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
自查标
准
Ⅰ级隐
患自查
标准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资质证
照 消防验收
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
安全管
理机构
及人员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19 条
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
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4 条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
制覆盖企业所
责任人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法》第 5 条、第 17
条、第 38 条、第 49 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8
条;
AQ/T9006—2010《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条
基础管
理
安全生
产规章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2
制度
具体要求
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
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
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
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
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
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
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
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
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
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
理等。
AQ/T9006—2010《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
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安全教
育培训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
培训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新聘用的
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换岗的,离
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3
设备的,均不得少于 4 学时。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
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
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
例。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记录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
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国家安监总局 44 号令第 25 条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检查
及事故隐
患排查记
录
安全检查及事
故隐患排查记
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
4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
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和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
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国家安监总局 1 号令)
事故管理
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
档案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
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
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
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
拒绝归档。
安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
条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
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
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
与承租单
位、承包单
位签订安
全生产管
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0
条
机构和人
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3 条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5 条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
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65 条
5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 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
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第 31 条
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
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
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9 条
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
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
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17 号
令)第七条
应急救
援
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
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
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17 号
令)第十九条
6
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应急救援
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
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应急队伍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
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
障方案。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第 条
应急物资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
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
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第 条
应急保障
应急通信与信
息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
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
急期间信息通畅。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第 条
7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或操作规
程
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或操作规
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
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
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
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
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
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
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19 条,《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11 条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
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
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
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30 条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
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2 条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
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防护设施
和个人防
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
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
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二十条
8
劳动防护
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
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
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
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
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
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
声符合标准(85dB 以下)。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
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
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
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
产资金
保障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
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予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
第 18 条
9
安全生产
资金的提
取
安全生产资金
的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
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10
安全生产
资金使用
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
使用情况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
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
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
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
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11
支出。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
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锅炉
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
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12
正确监视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
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 条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
运行情况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
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水处理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4 条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
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压力容器
安全附件及安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13
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
视
27 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全保护装置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
运行状态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
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
件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98、102
条
登记及检验标
志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116 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126 条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126 条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99 条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106 条
压力管道
运行情况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工业管道》第 106 条
14
特种作业人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
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
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
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4 条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
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电梯
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1 条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
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
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
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起重机械 一般安全要求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15
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
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场(厂)内
专用机动
车辆 登记及检验标
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
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设备基本要求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
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
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
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
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备管理条例》第 24 条
设备设
施
专用机械
设备防护要求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
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
运输的结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
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
成伤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
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
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
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
温。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第 条
16
纺织机械传动
部位防护要求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
盖或栏:
1、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 2
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 3 毫米
的部位;
3、工作中高温染色液飞溅,可能触及人
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4、高于地面 米的操作平台;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2004)
纺织机械设备
要求
(一)设备在运转中要平稳;
(二)筒体、热交换器无变形、无裂纹、
无泄露;
(三)门盖开关要灵活,门封垫料完好
无泄漏;
(四)门盖与筒体的紧锁装置要完好可
靠;
(五)主泵密封良好无泄漏,运转平稳;
(六)导布机构运转平稳;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2004)
通用机械
纺织机械联锁
自锁装置
(一)联锁、自锁装置灵敏可靠,互不
干扰,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有联锁装置的门、盖、栏和杆
都应灵敏可靠,保证打开后及时切断电
源;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2004)
17
纺织机械紧停
装置
(一)在发生危险,不能及时通过控制
开关停止设备运行,或在操作控制台不
能观察全部控制状态时,应装设紧急停
车装置;
(二)需要安装紧急停车装置的设备,
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要
有紧急停车装置,并便于操作,灵敏可
靠;
(三)紧急停车装置应保证瞬间动作时,
能终止设备一切运动,其开关形状应区
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2004)
纺织机械噪声 噪声指标应低于 85 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0 条
纺织机械电气
部分
(一)布局合理,布线整齐,符合电气
线路安装规程;
(二)防短路、过载、失压、欠压、自
锁、互锁、过流及信号等保护装置齐全,
完好,有效;
(三)各机构电气开关、手柄定位可靠,
各指示灯、仪表、操作按钮等指示清楚,
使用完好;
(四)各线路无老化、破损,蛇型管无
压砸破坏脱落;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2004)
18
防火措施
纺织机械应设计并制造成能够降低火的
风险,并且一旦产生火可以阻止并熄灭
之。 (一)防止火的措施有:
1)自动探测和去除金属杂质;
2)使用防火花材料;
3)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减少轴承过热;
4)当机器停止时,把加工材料从热表面,
燃烧器及散热器护罩上剥离下来;
5)使用装置以检测纤维材料卷绕;
6)防止灰尘积累。
(二) 一旦产生火,阻止并熄灭火的方法
有:
1)提供火焰和烟雾探测器,并和自动灭
火器一起作为机器的主要随机件;
2)在操作手册中应说明需要安装固定自
动灭火器(如灭火系统),或在建筑物
内放置手动灭火
器。
《纺织机械安全要求 》
(GB/T )
其他机械 劳动防护用品
(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
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
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
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
要戴手套、围巾等
(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9
车铣刨磨镗保
险机构
(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
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
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
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
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
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
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
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
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
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
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
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
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
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车铣刨磨镗制
动机构
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
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
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
成事故。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
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车铣刨磨镗自
动停车机构
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
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
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
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车铣刨磨镗互
锁机构
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
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
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20
机械的安全要
求和措施
(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
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
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
(二)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
位装置。
(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
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
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
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
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
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
(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
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
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
出现。
(七)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
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
起动。
(八)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
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
附加的危险。
(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
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
(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
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
21
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
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
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
机床装置的功能。
(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
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
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
板。
(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
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22
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
键柄和直键无裂纹
(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
纹、折断
(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
有连冲
(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 25 毫米处
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
块制动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13887—2008)
制动器要求:(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
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
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
协调
(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
动作灵敏有效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13887—2008)
紧停装置:(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
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
及的地方
(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 2500 毫米时,
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
(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13887—2008)
冲、剪、压、
钻机械
传动部位:距作业平台 2 米以上旋转部
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13887—2008)
23
脚踏开关:(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
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
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
(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
设防护罩
(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
钢板制作
(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
边,便于开关检修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8196-87)、《剪板机安
全技术要求》
(JB8781-1998)
机床接地保护:冲、剪、压、钻机械的
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
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用电安全导则》
安全防护附件:(一)必须采取各种安
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
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
(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
大于 25 厘米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13887—2008)
位置和朝向:(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
员和设备安全;(二)朝向不得对着通
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
砂轮机
运行状况: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
(GB4678-84)《麿削机械安
全规程》
24
要求
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
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
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一)焊机外壳
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
接地装置
(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
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
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
接地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绝缘电阻:(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
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
小于 1 兆欧
(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
次,且记录完整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电焊机
(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3
米
(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
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
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25
(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
专人监护
(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
动
(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 3 个
(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
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
(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
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
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焊机使用场所:(一)焊机应安放在通
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
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二)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
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
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
尘
(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
面罩(护镜)、电焊手套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26
旋转部位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
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
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
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
(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
符合要求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IEC 60335-2-64-2002)
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
外壳、电动机外壳的 PE 线均应可靠
(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
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
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
过载
(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IEC 60335-2-64-2002)
控制开关:(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
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
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
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IEC 60335-2-64-2002)
炊事机械
搅拌、合面机:(一)应加盖密封,容
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
(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
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
刻断电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IEC 60335-2-64-2002)
27
绞肉、绞菜机:(一)加料口护手装置
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
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
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
(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
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
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
清洗
(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IEC 60335-2-64-2002)
压面机:(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
灵活、定位可靠
(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
伸入
(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
刮面粉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全》(IEC 60335-2-64-2002)
消防安
全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
28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
(一)、消防疏散通道的要求
任何时候都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
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
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二)严
禁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不能在安全出口
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遮挡、覆盖。
(三)、正确识别消防标志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疏散标志
4.提示标志
《消防疏散通道要求》
消防设施
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
材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
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用电安
全
配电室
变配电室出入
口应设置高度
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条
29
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
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
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
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
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
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
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
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
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
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
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安全用具管理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
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
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
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
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30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
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
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
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
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
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
无损伤;
(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
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
用;
(六)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
作现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使用安全标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
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
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
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
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变配电室、值
班室要求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
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
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31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
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
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
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
值班人员监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金属框架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
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
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
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
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
准
》第 条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
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
间按设计要求。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
准
》第 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
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
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 条
配电箱、柜
漏电保护是否
齐全、灵敏可
靠、定期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
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
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
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 条
32
配电箱、柜 1
米范围内不应
有物品遮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
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
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 条
电气线路
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
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
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
至地面低于 1.8m 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条
固定用电
设备
保护接地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
护接地
(二)PE 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三)PE 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
应选用不小于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
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四)PE 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
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
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六)PE 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第 条
电源线、电源
插头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
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
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 88
条手持电动
工具、移动
电气设备
定期检查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并记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
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 条
33
电源导线及连
接
在使用移动式的 I 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
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
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
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用电安全导则》第 条
露天防护措施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
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第 条
接地、漏电保
护装置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
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 4.5 条
插座
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
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
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
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用电安全导则》第 条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
期限为过 15 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则》第 条
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
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 4.5 条临时用电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
范,室内不低于 ,室外不低于,
道路上方不低于 6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20
条(1)
安全电压
使用
安全电压等级
我国规定 42 伏、36 伏、24 伏、12 伏、6
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安全电压标准》
34
现场使用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 36 伏(二)危险
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 36 伏(三)金
属容器内使用 24 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
低于 ,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
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
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
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
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24V。
(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
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
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安全电压标准》
建立完善
的规章制
度
建立完善的规
章制度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
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
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
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5 条
现场管
理
危险化
学品管
理
危险化学
品存放
危险化学品存
放
(一)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
分库存放
(二)爆炸物品、自身能形成爆炸的危
险品、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
(三)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
(四)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质不得同库存
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16 条
35
(五)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
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
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
建筑中存放
易燃、易爆
场所安全
用电
易燃、易爆场
所安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
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
17 条
作业现场不得储存、堆放其它易燃易爆
物品,易燃易爆废料及时从现场清理。
GB14444-2006《喷漆室安全
技术规定》第 条
物品堆放整齐、稳固,高度不超过 2 米,
易挥发可燃物品桶盖随时拧紧盖严
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
品采样安全通则
易燃易爆用品现场存量最好为 1 个班的
用量
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
品采样安全通则
通道保持畅通,出、入口处不得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
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
品采样安全通则
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有限空间应保持良好
的通风
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
品采样安全通则
作业区域应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保持通风良好
GB14444-2006《喷漆室安全
技术规定》第 条
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
不得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现场
积存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
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
净化》第 条
36
封闭式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必须安
装自动报警或抑爆系统
GB14443-2007《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
规定》第 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区域内所有金属部件、
构件都应可靠接地
GB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屋烘
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第
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严禁人员吸烟
GB14444-2006《喷漆室安全
技术规定》第 条
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16 条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 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GB2894-1996)
防静电装
置
防静电装置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
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第 16 条
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
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
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
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
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
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0 条
职业卫
生现场
安全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
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
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
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37
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
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达到
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治法》
第 24 条
通风净化 通风净化
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
物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
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
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
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
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
电喷涂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治法》
第 24 条
危害源隔
离
危害源隔离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公告栏 公告栏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2 条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上,按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2 条
作业卫生 作业卫生
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
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密闭空
间现场
作业准入
管理
作业准入管理
作业负责人对满足条件的密闭空间签署
准入证,准入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38
安全卫生
防护培训
安全卫生防护
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
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
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
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安全
先检测,后
作业
先检测,后作
业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
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
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
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
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
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
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
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
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
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
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
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
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
类和检测浓度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 44 条第一项;《缺
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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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评估 危害评估
在批准进入前,应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估,以判定
符合准入条件;按照测氧、测爆炸、测
毒的顺序测定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持
续或定时监测密闭空间环境,确保容许
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准入者或监
护者能及时获得检测结果;如果准入者
或监护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可要求
重新评估,用人单位应接受质疑并重新
评估;对环境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密闭空
间应重新进行评估。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现场监督
管理
现场监督管理
密闭空间作业时,用人单位必须确定并
明确作业负责人、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
职责。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密闭空间
清洗
密闭空间清洗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水蒸气清
洁、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措施,
对密闭空间进行充分清洗,以消除或者
减少存于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有害因素。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防护设备 防护设备
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
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
进出设备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设备,
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
够正确使用。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呼吸防护
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
根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间的长短、消
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须时间
及其它因素,选择合适的呼吸器具和相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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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报警器具并保证其在使用期间处于
良好状态。
应急救援
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
进入密闭空间救援地和应急服务时,应
采取以下措施: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
临的危害;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
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够熟
练使用;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
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
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或所需要的
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准入
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
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护规范》GBTZ/T
205-2007,
(一)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
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
交通道路等应注明
(二)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
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
等状况
(三)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
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四)危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
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
妥善处理
场所环
境
厂内环境 厂区规划
(五)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
无卡死现象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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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 5 米,
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 3 米,且为环形
(二)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
阶、无坑沟,盖板齐全
(三)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 6
度,山区应小于 8 度
(四)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
制在每小时 5 公里;人员稠密地段、下
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
限速每小时 15 公里,并设置限速标志
(五)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
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
便于观察道路盲区
厂区道路
(六)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
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 米,分流线清
晰,宽度大于 10 厘米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一)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
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度必
须不小于 5 米
(二)不得在转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
品或停置车辆
(三)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
间要有红灯警示
(四)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
度的 5%
主干道占道率
(五)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42
(一)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
照明要求
(二)照明灯具完好率达 100%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一)室外消防栓应合理配置,低压消
防栓布置间距不超过 120 米,应沿道路
两侧和路口设置,消防栓距路面边不超
过 2 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 5 米
(二)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 1 米范围
内无障碍物
(三)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符合规
定
消防设施
(四)所有消防器材应完好,在有效期
限内使用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防雷装置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
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
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19 条
周围高压线
(一)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
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二)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等和
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三)高压线下严禁码放材料和有建筑
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
标准》
(一)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
准如下:
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 1 米;车间作业 通道宽度要求
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米;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43
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3
米;
如有铁路线,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5
米
(二)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 10
厘米
(一)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
沟路面状况
(二)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一)任何堆放在通道标记线内和压住
安全通道标记线的物件,都判定为占道
(二)车间占道率应低于 5%
通道占道率
(三)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一)车行道上方的悬挂物高度不小于 4
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 米悬挂物防护
(二)悬挂应牢固可靠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
法》
(一)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车行道宽度不小于 米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 米
(二)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
物
通道要求
(三)占道率应小于 5%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
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
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一)照明灯具完好率达 100%
仓库作业
库房采光要求 (二)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
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
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44
(一)库房内不得存在临时线
(二)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穿
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
(三)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
开关箱
电气部分
(四)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
电气装置,必须安装防爆型电气装置,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
钨灯或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
明灯具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
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
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一)防火制度、消防设施标志、防火
标志齐全
(二)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
类
消防设施
(三)防火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
象
以下仓库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1、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
2、专业性仓库
3、大型物资仓库
报警装置
4、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
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
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一)物品包装应牢固,不得有严重破
损、残缺、变形、物品变质、分解等现
象物品包装要求
(二)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应严密,不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
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
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45
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三违”行
为
“三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
律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 15 号令第 44 条
从业人
员操作
行为
个人防护
用品佩戴
个人防护用品
佩戴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