 此 推 之 , 當 時 宋 代 輪 往 外 國 的
商 品 以 瓷 器 、 潻 器 、 茶 葉 、 絲 絹 、 布 帛 、 金 、 銀 、 鉛 、 及 緡 錢 為 主 ; 輸
入 品 主 要 為 香 料 、 藥 材 、 以 及 象 牙 、 玳 瑁 、 珊 瑚 、 琥 珀 、 水 晶 、 瑪 瑙 等
各 國 特 產 。
對 外 貿 易 的 影 響
鞏 固 統 治
兩 宋 對 外 貿 易 收 益 頗 豐 , 北 宋 熙 寧 年 間 , 僅 杭 州 、 明 州 、 廣 州 三 地 的 市
舶 司 , 歲 收 純 利 已 達 三 十 萬 緡 。 而 南 宋 紹 與 年 間 , 閩 、 廣 兩 地 的 市 舶 司 ,
歲 收 二 百 萬 緡 , 實 在 給 宋 王 朝 的 財 政 以 極 大 的 支 持 , 使 政 府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能 力 與 外 族 對 峙 。
促 進 生 產
海 外 貿 易 的 與 盛 , 進 一 步 刺 激 了 東 南 沿 海 手 工 業 及 商 業 的 發 展 , 外 貿 所
需 的 瓷 器 、 潻 器 、 紡 織 品 需 求 量 日 增 , 有 利 於 東 南 沿 海 經 濟 的 發 展 。
市 鎮 興 起
由 於 海 上 貿 易 發 達 , 東 南 沿 海 、 兩 廣 及 福 建 等 地 的 海 舶 經 常 靠 岸 貿 易 ,
商 稅 動 以 萬 計 , 設 有 市 舶 司 的 市 鎮 如 廣 州 、 泉 州 、 明 州 、 杭 州 等 都 成 為
重 要 的 新 興 市 鎮 。
唐 宋 元 明 重 要 商 業 城 市 略 圖
宋 代 鹽 、 茶 、 酒 專 賣 研 究
考 鹽 之 專 賣 始 於 漢 武 帝 元 狩 元 年 (122BC); 酒 之 專 賣 亦 始 自 漢 武 帝 天 漢 三
年 (98BC);茶 於 唐 德 宗 時 尚 行 十 而 取 一 之 稅 , 至 唐 文 宗 即 成 專 賣 品 之 一 。
故 鹽 、 茶 、 酒 等 物 之 專 賣 不 自 宋 始 , 惟 至 趙 宋 則 最 盛 行 。
鹽 之 專 賣
宋 代 所 用 食 鹽 , 可 分 海 鹽 、 顆 鹽 、 井 鹽 三 種 , 海 鹽 多 出 產 於 淮 南 、 兩 浙
及 福 建 。 顆 鹽 又 名 解 鹽 , 產 於 陝 西 路 解 縣 及 安 邑 兩 鹽 澤 ; 至 於 井 鹽 則 產
自 四 川 之 鹽 井 。 宋 時 各 地 所 產 之 鹽 , 政 府 對 其 販 賣 地 皆 有 規 定 , 凡 賣 鹽
之 地 , 統 名 行 鹽 地 , 又 名 禁 榷 地 。 製 鹽 之 地 , 名 為 鹽 場 或 亭 場 。 製 鹽 工
人 名 為 鹽 丁 。 鹽 丁 由 官 役 、 民 戶 或 軍 士 充 任 , 而 酌 給 以 生 產 費 。 除 成 本
外 , 可 謂 獲 益 極 大 , 故 鹽 之 收 入 , 為 當 時 國 家 歲 收 支 柱 之 一 。 宋 代 主 理
全 國 鹽 政 者 , 為 三 司 中 之 鹽 鐵 使 司 , 其 下 又 有 京 師 榷 貨 務 以 理 其 事 。 至
於 各 路 鹽 政 , 則 由 提 舉 平 茶 鹽 公 事 主 理 , 鹽 場 則 有 鹽 官 監 督 。
鹽 之 販 賣 有 官 賣 與 商 賣 兩 種 。 官 賣 由 官 辦 機 構 將 鹽 賣 給 人 民 , 商 賣 則 由
政 府 將 鹽 售 至 產 鹽 地 取 鹽 , 鹽 鈔 即 是 取 鹽 證 , 又 名 鹽 交 鈔 或 鹽 交 引 , 有
時 簡 稱 引 。 仁 宗 時 , 規 定 解 鹽 鈔 不 由 京 師 榷 貨 務 發 給 , 而 由 九 所 折 博 務
發 行 。 所 謂 折 博 務 , 即 是 當 日 專 管 兵 營 糧 草 之 調 度 機 關 。 鹽 鈔 在 當 日 市
面 , 已 成 一 種 有 價 證 券 。 北 宋 時 , 南 方 茶 商 運 茶 至 京 師 , 售 與 北 商 後 所
得 之 錢 , 即 在 京 師 榷 貨 務 買 來 鹽 鈔 , 攜 返 南 方 轉 售 與 鹽 商 領 鹽 。
宋 代 財 政 有 賴 鹽 之 專 賣 者 極 大 , 故 對 私 鹽 之 懲 罰 極 嚴 。 據 《 文 獻 通 考 .
徵 榷 考 》 記 太 祖 建 隆 二 年 (967 年 )定 官 鹽 闌 入 禁 法 、 凡 貿 易 十 斤 或 煮 鹽 三
斤 , 坐 死 。 民 攜 鹽 三 十 斤 入 城 , 處 三 年 徒 刑 , 六 十 斤 者 處 死 。 由 此 可 見
當 日 對 私 鹽 懲 罰 之 嚴 厲 。
茶 之 專 賣
茶 之 專 賣 , 宋 初 主 要 沿 襲 唐 制 。 《 宋 史 . 食 貨 志 . 茶 法 》 總 說 曰 ︰ 「 在
淮 南 -----山 場 十 三 ,六 州 採 茶 之 民 隸 焉 。謂 之 園 戶 ,歲 課 作 茶 輸 租 ,餘 則
官 悉 市 之 , 其 售 官 者 皆 受 錢 而 後 入 茶 , 謂 之 本 錢 。 又 民 歲 輸 稅 , 願 折 茶
者 , 謂 之 折 稅 茶 。 」 茶 之 專 賣 辦 法 , 總 括 而 言 , 乃 在 產 茶 區 要 會 之 地 ,
設 場 置 吏 , 總 名 曰 「 山 場 」 。 人 民 以 採 茶 為 業 者 , 均 隸 屬 山 場 , 從 事 製
茶 工 作 , 謂 之 園 戶 。 製 成 之 茶 可 以 充 部 分 租 賦 , 其 餘 由 政 府 收 買 , 然 後
再 以 高 價 出 賣 。 所 謂 「 凡 民 欲 茶 者 , 皆 售 於 官 。 」 (《 宋 史 ‥ 食 貨 志 》 )
宋 室 既 以 低 價 收 購 全 國 產 茶 , 然 後 轉 以 高 價 出 售 , 故 除 官 本 雜 費 外 , 獲
利 實 豐 , 茶 稅 也 就 寖 成 國 家 收 益 之 一 主 要 來 源 。 茶 之 營 利 既 厚 , 宋 室 為
保 其 專 賣 利 益 , 故 定 刑 罰 也 甚 嚴 , 凡 「 吏 私 以 官 茶 貿 易 及 一 貫 五 百 者
死 。 」(見 《 宋 史 . 食 貨 志 . 茶 法 》總 論 ) 後 雖 略 寬 刑 禁 , 然 仍 規 定 凡 「 結
徒 持 杖 販 私 茶 , 遇 官 司 擒 捕 抵 拒 者 皆 死 。 」
酒 之 專 賣
酒 之 專 賣 稱 榷 酤 。 其 源 甚 早 , 較 確 者 為 漢 武 帝 天 漢 三 年 (98BC)。 逮 隋 唐
五 代 , 亦 時 行 時 解 , 至 宋 有 榷 酤 法 , 南 宋 則 更 複 雜 。 蓋 茶 鹽 有 一 產 地 ,
酒 則 不 然 , 加 以 各 地 情 形 不 同 , 故 宋 代 榷 酤 法 特 嚴 , 其 制 約 分 兩 種 ﹕ 一
為 由 政 府 釀 造 販 賣 , 是 為 官 釀 官 賣 ; 其 二 則 為 人 民 釀 造 販 賣 , 政 府 徵 收
酒 稅 , 予 商 人 以 專 賣 權 , 是 為 民 釀 民 賣 。
在 官 買 官 賣 制 度 下 , 各 府 州 城 內 或 有 利 可 圖 之 縣 境 , 皆 置 酒 務 。 酒 務 數
目 甚 多 , 據 《 宋 會 要 》載:熙 寧 十 年 (1077 年 )前 , 凡 一 千 六 百 六 十 四 所 酒
務 , 每 年 應 繳 一 定 租 額 於 政 府 。 酒 務 徵 收 , 由 中 央 派 官 監 視 , 稱 為 監 管 。
監 管 有 二 : 一 為 監 酒 , 一 為 監 酒 稅 。 監 酒 專 司 酒 之 釀 造 及 販 賣 , 監 酒 稅
專 司 酒 稅 收 入 。 宋 代 酒 場 與 軍 隊 有 密 切 關 係 , 酒 稅 收 益 多 用 以 支 付 軍 費 。
北 宋 仁 宗 時 起 , 更 直 接 由 軍 隊 經 營 酒 庫 , 其 西 北 有 蕃 官 將 領 營 作 酒 肆 ,
其 息 歸 之 。
至 於 「 民 釀 民 賣 」 方 面 , 凡 經 政 府 特 許 釀 酒 或 賣 酒 者 名 「 酒 戶 」 , 對 政
府 交 納 一 定 稅 額 , 而 得 特 許 酤 酒 之 酒 戶 , 在 京 師 甚 多 , 據 《 宋 會 要 》 記
天 聖 五 年 (1027 年 )八 月 詔:京 師 酒 戶 約 有 三 千 , 並 有 「 酒 行 」為 維 護 同 業
之 機 關 。 酒 戶 有 一 定 標 幟 , 以 青 白 布 製 酒 簾 , 此 風 盛 於 唐 時 。 熙 寧 四 年
(1071 年 ),宋 室 改 用「 撲 買 法 」 。撲 買 本 為 投 標 競 爭 法 ,認 稅 最 多 者 ,許
其 製 造 。 承 釀 有 限 期 , 不 及 期 而 虧 本 停 釀 者 謂 之 「 敗 闕 」 。 政 府 為 兔 減
少 稅 收 , 則 強 令 民 戶 均 攤 ; 遇 民 有 婚 喪 之 事 , 官 計 民 戶 大 小 , 強 令 買 酒
若 干 。 由 此 可 見 宋 朝 廷 對 酒 錢 的 重 視 。
專 賣 帶 來 的 影 響
宋 代 鹽 、 茶 、 酒 之 專 賣 , 對 兩 宋 經 濟 影 響 也 至 深 。 鹽 之 專 賣 方 面 , 井 鹽
在 宋 代 經 濟 佔 巿 極 重 要 地 位 。 井 鹽 生 產 發 展 , 促 進 整 個 社 會 創 造 巨 大 物
質 財 富 , 既 為 政 府 提 供 巨 額 財 政 收 入 , 也 為 百 姓 提 供 勞 動 就 業 機 會 和 生
活 來 源 。 財 政 上 , 專 賣 鹽 所 得 之 課 稅 是 國 家 重 要 財 源 , 宋 人 常 云 : 「 朝
廷 大 費 , 全 藉 茶 、 鹽 之 利 。 」 軍 國 大 計 , 都 仰 賴 鹽 利 收 入 , 鹽 課 寖 成 兩
宋 政 權 的 重 要 財 政 支 柱 。
宋 代 稅 茶 榷 酤 之 目 的 , 主 為 解 決 軍 費 和 財 政 困 難 。 實 行 專 賣 後 , 政 府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 亦 有 理 想 增 益 。 另 一 方 面 , 商 賈 在 京 師 或 沿 邊 榷 貨 務 入 納
金 帛 , 以 瞻 京 師 , 益 令 國 庫 豐 盈 ; 再 者 , 榷 茶 作 為 外 貿 出 口 物 資 , 亦 能
做 到 以 所 有 易 所 無 , 有 助 改 善 宋 人 之 物 質 生 活 。 此 外 , 主 持 茶 政 之 官 吏 ,
為 使 歲 課 添 加 , 希 圖 進 用 , 莫 不 盡 謀 利 之 能 事 , 因 而 茶 利 不 斷 增 長 , 國
庫 亦 因 此 愈 充 矣 。
然 而 , 鹽 、 茶 、 酒 專 賣 所 帶 來 之 壞 影 響 卻 也 不 少 。 首 先 , 宋 室 為 維 持 茶
鹽 酒 之 專 賣 , 遂 厲 行 嚴 法 , 以 制 民 之 私 營 , 造 成 與 民 爭 利 之 局 。 事 實 證
明 , 宋 雖 以 嚴 刑 禁 奸 , 然 利 之 所 在 , 販 運 私 鹽 、 茶 , 及 釀 製 私 酒 之 事 可
謂 不 絕 , 宋 室 收 益 亦 因 之 受 到 損 失 。
另 外 , 榷 茶 亦 阻 礙 商 品 經 濟 的 發 展 。 據 宋 人 呂 陶 記 載 , 宋 代 無 論 業 主 或
佃 種 茶 園 , 皆 僱 工 經 營 之 商 品 生 產 , 每 生 產 十 八 斤 茶 葉 , 除 去 租 稅 、 僱
工 等 一 切 開 支 , 能 獲 利 二 百 文 , 其 中 歲 產 三 、 五 萬 斤 之 茶 園 , 則 每 年 能
賺 三 、 五 萬 貫 。 正 常 情 況 下 , 這 種 商 品 就 能 在 自 經 濟 中 發 展 壯 大 , 然 礙
於 官 府 之 榷 禁 制 度 , 卻 得 不 到 自 然 的 發 展 , 殊 屬 可 惜 。
此 外 , 榷 茶 加 重 政 府 對 人 民 剝 削 和 園 戶 之 掠 奪 , 影 響 生 產 發 展 。 洎 茶 葉
專 賣 後 , 茶 葉 銷 售 價 格 提 高 , 人 民 吃 貴 茶 , 自 減 少 茶 葉 銷 售 量 , 而 官 府
賤 價 收 買 茶 葉 , 又 造 成 園 戶 破 產 , 特 別 官 府 規 定 茶 場 監 管 , 「 買 茶 精 良
及 滿 五 千 馱 以 及 萬 馱 , 第 賞 有 差 , 而 所 買 粗 惡 偽 濫 者 , 計 虧 坐 贓 論 。 」
(《 宋 史 ‥ 食 貨 志 》 )此 舉 更 造 成 主 辦 茶 場 官 員 , 不 顧 園 戶 利 益 , 盡 力 刻 剝
收 買 , 對 社 會 造 成 深 遠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 主 管 商 務 之 商 吏 , 身 家 性 命 ,
升 降 黜 陟 , 不 決 於 經 營 之 好 壞 , 反 斷 於 官 場 靠 山 和 人 緣 關 係 , 咸 使 官 辦
商 業 缺 乏 內 在 經 濟 動 力 。 至 於 貪 污 浪 費 , 損 公 肥 私 , 更 是 沒 法 杜 絕 。
至 於 宋 朝 酒 類 專 賣 , 無 可 諱 言 對 府 收 益 殊 有 裨 助 , 然 害 處 亦 不 少 。 首 先 ,
人 皆 以 公 家 米 麥 造 酒 , 而 賣 酒 之 利 潤 卻 歸 私 囊 , 形 成 藉 官 用 以 自 肥 之 情
況 。 更 甚 者 , 則 官 吏 每 假 公 濟 私 , 竊 官 酒 以 私 賣 , 此 種 不 法 行 為 , 對 政
府 之 財 政 實 造 成 重 大 打 擊 。 此 外 , 由 於 私 酒 可 不 納 稅 , 成 本 較 低 , 故 售
價 自 廉 , 要 納 稅 之 合 法 酒 因 成 本 重 , 價 格 遂 貴 , 銷 路 自 遠 不 及 私 酒 , 結
困 令 酒 之 課 額 大 受 影 響 , 虧 損 極 大 。
雖 然 盜 用 公 酒 牟 利 及 釀 製 私 酒 俱 屬 違 法 , 然 利 之 所 在 , 奸 滑 豪 吏 , 皆 狼
狽 為 奸 , 不 理 禁 令 , 對 兩 宋 經 濟 , 自 構 成 嚴 重 的 破 壞 。
明 代 手 工 業 的 發 展
明 代 中 葉 以 後 的 嘉 靖 、 隆 、 萬 曆 、 天 吞 四 朝 共 百 多 年 , 中 國 手 工 業 生 產
有 進 一 步 發 展 , 地 區 性 分 工 更 加 明 顯 , 白 銀 成 為 更 廣 泛 使 用 的 通 貨 , 加
上 國 外 市 場 的 開 拓 , 整 個 社 會 的 商 品 經 濟 都 有 飛 躍 的 進 展 , 其 中 以 江 南
地 區 最 為 突 出 。
江 南 地 區 , 包 括 今 日 江 蘇 、 南 部 、 浙 江 西 部 和 安 徽 、 江 西 的 一 部 份 。 這
區 域 自 唐 宋 以 來 , 都 屬 殷 富 之 區 , 擁 有 多 種 發 達 的 手 工 業 , 如 廣 信 的 造
紙 、 石 門 的 榨 油 , 蕪 湖 、 京 口 的 槳 染 、 無 錫 印 刷 , 都 名 噪 一 時 。 另 外 ,
蘇 州 、 常 州 、 杭 州 、 嘉 興 、 湖 州 和 江 寧 的 絲 綢 、 景 德 鎮 的 瓷 器 , 松 江 的
棉 布 , 更 是 遠 銷 國 外 。
絲 織 業
明 代 , 工 業 專 營 的 風 氣 依 舊 盛 行 , 但 是 此 時 有 些 工 原 料 之 產 生 與 其 製 造 ,
已 各 在 不 同 的 地 域 , 各 自 發 達 。 就 紡 織 來 說 , 當 日 之 養 蠶 者 與 機 織 者 ,
皆 已 分 別 發 達 於 特 殊 之 地 域 , 養 蠶 發 達 之 地 , 已 不 是 絲 織 發 達 之 地 。 明
代 養 蠶 發 達 於 東 南 之 三 吳 、 閩 越 與 山 西 之 潞 州 。 此 時 三 吳 、 閩 越 所 需 之
繭 仰 給 於 湖 州 , 潞 州 所 需 的 則 來 自 閬 州 , 產 絲 最 盛 之 地 與 機 織 業 最 盛 之
地 , 已 不 是 同 在 一 個 地 點 。
除 了 官 營 的 織 造 部 門 外 , 明 代 出 現 了 未 門 以 絲 織 為 生 的 "機 戶 "。 明 代 中
期 以 後 , 這 種 "機 戶 " 已 經 大 量 存 在 , 江 南 地 區 尤 其 普 遍 。 蘇 州 及 杭 州
是 絲 織 中 心 , 每 所 "機 戶 " 僱 用 工 人 數 目 甚 多 , 居 民 大 都 "以 機 為 田 ", "
以 梭 為 來 "。
棉 織 業
明 代 不 獨 絲 織 與 產 絲 之 地 域 不 同 , 就 是 棉 織 與 產 棉 之 地 域 亦 不 同 。 其 時
北 方 所 產 之 棉 花 多 運 售 於 南 方 , 待 南 方 紡 織 成 布 後 , 再 把 棉 布 向 北 方 推
銷 。 當 日 秦 晉 布 商 皆 集 中 於 上 海 , 上 海 所 產 之 棉 布 , 常 足 供 數 省 之 用 ,
上 海 棉 織 業 之 盛 可 以 想 見 。 而 上 海 的 棉 布 不 僅 銷 向 北 方 , 亦 銷 往 南 方 之
閩 粵 , 可 見 上 海 棉 布 貿 易 極 大 。
染 布 業
上 海 之 棉 布 顏 色 , 種 類 亦 多 , 可 知 染 布 工 業 也 隨 而 發 展 , 當 時 上 海 所 織
之 布 , 可 以 染 成 天 青 、 談 青 、 月 下 白 、 大 紅 、 桃 紅 、 古 銅 、 水 墨 、 血 牙 、
駝 絨 、 蝦 黃 、 黃 、 綠 、 黑 、 紫 等 顏 色 。 然 後 刮 去 灰 粉 , 名 為 刮 印 花 。 又
有 木 板 刻 花 卉 人 物 禽 獸 , 以 布 蒙 板 而 砑 之 , 然 後 以 五 色 刷 其 處 , 以 成 花
布 。 由 此 可 知 明 時 己 生 產 花 布 , 且 染 布 工 業 亦 極 之 發 達 。
瓷 器 之 進 步
明 代 瓷 業 , 成 就 最 大 , 他 的 作 品 不 獨 較 元 代 為 佳 、 且 超 乎 唐 宋 之 上 , 極
為 後 人 讚 許 。 當 太 祖 建 國 後 的 第 二 年 , 便 建 御 器 廠 於 江 西 景 德 鎮 ; 至 萬
曆 年 間 , 相 傳 景 德 鎮 御 窯 竟 多 至 三 百 餘 座 , 合 民 窯 計 之 , 不 下 三 千 座 ,
此 或 不 免 言 之 過 甚 , 但 景 德 鎮 為 有 明 一 代 之 瓷 業 中 心 , 盛 況 空 前 , 則 為
無 可 否 認 的 事 實 。
洪 武 初 年 , 景 御 窯 所 製 之 器 , 質 膩 體 薄 , 有 青 黑 兩 色 , 以 純 素 者 為 佳 。
永 樂 時 , 有 所 謂 "影 青 ", 最 為 特 色 。 它 的 瓷 質 極 薄 , 暗 雕 龍 花 , 表 裏 都
可 以 映 見 , 花 紋 微 現 青 色 , 故 名 "影 青 "。
至 乎 宣 德 年 間 的 出 品 , 比 永 樂 時 胎 薄 , 青 花 之 色 亦 較 為 稍 淺 , 其 細 暗 花
之 白 瓷 , 隱 隱 現 出 橘 皮 之 梭 眼 , 其 工 作 之 精 良 , 即 宋 代 定 窯 所 製 者 , 亦
不 能 出 乎 其 上 。而 青 色 以 外 ,更 有 霽 紅 色 的 (亦 稱 醉 紅 ),寶 見 奪 目 ,足 稱
佳 品 。
"五 彩 " 亦 由 宣 德 時 始 創 , 其 中 有 於 白 地 畫 彩 花 之 五 彩 , 有 於 彩 地 畫 彩 花
之 夾 彩 , 又 有 廓 內 畫 彩 花 而 廓 外 填 色 釉 或 錦 紋 的 , 還 有 於 黑 白 等 地 畫 綠
黃 紫 三 色 花 之 素 之 彩 , 或 用 窯 變 紅 綠 紫 三 色 之 天 然 三 彩 , 器 內 外 皆 畫 花
之 兩 面 彩 之 各 種 製 品 。 此 時 的 製 品 , 類 皆 精 巧 異 常 , 燦 爛 奪 目 , 為 前 代
所 未 有 , 其 技 術 之 突 進 , 可 稱 瓷 器 史 上 之 未 有 也 。
大 抵 有 明 一 代 的 瓷 器 , 宣 德 成 化 時 所 出 者 為 最 上 品 , 永 樂 時 次 之 , 嘉 靖
隆 慶 時 又 次 之 。 若 就 有 明 一 代 之 瓷 業 而 論 , 其 成 就 可 謂 遠 超 前 代 。 另 外 ,
永 樂 以 後 , 因 波 斯 、 阿 拉 伯 藝 術 之 東 漸 , 與 中 國 藝 術 相 溶 合 , 在 瓷 業 上
更 發 生 一 種 新 的 光 彩 。
明 代 的 民 窯 亦 很 發 達 , 景 德 鎮 以 外 各 地 都 有 瓷 窯 , 其 出 品 亦 有 青 花 與 五
彩 器 , 且 不 僅 限 於 杯 盤 碗 碟 壼 樽 之 類 , 更 有 種 種 花 果 魚 鳥 和 觀 音 像 等 。
民 窯 出 品 以 嘉 靖 、 隆 慶 間 的 崔 公 窯 , 隆 慶 , 萬 曆 間 的 周 窯 , 最 為 著 名 。
有 明 之 世 , 除 景 德 鎮 之 瓷 窯 著 名 外 , 福 建 建 陽 之 建 窯 , 江 蘇 宜 興 之 歐 窯 ,
江 西 棋 峰 縣 之 橫 峰 窯 , 浙 江 處 州 之 處 窯 , 廣 東 佛 山 之 廣 窯 , 皆 有 名 於 時 。
印 刷 業 及 書 籍 業
明 代 時 印 刷 業 又 有 進 展 , 就 是 有 銅 製 活 字 版 的 出 現 。 據 《 容 齊 隨 筆 》 所
說 , 明 孝 宗 弘 治 八 年 所 印 刷 的 書 , 已 有 "會 通 館 活 字 銅 版 印 " 八 字 , 印
在 書 上 。 由 是 足 見 明 代 中 葉 , 銅 字 活 版 已 經 流 行 了 。 此 後 銅 刻 活 字 與 木
刻 活 字 , 並 行 於 世 。 明 人 之 創 用 銅 製 字 粒 , 對 學 術 文 化 之 貢 獻 極 大 。
刻 印 書 籍 , 明 初 亦 沿 用 元 體 字 , 喜 靖 以 後 有 復 古 的 傾 向 , 每 好 仿 北 宋 字
體 , 整 齊 方 正 , 棱 角 峻 厲 。 及 至 萬 曆 時 , 竟 變 成 機 械 式 的 圖 案 字 , 筆 畫
板 滯 。 至 明 末 清 初 時 , 更 變 為 橫 輕 直 重 , 橫 細 直 肥 , 四 角 整 齊 的 方 塊 字 ,
名 之 曰 "宋 體 字 ",其 實 已 失 宋 板 書 籍 字 體 的 本 來 面 目 。後 來 印 刷 書 籍 都 便
用 此 種 字 體 以 鑄 成 鉛 粒 , 沿 用 至 今 , 今 稱 之 為 "老 宋 體 "。 另 外 , 又 有 仿
南 宋 字 體 的 , 名 為 "長 宋 體 "。
今 日 書 坊 所 印 刷 的 古 書 , 除 上 述 字 體 的 老 宋 體 與 明 代 有 關 外 , 其 裝 釘 制
度 也 與 明 代 有 關 。 蓋 今 日 線 裝 書 之 裝 釘 法 , 就 是 始 自 明 代 。 中 國 最 早 出
現 的 印 刷 書 籍 , 其 裝 釘 形 式 原 是 "卷 軸 式 " 的 , 明 中 葉 以 後 , 釘 裝 方 法
改 為 "線 裝 ", 並 一 直 被 沿 用 。
製 紙 業
在 印 刷 術 未 發 明 之 , 前 紙 之 用 途 與 消 耗 有 限 , 故 唐 代 時 以 製 紙 而 馳 名 之
地 尚 少 。 宋 代 以 後 , 書 籍 印 刷 日 多 , 因 而 製 紙 業 亦 隨 之 而 日 盛 。 明 代 書
籍 印 刷 更 多 , 人 口 亦 日 繁 , 紙 之 需 用 消 耗 日 大 , 於 是 從 事 製 紙 者 遍 於 各
地 。 此 時 所 製 之 紙 , 不 僅 是 產 量 增 加 , 足 供 書 籍 印 刷 之 用 , 而 且 紙 質 進
步 , 種 類 漸 多 。
當 日 書 家 寫 字 之 紙 , 亦 極 為 講 究 , 有 各 種 顏 色 的 , 有 印 金 花 云 龍 的 。 成
祖 時 , 曾 設 "紙 局 " 於 江 西 之 西 山 , 製 造 連 史 紙 、 觀 音 紙 , 出 品 極 佳 。
宣 宗 時 , 又 出 細 密 酒 金 五 色 籠 、 五 色 云 龍 籠 、 五 色 大 簾 紙 、 磁 青 紙 、 素
馨 紙 等 , 這 些 紙 堅 革刃 有 如 布 帛 , 堪 稱 精 美 , 都 屬 於 貢 品 。
至 於 民 間 所 用 的 , 有 吳 中 之 無 紋 灑 金 籠 , 松 江 之 譚 籠 , 新 安 之 仿 宋 藏 經
籠 與 白 棉 紙 等 都 是 精 品 。 其 中 譚 籠 堅 滑 古 雅 , 白 棉 紙 細 洁 堅 革刃 , 有 尤 為
難 得 之 物 。
造 船 業
明 代 因 要 與 南 洋 各 國 貿 易 交 通 , 又 因 為 要 利 便 沿 海 的 南 北 運 輸 , 便 不 得
不 要 有 船 隻 , 而 南 洋 與 沿 海 的 風 浪 都 很 大 , 又 非 有 堅 固 而 龐 大 的 海 船 不
可 , 因 此 , 明 人 的 造 船 技 術 , 就 比 前 代 為 進 步 。 當 日 的 海 船 以 舟 山 的 "
烏 槽 " 為 首 , 其 餘 著 名 的 海 船 , 有 廣 東 所 造 之 "廣 船 ", 與 福 建 所 造 之 "
福 船 "。
據 《 明 史 ‥鄭 和 傳 》 所 說 , 鄭 和 出 使 南 洋 時 , 所 率 領 之 大 船 共 六 十 二 艘 ,
船 之 大 者 長 四 十 四 丈 , 闊 十 八 丈 , 六 十 二 1 船 共 能 容 士 迕 二 萬 七 千 八 百
餘 人 。 在 五 百 餘 年 前 , 造 船 工 具 還 未 完 備 , 而 居 然 能 夠 造 出 這 樣 龐 大 的
船 隻 , 其 造 船 技 術 之 精 巧 , 又 可 以 想 見 。
明 代 中 葉 以 後 , 閩 粵 人 民 相 繼 漂 渡 南 洋 謀 生 , 這 些 僑 民 往 來 所 乘 之 船 ,
雖 不 必 如 鄚 和 所 乘 者 之 大 , 然 亦 須 有 相 當 容 量 , 方 足 以 禦 風 浪 , 且 亦 須
有 相 當 數 量 , 足 以 應 僑 民 來 往 之 需 。 由 此 以 推 想 , 當 日 南 方 沿 海 之 地 ,
如 太 倉 、 寧 波 、 泉 州 、 廣 州 等 , 必 有 許 多 造 船 廠 , 其 造 船 技 術 亦 必 相 當
進 步 。
潻 器 業
永 樂 時 , 官 局 果 園 廠 曾 製 "剔 紅 ", 極 為 美 觀 。 宣 德 時 , 製 出 一 種 填 潻 彰
髹 器 皿 。 其 製 法 是 用 五 彩 之 稠 潻 , 堆 成 花 葉 之 色 , 並 作 種 種 斑 紋 , 然 後
磨 平 , 使 成 圖 畫 一 般 。 這 種 製 品 極 為 精 巧 , 非 宋 元 時 所 有 。 可 以 說 , 明
代 的 潻 器 以 精 良 見 稱 於 後 世 。
至 於 民 間 製 品 , 隆 慶 時 , 黃 成 所 製 的 "剔 紅 ", 可 與 果 園 廠 出 品 比 美 , 他
所 作 花 困 人 物 的 刀 法 , 圓 滑 清 朗 , 尤 為 罕 見 。 他 曾 著 《 髹 潻 錄 》 二 卷 ,
敘 述 各 種 潻 器 的 製 造 方 法 , 中 國 之 有 潻 工 專 書 自 此 始 。 黃 成 以 外 , 方 信
川 所 作 的 "堆 彩 ", 姜 千 里 所 作 的 "鐫 鉤 ", 皆 負 盛 名 。
另 外 , 宣 宗 之 世 , 以 日 本 精 於 潻 法 , 曾 派 人 赴 日 學 習 , 日 本 潻 法 遂 傳 入
中 國 。 英 宗 天 順 年 間 , 閩 人 楊 塤 利 用 倭 法 而 參 以 己 意 , 製 成 五 色 之 山 水
人 物 的 潻 器 , 其 作 品 神 氣 飛 動 , 為 時 人 所 重 , 業 潻 者 爭 相 仿 效 , 稱 為 "楊
倭 法 "。
五 金 工 業
明 代 各 種 金 屬 製 品 中 , 以 銅 器 為 最 精 良 。 宣 德 二 年 , 詔 置 鑄 冶 局 , 參 酌
古 式 , 製 造 鼎 、 鼎 爐 、 乳 爐 、 博 山 爐 , 香 案 種 種 銅 器 。 其 色 以 流 金 仙 桃
色 、 秋 葵 色 為 本 色 , 間 有 仿 古 青 錄 色 的 。 所 造 各 器 其 底 皆 刻 有 "大 明 宣 德
年 製 " 字 樣 , 其 顏 色 與 作 工 皆 精 美 可 觀 。
明 代 更 有 一 種 銅 製 的 美 術 工 藝 品 , 名 為 景 泰 藍 的 , 尤 為 世 人 所 喜 愛 。 其
製 法 是 於 銅 器 表 面 上 塗 以 王 琺 瑯 質 , 燒 成 各 種 花 紋 。 花 紋 四 周 或 嵌 銀 絲 ,
其 色 絢 采 奪 目 , 華 美 可 愛 。 景 帝 景 泰 時 出 品 最 多 , 製 作 亦 最 精 美 , 故 世
稱 之 為 景 泰 藍 。 今 日 北 平 仍 多 仿 製 , 且 仍 舊 稱 。
明 代 中 後 期 商 品 經 濟
明 中 葉 以 後 , 農 業 和 手 工 業 產 品 的 商 品 化 , 民 間 手 工 業 勃 興 , 城 市 繁 榮 ,
資 本 活 躍 , 市 場 上 普 遍 用 銀 進 行 交 易 。 這 標 誌 著 商 品 經 濟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
商 業 概 況 (商 稅 )
重 農 輕 商 是 中 國 歷 代 執 政 者 的 傳 統 政 策 , 所 以 商 人 地 位 從 來 都 是 列 在 四
民 之 末 , 不 為 社 會 所 重 視 , 有 時 還 禁 止 商 人 穿 著 絲 綢 和 參 加 考 試 。 明 代
商 律 承 唐 律 之 舊 , 似 稍 持 平 , 但 仍 用 漢 代 賤 商 之 制 , 對 於 商 賈 還 還 加 以
種 種 限 制 , 不 能 與 農 民 受 著 同 等 待 遇 。
明 初 , 商 稅 規 定 三 十 取 一 , 這 樣 的 稅 額 並 不 算 重 , 所 以 當 日 經 營 商 業 的
人 , 似 較 元 末 為 好 。 但 是 開 國 不 久 , 政 府 所 發 行 之 大 明 室 鈔 即 已 開 始 低
折 , 於 是 物 價 日 漲 , 商 人 之 損 失 日 大 。 中 葉 以 後 , 所 謂 三 十 取 一 的 商 稅 ,
已 變 成 具 文 。 此 時 漁 梁 關 津 (關 卡 ), 私 擅 抽 稅 者 , 日 有 增 加 。 神 宗 之 時 ,
更 巧 立 種 種 稅 目 , 向 商 民 苛 歛 , 弄 到 中 官 遍 天 下 , 皆 以 稅 使 名 義 出 現 。
他 們 或 征 市 舶 , 或 征 店 稅 , 水 陸 行 數 十 里 , 即 見 有 樹 旗 建 廠 , 向 商 賈 征
稅 的 。 光 宗 之 時 , 雖 蠲 免 額 外 稅 課 , 然 僅 五 年 又 復 苛 征 如 故 , 此 後 直 至
明 末 , 商 人 負 擔 只 有 加 重 , 未 嘗 減 輕 。
概 而 言 之 , 有 明 一 代 商 人 所 遭 受 之 意 外 及 人 為 虧 損 , 無 時 無 已 。 最 受 害
者 多 為 資 本 無 多 之 小 商 小 販 , 至 於 富 商 巨 賈 , 卻 可 利 用 資 本 , 操 縱 物 價 ,
勾 結 污 吏 , 壓 榨 同 行 , 以 種 種 不 正 當 方 法 , 乘 時 獲 利 。 據 明 人 , 謝 在 杭
《 五 雜 俎 》謂 萬 曆 時 , "江 南 大 賈 ,強 半 無 田 ,蓋 利 息 薄 而 賦 役 重 也 "。大
概 此 時 江 南 城 市 發 達 , 一 般 富 人 多 已 不 再 經 營 土 地 , 而 移 其 資 本 以 經 營
商 業 , 商 場 上 既 有 此 種 資 本 家 出 現 , 於 是 大 魚 食 小 魚 之 現 象 , 從 而 普 遍
發 生 , 資 本 短 小 的 商 人 便 備 受 壓 逼 。
商 業 都 市 的 發 達
由 於 手 工 業 作 坊 和 工 場 手 工 業 的 發 達 , 就 使 原 有 城 市 更 加 繁 榮 , 有 的 發
展 成 為 新 的 大 城 市 。 明 伐 的 都 城 南 京 、 北 京 都 不 只 是 政 治 中 心 , 同 時 也
是 經 濟 中 心 。 明 初 南 京 人 口 達 一 百 一 十 餘 萬 , 約 佔 全 國 人 口 的 六 十 分 之
一 。 明 孝 宗 時 (1488-1505 年 ), 北 京 人 口 達 六 十 餘 萬 , 南 北 兩 京 , 市 內 各
街 肆 商 店 林 立 , 百 貨 云 集 , 各 種 重 要 商 品 , 都 有 一 定 的 集 中 區 城 , 如 南
京 有 綾 壓 巷 、 錦 繡 坊 、 顏 料 坊 等 。 另 外 , 北 京 有 缸 、 瓦 市 、 米 市 、 煤 市
等 , 各 地 商 賈 云 集 , 買 賣 交 易 , 數 量 巨 大 。
南 京 、 北 京 以 外 , 明 代 還 有 大 商 業 都 市 三 十 餘 處 , 運 河 為 南 北 交 通 的 大
動 脈 , 沿 河 城 市 如 德 州 、 臨 清 、 東 昌 、 濟 寧 、 徐 州 、 淮 安 、 揚 州 等 處 ,
都 是 著 名 的 大 商 埠 , 而 揚 州 位 於 運 河 和 長 江 的 交 叉 點 , 商 業 尤 為 繁 盛 。
明 代 大 商 業 都 市 , 大 部 份 都 集 中 在 東 南 沿 海 , 其 中 江 、 浙 兩 省 , 約 佔 全
數 三 分 之 一 , 而 整 個 北 方 只 佔 全 數 四 分 之 一 。
商 品 化 與 民 營 工 業
明 代 中 後 期 、 隨 著 農 業 和 手 工 業 生 產 水 平 的 提 高 , 許 多 產 碞 如 糧 食 、 棉
花 、 棉 布 、 生 絲 、 綢 緞 、 瓷 器 、 鐵 器 等 , 都 成 為 交 換 的 商 品 。
另 外 , 這 時 期 , 官 營 手 工 業 的 "作 坊 " 趨 於 衰 落 , 民 營 手 工 業 有 了 顯 著
的 發 展 , 如 江 西 景 德 鎮 的 瓷 窯 , 官 營 的 瓷 窯 有 五 十 八 座 , 而 民 窯 則 有 九
百 座 左 右 。 而 且 民 營 手 工 業 與 市 場 聯 系 密 切 , 其 產 品 又 大 量 的 投 入 市 場 。
新 僱 傭 關 係 的 產 生
明 朝 中 後 期 , 在 江 南 地 區 一 些 商 品 經 濟 比 較 繁 榮 的 地 方 , 如 蘇 州 、 杭 州
等 , 近 代 工 業 生 產 關 係 的 萌 芽 開 始 隱 約 地 出 現 。
當 時 , 蘇 州 有 許 多 以 絲 織 為 業 的 "機 戶 "。 富 有 的 機 戶 擁 有 大 量 資 金 和 九
十 台 織 機 , 開 設 "機 房 ", 僱 傭 機 工 數 十 人 , 進 行 生 產 。 蘇 州 城 裏 有 機 工
數 千 人 。 "機 工 " 是 自 由 民 , 憑 著 紡 織 絲 綢 的 技 術 , 為 機 戶 所 僱 傭 , 向 機
戶 出 賣 勞 動 力 ,計 日 領 取 工 資 ,以 維 持 生 活 。這 種 "機 戶 出 資 ,機 工 出 力 "
的 機 房 , 就 是 手 工 工 場 。 機 戶 佔 有 生 產 資 料 和 利 潤 , 是 早 期 的 實 業 家 ;
機 工 靠 出 賣 勞 動 力 為 生 , 是 早 期 的 產 業 工 人 。 他 們 之 間 僱 傭 和 被 僱 傭 的
關 係 , 具 有 近 代 工 業 生 產 關 係 的 性 質 。 不 過 , 這 種 萌 芽 狀 態 的 新 生 產 關
係 , 發 展 得 緩 慢 。
行 會 的 盛 行
自 宋 以 後 , 中 國 城 市 人 口 日 眾 , 海 陸 交 通 日 便 , 工 廠 式 的 工 業 日 興 , 市
舶 之 來 華 者 亦 日 盛 , 凡 此 種 種 皆 足 以 使 商 業 日 趨 發 達 。 到 了 明 代 , 棉 織 、
絲 織 的 原 料 生 產 地 與 機 織 地 , 又 已 異 其 地 域 , 自 然 更 需 要 商 人 轉 運 販 賣 ,
所 以 明 之 商 業 便 更 較 宋 元 為 繁 盛 。 因 為 商 業 的 繁 盛 , 於 是 商 人 之 行 業 組
織 亦 隨 之 而 流 行 。
中 國 之 有 "行 業 " 組 織 , 始 自 唐 代 , 《 舊 唐 書 ‥食 貨 志 》 中 有 所 謂 "行 頭
", 說 者 謂 行 頭 即 是 一 種 行 業 組 織 ; 宋 時 商 場 上 亦 有 行 業 組 織 產 生 。 及 到
明 代 , 謂 "行 會 " 與 "會 館 ", 隨 著 工 商 業 之 發 展 , 便 更 為 發 達 。 當 日 手
工 業 的 行 會 中 , 北 京 銅 鐵 業 分 為 西 家 與 東 家 。 杭 州 之 手 工 業 亦 有 行 會 。
據 田 汝 成 之 《 西 湖 游 覽 志 》 說 : "三 百 六 十 行 , 各 有 市 語 。 " 此 時 杭 州 之
行 會 , 組 織 , 皆 以 省 、 縣 或 數 省 數 縣 為 基 礎 , 似 屬 一 種 同 鄉 會 性 質 , 其
實 這 是 各 省 商 業 行 幫 的 一 種 組 織 , 用 以 保 護 其 商 業 利 益 的 , 明 代 後 期 會
館 之 組 織 極 為 盛 行 。
銀 幣 交 易 的 普 遍 化
隨 著 商 品 經 濟 的 發 展 , 明 代 貨 幣 也 出 現 了 轉 變 。 洪 武 以 後 , 永 樂 、 宣 德 、
弘 治 時 都 曾 鑄 錢 , 尤 其 孝 宗 弘 治 時 , 收 舊 錢 作 原 料 , 舊 錢 二 文 當 新 錢 一
文 , 獲 利 甚 厚 。 嘉 靖 時 開 始 大 規 模 鑄 錢 , "嘉 靖 錢 " 質 量 較 好 (一 文 一 錢 三
分 ), 但 市 場 上 濫 惡 錢 充 斥 , 人 多 收 藏 新 錢 , 在 折 錢 比 例 上 , 人 民 受 害 很
大 。
洪 武 時 , 造 大 明 室 鈔 , 禁 民 間 不 得 用 現 金 銀 交 易 , 一 百 文 以 下 限 用 銅 錢 ,
但 是 濫 發 結 果 , 鈔 價 大 跌 , 洪 武 二 十 六 年 , 錢 一 百 六 十 文 抵 鈔 一 貫 ; 永
樂 時 , 鈔 價 跌 至 洪 武 初 定 價 的 十 分 之 一 。 至 弘 治 時 , 鈔 廢 而 不 行 。
在 商 品 經 濟 的 沖 擊 下 , 貴 金 屬 - 銀 很 快 的 成 為 普 遍 流 通 的 貨 幣 。 英 宗 正
統 時 , 江 南 各 地 田 賦 改 征 花 銀 。 武 宗 正 德 時 , 發 放 官 俸 錢 一 銀 九 。 及 至
世 宗 嘉 靖 時 , 國 家 收 付 已 大 部 用 銀 。 由 於 白 銀 成 為 普 遍 流 通 的 貨 幣 , 刺
激 著 許 多 官 僚 、 地 主 大 量 搜 刮 和 貯 藏 金 銀 , 如 嚴 嵩 藏 金 三 萬 餘 兩 , 銀 二
百 餘 萬 兩 。 於 是 方 便 貯 存 的 典 庫 和 錢 莊 也 相 應 地 發 展 起 來 。
金 銀 貨 幣 在 社 會 經 濟 中 日 益 重 要 , 引 起 了 明 皇 室 探 求 金 銀 的 狂 熱 。 同 時 ,
因 中 國 需 銀 量 激 增 , 通 過 對 外 貿 易 , 大 量 輸 入 白 銀 。 白 銀 的 流 入 , 反 映
出 明 代 海 外 貿 易 的 發 展 。 而 在 輸 入 的 白 銀 中 , 以 墨 西 哥 洋 最 著 稱 , 從 此
墨 洋 在 中 國 也 成 為 流 通 貨 幣 。
錢 、 鈔 、 銀 三 種 貨 幣 ; 鈔 法 先 壞 坯 , 錢 用 不 廣 , 只 有 銀 是 最 重 要 的 貨 幣 。
清 代 之 工 商 業 概 況
清 代 的 手 工 業 發 展
隨 著 社 會 生 產 力 的 提 高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 到 清 初 乾 、 嘉 時 期 , 社 會 的 分 工
不 斷 擴 大 。 當 時 主 要 的 表 現 在 , 手 工 業 與 農 業 分 離 的 趨 勢 越 來 愈 明 顯 ;
農 業 的 專 門 化 、 手 工 業 內 部 行 業 的 分 工 與 地 域 的 分 工 , 比 前 期 有 了 明 顯
的 變 化 。
這 些 發 展 與 變 化 , 不 但 迅 速 擴 大 了 農 產 品 與 手 工 業 品 的 交 換 , 而 且 使 不
同 種 類 農 產 品 的 交 換 , 及 不 同 種 類 的 手 工 業 碞 的 交 換 也 日 益 頻 繁 , 都 直
接 促 進 了 商 品 經 濟 的 日 益 繁 榮 。
絲 織 業
絲 織 業 主 要 集 中 在 江 浙 地 區 。 明 代 著 名 的 絲 織 中 心 蘇 州 和 杭 州 , 在 明 清
之 際 遭 到 破 壞 ; 但 康 熙 時 期 已 得 到 恢 復 , 到 了 雍 乾 時 期 , 已 有 所 發 展 。
當 時 , "蘇 州 東 城 比 戶 習 織 , 專 其 業 者 , 不 啻 萬 家 "。 而 杭 州 也 是 "數 萬 千
家 之 男 女 , 俱 操 此 業 。 " 可 見 蘇 州 、 杭 州 絲 織 業 生 產 的 盛 況 。
其 後 , 南 京 的 絲 織 業 發 展 更 快 , 有 凌 駕 於 蘇 杭 之 上 的 趨 勢 。 南 京 絲 織 業
集 中 在 聚 寶 門 內 東 西 偏 , 居 民 "業 此 者 不 下 數 千 家 , " 而 剪 絨 的 機 戶 ,
則 聚 在 孝 陵 衛 一 帶 , 全 城 擁 有 織 機 達 三 萬 多 張 。
由 於 生 產 技 術 的 改 進 , 以 致 大 量 的 生 產 , 於 是 促 成 絲 織 產 品 運 銷 全 國 。
其 產 品 運 銷 , "北 趨 京 師 , 東 北 並 高 句 麗 、 遼 瀋 , 西 北 走 晉 絳 , 逾 大 河 ,
上 秦 雍 甘 涼 , 西 抵 巴 蜀 , 西 南 之 滇 黔 , 南 越 五 嶺 、 湖 湘 、 豫 章 、 兩 浙 、
七 閩 、 沂 、 淮 、 泗 、 道 汝 洛 。 " (《 上 江 兩 縣 志 ‥食 貨 志 》 )可 見 其 具 有 廣
泛 的 國 內 外 市 場 。
棉 紡 織 業
棉 紡 織 業 在 手 工 業 中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雍 乾 時 期 , 江 蘇 是 棉 紡 織 業 最 發
達 的 省 份 之 一 。 在 那 裏 , 不 僅 紡 紗 織 布 是 農 家 的 副 業 , 而 且 城 鎮 也 出 現
了 一 批 獨 立 經 營 棉 紡 織 業 的 手 工 業 者 。 早 在 康 熙 年 間 , 蘇 州 一 帶 就 是 "
紡 之 (棉 花 )為 紗 ,織 之 為 布 者 ,家 戶 習 為 恒 產 ,不 止 鄉 落 ,雖 城 中 亦 然 "。
(民 國 《 吳 縣 志 》卷 五 十 一 )而 這 種 情 況 , 在 浙 江 、 河 北 、 廣 東 、 湖 南 、 四
川 等 省 也 存 在 , 說 明 這 現 象 是 普 遍 的 。
清 代 棉 紡 織 業 的 發 展 , 首 先 表 現 在 棉 紡 織 工 具 的 改 進 上 。 如 以 棉 紡 織 業
著 稱 的 松 江 , 乾 隆 年 間 , 採 用 木 制 的 長 五 尺 許 的 "彈 花 弓 ", 其 弦 粗 如 五
股 線 ,以 槌 擊 弦 , 將 棉 花 彈 鬆 , 令 棉 紗 "散 若 雪 , 輕 如 煙 。 " 同 時 , 松 江
所 用 的 紡 車 , 也 從 明 代 "單 錠 " 的 手 搖 紡 車 改 為 "多 錠 " 的 腳 踏 紡 車 , 使
勞 動 者 的 右 手 得 到 解 放 , 增 加 錠 數 , 提 高 紡 紗 效 率 達 二 、 三 倍 。
其 次 , 表 現 在 產 品 的 質 量 上 , 比 從 前 有 很 大 的 提 高 。 由 於 生 產 工 具 的 改
進 , 織 造 工 藝 的 進 步 , 所 以 上 海 烏 泥 涇 、 三 林 塘 一 帶 , 所 產 棉 布 緊 細 若
綢 , 十 分 精 美 。 而 無 錫 生 產 的 棉 布 , 堅 致 耐 久 , 備 受 歡 迎 。 又 南 京 出 產
的 棉 布 , 質 量 上 乘 , 永 不 褪 色 , 外 國 商 人 指 定 購 買 。 各 國 商 人 自 廣 州 購
買 的 南 京 棉 布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是 372,020 匹 ,到 乾 隆 六 十 年 增 到 1,005,000
匹 , 可 見 產 量 和 產 值 很 大 , 遠 遠 超 過 明 代 的 水 平 。
陶 瓷 業
陶 瓷 業 也 有 顯 著 的 發 展 , 在 制 瓷 工 藝 上 比 明 代 更 為 進 步 。 如 彩 瓷 的 制 造 ,
雍 乾 時 期 探 用 "吹 釉 " 和 "洋 彩 " 兩 種 方 法 。 "吹 釉 法 "是 "以 經 寸 竹 筒 ,
截 長 七 寸 , 頭 蒙 細 紗 蘸 釉 以 吹 , 俱 視 壞 之 大 小 與 釉 之 等 類 , 別 其 吹 之 遍
數 "。 這 種 吹 釉 法 , 明 代 已 有 , 不 過 直 到 清 代 才 普 遍 運 用 起 來 。 運 用 這 種
辦 法 上 釉 , 可 使 釉 色 均 淨 , 比 起 從 前 "用 筆 拓 釉 , 弊 在 每 失 於 不 均 ", 優
勝 得 多 。 另 外 "洋 彩 法 " 是 先 在 白 瓷 上 塗 鉛 粉 或 琺 瑯 一 層 , 然 後 施 釉 作
畫 。 其 畫 法 是 採 取 西 洋 畫 的 優 點 , 發 揮 國 畫 的 技 巧 。 在 燒 制 中 , 利 用 不
同 的 溫 度 使 畫 面 呈 濃 淡 不 同 的 色 澤 , 光 澤 柔 和 , 所 畫 生 動 逼 真 , 富 有 立
體 感 。 (見 唐 英 《 陶 冶 圖 說 》 )
另 外 , 在 製 瓷 的 過 程 中 , 已 出 現 精 細 的 分 工 。 制 瓷 分 工 有 兩 種 : 一 種 按
生 產 過 程 中 的 不 同 工 序 , 在 工 匠 之 間 進 行 分 工 , 如 淘 泥 、 拉 壞 、 畫 壞 、
舂 灰 、 合 泑 、 抬 壞 、 制 壞 、 燒 窯 、 開 窯 等 ; 另 一 種 按 產 品 類 別 在 窯 戶 之
間 進 行 分 工 , 如 青 花 壞 工 , 就 有 畫 者 、 染 者 之 分 , "畫 者 學 畫 不 學 染 , 染
者 學 染 不 學 畫 ",甚 至 邊 線 青 箍 ,識 銘 書 記 ,也 各 有 專 工 。可 見 分 工 細 緻 ,
為 明 代 所 不 及 , 因 而 創 造 出 色 談 而 艷 的 青 花 瓷 器 。
景 德 鎮 是 全 國 制 瓷 業 的 中 心 。 而 制 瓷 業 又 有 官 窯 和 民 窯 兩 種 經 營 方 式 。
官 窯 又 稱 "御 器 廠 ", 康 熙 十 九 年 (1680 年 )重 建 , 恢 復 生 產 。 御 器 廠 派 有
專 官 督 造 , "每 年 進 御 瓷 器 不 下 數 萬 件 , 僱 工 三 百 餘 人 , 全 年 用 款 , 費 官
帑 八 千 金 。 " (向 焯 《 景 德 鎮 陶 瓷 業 紀 事 》 ) 官 窯 的 產 品 , 十 分 著 名 , 仿
古 創 新 , 備 極 華 麗 。 其 中 有 一 種 帶 粉 的 五 彩 (紅 、 黃 、 藍 、 綠 、 紫 )瓷 器 ,
叫 做 "粉 彩 ", 又 叫 "軟 彩 "。 這 種 五 彩 瓷 器 , 色 淡 粉 勻 , 以 雍 正 時 為 美 ,
鮮 妍 奪 目 , 工 致 殊 常 。 可 以 說 , 粉 彩 瓷 是 清 代 瓷 器 的 新 成 就 。
清 雍 乾 間 , 景 德 鎮 有 民 窯 二 三 百 區 , 終 歲 煙 火 相 望 , 工 匹 人 夫 不 下 數 十
餘 萬 , 全 以 制 瓷 謀 生 。 民 窯 大 小 不 一 , 而 窯 戶 有 三 種 : 一 是 圈 窯 戶 , 自
燒 自 造 ; 二 是 搭 窯 戶 , 除 自 燒 自 造 外 , 還 代 燒 官 瓷 或 他 戶 的 瓷 壞 ; 三 是
燒 窯 戶 , 專 燒 別 人 瓷 壞 。 前 兩 種 窯 戶 兼 營 制 壞 和 燒 造 兩 種 作 業 , 規 模 較
大 。 民 窯 的 年 產 量 , 有 人 根 據 1930 年 的 年 產 值 , 推 算 乾 隆 時 可 達 30 萬
擔 以 上 (年 產 量 ), (許 滌 新 、 吳 承 明 《 中 國 資 本 主 義 發 展 史 》 )可 見 其 繁 榮
的 程 度 已 超 過 明 代 。
民 窯 生 產 的 瓷 器 , 種 類 繁 多 , 有 缸 、 盆 、 盂 、 尊 、 瓶 、 罐 、 碗 、 碟 、 鐘
等 。 除 官 搭 民 燒 的 產 品 外 , 其 餘 產 品 都 是 投 入 市 場 作 為 商 品 生 產 的 。 當
時 商 販 畢 集 , 運 銷 國 內 各 地 , 乃 至 輸 出 國 外 , 成 為 對 外 貿 易 中 重 要 的 商
品 之 一 。 其 他 地 區 的 民 營 制 瓷 業 , 據 乾 隆 時 統 計 ,尚 有 四 十 餘 處 , 遍 佈 直
隸 等 十 九 個 省 份 , 其 中 山 東 臨 清 、 江 蘇 宜 興 、 福 建 德 化 、 廣 東 潮 州 等 地
的 窯 場 也 很 出 名 。
礦 冶 業
清 政 府 放 鬆 了 對 礦 業 的 統 制 , 礦 冶 業 也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發 展 。 據 不 完 全
的 統 計 , 全 國 金 銀 銅 鐵 鉛 等 各 種 礦 的 開 採 , 康 熙 五 十 九 年 共 70 處 , 雍 正
十 三 年 增 至 161 處 , 乾 隆 四 十 八 年 增 至 313 處 。 這 是 正 式 向 清 政 府 申 報
納 課 的 礦 場 , 尚 有 許 多 小 的 礦 場 , 地 方 官 未 向 清 政 府 申 報 , 與 及 私 開 ,
私 盜 的 礦 場 , 也 都 未 計 算 入 內 。
廣 東 是 採 鐵 冶 煉 最 發 達 的 省 份 之 一 。 明 代 的 鐵 礦 區 基 本 集 中 在 潮 州 府 ,
到 了 雍 乾 以 後 , 則 向 潮 州 府 以 外 各 府 州 縣 擴 散 , 新 的 鐵 礦 區 不 斷 湧 現 ,
如 肇 慶 府 的 新 興 、東 興 和 嘉 應 州 (今 梅 縣 )等 數 處 。此 說 明 了 雍 乾 時 期 比 明
代 廣 東 的 鐵 礦 區 擴 大 了 。
生 產 技 術 的 提 高 , 亦 使 冶 鐵 業 有 了 新 的 發 展 。 當 時 , 開 採 礦 石 和 冶 煉 生
產 是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 廣 東 出 產 的 生 鐵 , 是 制 造 各 種 生 產 工 具 和 生 活 用 具
的 最 好 原 料 , 在 市 場 上 享 有 一 定 地 位 。 其 冶 煉 生 鐵 的 大 爐 , 狀 如 瓶 子 ,
底 厚 三 丈 五 尺 , 高 約 一 丈 八 尺 , 身 厚 二 尺 有 奇 , 有 二 扇 門 式 的 鼓 風 設 備 。
另 外 , "下 鐵 礦 時 , 與 堅 炭 相 雜 , 率 以 機 車 從 山 上 飛 擲 以 入 爐 。 "(李 調 元
《 南 越 筆 記 》 )其 冶 爐 體 積 比 明 代 最 大 的 遵 化 冶 鐵 廠 的 還 要 大 , 而 且 使 用
機 械 力 來 操 作 , 說 明 冶 煉 生 鐵 的 技 術 有 了 一 定 的 提 高 。
此 外 , 清 代 的 造 紙 、 制 煙 、 榨 油 、 釀 酒 等 手 工 業 , 也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 由
於 手 工 業 的 發 展 , 需 要 農 村 供 應 大 批 原 料 及 商 品 糧 食 , 同 時 , 又 為 農 村
提 供 了 大 量 生 產 的 工 具 和 生 活 用 品 , 從 而 促 進 農 產 品 和 手 工 業 產 品 的 商
品 化 。
清 代 的 商 業 發 展
清 人 入 關 , 為 求 富 裕 國 計 , 是 以 亦 注 重 商 業 為 改 革 。 圣 祖 康 熙 繼 位 , 與
民 休 息 , 凡 一 切 弊 政 , 次 第 革 除 , 商 業 受 益 匪 淺 , 如 各 關 抽 分 溢 額 者 ,
向 例 加 與 紀 錄 。 及 至 康 熙 四 年 , 特 令 悉 照 定 額 抽 分 , 色 免 溢 額 議 敘 之 例 。
又 嚴 禁 各 關 違 例 收 稅 ,或 故 意 遲 延 掯 勒 , 並 禁 地 方 官 吏 濫 收 私 派 , 而 科 道
督 府 失 察 者 , 並 須 坐 罪 。 此 皆 圣 祖 恤 商 之 政 策 也 。
乾 隆 元 年 , 嚴 "牙 行 " 侵 吞 商 客 資 本 之 禁 , 並 以 各 省 關 稅 , 每 多 無 名 之
征 , 並 令 釐 剔 裁 減 。 乾 隆 六 年 , 論 諭 各 省 督 撫 , 凡 關 榷 口 岸 報 部 有 案 者 ,
照 舊 設 立 , 私 行 增 添 者 , 著 詳 查 題 報 , 嗣 後 不 准 違 例 苛 索 , 督 撫 失 察 者 ,
照 例 辦 罪 。 此 又 為 高 宗 乾 隆 之 恤 商 之 政 也 。
清 代 盛 時 , 雖 時 頒 恤 商 之 政 令 , 然 仍 採 "重 本 抑 末 " 之 政 策 , 獎 勵 稼 穡 ,
政 令 不 斷 昭 告 人 民 , 以 農 為 貴 。 康 熙 二 十 九 年 上 諭 , 曰 : "阜 民 之 道 , 端
在 重 本 。"又 三 十 九 年 ,諭 戶 部 " 國 家 要 務 ,莫 如 貴 粟 重 農 "。而 乾 隆 二 年 ,
諭 農 桑 為 政 治 之 本 , 又 曰:"朕 欲 天 下 之 民 , 使 皆 盡 力 南 畝 , 歷 觀 三 朝 ,如
出 一 轍 。 " 是 故 清 代 重 農 抑 商 , 雖 不 若 古 代 之 甚 , 而 欲 人 民 捨 商 業 農 ,
昭 然 若 揭 。 全 國 人 士 , 復 以 為 四 民 莫 貴 於 士 , 而 以 商 居 四 民 之 末 , 朝 野
之 士 , 均 不 知 以 重 商 為 務 。 故 雖 圣 祖 革 除 病 商 之 政 , 與 民 休 息 ; 而 高 宗
之 時 , 物 價 低 廉 , 民 力 饒 裕 , 而 商 業 仍 未 能 振 興 也 。
清 代 中 國 內 之 商 業 , 可 分 之 為 三 大 期:一 為 業 養 育 期 (康 熙 時 代 ), 圣 祖 承
世 祖 之 後 , 與 民 休 息 , 革 除 種 種 困 苦 商 民 之 弊 ; 二 為 商 業 繁 盛 期 (乾 隆 時
代 ), 版 圖 擴 大 , 倍 於 雍 正 , 承 平 日 久 , 民 力 饒 裕 , 富 商 大 賈 滿 於 海 內 ;
三 為 商 業 衰 退 期 (嘉 、道 時 代 ),內 亂 漸 作 ,湖 北 、四 川 教 匪 起 亂 ,蔓 延 湖
南 、 陝 甘 。 繼 而 十 九 世 紀 , 外 人 之 力 膨 脹 , 直 接 闖 入 中 國 的 商 業 世 界 去 。
城 市 的 發 展
隨 著 生 產 的 擴 大 、 貿 易 的 興 隆 , 形 成 了 一 些 工 商 業 中 心 城 市 。 劉 獻 廷 之
《 廣 陽 雜 記 》 卷 四 載 : "天 下 有 四 聚 , 北 則 京 師 , 南 則 佛 山 , 東 則 蘇 州 ,
西 則 漢口。然東海之濱,蘇州而外,更有蕪湖、揚州、江寧、杭州,以分其勢。
" 所 謂 "四 聚 ", 就 是 因 商 碞 市 場 的 擴 大 而 形 成 的 四 大 中 心 城 市 , 其 中 漢
口 、 佛 山 , 都 為 中 南 地 區 明 清 時 代 新 興 的 城 市 。 漢 口 鎮 乃 長 江 上 下 游 之
總 匯 , 未 通 商 以 前 , 商 業 已 盛 , 而 其 他 處 長 江 中 , 游 當 南 北 交 通 要 匯 ,
各 地 鐵 、 棉 、 茶 、 糖 、 瓷 等 商 品 , 北 至 北 京 , 南 至 上 海 , 分 散 各 地 , 多
經 漢 口 轉 輸 。
另 外 , 佛 山 之 位 置 距 廣 東 省 府 不 遠 , 貼 近 珠 江 , 位 置 濱 海 , 為 南 方 之 門
戶 , 得 風 氣 之 先 , 該 地 貿 易 , 堪 稱 興 盛 。 而 浙 江 之 杭 州 、 江 蘇 之 蘇 州 為
東 南 精 華 所 萃 , 市 肆 林 立 , 商 業 繁 盛 。 此 外 各 省 之 省 會 , 均 為 各 省 政 治
之 中 心 , 亦 必 為 商 業 之 中 心 。
廟 市 的 發 展
清 代 廟 市 在 數 量 上 大 為 增 加 , 就 北 京 一 地 而 言 , 比 明 代 為 多 。 大 別 可 分
為 二 : 一 為 每 月 開 數 次 者 。 據 《 舊 京 瑣 記 》 市 肆 條 謂 : "市 師 之 市 肆 , 有
常 集 者 , 東 大 市 西 大 市 是 也 ; 有 期 集 者 逢 三 之 土 地 廟 , 四 五 之 白 塔 寺 ,
七 八 之 護 國 寺 , 九 十 之 隆 福 寺 , 謂 之 四 大 廟 市 , 皆 以 期 集 "。 二 為 每 年 開
一 次 者 。 據 《 燕 京 歲 時 記 》都 城 隍 廟 條 謂:"都 城 隍 . . . . .每 歲 五 月 初 一 日 起
廟 市 十 日 。 "
清 代 廟 市 , 在 城 市 中 因 應 社 會 之 需 要 , 有 常 年 開 放 者 , 如 蘇 州 玄 妙 觀 、
上 海 城 隍 廟 、 南 京 夫 子 廟 等 。 另 外 各 處 鄉 村 間 , 尚 有 許 多 原 始 之 廟 市 ,
如 淮 陽 之 太 昊 廟 會 , 徐 海 十 二 縣 七 十 二 個 廟 會 , 及 其 他 各 省 鄉 村 間 廟 會
等 。
商 人 貨 幣 資 本 的 積 累
清 代 的 商 業 貨 幣 資 本 的 積 累 , 也 有 超 越 前 代 的 增 長 。 宋 代 , 東 南 數 百 萬
茶 利 盡 歸 商 人 , 商 人 "十 萬 當 中 家 之 產 " 者 多 , 貨 幣 的 積 累 已 有 相 當 數
額 。 及 至 明 代 的 商 人 更 是 "上 賈 之 所 入 , 當 上 家 之 產 ; 中 賈 之 所 入 , 當
中 家 之 產 ; 下 賈 之 所 入 , 當 下 家 之 產 。 "(《 徽 州 府 志 》 )其 所 擁 有 的 幣 ,
大 率 是 上 賈 多 至 百 萬 或 超 過 百 萬 , 中 賈 不 過 二 、 三 十 萬 , 此 已 宋 代 所 能
及 。
清 代 藏 有 百 萬 貨 幣 的 只 能 算 是 中 賈 , 大 賈 以 千 萬 計 各 地 商 人 挾 其 金 錢 ,買
賤 賣 貴 , 歲 或 數 萬 金 , 或 至 數 十 萬 金 者 , 比 比 皆 是 。 如 江 浙 在 無 錫 收 布
的 坐 賈 , 一 歲 之 交 易 者 , 不 下 數 十 百 萬 ; 廣 東 的 外 貿 布 商 往 往 價 值 銀 七 、
八 萬 兩 , 或 百 餘 萬 兩 ; 而 山 西 富 室 多 以 經 商 起 , "而 亢 氏 號 稱 千 萬 兩 "。
又 如 廣 州 的 十 三 行 擁 資 尤 厚 , 伍 怡 和 財 產 總 值 2600 萬 元 , 折 合 600 萬 英
鎊 ; 而 同 孚 行 的 潘 氏 , 財 產 總 值 逾 一 億 法 郎 , 可 稱 大 賈 。 另 外 , 兩 淮 的
八 總 商 , 更 幾 乎 控 制 了 上 海 的 錢 舖 、 錢 莊 、 銀 號 , 可 見 其 資 產 之 龐 大 。
明 清 之 時 , 純 商 業 貨 幣 資 本 的 積 累 不 斷 增 長 , 並 操 縱 了 商 業 、 金 融 , 顯
示 出 商 人 勢 力 的 積 蓄 。
牙 人 作 用 的 改 變
牙 人 ,即 是 商 業 交 換 的 經 紀 人 。在 自 然 經 濟 下 ,小 生 產 者 的 分 散 狀 態 使 "
買 " 與 "賣 " 隔 離 , 販 運 商 人 必 須 以 牙 人 為 中 介 , 牙 人 成 為 商 人 與 小 生 產
者 之 間 的 媒 體 。 因 此 , 自 有 販 運 貿 易 就 有 牙 人 。 牙 人 於 春 秋 、 戰 國 時 謂
之 "大 駔 "。 而 牙 人 之 稱 , 始 見 於 唐 。 "牙 行 " 之 稱 , 則 始 於 明 , 不 論 棉 、
茶 、 糖 、 瓷 器 、 鐵 器 、 礦 砂 、 雜 等 諸 般 買 賣 , 以 及 僱 請 人 力 、 舟 車 , 莫
不 經 牙 行 之 手 。 據 明 律 還 規 定 牙 行 選 有 抵 業 的 人 戶 充 應 , 此 等 即 為 有 資
力 擔 保 , 而 官 給 印 信 文 簿 的 特 許 商 。 牙 行 不 容 與 手 工 業 行 會 混 淆 。
隨 著 市 場 的 擴 大 , 商 業 貨 幣 資 本 的 積 累 增 長 , 生 產 不 斷 集 中 , 於 是 引 起
商 人 與 小 生 產 者 關 係 的 改 變 。 其 變 化 為 商 人 操 縱 小 生 產 者 , 買 則 付 款 定
貨 , 賣 則 借 貸 工 本 , 使 生 產 品 屬 於 自 己 , 此 種 形 式 宋 代 已 流 行 。 及 至 清
代 , 商 業 資 本 活 動 中 , 還 出 現 了 借 貸 工 本 、 收 購 成 品 、 加 工 定 貨 、 支 付
原 料 、 直 接 經 營 等 多 種 形 式 。 富 商 往 往 持 重 資 往 各 處 , 直 接 進 行 產 銷 。
這 種 形 式 , 實 為 最 初 的 資 本 主 義 萌 芽 的 形 式 。
商 人 由 販 運 貿 易 轉 向 生 產 商 品 , 統 治 商 品 的 生 產 與 流 通 過 程 , 商 人 與 小
生 產 者 發 生 了 直 接 的 聯 係 , 商 人 起 了 組 織 小 生 產 者 生 產 的 作 用 , 把 "居
停 主 人 " 與 "牙 人 " 或 從 交 換 領 城 中 排 擠 出 去 , 或 使 其 操 縱 貿 易 的 作 用 縮
小 , 最 終 導 致 商 人 作 用 的 改 變 。
清 代 之 世 , 如 上 海 的 棉 布 交 易 雖 有 "牙 行 ", 但 "商 人 乃 募 會 計 之 徒 , 出
銀 採 擇 , 而 邑 之 所 利 者 , 惟 房 租 息 而 已 。 "(《 瀛 堧 雜 志 》 卷 一 )可 知 牙 行
只 收 保 管 費 , 而 由 商 人 自 僱 會 計 及 採 購 員 。 更 後 , 上 海 有 "絲 茶 專 棧 ",
落 棧 的 行 商 也 是 採 取 棉 業 相 同 的 買 賣 形 式 , 並 不 假 手 牙 行 。 而 其 他 行 業
類 似 的 情 況 亦 多 。 故 "牙 行 " 之 名 雖 與 前 代 相 同 , 而 "義 " 已 變 改 了 。 因
此 , 居 停 主 人 、 牙 人 自 漢 以 來 控 制 販 運 貿 易 達 千 餘 年 之 久 , 如 今 隨 著 商
人 資 力 的 壯 大 和 對 小 生 產 者 的 控 制 , 中 介 商 的 作 用 日 漸 縮 小 。 沿 此 而 後 ,
漸 產 生 了 資 本 主 義 萌 芽 的 商 業 經 營 形 式 。
清 代 金 融 機 關 的 發 展
由 於 商 品 貨 幣 流 通 的 增 長 , 銀 兩 的 通 行 、 銀 亢 的 產 生 , 經 營 金 融 業 的 錢
莊 乃 應 運 而 生 , 其 中 有 錢 莊 、 票 號 種 種 稱 謂 , 由 歷 代 的 錢 肆 、 錢 舖 發 展
而 來 , 可 以 說 是 近 代 銀 行 的 前 身 。
(A) 票 號
票 號 之 起 源 ,在 清 乾 嘉 年 間 。其 時 有 山 西 人 雷 履 泰 領 本 縣 達 浦 村 李 姓
之 資 本 , 在 天 津 開 設 "日 昇 昌 " 顏 料 舖 , 營 利 日 盛 , 而 "日 昇 昌 " 之
名 漸 響 .雷 氏 時 為 "日 昇 昌 " 經 理 , 遂 創 行 匯 兌 法 , 凡 各 商 往 來 銀 錢 ,
皆 可 為 之 接 收 代 匯 , 其 法 出 一 支 付 之 票 , 持 之 往 匯 地 之 分 號 或 聯 號 ,
如 數 兌 收 現 銀 , 故 曰 票 號 。 匯 兌 款 項 時 , 按 各 地 銀 色 之 高 低 , 路 途 之
遠 近 , 銀 根 之 鬆 緊 , 於 所 匯 數 目 之 外 , 另 加 匯 費 , 名 曰 匯 水 (利 息 )。
其 法 祗 須 一 信 之 通 , 鉅 款 立 時 照 付 , 較 諸 鏢 局 保 送 , 費 省 而 事 穩 , 各
商 便 之 ,莫 不 趨 之 若 騖 ,而 山 西 日 昇 昌 之 營 業 遂 日 廣 ,利 益 遂 日 增 矣 。
據 徐 珂 《 清 稗 類 鈔 》 票 號 條 記 云 : "票 號 , 以 匯 款 及 放 債 為 業 者 , 其
始 多 山 西 人 為 之 , 分 號 遍 各 省 , 當 未 設 銀 行 時 , 全 恃 此 為 匯 兌 。 人 以
其 資 本 雄 厚 , 多 以 巨 資 存 放 號 中 。 給 憩 存 簿 , 甚 有 無 息 者 , 故 獲 利 頗
豐 。雖 創 於 明 季 ,乾 隆 以 後 ,始 漸 發 達 。" 票 號 經 營 存 、放 款 及 匯 兌 ,
比 錢 號 , 銀 莊 的 規 模 為 大 , 經 營 的 範 圍 廣 , 已 接 近 於 近 代 的 銀 行 。
(B) 錢 莊
清 代 錢 莊 ,以 紹 興 一 派 ,最 佔 勢 力 ,當 時 能 阻 止 票 號 勢 力 不 得 越 長 江
而 南 者 , 實 紹 興 一 派 之 力 也 。 浙 江 人 性 機 警 , 具 靈 活 的 手 腕 , 其 經 營
商 業 也 不 墨 守 成 規 ,而 能 機 警 應 變 ,故 能 與 票 號 抗 衡 ,在 南 中 別 樹 一
幟 。 其 營 業 區 域 , 在 長 江 南 北 , 且 利 用 交 通 之 便 , 寖 而 蔓 延 各 地 , 其
大 本 營 在 上 海 及 漢 口 兩 處 , 而 南 京 、 鎮 江 、 蕪 湖 、 九 江 等 處 , 亦 在 其
勢 力 範 圍 之 內 。
錢 莊 之 營 業 , 約 可 分 為 數 種 : (一 ) 代 理 道 庫 、 縣 庫 , 因 國 庫 、 省 庫 既
已 為 票 號 所 佔 , 此 派 錢 莊 不 得 已 乃 以 道 庫 、 縣 庫 歸 而 掌 握 ; (二 ) 貼 現
(同 業 拆 息 ), 此 種 貼 現 雖 不 能 盡 括 現 今 貼 現 之 種 種 辦 法 , 然 如 漢 口 之
比 期 , 東 省 之 卯 期 , 上 海 之 拆 票 等 已 具 雛 形 ; (三 ) 往 來 存 款 , 其 制 度
與 現 今 銀 行 之 往 來 存 款 相 同 。
(C) 銀 行
中 國 之 有 銀 行 , 以 英 商 麥 加 利 銀 行 在 咸 豐 七 年 在 滬 創 設 之 分 行 最 早 。
厥 後 英 之 匯 豐 、 有 利 , 法 之 東 方 、 匯 理 , 日 之 正 金 , 德 之 德 華 , 於 同
治 及 光 緒 年 間 先 後 在 華 設 行 營 業 。
至 於 中 國 自 設 之 銀 行 ,當 以 上 海 之 中 國 通 商 銀 行 為 最 早 。當 光 緒 中 業
後 , 國 人 漸 感 外 人 經 濟 之 壓 迫 , 知 非 振 興 實 業 , 不 足 以 圖 強 , 非 改 革
金 融 機 關 ,不 足 以 振 興 實 業 ,於 是 盛 宣 懷 於 光 緒 二 十 二 年 在 上 海 創 設
中 國 通 商 銀 行 。開 辦 之 初 ,曾 向 當 時 度 支 部 商 借 庫 銀 一 百 萬 兩 ,議 定
五 年 歸 還 , 至 光 緒 二 十 八 年 , 如 約 還 清 。 厥 後 即 純 是 商 股 , 至 行 內 一
切 制 度 , 均 仿 照 外 商 銀 行 辦 理 , 此 乃 中 國 私 立 銀 行 之 鼻 祖 。
行 會 的 出 現 和 發 展
行 會 的 聚 會 之 所 , 有 公 所 、 會 館 '公 館 、 公 會 、 廟 、 宮 等 稱 謂 , 名 稱 極 不
統 一 。 雖 然 未 必 各 行 各 業 均 建 有 會 所 , 但 凡 行 會 必 有 聚 會 之 所 在 , 故 其
出 現 應 該 是 很 早 的 。 北 宋 元 豐 年 間 , 蘇 州 的 機 業 行 會 即 建 機 神 廟 為 行 址;
及 至 清 初 , 景 德 鎮 的 "公 館 " 就 是 瓷 窯 各 戶 的 行 會 會 址 。 所 謂 公 所 、 會
館 、 公 館 、 公 會 、 廟 、 宮 , 是 因 工 商 業 者 力 量 的 壯 大 、 行 幫 的 出 現 、 小
生 產 者 經 營 形 式 的 改 變 而 建 立 起 來 的 為 各 業 所 同 具 的 行 會 會 址 。 另 外 ,
因 各 業 的 經 濟 力 量 大 小 不 一 , 行 會 會 址 有 獨 建 的 , 也 有 合 建 建 的 。 雖 各
有 其 所 奉 祀 的 神 或 祖 師 , 建 立 的 時 間 亦 有 先 後 , 但 性 質 則 是 相 同 的 。
行 會 之 有 會 址 , 清 代 比 明 代 更 加 普 遍 。 據 不 完 全 的 統 計 , 清 代 前 期 全 國
十 餘 個 省 所 轄 的 上 海 、 北 京 、 漢 口 、 佛 山 、 景 德 鎮 、 湘 潭 、 蘇 州 、 杭 州 、
大 足 等 14 個 大 、小 城 市 ,均 有 工 商 業 公 所 、公 會 、會 館 之 類 的 行 會 組 織 。
而 每 個 城 市 自 幾 個 、 幾 十 個 到 幾 百 個 不 等 ; 有 一 行 一 業 獨 建 的 , 也 有 數
行 、 數 合 建 的 , 其 組 織 的 形 式 , 有 單 一 的 和 複 合 的 兩 種 。
公 所 、 公 會 、 會 館 等 既 是 工 商 業 行 會 址 , 其 職 能 則 體 現 行 會 的 職 能 。 大
抵 行 有 行 規 , 業 主 開 業 有 定 點 , 學 徒 包 工 有 定 制 , 原 料 分 配 、 產 碞 規 格
及 質 量 、 以 及 商 品 的 價 格 與 銷 售 市 場 , 都 有 嚴 格 的 規 定 和 限 制 。 其 實 ,
公 所 、 公 會 、 會 館 等 就 代 表 所 屬 工 商 業 行 會 議 定 和 執 行 這 些 規 章 , 監 督
成 員 遵 守 和 履 行 。
清 代 的 商 稅
(A) 關 稅
關 稅 有 正 稅 、 船 料 稅 、 商 稅 三 種 。 正 稅 按 出 產 地 道 徵 收 之 , 商 稅 對 於 貨
物 之 物 價 而 徵 收 之 , 船 料 稅 按 船 之 樑 頭 大 小 徵 之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設 立
四 海 關 , 二 十 八 年 , 制 定 稅 則 , 凡 商 船 到 關 , 每 船 按 樑 頭 徵 銀 二 千 兩 ,
再 抽 貨 稅 。 道 光 二 十 三 年 , 由 耆 英 與 英 國 公 使 璞 鼎 查 商 訂 《 各 關 稅 則 協
約 》 及 《 五 口 通 商 章 程 》 , 中 國 關 稅 遂 成 協 定 稅 則 , 至 於 貨 價 估 計 , 修
改 期 限 , 亦 為 條 約 所 束 縛 矣 。
(B) 鹽 稅
中 國 產 鹽 之 地 共 有 十 所 , 惟 各 處 銷 售 的 方 法 不 同 , 大 抵 可 分 為 四 項 : 一
為 官 督 商 銷 , 即 政 府 給 引 票 與 商 人 , 據 引 購 鹽 , 以 販 賣 於 行 鹽 引 地 ; 二
為 官 運 商 銷 , 即 政 府 自 購 鹽 場 之 鹽 , 運 於 官 設 之 棧 , 給 鹽 商 購 買 ; 三 為
官 運 官 銷 , 即 政 府 運 棧 自 賣 ; 四 為 包 課 , 即 偏 僻 省 分 之 產 鹽 地 , 許 民 間
自 製 自 用 , 而 課 以 稅 銀 。 而 四 者 之 中 , 以 官 督 商 銷 最 為 通 行 。
當 運 鹽 過 "卡 " 之 時 , 再 納 釐 金 , 謂 之 "鹽 釐 ", 此 項 鹽 金 , 不 計 入 普 通
貨 之 鹽 金 中 , 而 別 為 鹽 釐 , 與 鹽 課 合 而 為 鹽 稅 。 而 各 省 所 報 之 鹽 稅 , 乃
鹽 課 與 鹽 釐 兩 種 合 計 之 數 。
(C) 釐 金 (關 稅 、 通 過 稅 )
釐 金 為 一 種 地 方 通 過 稅 , 佔 清 代 各 省 收 入 之 大 部 。 咸 豐 三 年 雷 以 誠 奏 請
設 捐 局 於 江 南 、 泰 州 、 寶 應 , 抽 取 釐 捐 , 釐 金 之 制 , 即 自 此 始 。
及 至 洪 楊 之 亂 , 兵 餉 不 繼 , 曾 文 正 公 乃 仿 行 抽 釐 之 法 , 以 充 軍 用 , 後 胡
文 忠 亦 行 之 於 湖 北 , 而 各 省 不 數 年 , 皆 通 行 之 。 釐 金 局 屬 於 督 撫 之 管 轄 ,
每 省 有 釐 金 總 局 一 , 設 總 辦 一 人 , 多 自 候 補 道 員 選 任 之 , 以 管 厘 理 全 省
之 釐 金 , 為 督 撫 所 統 制 。
至 於 稅 率 原 以 貨 物 之 原 價 百 分 之 二 為 標 準 , 其 實 由 於 關 員 任 意 評 定 , 立
為 稅 率 , 且 同 一 貨 物 , 其 釐 金 不 僅 抽 收 一 次 , 每 過 一 卡 , 則 抽 收 一 次 ,
貨 物 運 送 愈 遠 , 通 過 之 釐 卡 愈 多 , 抽 收 之 額 亦 愈 增 加 , 及 至 最 終 之 地 ,
納 稅 總 額 , 數 倍 於 原 價 。
(D) 雜 稅
舊 制 所 謂 雜 稅 , 不 過 礦 稅 、 牙 稅 、 茶 稅 、 當 稅 、 契 稅 數 種 , 清 廷 末 年 所
辦 的 新 稅 , 亦 屬 於 此 。
歷 代 稅 制 通 論
賦 稅 之 所 以 納 財 也 。 要 維 持 一 強 大 的 官 僚 架 構 , 實 在 需 費 甚 鉅 , 是 以 財
源 之 開 拓 為 政 府 之 一 大 要 務 。 古 代 之 賦 役 著 眼 點 在 人 丁 '在 戶 口 , 故 徵 繳
的 對 象 亦 以 一 戶 之 男 丁 作 依 歸 。 然 環 境 不 斷 的 改 變 , 加 上 戰 亂 人 口 流 離
的 種 種 緣 故 , 古 代 之 賦 稅 辦 法 無 法 推 行 , 不 得 不 另 訂 新 法 。 新 訂 之 徵 稅
辦 法 隨 著 環 境 而 變 , 亦 隨 時 代 並 進 , 其 所 征 者 漸 次 集 合 征 收 , 以 省 卻 政
府 與 徵 繳 戶 的 麻 煩 。 而 稅 制 完 成 者 實 為 清 代 地 丁 合 一 之 完 成 , 始 為 定 制 。
自 古 中 國 政 府 對 於 課 於 田 土 者 名 之 曰 "賦 ", 而 課 於 丁 口 者 名 之 曰 "役 "。
中 國 大 一 統 政 府 以 秦 漢 為 先 , 惟 秦 國 祚 短 促 , 一 切 無 暇 更 作 , 及 漢 方 為
正 式 之 制 度 。 漢 以 田 租 、 算 賦 、 更 賦 作 為 征 稅 之 源 。 田 租 即 地 稅 、 算 賦
及 口 賦 即 戶 稅 , 而 更 賦 乃 丁 稅 也 。 實 際 而 言 , 漢 代 之 賦 稅 包 括 地 、 戶 及
丁 男 。 (更 賦 即 力 役 之 征 也 )。
援 及 隋 唐 , 行 均 田 之 分 地 , 其 上 設 租 庸 調 之 法 。 租 庸 調 之 征 明 顯 是 古 代
稅 制 的 代 表 , 其 分 田 租 、 力 役 及 土 貢 , 實 即 以 丁 男 及 戶 為 對 象 作 課 稅 之
標 準 。 以 其 性 質 言 之 , 已 包 地 稅 、 丁 稅 及 戶 稅 , 與 漢 之 制 無 異 。
安 史 亂 作 , 人 口 播 遷 , 租 庸 調 無 法 推 行 , 乃 以 兩 稅 代 之 。 兩 稅 則 以 全 部
的 資 產 納 稅 項 , 而 以 戶 數 為 其 計 算 標 準 。 其 法 以 大 歷 十 四 年 的 支 出 作 準 ,
先 預 計 用 度 而 作 征 稅 的 標 準 , 然 後 和 全 國 各 地 的 "戶 主 " 攤 分 。 其 法 曰 :
"戶 無 主 客 , 以 見 居 為 簿 , 人 無 丁 中 , 以 貧 富 為 差 ." 實 即 其 法 表 面 上 為 戶
稅 , 惟 地 稅 已 包 含 於 其 中 。 租 庸 調 與 兩 稅 為 唐 之 兩 項 不 同 的 征 收 辦 法 ,
租 庸 調 法 以 "丁 戶 " 為 課 稅 之 標 準 , 而 兩 稅 則 以 資 產 之 多 寡 為 斷 。
宋 初 , 人 口 大 亂 , 有 丁 之 戶 亦 未 必 有 田 可 耕 , 所 以 以 戶 計 稅 , 則 必 失 實 ,
故 宋 以 畝 計 稅 。 宋 代 人 民 納 稅 以 田 為 準 , 而 非 以 戶 為 率 , 而 田 有 等 差 ,
以 定 戶 之 等 第 , 惟 此 類 等 第 , 僅 與 役 法 有 關 。 (時 役 分 五 等 , 征 收 之 額 各
不 相 同 )宋 代 雖 已 發 展 至 以 畝 計 稅 ,惟 在 觀 念 上 仍 未 能 將 兩 者 (田 租 與 力 役 )
合 而 為 一 , 成 為 較 簡 易 的 征 收 辦 法 。
明 初 行 賦 役 制 , 賦 稅 即 官 田 與 民 田 之 田 租 也 。 而 役 分 里 甲 與 均 徭 , , 里
甲 以 "戶 " 派 役 , 彷 如 古 之 戶 調 , 均 徭 乃 將 役 (政 府 )平 均 攤 分 給 役 丁 , 故
為 丁 稅 。 明 之 役 法 , 行 至 武 宗 、 世 宗 之 時 , 多 數 之 力 差 , 已 改 變 為 銀 差;
然 後 至 派 銀 成 為 定 例 後 , 而 力 役 仍 不 能 免 , 使 人 民 有 兩 重 負 擔 之 苦 。 於
是 神 宗 年 間 便 有 一 條 鞭 法 的 出 現 。
一 條 鞭 法 是 田 將 田 賦 及 各 種 徭 役 合 在 一 起 征 收 , 乃 有 合 一 之 意 。 其 稅 從
以 "戶 " 為 主 體 之 標 準 , 一 改 為 計 畝 征 銀 , 以 土 地 之 多 寡 作 依 歸 。 自 一
條 鞭 法 推 行 後 , 以 前 的 里 甲 (對 戶 課 的 役 )、 均 徭 (對 丁 課 的 役 )的 區 別 消 失
了 , 很 多 地 方 改 十 年 輪 差 制 為 每 年 編 派 , 併 入 徭 銀 兩 項 內 支 應 。
可 惜 的 是 , 明 代 行 一 條 鞭 法 , 各 地 編 役 極 複 雜 , 而 且 並 不 一 致 :
(1) 有 些 地 方 將 役 部 份 攤 入 賦 內 ;
(2) 有 些 地 方 全 部 役 攤 入 賦 內 ;
(3) 有 些 將 役 之 項 目 合 併 為 一 ;
(4) 有 些 則 將 賦 之 項 目 合 併 為 一 ;
(5) 有 些 地 方 將 賦 役 合 併 , 而 合 併 程 度 又 各 有 不 同 。
據 《 續 通 考 》 記 : "悉 併 為 一 條 , 皆 計 畝 征 銀 , 折 辦 於 官 , 故 謂 之 一 條 鞭
"。 以 此 推 之 , 明 代 各 地 對 一 條 鞭 之 推 行 各 異 , 實 在 由 於 張 居 正 未 明 文 執
行 , 亦 為 各 地 對 此 法 之 理 解 各 異 之 故 也 。
大 體 來 說 , 一 條 鞭 法 是 以 固 定 的 支 出 攤 派 於 丁 、 田 西 項 上 , 與 清 朝 的 攤
丁 入 畝 有 所 差 異 。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明 朝 丁 銀 常 有 變 動 , 以 致 丁 稅 與 地 稅 不
能 徹 底 合 一 。
清 朝 "地 可 合 一 " 之 制 , 將 人 丁 、 土 地 為 征 收 依 據 的 賦 稅 制 度 改 為 以 "地
畝 " 為 征 收 依 據 的 賦 稅 制 度 , 是 中 國 賦 稅 史 上 可 謂 一 大 改 革 。
清 康 熙 為 穩 定 丁 稅 之 收 入 , 勿 使 之 流 失 變 為 隱 戶 , 乃 於 康 熙 五 十 一 年 頒
佈 命 令 , 規 定 以 康 熙 五 十 年 的 人 丁 數 二 千 四 百 六 十 二 萬 作 為 征 收 丁 稅 的
固 定 數 字 標 準 , 以 後 新 增 人 丁 謂 之 "盛 世 滋 生 人 丁 ", 永 不 加 賦 , 如 人 丁
遇 有 減 少 時 以 新 增 人 丁 抵 補 , 保 持 原 額 不 變 。 而 增 加 人 口 於 編 審 時 , 只
將 增 出 實 數 察 明 , 另 造 清 冊 題 報 。 清 朝 "滋 生 人 丁 , 永 不 加 賦 ", 丁 銀 可
以 固 定 , 丁 稅 地 稅 徹 底 合 一 , 正 好 為 地 丁 制 的 出 現 創 造 了 條 件 。 惟 此 時
尚 未 實 行 完 全 的 攤 丁 入 地 的 辦 法 , 因 為 人 丁 編 審 仍 然 存 在 , 以 為 常 額 增
補 的 依 據 。
可 惜 , 滋 生 人 丁 既 永 不 加 賦 , 而 額 丁 子 孫 多 寡 亦 極 不 同 , 這 種 抵 補 額 丁
所 造 成 的 丁 銀 負 擔 不 均 , 自 然 杜 絕 不 了 隱 戶 口 的 現 象 , 亦 即 難 以 保 住 這
筆 定 額 的 丁 銀 收 入 。 康 熙 五 十 三 年 , 御 史 董 之 燧 主 張 將 丁 銀 按 地 畝 均 派 ,
戶 部 以 "不 便 更 張 ", 而 沒 有 推 行 。 可 是 捨 此 別 無 良 法 , 所 以 時 隔 不 久 ,
廣 東 、 四 川 兩 省 首 先 實 行 了 按 畝 派 丁 銀 的 辦 法 。 及 至 雍 正 元 年 , 胤 禛 採
納 巡 撫 李 維 鈞 之 請 "將 丁 銀 攤 入 田 糧 內 "。 次 年 , "令 各 省 將 丁 口 之 賦 攤 入
地 畝 , 輸 納 征 解 , 統 謂 之 地 丁 。 " 接 著 , 其 他 各 省 陸 續 推 行 。
所 謂 "攤 丁 入 地 " 者 , 即 將 丁 銀 隨 地 起 征 , 丁 徭 與 地 賦 合 而 為 一 , 民 納
地 丁 之 外 ,別 無 徭 役 矣 。其 辦 法 可 言 之 者:將 固 定 的 康 熙 五 十 年 的 丁 銀 (人
丁 二 千 四 百 六 十 二 萬 餘 , 共 丁 銀 三 百 三 十 五 萬 餘 兩 ), 按 照 各 地 原 征 丁 銀
的 不 同 比 數 , 平 均 攤 入 各 該 地 的 田 賦 銀 中 , 統 一 征 收 。 由 於 各 地 的 比 數
不 同 , 故 每 兩 地 賦 銀 中 攤 加 的 丁 銀 也 多 少 不 同 , 由 二 厘 餘 至 一 錢 二 厘 餘
不 等。不過,一般的和平均的數字是每地賦銀一兩攤一錢二厘多銀。由於丁
銀已有定額,不再變動,丁銀遂完全攤入地銀征收。這種賦稅方法叫做 "地
丁 制 度 "。
至 乾 隆 五 年 , 更 停 止 了 不 必 要 的 編 審 制 度 , 而 其 他 未 實 行 攤 丁 入 地 的 地
區 , 至 此 也 次 第 實 行 , 地 丁 制 度 至 此 始 完 成 了 。
總 而 論 之 , "攤 丁 入 地 " 這 一 賦 稅 制 度 , 是 一 條 鞭 法 的 繼 續 和 發 展 。 也 可
以 說 , 一 條 鞭 法 和 地 丁 制 度 兩 者 在 本 質 上 沒 有 什 麼 區 別 , 地 丁 制 度 是 一
條 鞭 法 在 清 代 的 運 用 與 發 展 而 已 。
歷 代 田 賦 制 度 綜 覽
甲 . 先 秦 田 賦 制 度
中 國 遠 古 的 田 賦 制 度 ,上 可 追 溯 至 井 田 制 度 。井 田 制 度 的 記 載 ,最 早
見 於 《 孟 子 滕 文 公 篇 》 : "方 里 而 井 , 井 九 百 畝 , 其 中 為 公 田 , 八 家
皆 私 百 畝 , 同 養 公 田 , 公 事 畢 然 後 敢 治 私 事 。 "
以 中 國 古 代 封 建 的 觀 念 言 , 一 切 土 地 金 屬 於 貴 族 ,平 民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
諸 侯 在 所 居 城 郭 之 外 ,劃 出 一 部 份 可 耕 的 土 地 平 均 分 配 給 農 民 ,每 一
農 民 二 十 歲 受 田 百 畝 ,六 十 歲 歸 還 公 家 ,這 是 所 謂 私 田 ,每 一 農 民 一
面 享 有 耕 私 田 的 收 益 ,但 亦 有 合 八 家 共 耕 公 田 百 畝 的 義 務 ,每 一 農 民
在 封 建 制 度 下 , 沒 有 私 有 的 土 地 , 所 謂 私 田 , 祗 以 收 益 言 , 並 不 指 土
地 的 私 有 。
要 而 論 之 , 井 田 亦 有 其 存 在 之 優 點 也 。 井 田 制 其 可 取 者 為 賦 稅 尚 輕 ,
「 九 一 而 助 」 稅 率 即 是 百 分 之 十 一 , 就 與 歷 代 稅 額 相 較 , 並 不 算 重 ,
而 且 庶 民 只 是 分 工 耕 公 田 ,若 遇 有 荒 年 也 不 致 要 綟 納 一 定 的 田 賦 ,頗
具 彈 性 。
另 外 ,井 田 制 度 亦 有 寓 兵 於 農 的 意 義 ,受 田 者 皆 有 服 兵 役 的 義 務 ,國
養 民 而 不 養 兵 。兵 出 於 民 而 不 病 民 ,民 為 兵 而 不 病 國 ,人 人 有 以 自 東
其 生 , 而 國 家 亦 足 食 足 兵 足 用 也 。
末 者 ,由 於 土 地 平 均 分 配 給 農 民 ,土 地 屬 國 有 ,人 民 祗 擁 有 土 地 便 用
權 , 沒 有 所 有 權 。 因 此 , 土 地 不 得 買 賣 , 故 無 土 地 兼 併 , 貧 富 懸 殊 的
現 象 , 而 平 均 授 田 , 有 丁 則 有 田 , 因 此 人 民 生 活 有 保 障 , 社 會 經 濟 安
定 。
周 代 的 賦 稅 辦 法 在 春 秋 至 戰 國 初 的 一 段 時 間 內 逐 步 變 動 了 ,起 先 是 八
家 共 耕 公 田 百 畝 ,再 各 耕 田 百 畝 ,其 後 是 廢 除 公 田 ,在 各 家 私 田 百 畝
內 徵 收 十 分 一 的 田 租 ,再 其 後 則 是 貴 族 祗 按 畝 收 租 ,認 田 不 認 人 ,不
再 認 真 執 行 受 田 還 田 的 麻 煩 ,這 就 是「 履 畝 而 稅 」 。再 發 展 下 去 ,則 容
許 農 民 劃 去 舊 制 井 田 的 封 岸 彊 界 , 讓 他 們 在 百 畝 以 外 自 由 增 闢 耕 地 ,
這 就 是 「 廢 井 田 , 開 阡 陌 」 。 貴 族 則 仍 祗 按 其 實 際 所 耕 , 收 取 十 分 一
的 田 租 。 至 此 土 地 所 有 權 卻 由 此 而 轉 移 , 無 形 中 轉 落 到 農 民 手 裏 。
因 為 稅 收 制 度 改 變 了 ,社 會 上 的 觀 念 也 隨 之 改 變 ,遂 成 為「 耕 者 有 其
田 」 的 形 態 , 井 田 制 度 至 此 完 全 破 壞 。
乙 . 漢 代 田 賦 制 度
(A) 土 地 情 況
漢 初 經 天 下 大 亂 ,而 人 口 亦 在 戰 亂 中 大 為 減 少 ,多 數 人 民 大 抵 仍 有 田
可 耕 。 除 大 部 份 農 民 擁 有 自 耕 地 外 , 其 餘 多 假 田 於 地 主 而 為 「 佃 農 」
(須 向 地 主 納 "假 稅 "), 又 或 受 僱 於 地 主 而 耕 作 。 故 人 民 失 業 者 仍 少 。
但 西 漢 經 惠 帝 、 文 、 景 、 武 四 世 , 土 地 不 敷 情 形 日 漸 形 成 , 這 不 但 因
分 配 不 均 , 土 地 集 中 於 少 數 人 之 手 中;同 時 亦 因 人 口 劇 增 , 而 土 地 開
發 祗 仍 限 於 長 江 以 北 , 所 以 武 帝 之 世 , 已 有 無 地 可 耕 的 貧 民 。
土 地 兼 併 , 是 西 漢 社 會 的 嚴 重 問 題 , 及 至 哀 帝 時 曾 下 "限 田 令 ", 以
圖 禁 止 土 地 過 份 集 中 ,但 旋 又 廢 止 (因 他 自 賜 倖 臣 董 賢 之 田 地 已 達 二 千
多 畝 , 自 廢 限 田 令 )。
援 及 東 漢 , 東 漢 初 人 口 減 少 , 土 地 分 配 暫 時 不 成 問 題 , 然 至 明 、 章 、
和 、 安 之 世 , 無 田 貧 民 又 漸 多 , 至 桓 、 靈 時 , 此 種 人 口 增 加 , 土 地 不
敷 的 現 象 日 趨 嚴 重 ,加 上 宦 官 侵 奪 民 田 ,君 主 又 以 民 田 為 苑 囿 ,問 題
更 趨 惡 化 。
(B) 賦 稅 制 度
漢 代 初 年 國 賦 的 收 入 主 要 有 三:一 是 田 租 , 二 是 算 賦 及 口 賦 , 三 是 更
賦 。 但 武 帝 時 因 對 外 用 兵 , 財 用 不 敷 乃 新 增 稅 項 , 如 鹽 鐵 專 賣 , 商 賈
車 舟 稅 等 。
田 租 為 國 家 施 政 收 入 的 基 本 項 目 ,高 祖 時 定 稅 率 為 什 五 稅 一 ,景 帝 時
改 為 三 十 稅 一 ,遂 成 為 漢 代 田 租 之 定 率 ,迄 西 漢 末 未 嘗 改 變 。東 漢 光
武 帝 即 位 ,因 軍 需 急 迫 亦 曾 增 為 什 一 之 稅 ,然 後 又 恢 復 三 十 稅 一 之 制 ,
迄 於 漢 亡 。 田 賦 亦 即 古 代 所 謂 "粟 米 之 徵 "。
算 賦 、 口 賦 即 人 口 稅 , 亦 即 隋 唐 時 的 "戶 調 "。 口 賦 由 三 歲 至 十 四 歲 ,
各 人 出 二 十 錢 , 武 帝 加 為 二 十 三 錢 (元 帝 以 後 , 則 改 由 七 歲 起 才 出 口
賦 。 )算 賦 由 十 五 歲 起 ,每 人 各 出 百 百 二 十 俴 (為 一 算 )。種 人 口 稅 亦 即
古 代 所 謂 "布 縷 之 徵 ", 雖 女 子 亦 不 免 。 而 商 人 及 奴 婢 則 倍 稅 )。
更 賦 即 古 代 所 謂 "力 役 之 徵 "。 男 丁 在 二 十 三 歲 至 五 十 六 歲 以 前 均 須
服 役 。 力 役 有 三 種 : 一 為 給 郡 縣 一 月 一 更 之 役 , 是 為 更 卒 ; 二 是 給 中
都 正 卒 一 歲 一 更 之 役;三 為 戌 邊 三 日 之 役 。 三 者 皆 可 以 錢 代 之 。 由 於
國 家 平 時 所 需 供 役 者 有 限 ,故 許 多 人 均 以 錢 代 役 ,故 更 賦 亦 為 當 時 國
賦 收 入 之 大 宗 。
評 議
漢 人 算 賦 、 口 賦 、 更 賦 無 貴 賤 貧 富 之 分 , 雖 丞 相 子 亦 戌 邊 , 表 面 看 似
公 平 , 但 同 樣 稅 率 落 在 貧 民 、 富 人 身 上 , 富 人 負 擔 較 易 , 貧 民 負 擔 困
難 ,故 賦 稅 之 分 配 實 不 公 平 。因 其 並 非 按 總 收 入 而 評 稅 ,貧 民 生 活 負
擔 較 重 。
另 外 ,皇 帝 對 於 特 權 人 士 加 以 恩 賜 ,或 賜 以 短 期 免 稅 役 ,或 賜 以 終 身
免 稅 役 , 此 稱 為 "賜 復 "。 此 外 , 凡 受 爵 至 第 九 級 以 上 者 (共 分 二 十 級 )
皆 "復 ", 又 凡 入 太 等 為 博 士 弟 子 者 亦 皆 "復 "。 文 帝 時 又 從 晁 錯 之 議 ,
全 人 民 入 粟 拜 爵 ,自 此 大 富 豪 得 以 一 次 出 穀 四 千 石 而 可 享 免 終 身 賦 役 。
武 帝 時 賣 爵 賜 復 之 事 益 多 ,結 果 凡 富 人 皆 免 役 ,而 貧 民 則 泳 無 擺 脫 稅
役 機 會 。
總 之 , 兩 漢 賦 稅 制 度 本 身 已 形 成 "貧 者 愈 貧 , 富 者 愈 富 " 之 弊 , 加 上
免 賦 之 特 權 階 級 存 在 , 漸 成 社 會 階 級 之 分 別 。
丙 . 北 魏 時 代 的 均 田 制
自 井 田 崩 潰 後 , 私 田 制 已 成 田 地 之 常 態 , 期 間 有 西 晉 之 占 田 制 出 現 ,
公 田 之 模 楷 彷 彿 重 現 。可 惜 ,占 田 之 制 並 不 全 國 施 行 ,而 在 占 田 地 區 ,
其 地 稅 、 戶 稅 與 丁 稅 分 別 計 算 。 地 稅 方 面 , 男 子 佔 田 七 十 畝 , 課 其 五
十 畝 之 地 稅 ,女 子 佔 田 三 十 畝 ,課 其 二 十 畝 之 地 。西 晉 以 五 十 畝 為 一 ,
頃 , 納 田 租 八 斛 。 另 外 , 戶 稅 與 丁 稅 則 另 有 課 徵 之 標 準 。 占 田 之 制 只
行 於 西 晉 , 惟 西 迅 即 亡 國 , 致 使 公 田 之 制 亦 告 泯 滅 。
繼 之 而 起 的 ,則 為 北 魏 推 行 之 均 田 制 。推 其 實 施 之 背 景 ,約 有 以 下 數
端 :
晉 未 天 下 大 亂 ,人 民 流 散 ,以 致 造 成 中 原 千 里 蕭 條 ,千 里 無 煙 的 荒 涼
情 況 。 自 北 魏 統 一 北 方 後 , 政 府 認 為 地 有 遺 利 , 土 地 未 盡 墾 , 故 可 利
用 剩 餘 人 力 , 將 無 主 之 荒 地 , 配 給 人 民 , 實 行 均 田 。
西 晉 南 北 朝 以 來 ,土 地 私 有 制 一 直 在 發 展 豪 宗 大 族 廣 佔 土 地 ,私 藏 隱
戶 ,使 政 府 失 去 大 量 民 力 及 大 量 納 稅 戶 ,因 此 造 成 政 府 的 租 課 收 入 大
減;而 北 魏 鮮 卑 貴 族 又 重 稅 於 民 ,更 役 民 為 奴 隸 ,時 社 會 已 時 生 反 叛 。
在 此 動 盪 情 勢 之 下 ,逼 使 北 魏 之 統 治 者 努 力 改 善 經 濟 情 況 ,安 撫 人 民 。
政 府 為 安 置 遊 戶 ,與 及 打 擊 貴 族 ,及 推 行 均 田 法 ,分 配 土 地 給 予 人 民 ,
便 其 有 田 可 耕 , 生 活 安 定 , 而 政 府 亦 得 到 課 稅 , 各 得 其 利 。 此 法 既 可
緩 和 人 民 之 怨 叛 , 又 可 穩 定 北 魏 統 治 之 基 礎 。
除 經 濟 因 素 外 ,尚 有 政 治 的 意 圖 。北 魏 為 鮮 卑 族 所 建 的 國 家 ,漢 化 甚
深 ,以 儒 家 之 說 治 國 。儒 家 中 孟 子 強 調「 井 田 制 」的 主 張 ,實 為 儒 家 的
經 濟 思 想 。北 魏 孝 文 帝 雄 才 大 略 ,欲 成 為 一 統 國 家 之 帝 主 ,故 亦 仿 行
漢 族 文 治 禮 樂 規 模 ,而 在 田 賦 方 面 ,亦 有 意 實 踐 儒 家 為 民 制 產 ,耕 者
有 其 田 的 理 想 。 而 在 當 時 有 充 足 荒 地 的 條 件 下 , 乃 推 行 均 田 法 。
究 其 實 ,北 魏 均 田 制 的 主 要 精 神 ,其 初 不 在 於 均 貧 富 ,而 實 欲 使 貧 民
及 流 徙 者 有 相 當 耕 作 之 地 ,便 其 對 國 家 能 負 擔 基 本 之 課 稅 ,便 土 地 不
致 荒 廢 , 而 李 安 世 之 建 議 即 意 在 世 。
均 田 制 的 分 配 乃 從 田 畝 之 特 性 而 劃 分 。露 田 者 ,即 主 糧 之 耕 地 也 。男
子 授 露 田 四 十 畝 , 婦 人 二 十 畝 , 奴 婢 亦 依 良 民 之 例 。 而 戶 有 牛 者 , 每
頭 授 田 三 十 畝 , 惟 只 限 四 牛 。
其 次 者 為 桑 田 之 分 配 ,每 丁 男 授 桑 田 二 十 畝 ,以 種 桑 五 十 樹 、棗 五 株 ,
榆 三 根;而 非 桑 之 土 地 , 則 種 榆 棗 及 困 樹 , 奴 隸 亦 一 如 良 民 , 依 例 授
給 。
此 外 , 凡 產 麻 之 地 , 除 露 田 、 桑 田 外 , 再 依 授 還 之 法 配 給 麻 田 , 專 供
種 麻 之 用 , 每 一 丁 男 授 麻 田 十 畝 , 婦 人 五 畝 , 奴 婢 亦 依 此 例 。 最 後 ,
除 卻 田 畝 外 ,亦 有 宅 地 之 分 配 。其 例 凡 良 民 每 三 口 給 宅 地 一 畝 ,奴 婢
則 每 五 口 給 宅 地 一 畝 , 以 築 居 室 。
至 於 授 田 還 田 之 法 ,大 抵 北 魏 早 有 清 楚 之 規 定 。其 法 凡 滿 十 五 歲 之 男
女 , 均 為 受 田 之 年 , 受 田 後 至 七 十 歲 或 死 亡 時 還 田 。 而 奴 及 生 , 隨 其
有 無 而 受 還 , 政 府 則 於 每 年 正 月 , 辦 理 一 切 授 田 還 田 之 工 作 。
另 外 , 田 分 露 田 與 桑 田 , 桑 田 宅 地 皆 為 世 業 , 可 以 終 身 不 還;而 露 田
麻 田 則 按 時 授 還 。惟 其 人 若 因 罪 而 遠 謫 ,或 無 子 孫 者 ,其 田 宅 桑 榆 盡
歸 公 田 , 以 供 授 受 。
北 魏 行 均 田 之 法 ,其 最 大 之 作 用 是 可 以 增 加 北 魏 的 租 課 收 入 。而 自 實
行 均 田 制 後 ,北 魏 政 府 便 嚴 加 檢 括 戶 口 ,使 國 家 的 戶 數 增 加 不 少 ,可
以 確 保 國 家 的 稅 收 來 源 。
至 於 農 民 方 面 ,分 田 之 制 使 其 有 地 可 耕 ,生 活 有 保 障 ,農 民 亦 可 安 居
樂 業 。而 北 魏 政 府 亦 曾 將 皇 室 之 地 與 無 主 荒 地 分 給 人 民 ,使 大 量 無 地
人 民 及 浮 游 戶 口 得 到 照 顧 , 生 活 得 到 安 定 。
北 魏 推 行 均 田 制 ,由 於 手 上 有 大 量 荒 地 ,足 以 分 配 給 人 民 耕 作 ,而 制
度 的 規 劃 亦 見 周 詳 ,故 此 制 度 之 推 行 ,既 可 安 撫 百 姓 ,而 國 家 之 收 入 又
有 保 障 , 國 庫 收 入 增 加 , 可 謂 各 得 其 所 也 。
丁 . 唐 代 的 土 地 與 賦 稅 制 度
唐 之 租 稅 制 度 稱 之 為 租 庸 調 ,但 租 庸 調 一 定 要 奠 基 於 均 田 制 ,是 以 述
說 租 庸 調 以 先 , 則 要 說 是 均 田 的 情 況 如 何 。
經 過 陏 末 大 亂 與 戰 爭 帶 來 的 災 荒 , 久 因 人 口 過 度 膨 脹 ,受 田 人 數 劇 爭 ,
而 直 接 受 影 響 的 均 田 制 , 到 了 唐 初 , 又 有 了 新 的 轉 機 。
因 為 均 田 制 度 實 施 之 先 決 條 件 ,必 須 有 大 量 剩 餘 的 土 地 。唐 初 農 民 少
而 耕 地 多 之 現 象 ,正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而 均 田 實 施 的 結 果 ,確 曾 一 度 使
農 民 過 著 較 為 溫 飽 的 日 子 。但 此 種 情 況 維 持 不 欠 ,均 田 制 度 又 成 為 一
紙 空 文 。 姑 必 論 如 何 , 首 先 我 們 得 了 解 均 田 實 施 的 真 正 情 況 。
均 田 制
所 謂 均 田 制 是 由 政 府 授 田 與 人 民 、 按 額 (即 按 國 家 土 地 )授 田 與 人 民 ,
再 據 收 入 (出 產 )而 抽 稅 , 此 制 起 源 於 北 魏 。
據 《 新 唐 書 》、 《 食 貨 志 》記 述 , 男 子 十 八 歲 以 上 分 田 一 百 畝 , 八 十
畝 為 之 口 分 田 ,二 十 畝 為 永 業 田 。口 分 田 是 於 老 死 歸 還 政 府 ,永 業 田
則 可 遺 留 給 子 孫 。殘 廢 的 丁 男 授 田 四 十 畝 ,一 般 女 子 不 授 田 ,但 寡 婦
則 授 田 三 十 畝 ; 但 若 其 為 戶 主 , 則 加 二 畝 (三 十 二 畝 )。 但 論 如 何 , 二
十 畝 一 定 是 永 業 田 ,其 餘 為 口 分 田 ,而 永 業 田 規 定 種 植 穀 物 以 外 的 植
物 , 如 榆 、 棗 、 桑 等 , 而 對 種 植 的 數 目 也 有 規 定 。 而 另 外 口 分 田 多 種
穀 物 , 以 備 糧 食 。
唐 代 由 於 土 地 不 平 均 ,致 出 現 不 少 的 問 題 ,如 地 少 人 多 ,或 是 地 多 人
少 , 因 此 分 為 「 寬 鄉 」與 「 狹 鄉 」, 寬 鄉 是 在 地 大 人 少 之 地 , 有 足 夠
的 土 地 分 , 「 狹 鄉 」則 在 地 少 人 多 之 處 , 土 地 是 不 夠 平 分 的 。 而 於 狹
鄉 的 授 田 減 寬 鄉 之 半 。
此 外 , 又 規 定 永 業 田 雖 為 自 己 擁 有 , 但 若 是 搬 遷 , 窮 者 可 賣 永 業 田 ,
天 政 府 為 獎 勵 人 民 從 狹 鄉 遷 到 寬 鄉 ,因 此 若 有 人 願 意 者 ,更 可 賣 口 分
田 , 但 是 賣 了 以 後 , 政 府 便 不 會 再 授 田 。
此 外 ,工 商 業 者 ,在 寬 鄉 可 分 得 原 來 分 配 土 地 數 目 之 半 ,但 是 在 狹 鄉
則 不 分 。
唐 政 府 大 概 每 年 十 月 進 行 授 田 的 工 作;政 府 又 再 將 交 回 的 口 分 田 給 百
姓 ,先 授 給 課 戶 (即 要 徵 稅 之 戶 口 ),其 次 才 到 不 課 戶 (不 用 徵 稅 的 ,如
僧 人 , 王 親 國 戚 )。 若 芋 地 方 土 地 有 餘 , 則 可 分 土 地 給 鄰 近 的 地 方 。
但 是 均 田 制 很 快 便 破 壞 ,於 開 元 年 間 已 出 現 破 壞 現 象 ,到 安 史 之 亂 後
便 徹 底 破 壞 ,不 能 再 實 行 。翻 究 此 制 破 壞 之 因 ,可 分 內 在 與 外 在 二 方
面 論 之 。
內 在 的 因 素 即 此 制 度 內 本 身 所 隱 藏 的 缺 點 , 值 得 注 意 的 有 三:一 為 政
府 為 獎 勵 人 民 遷 到 寬 鄉 ,可 賣 口 分 田 ,於 是 政 府 土 地 轉 變 成 私 田 ,是
此 制 的 病 根 , 其 次 者 , 此 制 既 名 之 曰 均 田 , 但 卻 容 許 永 業 田 存 在 , 世
代 累 積 ,每 家 所 擁 有 的 田 數 便 日 漸 增 多 ,以 致 各 戶 因 累 積 的 多 寡 ,而
出 現 田 畝 數 目 參 差 的 情 況 。其 末 端 ,唐 君 主 可 以 賜 田 予 功 臣 ,有 部 份
土 地 是 備 作 君 主 賜 田 之 用 ,不 是 均 田 ,是 皇 家 私 有 的 ,由 此 顯 已 開 土
地 和 有 的 實 例 , 於 是 下 層 亦 爭 相 效 之 。
其 次 言 之 , 則 為 外 在 的 影 響 因 素 :
均 田 制 的 施 行 , 是 要 政 府 有 足 夠 之 土 地 才 能 實 施 , 隋 唐 之 初 經 大 亂 ,
土 地 荒 蕪 , 人 口 減 少 , 故 均 田 仍 可 以 勉 強 施 行;但 其 實 已 經 是 不 能 普
遍 施 行 ,因 而 才 有 寬 鄉 與 狹 鄉 之 分 。另 外 ,貴 族 官 吏 本 身 有 很 多 田 地 ,
而 其 又 可 用 借 請 之 權 向 國 家 取 去 更 多 的 土 地 ,因 而 真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