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第二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节
专项救助
第四节
自然灾害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第一节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救助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救助对象的限定性
2
.救助目标的低层次性
3
.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4
.救助项目的扩张性
基本原则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补充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专项救助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
第二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领程序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由国家和社会依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现金或实物的社会救助制度。其根本目标是运用国家财力帮助那些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生活,使其达到基本生活水平。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
(一)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第
2
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
国务院于
2007
年颁布的
《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中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一)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
《
条例
》
第
6
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相关部门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时,既要考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
《
通知
》
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一步: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
。
第二步: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由户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步:复核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步:待遇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领程序
(一)城市低保申领程序
第一步:提出申请。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第二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步:审核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农村低保申领程序
第三节
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
二、住房救助
三、教育救助
四、法律救助和司法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因疾病而陷入生活困境者以及因经济困难对必需的医疗服务缺乏支付能力者提供一定经济支持的一种医疗保障形式。医疗救助也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主要救助方式是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以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农村医疗救助
(二)城市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主要救助的方式是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住房救助也称廉租房救助,是指政府向收入较低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价格配租房屋的制度。住房救助的目的是保证低收入家庭居有定所。
二、住房救助
《
办法
》
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确立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救助的方式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教育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提供援助的制度。
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的适龄人口往往会因为贫困而难以完成学业,甚至失去受教育的权利,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教育救助就是针对这种社会现象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三、教育救助
(一)教育救助的概念
1
.义务教育阶段
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对所有农村学生实行“两免(免杂费和书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一补(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所有城市学生实行“一免(免杂费)”,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实行“一免一补(免书费,补助生活费)”。
2
.普通高中阶段
普通高中阶段主要有三种救助方式:① 国家助学金; ② 学校减免学费; ③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3
.高等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主要有以下救助方式:(
1
)励志奖学金;(
2
)国家助学金;(
3
)国家助学贷款;(
4
)勤工助学;(
5
)学费减免;(
7
)其他资助。
(二)教育救助的方式
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提供免费、减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四、法律救助和司法救助
根据该司法解释,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司法救助与法律救助不同的是,司法救助的提供主体是人民法院,只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而法律救助的提供主体可以是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
第四节
自然灾害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生产困难的灾区、灾民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一、自然灾害救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的概念
(二)自然灾害救助的原则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第
2
条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三)自然灾害救助的内容
自然灾害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前准备、灾中应急和灾后救助。
1
.灾前准备
灾前准备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物资储备、避难场所准备、救助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救助准备工作。
2
.灾中应急
灾中应急主要是指在灾害发生和灾情形成过程中立即采取行动和对策。
3
.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主要包括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期间生活救助三项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指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保障制度。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
救助管理办法
》
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①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②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⑤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