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利用职务之便
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的行
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且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朱土元
被告:陈亚玲
被告陈亚玲原系原告运营的义乌市香飞香精香料商行的员工,于工作期间,获取
了原告于长期运营过程中研发而成的香精香料配方。后被告离开原告运营的商行,
于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于原告处工作期间获得的香精香料配方,委托厂
家生产和原告的配方相同的香精香料且进行销售。原告发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举报,义乌市工商局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将香
精香料配方返仍权利人,罚款壹万八千元。被告不服该处罚,向义乌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于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后,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
使用原告的香精香料配方,于《义乌商报》刊登道歉声明,且赔偿损失 10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陈亚玲原系原告运营的义乌市香飞香精香料商行营业员,负责管
理香精香料配方。期间,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摘抄香精香料配方。后被告离
开原告运营的商行,委托厂家依据摘抄的配方生产加工香精香料,用于自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侵犯了原
告的商业秘密,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香
精香料配方,于《义乌商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
失 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涉案香精香料配方的权利人,被告从未使用原告所称的香精
香料配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做出的处罚是错误的,而且于被行政处罚后被告已不再从事和香精香料关联的
运营活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清楚,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义乌市工商
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义乌市人民法院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
判决为凭。被告陈亚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因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因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
行为支付了律师代理费 8500元,而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给其造
成多少其他损失,故对损失的赔偿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的侵权情节予以酌定。因
行政处罚已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于使用香精
香料配方,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香精香料配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所以原告要求被
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壹百
二十条、第壹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壹、被告陈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日内赔偿原告朱土元损失 3万元。逾期
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300元,由被告陈亚玲负担 690元,由原告朱土元负担 1610元。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原告请求被告停止运营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能否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系被告利用于原告处工作的便利抄录香精的配方且进行生产而引发的侵犯
技术秘密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停止
运营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且赔礼道歉的判断而展开,因此于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
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界
定和侵权方面的内容。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商业秘密要求具备秘密性、经济性、
保密性三个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以盗窃、利诱、胁迫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前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于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生产香精香料的配方系商业秘密,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委
托厂家生产和权利人配方相同的香精香料且进行销售的行为系侵犯其所持商业
秘密的行为,该主张已经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义乌市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义乌市人民法院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为依据予以认定。具
体来说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
业秘密的行为。
其次,对于“被告是否应当停止运营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且赔礼道歉”的判定,
此处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关联规定可知,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返仍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十种形式。且每种形式的运用有其特定的情形。
于本案中,原告主张了停止运营行为、赔偿损失和登报赔礼道歉三种方式要求被
告承担侵权责任,下面逐壹分析。首先,停止运营行为即停止侵权,该种方式仅
于侵权行为仍于继续的情况下适用,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仍然存于使用该
香精配方的行为,故该项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用;其次,赔偿损失于侵权人的行为
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
而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最后,赔礼道歉仅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损的情况下适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上述权
利受损,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作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职位责任意识,遵守和用
人单位关于保守秘密的约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能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侵害了商业
秘密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自己也面临着行政处罚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后
果,实于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且能够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仍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之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且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仍能够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且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条运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 20条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运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被侵害的运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于侵权期间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润;且应当承担被侵害的运营者因调查该运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