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既包括违反了各种具体的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性规定。)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损害性。
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我国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特征:
未规定反垄断
采用列举+概括的立法形式
三、假冒行为
(一)概念
经营者采取仿冒或冒用等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范围: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起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识别性标记。
(二) 商标的种类:
1.文字、图形、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组合商标;
2.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除外。已经使用的继续有效。
(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缺乏显著性
1.本商品通用的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
例外: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的,可以作为 商标注册
1.以下选项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 )
A.牛皮牌皮鞋 B.雅丽牌皮大衣
C.春天牌皮包 D.红星牌西服
2.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 )。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同我国国旗相近似的
C.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D.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3.甲公司委托乙商标事务所代理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其中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有( ) A. “2008 北京 ” B.“天安门”
C.“大英国” D. “黑鬼”
(五)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人用药品以及烟草制品必须注册
不注册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
2.申请在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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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迫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特殊的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在经营活动中,向交易相对方的有关人员提供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中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成促成交易,挤掉竞争者的目的。
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即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等方式退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商业价款。
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服务性回扣
案例:某贸易公司在夏天购进2万双皮凉鞋,由于质量差,造成积压,为尽快处理,该公司经理宣布,不论是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从本公司购买100双以上的凉鞋,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以不记帐。消息传开后,一些小商店的采购员批发购买了大量的皮凉鞋。该市工商局闻讯前来查帐,该公司经理称:市场经济下,企业有自主权,怎么入帐由公司决定。
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
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权利人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八、低价销售行为
也称亏损性经营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九、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销售产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十、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带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表现形式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十一、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
生产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十二、窜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的窜通投标:1.一致抬高标价;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中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窜通
十三、限制竞争行为
该条规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主要包括:
1.地区封锁: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强制经营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十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未明确列举,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案例:甲、乙均为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甲公司于1999年开办了“金融网”,并制作了外汇币种走势图。乙公司也开设了“财经网”,2001年,乙公司在其开设的财经网上,越过金融网的主页,直接对外汇币种走势图设置了链接。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链接行为足以造成访问者的误认,从而吸引访问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