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第十五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并应与机组运行方式和运行岗位配置相结合,注重实效,凡设计选用的设备和系统应可靠地应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部级或基层企业(省公司)鉴定合格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现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规程》并应满足部颁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规范。
(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强电造成的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
(二)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以及供热的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和与此关联的电源切换应符合规范要求。微机网络的接地应根据供货单位的技术要求,或自行设计单独接地装置,以保证分散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分散控制系统机房、工作室应安装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一年四季都应符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房、室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都应密封,工作室、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应全面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以减少临时变更。
第二十条 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1/Z901-64)及其他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浸污,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损失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代表,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确保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质量。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第二十二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有关设计问题,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工技术负责人同意和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续。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遵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一92)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篇)》(DL/T -2004)。
第二十五条 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应根据《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2-2004),对DCS/DEH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测试,并达到该规程的要求。
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和竣工图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一并移交生产单位,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合格,符合等级规定。凡无有效检定证书的标准仪器、仪表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调试工作由基层企业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火力发电机组调试单位需具备火电调试甲级资质)的调试单位承担。调试单位应参与工程的前期系统设计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装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
第二十九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启动验收应遵照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1996年版)》(电建[1996]159号)及《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进行。有关机组调试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原电力部颁《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1996版)》。
第三十条 分散控制系统调试结束后,对所有微机内组态信息,应拷贝在磁带、软盘或光盘上,一式两份,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必须备好防静电接地环,并确认可靠接地后,方可在微机架上拔、插模件,模件离开机架后,立即装在专用防静电袋中。在放入静电袋时,不准接触电路,搬运模件必须装入防静电袋进行。备品模件也必须在防静电袋内存放。备品模件的存放条件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组试运结束后,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按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时移交有关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图纸和施工校验、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
第三十二条 新装机组在进行试生产期间,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单位进行热控系统功能及性能的深化调(测)试。根据《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2 -2004),重点对DCS/DEH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测试,使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要全力做好协调控制系统及AGC的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老机组热控系统改造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部分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