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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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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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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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1.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户数:
鉴于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
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作
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
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月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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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量
(千克/亩)
约定单价
(元/千克)
保险金额
(元/亩)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元/亩)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保险责任期限:
特别
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公司(签章)
联系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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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邮码:
邮政编码:电话:
xx年 xx月 xx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
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
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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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
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
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
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 3至 5
年平均亩产量的 30%至 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
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
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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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
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
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 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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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
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
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
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
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
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
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
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
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
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
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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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
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
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
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
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
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
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
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
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
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
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 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
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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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
达 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
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