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有哪些要求呢?
依据我国现行海关法令规则:
1.保税仓库对所寄存的货物,应有专人担任,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状
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对。 2.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加工,如需改动包装、加刷唛码,必需在海关
监管下。 3.海关认为必要时,能够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能够
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状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
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拜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
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
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
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人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5.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
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口运输货物的规则办理转口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则办理入库手续。
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
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对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
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7.寄存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国内市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
必需事前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
(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
关单注销。 8.对用于中、外国际飞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税期限内免税维修有关外国产
品的保税零配件,海关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9.对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
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前将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
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托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
手续。 10.海关对提取用于来料、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则管理并按实践加
工出口状况肯定免税或补税。 1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贮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状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越一年。保税货物贮存期满既不复运出口又未转为进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
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21条的规则处置,即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贮存等费用和
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1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贮存期间发生缺少,除因不可抗力的缘由外,其缺少局部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
人负交征税款的义务,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则处置。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背规则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则处置。 鉴于保税仓库的特殊性质,海关代表国度监视管理保税仓库及所存的保税
货物,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保税仓库的运营者详细运营管理保税货物的服务工作,能够说是海关和运营者
共同管理保税仓库。运营者要依托海关办好保税仓库,因而必需充分协作配合,保税仓库运营者要严格执
行海关的法令规则,海关需要的报表应及时报送,海关要检查的帐册,须完好无误,发生问题应及时向海
关报告,请求处置,以利海关监管。在这个前提下,海关力图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共同把保税仓库办好,
以充分发挥保税仓库的优越性,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无论是货主自报关还是拼箱公司代理报关,
其后单据上有关该票货物的相关信息如品名、毛重、体积、件数、包装、唛头号都要录入到电脑里,构成
一份电子文档,公司的业务部、货运站、财务部等依据该票货物的流程不时从电脑中提取,补充信息,直
到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收货人顺利提取货物,并将该信息反应到发货人,客户服务部进一步确认该票货
物没有发生任何误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