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观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
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1、对于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定罪处罚。对
于虚开税款不满1万元或者被骗取的税款不满5000元的,原
则上可以按违法行为处理。
2、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利用这些虚开的发
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以其他
手段骗取税款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诈骗罪、偷税
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概念与构成要件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
制度。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
为谋取某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信誉。过失不构成犯罪。
1、划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
界限。情节是否严重中区分两者关键。
2、不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属于商
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可以适用“告
诉才处理”的原则。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案件,仍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
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
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
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以及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作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著作权法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1、划清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2、正确理解“复制发行”的含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
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
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
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中饱私囊,均应
和自然人犯罪一样,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处罚。
3、可以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无形资产专有
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范围。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我们
理解为,一般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
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是时,可以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虚假广告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虚假广告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
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
广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虚假宣传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
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
的。既包括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
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1、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
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的行为。
2、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欺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
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3、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4、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借鸡生蛋”的界限。
1、“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2、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
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才给予刑事处罚。
强迫交易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强迫交易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
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
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清非法经营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主要是侵
犯的客体不同和主体特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